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1版)》有一条关于“等待期”的内容:部分产品条款中约定将等待期出现的症状或体征作为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免责依据,而症状与体征均无客观判定标准,侵害消费者利益。
此后保险公司重大疾病关于保险责任、等待期的描述趋于统一:等待期内初次确诊疾病,给付已交保险费;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疾病,给付相应保险金额。此前的首次发生并确诊则消失于江湖!
两者的区别,我们以一个案例做一说明,权当复习。
二、案例
今日小核保员学习《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一书,其中一案例:等待期内就诊,等待期后确诊恶性肿瘤,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赔了。打官司,法官却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那究竟是怎么回事,就一起来看看吧。
三、讲理
法院的主要观点:
2、虽9月13日确诊癌症,但在40多天前的8月2日做彩超有异常,8月7日的穿刺病理报告已提示了肿瘤性的病变,并建议其做免疫组化进一步检测。也就是说,在8月7日,就诊医院已经倾向于所患疾病为肿瘤性病变。一个理性人的正常反应应当是尽快确诊,尽快治疗。但其反而在拖延30多天以后才再次到医院就诊,有违常理。
上面的观点,小核保员一句话总结: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事出反常必有妖。
四、扩展
这也让小核保员想到了,之前有为了适用两年不可抗辩,两年内出险非要两年后再理赔。可此种行为,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几个回合下来,现在大家都知道了,此种行为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
有的小伙伴可能会担心,以后以就诊拖延拒赔会不会成为常态。小核保员认为不会,还是那句话:该怎么样就怎么样,何惧?
关于保险纠纷的案例,我们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当然还可以购买案例集,小核保员每年必买的便是《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保险纠纷》,已有2013-2022共10本。2022年度的买了吗?还等什么,赶快下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