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试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请按题序在答
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2分)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
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
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
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水平的深层次问题。(摘自*:《第十八届中
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
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
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理解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
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很多于500字。
【参考答案】略。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
事情以摆脱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
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
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
情况告诉甲。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仅仅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
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
由乙和丙处理尸体。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第三天,
否则撕票。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对应理由。
【参考答案】
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
不知情行为,即使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
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2)甲、乙
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
赵某小孩的人身权利,但是没有造成钱某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
侵犯到钱某的人身自由与权利,当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钱某的财物,所
以是绑架罪未遂。
2.在甲与乙商定放弃犯罪时,乙假意答应甲放弃犯罪,实际上借
助于原来的犯罪,对赵某谎称绑架了其小孩,继续实施勒索赵某财物
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犯,理应从一重罪论处。
理由是:因为人质已经不复存有,其行为不但构成敲诈勒索罪,同时
构成诈骗罪。因为乙向赵某发出的是虚假的能够引起赵某恐慌、担忧
的信息,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因而构成敲诈勒索与诈骗罪
的想象竞合犯,理应从一重罪论处,并与之前所犯绑架罪(未遂),
数罪并罚。
3.丙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理应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数
罪并罚。
(1)①丙哄骗小孩离开父母,并实力控制,是出于非法剥夺他
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所以构成非法拘禁罪。②因为丙没有
参加甲、乙绑架预谋,对于甲、乙实施绑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与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而是单独构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实施绑架罪的一部分——绑架他
人作为人质,甲、乙对于丙的非法拘禁行为负责。甲、乙、丙在非法
拘禁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构成绑架罪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丙则因为没有绑架犯罪故意,仅有非
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为控制小孩采取捆绑行为致其死亡,构成故意
杀人罪。①这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的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造成
死亡的结果,能够评价为杀人行为,丙主观上对此有明知并持放任的
态度,是间接故意杀人,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②甲、乙对于人质的
死亡没有故意、过失,没有罪责。具体来说,丙的杀人故意行为超出
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理应由丙单独负责,甲乙没有罪过、罪责。
答案二: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丙理应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观上是疏忽大意
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护小孩属于丙的责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负责,
甲乙二人均不在现场,没有可能保证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本题21分)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次日凌晨两点
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
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此案由S市Y区检察
院起诉。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
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1.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
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
2.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理应如何处理?
4.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理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