“全民参保计划”首次出现在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旨在令国内法定人员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党的十九大报告则进一步要求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以期覆盖所有的法定应保人员。2021年2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制度安排,发挥着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作用,是治国安邦的大问题。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和城镇化、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加快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存在不足,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社会保障关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我们要加大再分配力度,强化互助共济功能,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可靠更充分的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完善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险全民参保扩面宣传工作注意事项
为全面做好玉溪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扩面工作,讲好社保故事,增强扩面宣传效果,特制定全民参保扩面宣传工作注意事项,全市扩面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塑造良好形象。
一要亮明身份。向企业或个人宣传政策时,要亮明身份,取得对方信任和支持。如:我是市社保局工作人员XXX,或我是XX村委会(社区)的工作人员XXX,....
二要精准宣传。通过沟通交流了解宣传对象基本情况,用宣传对象能理解的方式,讲解其想听的社保政策,提高宣传效果。
三要用词规范。宣传过程中使用社会保险规范术语,加深宣传对象对社会保险知识的认识和了解。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能简单宣传为“交100元那个”,而要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要语言规范。宣传时语言要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全面诠释社会保险政策及经办操作流程,让宣传对象清楚明白所宣传的政策及经办知识,切忌枯燥、空泛,让参保对象觉得乏味,不愿意继续听讲。
五要行为规范。开展宣传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举止得体,行为规范。
综合篇
一、社会保险
(一)社会保险4问
1.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在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后,参保个人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给付(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保障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
2.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功能?
社会保险具有4个主要功能。
一是抵御风险的功能。公民可能遭遇的风险主要分为两大类: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包括年老、疾病、生育等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工伤、失业等风险。这些风险有的是必然的,如年老、疾病;有的是不可预见的,如工伤、失业。当风险来临时,个人往往难以凭借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风险,因而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基本作用,是在风险发生时对个人收入损失提供补偿,保证个人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岗位从而造成收入中断或者减少时,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免除或减少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二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功能。社会保险是社会的“稳定器”,一方面能够使社会成员增强安全感,改善对未来生活的心理预期,安居乐业;另一方面也能够缓解社会矛盾,推动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四是维护劳动力再生产的功能。市场经济需要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社会保险保障了暂时退出劳动岗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劳动力的供给和正常再生产成为可能,为维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提供了劳动力后备军。
3.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有哪些?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五是接受并配合有关社会保险事项的检查。
4.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对于个人参保的强制性规定(即个人不能自愿选择):《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常见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5个误区
1.误区一:试用期可以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许多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员工单方面约定“试用期内不交社保,转正后再参保。”似乎合情合理,但实际上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误区二:只有签了劳动合同才能缴纳社保,没有签劳动合同不能缴纳社保。社保是否缴纳,何时开始缴纳,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与劳动关系建立有关系,只要劳动关系建立,就应当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3.误区三:缴纳社保是单位给优秀员工的一种特殊待遇,不是每个员工都可以享受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单位的福利或特殊褒奖。
4.误区四:单位可以按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有些企业为了节约成本,按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做是不合法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需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虽然社保缴费实行了“保底封顶”的政策,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也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但是只有当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的60%时,才按照社平工资的60%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如果职工本人工资已超过社平工资的60%,则需要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5.误区五: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不购买社保,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出于对社保的误解,一些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钱直接补贴给个人;有的公司也会与员工协商,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这些都是违法社保法的。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双方约定无效,企业不能免责。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二、社会保障卡9问
1.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会保障卡”,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主要用于社会保障领域的集成电路(IC)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社会保障卡采取一人一卡一号管理,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参保人一人只能申领一张社会保障卡。
2.如何申领社会保障卡
16周岁以上参保人(16周岁以下参保人由监护人办理)在参保地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提供以上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核对参保人及代办人提供材料,对参保人(或监护人)信息补齐后,向参保人(或监护人)提供“云南省社会保障卡新发卡通知单”,参保人本人(或监护人)持“通知单”在对应银行网点办理社保卡银行账户开户和社保卡领取。
3.如何激活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
4.社会保障卡密码忘了怎么办
持卡人忘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密码重置,持卡人忘了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密码,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发卡合作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账户密码连续输入错误达6次,该卡进入密码锁定状态。本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密码解锁手续,否则无法使用。
5.社会保障卡如何挂失
6.领卡后发现卡面信息错误怎么办
持卡人带错误卡及有效身份证到就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障卡错卡更换通知》,并携带错误卡及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合作银行服务网点办理换卡。
7.社会保障卡如何补领、换领、换发?
参保人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损坏、到期等原因,需办理补换、换领、换发的,由参保人在原来持有的社会保障卡对应合作银行网点,按银行工作人员引导进行办理。补办和更换社会保障卡需缴纳22元工本费。
8.参保关系在云南省内跨地州转移后,社会保障卡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办理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后,持社会保障卡到转入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卡管理城市转移,即可继续使用。
9.因死亡、出国定居、外省就业等不在云南统筹区内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销卡
三、待遇资格确认2问
玉溪市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参保人须进行待遇资格确认。待遇资格确认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2.怎么进行待遇资格确认?
通过“一下”“二找”“三扫扫”完成待遇资格确认。
“一下”:下载注册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
并按操作提示完成注册。
四、用人单位不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社会保险纠纷审判案例
(一)法律责任3问
1.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不可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会被处以哪些行政处罚?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单位不交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二)社会保险纠纷审判案例
案例一:建立了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季某于2011年5月到某某健康医院食堂工作,2017年5月,该健康医院在未提前通知也未与原告协商的前提下与季某双方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季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双方解除劳动用工关系时因已不符合补缴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季某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以“社会保险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某某健康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季某养老保险费32146元、医疗保险费11437.6元、失业保险费4137.5元,合计人民币47721.1元。
案例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董某于2018年10月20日到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财务。2018年11月30日,董某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董某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董某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向某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结合用人单位已向董某发放一个月工资以及公司认可未向董某发放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2月1日工资的事实,确认用工时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支付董某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8年12月1日养老保险费954.53元、医疗保险费497.36元,共计1451.89元。
案例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代扣社会保险费后,未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杨某于2007年1月到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同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合同约定每月都在杨某工资中代扣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是企业近几年来没有及时将代扣的失业保险费和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交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2016年2月18日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影响了杨某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向法院起诉。
养老保险篇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6问
1.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它有什么用处?
2.哪些人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1)企业及其职工
①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②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
③外国及外省驻滇企业及其职工。
(2)灵活就业人员
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
我省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云南省境内从事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持户籍资料在户籍所在地或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户籍已不再作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条件,农村籍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养老保险待遇。
3.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由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以本企业职工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基数,每月按16%的比例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每月按8%的比例缴费,记入个人账户。职工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2)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按照每档增加10个百分点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2%为雇工缴纳,其余8%由雇工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是如何规定的,目前记账利率是多少?
答:2015年前,我省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采取两类结息方式,即针对当年退休人员和非当年退休人员采取不同的利率,均参照公布利率时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水平。2015年以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并公布,2016、2017、2018、2019、2020年分别为8.31%、7.12%、8.29%、7.61%、6.04%。
5.个人账户余额可以提前领取吗?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情形包括:①出国(境)定居的人员,根据本人申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不愿意延伸缴费或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根据本人申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6.什么时候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包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期间虽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视同已经缴费并计发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7.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怎么计算,养老金怎么调整?
答:(1)月基本养老金计算
①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一般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55岁退休计发月数170个月,60岁退休计发月数139个月);
③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1.3%。
(2)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玉溪市2004年末人均月养老金为791元,2005年至2020年已经连续16年调整增加退休人员养老金,累计人均月增加2010元,增幅为254%,2020年调整后的人均月养老金达2801元。
8.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是不是没有在企业参保的养老金多?两者有什么不同?
9.基本养老金是不是以5年为一个档次划分?
10.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具体体现在哪些地方?
答:“长缴多得”是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缴费年限越长,其领取的养老金越多,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部分是按照退休人员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因此,缴费年限多一年基础养老金就多出基数的1%。
“多缴多得”是指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缴费越多,其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主要体现在基础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两方面。
1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⑴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开始参保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这种情况只能逐年缴费,不能一次性补缴);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即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逐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⑵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2.参保人员在职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后死亡,其丧葬抚恤费计发标准是什么?
答:上述两种参保人员,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个人账户余额,并按规定领取丧葬抚恤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标准如下:
⑴参保人员在职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计发基数为参保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丧葬补助金3个月,抚恤补助金11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缴费年限÷15,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发。同时,对符合条件的1995年9月30日前已参加工作或已参保的人员加发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月数为2个月。
⑵退休人员死亡: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计14个月发(丧葬补助费3个月,一次性抚恤费11个月)。
13.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如何办理?
答:可以转移。本着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原则,社保部门以更优流程、更简手续、更快服务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间转移
参保人员在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只需到新就业地所属社保局申办人员增加业务即可。
(2)跨省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3)跨养老保险制度转移
①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
参保人员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的同时,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申请人只需将转出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至转入地社保即可,之后由两地社保在规定工作日内沟通办理。
②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条件,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不足15年的则可申请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否同时缴纳、同时享受?能否相互衔接?
答:不能同时缴纳,也不能同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同一时段内只能选择一个险种缴费,不能重复缴费,更不得重复领取养老待遇。同一年度内重复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将重复缴费时段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重复领取待遇的,退回已领取金额,拒不退回的,依法追究责任。
可以相互转移。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①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也不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②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申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5.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哪个更好?
答:上述两种养老保险是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各有特点和不同,不存在哪个更好,但在收入有保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更划算,下面将两种养老保险,以各自的最低档缴费15年,年满60周岁退休领取待遇的情况进行比较:
(1)缴费标准和金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至2020年12月按最低档60%缴15年需要76729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最低100元缴15年需要1500元。
(2)月养老金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2月退休时按月可领取养老金1133元,其中基础养老金83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03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退休时按月可领取养老金122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4元。
(3)每年调整待遇的标准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人均调待增加157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调待增加5元。
(4)丧葬抚恤费水平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丧葬抚恤费有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和已退休领取待遇人员死亡两种:在职死亡的按死亡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丧葬补助金3个月,抚恤补助金11个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计发月数为14个月×缴费年限÷15,丧葬补助金低于1200元,按1200元计发。退休人员死亡的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计14个月发(丧葬补助费3个月,一次性抚恤费11个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只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没有抚恤费,标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X12个月,如2020年7至12月的标准是108X12=1296元。
从上述比较可见,虽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城乡居养老保险多,但第一年的月养老金水平却高出近十倍、调整待遇的标准高出三十多倍、死亡后的丧抚费高出很多。因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保障层次和水平会更高更好。
16.如何查询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重点提醒: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查询,都是免费的,千万要用官方途径查询,避免上当受骗。
(二)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
缴费流程:养老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每月20号之前通过税务的线上缴费平台或至所属地税务窗口缴费。
缴费流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一般在下半年云南省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开始缴费,于每月20日之前通过税务的线上缴费平台或至所属地税务窗口缴费。
(三)企业基本职工养老保险案例
案例一:长缴多得案例
张三与李四均以每年社平工资的100%为基准缴费(即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等于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均在2017年退休,张三缴费年限为15年,李四缴费年限为20年,他们退休上年度即2016年度社平工资为5297元,则张三的基础养老金=(5297+5297)÷2×15×1%=794.55元/月,李四的基础养老金=(5297+5297)÷2×20×1%=1059.4元/月,李四比张三多缴五年每月就多领264.85元的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金额越多,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也越多。
案例二:多缴多得案例
张三和李四缴费年限均为20年,均在60岁退休,其缴费期均从1997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张三按照社平工资的100%缴费,李四按照社平工资的200%缴费,假设张三的个人账户储存额=80000元,则李四的个人账户储存额=160000元。在基础养老金方面,张三的基础养老金=(5297+5297)÷2×20×1%=1059.4元/月,李四的基础养老金=(5297+2×5297)÷2×20×1%=1589.1元/月[其中,李四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997年月缴费工资/1996年社平工资+1998年月缴费工资/1997年社平工资+......+2016年月缴费工资/2015年社平工资)÷20×5297=2×5297],李四比张三多529.7元。在个人账户养老金方面,张三的个人账户养老金=80000÷139=575.54元/月,李四的个人账户养老金=160000÷139=1151.08元/月,李四比张三多575.54元。在基本养老金方面,张三每月1634.94元,李四每月2740.18元,李四比张三多出1000多元。
案例三:跨省转移案例
案例四:中断缴费案例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3问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哪些?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玉溪市户籍的城乡居民,都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每年缴纳一次,目前个人缴费标准共设13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并根据个人缴费情况享受政府补贴,相对应的政府补贴标准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130元、130元、195元。
个人缴费及政府补助对照表单位:元
档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缴费标准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政府补贴
30
40
50
60
70
80
90
110
120
130
195
个人账户
240
350
460
570
680
790
1010
1120
1630
2130
3195
3.特殊贫困人员可享受哪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代缴政策?
省财政为重度残疾(一二级)人每人每年代缴200元。县(市、区)财政为三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为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30元,为特困人员每人每年代缴不低于100元(红塔区200元、通海县200元,其他县市区100元)。
4.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范围是哪些?缴费补助标准是多少?
目前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范围为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年1月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征地后户人均剩余面积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结余情况确定)、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列入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可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澄江市1500元,其他县区1000元)的缴费补助,享受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吗?什么是一次性补缴?
可以。国家鼓励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后继续按年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享受长缴多得政策,参保人连续多年缴费可以多得养老金。如果参保人出现中断缴费,按政策可以补缴,但不能享受政府给的缴费补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一次性补缴是指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上参保人逐年缴费至60周岁领取待遇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对其不足15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60周岁前(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6.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是怎样构成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来自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来自参保人自己每年所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领取标准。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玉溪市当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并在此基础上增加加发基础养老金。
●加发基础养老金:①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残疾和五保供养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50元基础养老金。②对65岁以上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加发5元基础养老金。③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单位或个人资助、政府补贴及利息。
8.国家对55至59周岁重度残疾人有特殊关照政策吗?
有。对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在缴费方面享受200元财政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补助(领取标准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从2020年7月起为每人每月108元)。但在未满60周岁前个人有经济能力的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会涨吗
在参保人个人缴费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那么参保人能拿到的养老金一定会涨的。2009年12月我市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时,60周岁以上参保人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城乡居民转移支付的力度,2012年、2014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国家和省政府六次调整基础养老金,已由55元调整至108元,而且可以肯定地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养老金还会逐步提高。
2019年国家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未来将从提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方面共同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一方面将推动中央和地方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保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另一方面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鼓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合理缴费档次,在缴费周期内持续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10.我于1996年交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交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这些钱怎么办?
2013年、2019年我市分别开展新老制度衔接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养老金。
为保障参保人个人权益不受损,老农保个人财户积累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财户时,按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最多折算15年),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标准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发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参保人死亡后,其家属或委托人应及时上报死亡情况,办理个人账户终止手续。已死亡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
12.参保人死亡后是否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死亡,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制度实施时至2018年12月,参保人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领取600元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改革后,从2019年1月起,领取范围扩大到在缴费死亡人员,也就是说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其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都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领取标准调整为当年全省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2020年7月后为108元)×12,目前领取标准为1296元。
13.参保人员如何查询参保情况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流程
3.待遇领取流程:社保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查询即将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通知参保人员。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社保机构及时受理参保人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告知参保人原因。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收益比较分析
张某某,按300元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5年,个人账户累计总额4950元(其中:个人缴费4500元、政府补贴450元,案例中不含利息,实际领取时含复利计算的利息),年满60周岁后月个人领取标准143.61元。年满7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17533.38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13033.38元),年满8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35366.76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30866.76元)。
李某某,按300元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30年,个人账户累计总额9900元(其中:个人缴费9000元、政府补贴900元,案例中不含利息,实际领取时含复利计算的利息),年满60周岁后月个人领取标准209.22元。年满7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25406.76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16406.76元),年满8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51113.53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42113.531元)。
王某某,按3000元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5年,个人账户累计总额47925元(其中:个人缴费45000元、政府补贴2925元,案例中不含利息,实际领取时含复利计算的利息),年满60周岁后月个人领取标准452.78元。年满7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54334.10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9334.1元),年满8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108668.20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63668.2元)。
丁某某,按3000元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30年,个人账户累计总额95850元(其中:个人缴费90000元、政府补贴5850元,案例中不含利息,实际领取时含复利计算的利息),年满60周岁后月个人领取标准827.57元。年满7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99308.2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9308.2元),年满80周岁时已领取养老金总额198616.4元(比个人缴费多领取108616.4元)。
案例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继承
王某某,按3000元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15年,个人账户累计总额47925元,年满60周岁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每月个人领取养老金标准452.78元(其中基础养老金10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44.78元)。领取养老金12个月后死亡,个人账户养老金已领取4137.36元,剩余的个人账户余额43787.64元全部退还给他的指定受益人。此外,2019年1月1日后死亡的享受12个月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补助费,2021年丧葬补助金标准是1296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充分保障参保人权益,个人缴纳部分不会受损,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利息)还可继承,死亡后政府还给丧葬补助金。
案例三:参保人死亡后违规领取的养老金必须退回
王某某于2011年7月参保,因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个人未缴费每月直接领取养老金55元。2020年1月王某某因病死亡,但其家属未及时上报死亡情况,2020年11月经数据比对,社保部门发现王某某已死亡,遂停止发放其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回。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因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而多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县社保机构直接从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责令有关人员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经过说服教育,王某某亲属于2020年11月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金947元(2020年2月至6月每月领取103元,合计515元;2020年7月至10月每月领取108月,合计432元,9个月共计947元)。
玉溪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领取标准测算表(参考)单位:元/人月
缴费档次
基础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5年
缴费年限满25年
缴费年限满35年
缴费年限满44年
个人账户(含政府补贴)储存额
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月领取标准
加发基础养老金
108
1950
14
122
3250
23
20
151
4550
33
181
5720
41
58
207
3600
26
134
6000
43
171
8400
208
10560
75
241
5250
38
146
8750
63
191
12250
88
236
15400
111
277
6900
158
11500
83
211
16100
116
264
20240
145
311
8550
62
170
14250
103
231
19950
144
292
25080
180
346
10200
73
17000
250
23800
319
29920
215
381
11850
85
193
19750
142
270
27650
199
347
34760
416
13500
97
205
22500
162
290
31500
227
375
39600
284
450
15150
109
217
25250
182
310
35350
254
402
44440
485
16800
121
229
28000
201
329
39200
282
430
49280
354
520
24450
176
40750
293
421
57050
410
558
71720
516
682
31950
230
338
53250
383
511
74550
536
684
93720
674
840
47925
345
453
79875
575
703
111825
804
952
140580
1011
1177
注:1.测算表中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利息,参保人到龄月领取标准比此表中多利息部分。2.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每年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3.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逐步提高。3.鼓励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4.60周岁以上重度残疾及五保供养人员在此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5.65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在此基础上再加5元。
工伤保险篇
一、工伤保险17问
1.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的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另外,我省还先后将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
2.工伤保险行业费率是如何划分的?
答:目前执行政策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行业基准费率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制定。
一类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三类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四类行业: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五类行业: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六类行业: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七类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八类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工伤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哪些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哪些情形可以按照工伤处理?
答:(1)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进行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等部门验证确诊的;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4)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出差期间因基本生活必需受到意外伤害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答: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未经批准,未在30日内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受伤害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的决定,并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8.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如何划分?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治疗工伤所需符合规定的医疗等费用。
1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五级15个月、六级1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五级33个月、六级29个月。
(3)治疗工伤所需符合规定的医疗等费用。
1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标准为:七级22个月、八级18个月、九级13个月、十级7个月。
12.因工死亡后其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l)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87.668万元。
13.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4.对不能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用工人员,怎样来保障发生工伤后的权益?
答: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性、流动性大的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按工程项目方式参保,缴费费率按照项目工程税前造价的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若追加工程预算,或在建项目参保,应按工程预算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15.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险”有什么不同?
答:工伤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险”有“三个不同”:
(l)目标不同。工伤保险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人员权益为根本宗旨,政府财政兜底责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意外伤害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具有一定的分散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的功能,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经济损失,但是以营利为经营目标。
(2)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如果企业不依法参保缴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缴费与理赔。
(3)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法规规定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均可获得补偿,并没有设置补偿限额,可以确保工伤(亡)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遗属)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工伤而陷入生活困境。意外伤害险属于限额责任保险,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残废保险金,一般保险水平较为有限。
16.发生工伤如何就医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伤情稳定后应当转到协议医疗康复机构治疗。
17.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按照规定有哪些费用需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流程
用人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2.按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3.项目用工人员变动管理
4.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三、工伤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按项目参保伤害赔付案例
2018年4月27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施工的“某某项目”办理了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吴某某为该项目用工人员。
2018年11月19日11:30时许,吴某某在该项目工地安装关帘门时,不慎从高空摔下,导致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月17日将其认定为工伤。2019年9月27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吴某某因工伤致残程度达到工伤三级,护理依赖程序为部分护理依赖。
在其受伤治疗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费94117.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8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5194元;自2019年10月起,按其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等级核定每月领取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目前吴某某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7107.40元,其中:伤残津贴4912.4元,生活护理费2195元。
案例二:工伤死亡赔付案例
王某某为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2020年12月28日14:46时,王某某在昆玉河线玉溪南站主调HXN5B0167研和场执行A06单调车作业计划第13钩YH18-53推进对位过程中,不慎跌入线路,被碾轧致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月26日将其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局于2021年2月核定支付其工亡待遇890470元,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金43290元。
失业保险篇
一、失业保险16问
1.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2.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3.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失业保险费率“三降三延”,目前总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7%,个人缴费费率0.3%,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2年4月30日。
4.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政策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一)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情形使得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7.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从2020年7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算发放,市本级、红塔区、澄江市,1350元/月,其他县区,1215元/月。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9.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10.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包括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办理营业执照;(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合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11.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达到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14.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其他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与其他参保失业人员同等对待。
15.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1)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此期间,凡是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以自取得证书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补贴,经办机构将通过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与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16.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围绕我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各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实际,调整提高了电工、焊工、育婴员、茶艺师、汽车维修工等30个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30%)。
三、失业保险参保流程
(一)用人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可到注册地的就业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提供,如“一窗通”可获取信息的,则不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机构编制部门的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供查验);
3.《玉溪市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即时受理,资料完备,手续齐全的现场办结。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二)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现场办理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用工备案表;
2.《玉溪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新参保人员登记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即时受理,资料完备,手续齐全的现场办结。审核通过的,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在信息系统中记录职工参保登记信息,并将有关资料归档。
三、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及期限
张三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2013年1月因个人原因从公司主动辞职。八个月后,张三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并于2019年1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业。请问:(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3)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是多久?请说明理由。
(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张三在A公司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申领条件。
(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因张三在B公司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且符合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因此,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案例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还可以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吗?
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请说明理由。
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
案例三:参保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李某,在某企业上班,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4年。2021年1月,李某参加消防设施操作培训,取得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书。2021年2月,李某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请问李某符合申领条件吗?请说明理由。
李某符合申领条件,可以享受1000元的补贴。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3年及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五级)、中(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按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的标准申领补贴。
玉溪市社会保险全民参保扩面专项行动宣传标语
养老保险
1.全民参保进万家、真情温暖你我他
2.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3.民心盼社保、社保暖人心
4.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是给子女最大的财富
5.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
6.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企业不参保,用工稳不了
8.今朝参保缴费,明日养老无忧
9.青年不参保,老了怎养老!年青不缴费,老了没有生活费
10.养老保险作保障,哪里就业都一样
11.早参保实惠,晚参保吃亏,不参保后悔
1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13.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钱又防老
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2.工伤保险,职工的安全之选
3.工伤保险保平安
4.工伤事故无情,工伤保险有爱
5.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6.加强工伤预防,促进安全生产
7.依法推进建设领域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设领域职工工伤保险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