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是怎样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有:
1不可抗辩条款
是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抗辩期为2年。
2年龄误告条款
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补缴或退还保费,或调整保险金额。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过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费无息退还。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发现误报年龄,保险金额应自动按真实年龄调整(不受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调整公式为: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原保险金额*实缴金额/应交金额
3宽限期条款
是指没有按时缴纳续费期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世界宽限去缴纳续期保费。在宽限期内,合同仍然有效;超过宽限期,合同失效。
《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额。
4保费自动垫交条款
5复效条款
是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原保险合同的效力。复效合同与元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都相同。
申请复效要求下列条件:
1)复效申请不能超过规定期限,一般为2年。
2)被保险人要符合可保条件,为防止逆选择,复效申请时须提供健康证明等材料。
3)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时须补缴失效期间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6所有权条款
所有权条款规定保单的所有权归属、保单所有人的权利等。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通常有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限额内申请贷款等。
7不丧失保险价值条款
保单所有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现金价值的处理可以有下列方式:
1)保单所有人退保,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2)将原有保单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即将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据此数额变更原保单的保险金额,期限与保险责任不变。
3)将保单变更为展期保险,即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据此变更原有保单的保险期限,而原保单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不变。
8保单贷款条款
是指,投保人在缴纳保费一定年限后,如有临时性的经济需要,可以将保单作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不超过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为限。
9保单转让条款
1)绝对转让是指将保单所有权完全转让给一个新的所有人的转让方式,要求被保险人健在。
2)抵押转让,是指一份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作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担保或贷款的抵押品,受让人得到保单的部分权利。在保单转让时,保单所有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批单生效。
10受益人条款
1)明确规定受益人
2)明确规定受益人是否可换
原始受益人、后继受益人
11红利人选条款
红利的领取方式在红利任选条款中规定,领取现款、抵充保费、存储生息、缴清增值保险。
抵充保费是指红利可用于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再补缴其余部分;
存储生息,红利留在公司,以复利计息。
缴清增值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将红利作为趸交保险费购买非分红缴清保险。
12保险金给付任选条款
保险金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现金方式。
2)利息收入方式
3)定期收入方式,年金形式给付。期限固定
4)定额收入方式,金额固定
5)终身收入方式,用保险金购买一份终身年金保险
13自杀条款
14战争除外条款
规定将战争和军事行动作为除外责任,战争时远超过正常时的死亡率,会给保险人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15共同灾难条款
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中,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条款。条款规定,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动第一受益人先死,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