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障服务,充分体现对在职干部职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时的关爱和帮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现通知如下:
1、办理险种:人身意外伤害险。
2、保额标准:详见附件(清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方案)。
3、保费标准:保费每人每年100元。
4、保险办理:由县总工会作为统一投保人,负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统一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各单位具体事宜与县总工会联系。
5、承保范围:清流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正式干部职工。对按规定已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单位,今后不再自行办理。
附件1:清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方案
附件2:清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清流县财政局清流县人力资源清流县总工会
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清流支公司
2015年9月22日
清流县财政局办公室2015年9月22日印发
附件1
清流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方案
财保公司方案
险种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人均保费
意外伤害
意外导致伤残、身故
12万元/人
100元/人
附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3万元/人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200元/人/天,每次最高给付15天,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天
疾病
疾病导致身故
1万元/人
附加疾病住院津贴
200元/人/天,每次最高给付10天,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天
特定事故
航空意外伤害
15万元/人
火车(含地铁、轻轨)意外伤害
5万元/人
船(含客船、渡船、游船)意外伤害
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公务车、自驾车等)意外伤害
5万元
特
别
约定
1、本方案中涉及的意外医疗费用给付标准:扣除100元后,按80%给付;2、因飞机、火车、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身故险金限额以本方案中规定的特定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3、本方案中住院津贴责任适用条款为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2009版)。
附件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一、被保险人人员范围:清流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在岗正式干部职工。人员范围以县人社局提供的清单为准(如有人员增减须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人员清单变更)。
二、保费标准:100元/人。合计年保费人民币45万元。
三、保险期限:协议签署后一年。
四、保险责任:
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非疾病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事故。
(一)特别指定的意外事故(不含医疗费)
1、乘坐飞机导致死亡或伤残(按《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比例,下同)每人保险金额15万元;
2、乘坐火车(含地铁、轻轨)导致死亡或伤残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
3、乘船(含客船、渡船、游艇)导致死亡或伤残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
4、乘汽车(含电车、有轨电车、公务车、自驾车)死亡或伤残每人保险金额5万元。
适用条款: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二)除了特别指定的意外事故的其他意外事故
1、意外导致死亡、伤残每人保险金额12万元;
适用条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意外导致医疗费用每人保险金额3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在每次意外伤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清流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100元后按80%赔付,最高保额3万元);
适用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09版)
3、意外导致住院享受住院津贴每人每天200元,每次最高给付15天,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天。
适用条款:附加住院津贴条款(2009版)
(三)疾病
1、由于疾病(不论什么疾病)导致死亡每人保险金额1万元;
适用条款: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2、由于疾病(不论什么疾病)导致住院,享受住院津贴每人每天200元,每次最高给付10天,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天。
五、保险缴费: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清流县总工会将保险费以转帐形式转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公司指定帐户。
六、理赔服务:
1、事故通知:
2、理赔材料
序号
需提供的理赔材料
备注
1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
3
受益人身份证明
身故责任提供
4
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
认可的医疗机构开具的残疾等级证明
残疾责任提供
6
疾病证明
住院津贴
7
出院小结
8
住院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
医疗费用责任提供
9
门诊病历、门诊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
10
11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效的银行账户或卡号
索赔资料上门交接服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公司每月10日定期派出专门服务人员,赴县总工会经办部门进行索赔资料的审核与交接,遇节假日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公司通知为准。
3、理赔承诺:
对于保险责任明确、保险事实清楚、索赔资料齐全的案件经审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做出理赔(以通知银行划帐为准),以银行转帐形式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节假日顺延),若员工弄虚作假索赔医疗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流支公司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承保人员:周香梅13015686550或18065878366
理赔人员:伍静芳13799157669或0598-5322567
《人身伤害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给付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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