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行政管理案例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1.指导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法律意志的体现,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失职。
2.指导是一种行政行为,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表现出来。这种行政行为与法制监督行为虽然同属于行政行为,但比后者缺乏程序性、要素性和约束力,作用的对象具有宽泛性的特征;不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不遵守指导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法律责任,通常通过示范和引导的功能实现行政行为的所追求的效果。
3.指导以业务规则和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通常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非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和通行的档案学理论为主要依据。
4.在管理成本上指导以不加重作用对象负担为原则。指导作为一种行政的行为是公权服务的体现,不得加重作用对象的经济负担,否则丧失其服务功能,背离立法原意。
二、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的对象具有紧迫性
当前,不少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我国档案实行的是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毫无疑问,凡属本行政区的档案事务,都在本行政区档案行政机关业务指导范围之内。这个职责是非常明确的。这个观点存在具有法律基础和现实基础,但这个观点是不正确不符合实践的,必须抛弃!
1.《档案法》第六条是高度抽象的概括,立法以来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理解与执行的时候,由于地域不同、实际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理解起来存在不同,执行起来各异。从实践来看,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范围是做不到的。硬性去做,指导就会流于形式,起不到良好的效果,就违背了立法的原意,这样的指导有选择的抛弃是最好的选择。
2.从指导的性质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指导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不可诉的非行政强制行为,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的。被指导对象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指导,可以执行指导意见也可以不执行指导意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制约措施有限。如果一味强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这个面,那么指导的质量就下降,与立法的原意提升整个社会的档案事业的水平的立法原意是相违背的。3.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来看,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纯的指导行为对被指导对象并不能形成有效的约束,但是进行指导的时候仍然有其他的有力的因素影响的指导行为的执行。这些有力因素的发生以被指导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主管关系为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影响力大打折扣甚至为零。例如现在的非公经济,当地政府都不进行行政上的指导而是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监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凭着法律的规定去指导经营活动中一个小的档案部分,这种影响力是极其有限的。为此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事纳入指导的范围违背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追求效率和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4.从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环境来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只要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自由存在和发展,它们的档案是非公经济和社会组织存在的副产品,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自行处置和销毁,它们的档案工作如何开展只要不违背法律是他们自主的事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本质上是一种干扰市场经济的行为!
5.站在历史的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档案法》颁布实施的时候是1988年1月1日,距今已经有26年,那个时候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绝对的主导地位。《档案法》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而现在非公经济已经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而事业单位正在进行改革,有些纳入国家机关的序列,有些要改制为企业,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档案事务的手段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死扣法律条文不变,将被时代所抛弃。
三、档案行政管理指导的对象
1.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
2.管理对象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隶属的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的部门存在在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主管关系。比如省档案局对市国土局进行业务指导。省档案局与市国土局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也不存业务主管关系,但是省政府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市国土局与市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此时市国土局就成为省档案局的管理对象。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这样的理由来创设行政诉讼制度,一个必然的结果是,有时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就无法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尽管受害人可以采用其他法律救济程序,但由于其他法律程序没有司法程序所具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往往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治原则在这里无法获得兑现。这就是法治的代价。
法治作为一种理念,它是通过法律实施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这个过程就是人们体验法治的过程。尽管法治的价值已为人们所共识,但“法治在西方也并未被始终看作解决人类社会问题的良策。”(注: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页。)行政诉讼作为推行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以支付相应的代价为运作前提的。除了一般诉讼法律制度所支付的代价外,如超过诉讼时效的争议,法院将不予受理等,行政诉讼还通过排除审查部分行政行为为前提,即确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来推行这一具有重要法治意义的法律制度。
从法学原理上看,推行法治所要支付的代价必须具有正当性,且因法治所牺牲的利益必须小于法治所保护的利益,否则,法治就失去了其应有的蕴涵意义。就行政诉讼而言,对受案范围之外受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违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要将其纳入受案范围,我们所支付的代价将高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这是一种不经济的行为,是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制度性设置。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关系中进一步认识到行政诉讼确立受案范围的充分理由。
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制度的不同点之一就是它涉及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两种公法的权力,根据分权理论,这两种权力必须由两个性质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不得互相僭越,而分权理论在其逻辑体系中的结论是,分权的目的是实现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权力的制约必然产生此权力介入彼权力界域的客观结果,否则,权力制约也是难以实现的。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对行政权的司法审查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结果是,在行政领域中,行政主体对某些行政管理的决定是否合法,并不是由行政主体一家定夺,而是取决于法院对该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后作出的判决。因此,行政诉讼制度实质上为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然而,司法权介入行政领域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着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行政主体所管辖的行政事务具有多变性、复杂性、广泛性,经常需要行政主体即刻作出处置并立即执行,否则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所有的行政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提出异议,都必须进入司法程序接受司法审查,那么,行政主体就难以维系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社会可能会陷入一片混乱状况之中。因此,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必须为行政主体保留出一部分司法审查豁免的领地。当然,从法治原理看,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任何违法行使权力的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司法审查豁免的行政行为如违法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设置其他法律程序给予救济,不能放任不管。由于各种法律救济程序的性质、功能、效果并不一致,而在各种法律救济程序中最为人们所认同的是司法审查程序。因此,划定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的界线必须具有正当的理由。我认为,这些理由是:
(1)司法审查权的可行性。司法审查权不具有包医社会百病的功能,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法官如不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了解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就难以胜任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实际上,普通法院的法官在这方面的知识是相当欠缺的,而要求法官去掌握这些知识又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因此,只有那些不需要有更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权才具有良好的可行性。
(2)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性。司法审查权介入行政领域,对行政权行使有效性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设置司法审查制度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但是,这种影响不能超过行政主体维护社会发展所要求的基本秩序。如对某种行政行为的审查已影响到这种基本秩序的存在,则该种行政行为就不能接受司法审查,如政府宣布行为等。
2.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实质上是对公民权利范围的一种界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害,凡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确认的,则公民就有请求司法权保护的权利。凡不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确认的,则行政权就可以得到司法审查豁免的特权。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就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司法保护和行政权得到司法豁免的临界点。然而,这个边界并不是形式上的,它应当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本质上说,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是一个法律性问题,而是一个政策性问题,但它不能偏离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它应当是通过政策性的平衡,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
在一个稳定发展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权与公民权必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行政权不能过份地限制、损害公民权,否则,行政专制就不可避免;同样,公民权也能不受行政权的有效管理,否则,社会就不可能得到有序的发展。当行政权不当地限制或者违法的侵害了公民权时,公民应当有权通过有效的法律程序获得权利救济;当因公民权违法行使而使行政权不能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管理时,行政主体也可以通过预定的法律程序实现行政权。然而,行政权和公民权之间关系的必然不平等,要求在行政领域中对于行政权的行使,公民不能动辄行使司法救济权,牵制行政权的有效行使。只有当公民权受到的损害达到了司法救济的程度和司法救济具有明显的有效性时,公民才能发动司法救济程序。因此,通过法律确立一个合理、适当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当必要。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以何种方式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是否先进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方式是人定还是法定,则可以反映出行政诉讼制度的先进性。因为,任何一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人们至今还没找到一种完善无缺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三种方式:
1.列举式。列举式是指由成文法和判例法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确定的。我国有学者将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作为论证行政诉讼采用结合式方法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是混淆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和标准。而将第11条第1款第(八)的规定当作概括式的例证,更是一个不该有的认识错误。因为这项规定实质上仍然是属于列举式的范畴。由于行政诉讼客观上存在着一个行政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豁免范围,从理论上说,列举式是可以穷尽所有可以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由于成文法自身的局限性,使这种理论难以成为现实,如果我们采用判例法制度,这个局限性完全是可以被克服的。这种方式的优点是,首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际界线明确,具有较高的指导实践的实用性能。其次,可以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通过判例法适时平衡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因此,我认为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列举式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应当肯定的,美中不足是缺乏具有能动性的判例法来释淡成文法规定所致的滞后性。
3.结合式。结合式是在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学者根据列举式和概括式在结合式中的不同地位,又区分出概括列举结合式和列举概括结合式两种。(注: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教程》,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2页。)从理论上和逻辑体系中,这种结合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存在及其运用价值。因为,一个国家的具体国情无论属于那种类别,列举式或者概括式都可以解决本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的方式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不仅仅是受案范围的本身问题,它不能与其他问题,诸如司法机关权力运作状况等相脱离来认识,而结合式的提出正是孤立地认识受案范围所致的结果。如果我们再深思一下就会发现,既然法律已经列举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概括式的规定有何意义呢?反过来,既然法律已经作出了概括式的受案范围的规定,那么,再作列举规定不是多此一举吗?因此,我认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结合式规定,纯粹是一个理论上或者逻辑意义上的词汇,没有实用价值。
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合法权益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第一个结论,行政法只保护根据行政法功能可以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部份合法权益,而不是全部合法权益。
行政法就其内容而言,我们可以划分为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这是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现象。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调控着行政主体在行政领域中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则是事后通过司法主体运用司法权在司法领域中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并不是行政过程的必经阶段。因此,行政主体有时可以终局性地解决行政权所引起的争议。为了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一般设置了两种法律救济程序,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行政权所涉及到的领域的利益,法律有时需要规定某些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后,还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接受司法审查,而有的行政争议则由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复议作出终局解决方案。同时,行政主体有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的判决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种行政争议的,国家可能也会放弃这部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影响国家作出这种立法政策的因素异常复杂,既有政治体制,也有社会结构和基础等。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第二个结论,行政法可以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不可能都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或者说,行政诉讼法只保护行政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部份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是对司法权介入行政权领域合法性的确认,是事后监督行政权的一种有效法律机制。然而,司法权不可能解决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问题,它只能在司法权可以影响的范围内实现对行政权监督的目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作为一项法治原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的关系上。设置某些例外的情况,从总体上看并不损害这一原则的法律价值。为了有效地行使司法审查权,行政诉讼法必须规定一个受案范围,即只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才受到行政诉讼法的保护。在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的侵犯,要么通过行政复议的保护,要么通过宪法诉讼保护,要么暂时还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种现象即使在法治国家中也在所难免。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第三个结论,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是一种国家立法政策性态度,具有宣示的法律意义,它所规定的内容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而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及其解释的指导思想。
四、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人身权、财产权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规定,人民法院还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一规定至少为受案范围带来如下几个必须解决的法理问题:
1.人身权、财产权与合法权益的关系
在私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仅是指以与人的身体、人格或者身份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者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注: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9页。)这种对私法权利的最基本的分类,在民商法学界可能已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关系,表现为权利与权利的关系,这种受民法保护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部份合法权益在民商法上的体现。由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的总和,因此,民商法学上作出此类划分是能够穷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商法上合法权益的表现形式-私法权利。
然而,在公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仅仅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也就是说,以人身权和财产权是难以穷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公法上的具体表现-公法权利。其原因是,平等的私法律关系并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某些合法权益,私法的功能在调整这部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既无能为力,也没有必要,只能让位于公法来调整,如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等,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公法上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具体化为人身权和财产权,还可以是其他权利表现形式。那种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公法上也只能表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观点,甚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其原因是没有区别公法与私法在调整功能上的差别,简单地照搬了私法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表现形式-私法权利的分类。
行政法是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法不仅调整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还调整着政治权利、其他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这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广泛性的调控,也符合现代行政管理的特点。因此,人身权和财产权与合法权益的关系在私法上表现为一种重合关系,而在公法上则表现为一种从属关系,即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是合法权益的一部份,另一部份的合法权益则通过其他权利形式表现出来。
2.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前面七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
这个问题源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规定,即人民法院还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里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使行政法学界产生了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前面七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理由是第(八)项的“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前面七项的一种限制,否则,这里的“其他”就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前面七项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必须是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也可以是政治权、劳动权、文化权、受教育权等。(注: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124页。)我认为,后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正如前所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上并不仅仅表现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它还有其他权利表现形式。对其他形式的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对人身权和财产权,且司法权功能可以实现对这种权利表现形式的保护目的。
至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八)项的规定,则应当理解为,除上述七项所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前七项是通过列举具体行政行为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八)项则是以列举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性质来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与第11条第2款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为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由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法的权利表现形式多样性,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3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1.受理
1研究框架及假设
20世纪90年代,行政管理专业归属发生变化,即从政治学下的二级学科中脱离,成为独立的学科,行政管理专业由原先的理论型向实务型转变[7]。斯托克斯不赞同“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二分法,他提出了四象限体系分别是,高基础、低应用的波尔象限、高应用、低基础的爱迪生象限、双高的巴斯德象限,以及双低的以训练为目的的象限。[8]
行政管理专业学生选题可能表现出显著的解决问题导向,与此同时,社会对硕士研究生的理论水平有较高期望。解决问题导向的研究需要进行大量的经验主义方法收集资料。按照行政学常用的收集资料的方法,将收集资料的方法分为非经验主义方法和经验主义方法,经验主义方法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参与观察、受控田野调查或实验法。[9]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运用经验主义方法会受到客观条件限制,他们可能会转而借助于非经验主义方法,最常见的就是文献法。虽然采取文献法能够低成本、便捷地收集资料,但不利于硕士研究生创新,知网、万方等数据库可能成为一些人“加工论文”的工具。论文相互借鉴、模仿,大量选题重复。本文提出假设:行政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位于“高应用、低基础”的爱迪生象限和“低应用、低基础”的学生实验象限。
2类目及样本选取
3结果与分析
3.1硕士研究生选题偏好分析
如图1所示,行政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偏好比较明显,主要集中在公共危机与网络舆情、政社关系、公共服务领域,其他领域的选题则比较分散,每一主题的样本占比都不足10%,7.56%的选题难以归类。
①研究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具体表现为研究政府和非政府公共部门、社区等公民自组织之间的角色关系,以及公共服务外包、公民参与等问题。其中,研究社会组织的占35.03%,涉及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培育,如《云南省社会组织培育机制研究》、《我国基金会的资金管理研究》、《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现状及问题研究》等;社会组织作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过程,如《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互动关系研究》、《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的非营利组织参与研究》、《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研究》等;以及准政府社会组织,如工会、妇联等职能,如《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工会职能定位研究》等。研究社区治理的占24.08%,研究社区治理的样本中51.52%对某个案例或多案例进行实证研究,如《我国城郊撤村建居社区治理研究——以青岛市黄岛区为例》、《北京建设世界城市背景下社区文化建设研究——以麦子店社区为例》。此外,这一类的研究还包括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如高校去行政化、医院“管办分离”;村民自治、公民参与等问题。
②研究公共危机以及网络舆情。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共危机的诱发机制,政府同其他主体对公共危机、网络舆情的治理,其中,公共危机的研究以群体性事件为主。如《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研究》、《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其对策研究》、《政府在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微博舆情应对》、《网络舆论危机中的政府应对策略研究》。
③研究政府提供文化、公共交通等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职能,以及区域、城乡之间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以下简称为“公共服务”)。专门研究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样本21个,占这公共服务样本总数92个的22.83%。研究公共服务的样本呈现出地域化、本土化色彩,针对西部地区,或是针对某一特定地区进行研究,如《西部地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研究》、《鄂尔多斯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泰安市农村公共文化事业投入问题研究》。有2个样本介绍国外经验,分别是英国公共服务改革、新加坡住房制度。此外,养老问题的研究较多,其次是就业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
从研究层次上看,近五年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偏好生态群层面的研究。研究生态群层面的样本数405个,占总数的42.50%;研究组织体层面的样本数366个,占总数的38.41%;研究社会心理层面的样本数126个,占总数的38.41%;其他样本数56个,占总数的5.88%。由此可见,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偏好将政府置于外部环境当中,与外部环境、其他主题互动的外部视角。研究政府自身的内部视角占了较小份额。
3.2硕士研究生选题重复现象分析
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选题较为集中。前已述及,选题偏好集中在三个研究主题,而其他研究主题样本数量较少。以“公共财政”为例,每年“公共财政”的选题样本数占当年样本总数的比重都不超过5%。研究的具体内容也较为单一,缺乏非税收入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内容,对公共预算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公共预算的透明性,如《公共预算透明保障机制构建研究》、《预算民主视角下我国公众参与政府预算的研究》等。选题呈现出两极化趋势。此外,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选题重复现象也比较突出。如表1所示,同一选题下存在多个样本。
对行政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偏好、选题的集中重复情况的分析验证了假设,即行政管理硕士学位论文位于“高应用、低基础”的爱迪生象限和“低应用、低基础”的学生实验象限。
4选题质量提升对策
行政管理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紧趋政治热点、社会问题,基础性研究较弱,理论应用堆砌、表面化;集中、重复的选题较多,选题结构失衡,多数停留在“低应用、低基础”的“学生实验”阶段,研究价值不高。究其原因,首先,硕士研究生原著阅读量有限。硕士研究生对原著缺乏兴趣,仅仅针对热点问题提出研究问题,利用二手资料对理论进行零散化的理解,由于缺乏理论积淀,难以上升到一定层面。因而对理论的应用呈现堆砌化、表面化。
其次,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实证研究“短板”。习惯于采用非经验主义研究方法收集二手资料,在知网、万方等平台收集期刊、论文资料后,进行整理、修改。通过非经验主义方式进行资料搜集,相比实证研究更加简单便捷,但过多的依赖二手数据写作论文,难免造成研究的重复,而且许多论文都仅仅是对前人研究的成果稍作修改,并非对现有成果的发展和创新。可以预见如果研究生没有从意识上消除对二手数据的依赖,在研究中不愿意实践和创新,行政管理专业未来的论文质量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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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本文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4年研究生教育教学理论研究课题“行政管理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质量分析及提升对策研究”(项目号:2004JY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行政管理;综合实训
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产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因其自身的学科属性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贴合性,必然要走出传统的“精英教育”的办学理念、“研究型”的办学模式和“学术性”的人才培养模式,必然走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发展路径,以培养面向地方、服务基层的本科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作为一所地方普通院校的一个普通专业,在目前高校扩招、毕业生激增的大背景下,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可想而知。因此,差异化、特色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成为必然的选择。着重培养研究型人才对于普通的地方院校而言没有优势,因此我们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确定了应用型、差异化分类培养的思路,人才培养定位应是基于基层需要的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
一、行政管理综合实训的重要意义
应用型公共事业人才培养模式就是以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为主要目的,以“能力为中心”,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素质结构,优化和整合专业教学计划,努力为社会培养综合素质较高、适用面较宽、技术应用能力较强的应用型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应用型人才不仅需要掌握较深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有较强的实际动手能力。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行政管理综合实训教学的应用,树立了新的实践教学理念,使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大学生更加适应未来职业需求,提高实践能力,掌握真本领,为特色应用型公共事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政管理综合实训中包括:Office操作、会议筹备及情境模拟以及行政助理工作实训三大模块。实训中的内容在学生未来的工作中都有着很强的实用性,而学生们恰恰在这些方面比较薄弱。因此,行政管理综合实训的应用,对于特色应用型公共事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对于学生提高实践能力、提升就业技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行政管理综合实训的教学目标
根据应用型公共事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以及社会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确定了学生行政管理综合实训教学目标。应用型本科教育既不同于传统本科培养技术科学型和工程技术型人才的模式,也不同于应用型专科教育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的模式。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该是――适当拓宽专业面和知识面,加强基础理论知识教学以及人文社科等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即培养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理论、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适应性,具备解决工程实际问题能力的现场工程师。简言之,我们应当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用人单位“能用、快用、好用”;二是确保人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三、行政管理综合实训教学内容的选择
根据行政管理综合实训的教学目标,我们对行政管理综合实训的教学内容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将为期两周的实训分成三个模块。
1.Office操作模块
现代大学生的电脑知识的普及率虽然很高,但学生们仅限于上网和聊天,对办公软件的使用还停留在初级阶段,甚至连毕业论文的排版都不能独立完成,因此,行政管理综合实训三大模块中的Office操作对学生来说非常实用、非常新鲜。Office操作以任务导向的方式给学生设置了若干题目,让学生通过学习Word、Excel、PowerPoint中最常用、最实用的软件功能来完成相应的任务。其中包括Word中的如何进行页面设置、如何插入目录、如何设置标题样式、如何分割文档、如何制表、文档结构图的应用、并排比较的使用等常用功能;Excel中的条件筛选、求和、求平均值、排序、分类汇总、合并计算、图表的制作、常用函数的应用等常用功能;PowerPoint中的幻灯片母板的设计、动画方案、插入影片和声音、超级链接、幻灯片切换等常用功能。
此模块对于即将要进行入毕业论文撰写的大四学生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机会,可以使学生轻松进行论文的写作与排版。
2.会议筹备情境模拟模块
会议在社会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大到国际争端,小到基层的具体问题,常常要通过会议去解决,而筹备会议将考查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学生毕业之后都可能要协助领导进行会议的筹备工作。会议筹备是一项非常繁杂的综合性工作,它锻炼学生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文字处理能力、文字写作能力、计划组织能力、综合指挥能力、分工协作能力等。会议筹备情境模拟模块将学生进行分组,分别进行会议的筹备工作,完成会议策划书,并相互配合模拟演练,以检验会议筹备工作的成效。此模块学生间既有竞争,又有合作,可以充分调动起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多项能力。
此模块将考查学生文字组织与事务分析能力、应用写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Word处理能力、计划组织能力、事务处理能力、事物分析判断能力、会务处理能力、审美与效率意识培养、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会务控制能力、会议控制能力、服务质量意识、分工协作能力、秘书常用技能等。
3.行政助理工作实训模块
四、行政管理综合实训教学方法的设计
行政管理综合实训的教学方法将采用最优的易于学生接受的任务导向式教学法、情境模拟教学法、案例分析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并在实践过程中,采用团队协作和竞争实训模式、角色扮演实训模式、体验式训练实训模式、方案设计模式、模拟仿真模式等,以增强实训的效果,达到教学目标。
特色应用型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培养模式下行政管理综合实训的实践是在新形势下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培养过程中一种新的实践尝试,我们希望通过实践研究总结出适合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培养的新的实践教学模式。参考文献:
[1]马晓燕,吴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改革初探――以山东交通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为个案[J].当代教育科学,2014,(1):57-59.
[2]严圣明.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培养创新模式研究――基于新旧专业目录比较的角度[J].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14,(1):112-117.
[3]胡忠培,等.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预期与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0,(2):116.
[4]王丽霞.全国高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建设研讨会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08,(3):127.
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要求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目标,上海金融学院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在“十二五”期间应实现三个转变:
1由缺乏特色到金融特色鲜明转变
2由重理论知识学习到重实践能力培养转变
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强调学生对宏观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实践能力的锻炼,“用非所学”现象比较突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要相脱节,行政管理专业也存在这一共性问题。目前,上海市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体到行政管理专业,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及用人单位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实践能力包括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其中,沟通能力(包括书面写作和口头表达)是最基本、最核心的能力;创新能力是对学生的最高要求,而学习能力贯穿在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之中//图1。
3由以公共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为主向以企业行政管理人才培养为主转变
实现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的措施
人才培养模式从根本上规定着人才特征,它不仅直接反映着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和工作思路,决定着专业发展和就业方向,而且关系着学校办学特色的形成。实现金融特色鲜明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需要在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和科学研究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1完善课程体系
2突出实践教学
为了充分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行政管理人才,我们已经形成了“以实践能力培养为核心目标,以课内实践和校内实验为基础,以社会实践和第二课堂为重点,以公民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为特色”的全过程、全覆盖的实践教学体系//图2。目前,校内实验室开设有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人力资源管理实务、SPSS和ERP沙盘课程。在社会实践方面,组织大一、大二的学生深入社区进行调查,到福利院、民工子弟小学进行志愿服务,让学生有机会将理论应用到实践。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我们积极为学生联系暑期专业实践。进入大四后,安排学生进行毕业实习。此外,根据专业的特点,我们成立了瞻远行政人协会,以协会为平台,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包括演讲比赛、策论大赛、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大赛、公益创业计划大赛、瞻远论坛和社会调查等,同时鼓励学生参加学校和其他学院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注重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执行能力、组织能力、领导能力、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
3优化师资队伍
没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证。目前,行政管理专业的师资队伍虽然学缘结构、专业结构比较好,学历层次比较高(全部为博士),但还存在结构性短缺的问题:一是缺乏高职称、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二是缺乏“双师型”的教师,这给整个专业的发展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带来了挑战。今后,一方面可利用各种进修、培训、见习和挂职锻炼的机会,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另一方面教师也可积极做好科研和教学工作,争取多拿课题,多出成果,为职称评定和团队建设打造奠定坚实基础。在做好“内部提升”的同时,也需要做好“外部招募”的工作,一方面可以聘请实务部门人员做兼职教师,为学生开展专题讲座;另一方面也争取引进高职称、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优化职称结构。
4探索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连接教师和学生的“桥梁”,是教师把自己的知识“渡”给学生的“船”,是教师锻造学生能力的“工具”。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积极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组织形式,并积极采用案例教学、项目教学、情景教学等教学方法。近两年,已经发表了《项目教学法在高校创新创业课程中的应用》《LBL—CBL—PBL—RBL四轨模式在管理教学实践中的整合与运用》等教改论文,承担了“高峰体验理论在创业课程案例教学中的应用”、“人才培养创新考核方法研究”等教改课题。今后仍需对案例式、启发式教学进行深入研究,并举行教学研讨,把各种教学方法纯熟地运用于教学之中。
5抓好教材建设
教材是教学的基础,是教师授课和学生系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实践能力的必备参考。为突出我院的金融特色,我们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努力做好金融和行政管理的结合,以实现错位竞争和特色发展。我们即将出版《金融行政管理》,并为学生开设了金融行政管理课程。该教材主要介绍政府的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企业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政府的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企业的行政管理。该教材在介绍理论的同时,重视学生实务技能的培养,让学生毕业后能更快更好地适应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根据上海金融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发展规划,我们不仅在课堂上更多地采用案例式教学,同时还积极筹备案例教材建设,力图将案例教学作为行政管理专业的特色。目前,我们计划编写的案例教材包括《公共管理案例教程》《领导学案例教程》《政治学案例教程》《公共政策案例教程》等。
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偏重理论,未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二)教学实践环节单一,导致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三)缺乏有效的教学实践平台,学生的综合素质难以有效提升
(四)师资力量亟待加强,未建立专兼教师结合的师资队伍
(五)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尚不健全,运作效率有待提升
提升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效果的对策建议
(二)改革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在行政管理专业的课堂实践环节中,应综合运用案例分析、问题讨论、情景模拟等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教学,实验教学和课外实践等教学模式。同时,还应注重教师的指导效果。一方面,完善教师对学生的监督引导,通过导师制等方式引导师生共同参与实践活动;另一方面,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如电子邮件、精品课程、网络视频等与学生有效沟通,以便及时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活动。实践教学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乃至毕业求职至关重要,因此改革和创新必不可少。如,对于教师来说,可以出一些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论文题目,让学生带着研究课题参加实习,在实习中培养他们运用专业知识收集、甄别资料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于学生来说,可以要求他们在实习期间编写一定数量的行政案例,这样既可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又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并为日后进行案例教学提供生动的教学资料。
(三)有效整合校内外资源,建立实践能力培养平台
应有效利用校内资源,通过建立校内行政管理实习基地等方式,实现实践教学与校内管理资源的有效整合。亦应本着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方针,与校外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约,以建立长期实践教学基地,维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满足学生社会实习的需要。应依据人才培养目标搭建运作机制,如图1所示的实践能力培养平台,以切实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这一平台的构建,学生可先了解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特点和运作流程,树立行政管理理念和公共服务精神;而后从事实践活动以为将来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四)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五)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督机制
专业
层次
学制
主要课程
音乐教育
专科
两年
大学语文、基础乐理、视唱练耳、基础声乐、基础和声、合唱与指挥基础、基础钢琴、艺术概论、民族民间音乐、音乐欣赏、中学音乐教学法、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基础钢琴实践、基础声乐实践、
本科
英语(二)、中外音乐史、中外音乐欣赏、和声学、音乐作品分析、歌曲写作、音乐教育学、音乐美学、简明配器法、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声乐实践、歌曲钢琴伴奏实践、视唱练耳实践、毕业论文
经济法
大学语文、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公司法、经济法概论、刑法学、合同法、税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劳动法、计算机基础、人力资源管理
英语(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学、国家赔偿法、经济法学原理、企业与公司法、行政法学、劳动法、金融法概论、房地产法、环境法学、税法原理、行政诉讼法、财务管理学(辅修)
本科两年英语(二)、高等数学(二)、市场营销策划、金融理论与实务、商品流通概论、消费经济学、国际商务谈判、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企业会计学、国际市场营销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
行政管理专科两年大学语文(专)、政治学概论、法学概论、现代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市政学、人力资源管理(一)、公文写作与处理、管理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社会研究方法、秘书工作、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
本科两年英语(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西方政治制度、公共政策、领导科学、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组织理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社会学概论、中国行政史、中国文化概论、普通逻辑、财务管理学、秘书学概论、企业管理概论
汉语言
文学
文学概论、中国现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一、二)、外国文学作品选、现代汉语、古代汉语、写作等
美学、中国现代文学史、中国古代文学史(一、二)、外国文学史、语言学概论、英语(二)、两门选修课、毕业论文
涉外秘书学
英语(一)、大学语文(专)、公共关系、外国秘书工作概况、涉外秘书实务、涉外法概要、
英语(二)、中外文学作品导读、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经济法概论、秘书语言研究、公关礼仪、交际语言学、国际商务谈判、中外秘书比较、口译与听力等
对外汉语
现代汉语、实用英语、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外国文学、外国文化概论、对外汉语教学概论、英语表达与沟通(实践环节)毕业论文等
英语翻译
英语写作基础、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笔译基础、初级英语笔译、初级英语口译、英语听力
中级笔译、高级笔译、中级口译、同声传译、英汉语言文化比较、第二外语(日/法)、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毕业论文
日语
基础日语(一二)、日语语法、日本国概况、日语阅读(一二)、经贸日语、日语听力、日语口语
高级日语(一二)、日语句法篇章法、日本文学选读、日汉翻译、第二外语(英/法)、现代汉语、计算机应用基础、日语口译与听力、毕业论文
英语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二)、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英语听力,口语等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外贸英语
综合英语(一二)、英语阅读(一)、英语写作基础、英语国家概况、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英语听力、口语、外贸英语阅读等
英语写作、高级英语、英美文学选读、英语翻译、经贸知识英语、外贸口译与听力、二外(日语)等
公共事业
管理
计算机应用基础、公共事业管理概论、社会学概论、管理学原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公共关系、社会调查与方法、行政管理学、文教事业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秘书学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实践)等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公共事业管理、公共经济学、非政府组织管理、行政法学、人力资源管理(一)、管理信息系统、毕业论文等
工商企业
计算机应用基础、基础会计学、经济法概论、国民经济统计概论、企业管理概论、生产与作业管理、市场营销学、中国税制、企业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经济法(辅修)、民法学(辅修);
英语(二)、高等数学、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国际贸易管理与实务、管理学原理、财务管理、金融理论与实务、企业经营战略、组织行为学、质量原理、企业管理咨询、合同法(辅修)、行政法学(辅修)。
国际贸易
高等数学、法律基础、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国际商法、中国对外贸易、WTO知识概论、市场营销学等
国际市场营销学、世界市场行情、国际商务谈判、企业会计学、国际运输与保险、西方经济学、外国经贸知识选读、涉外经济法、经贸知识英语等
金融管理
证券投资分析、保险学原理、银行会计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管理、货币银行学、财政学、经济法概论、基础会计学、管理学原理等
管理会计实务、国际财务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英语(二)、电子商务概论、组织行为学、风险管理、高级财务管理、审计学、政府政策与经济学等
会计(电算化)
英语(一)、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统计概论、数据库及应用、财政与金融、会计电算化、成本会计、财务管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高等数学(二)、、英语(二)、数据结构、审计学、管理学原理、通用财务软件、计算机网络基础、财务报表分析(一)、金融理论与实务、高级财务软件、操作系统。加考课程: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学、成本会计、基础会计学、政治经济学(财经类)
人力资源
管理学原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学、人力资源经济学、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劳动就业论、社会保障、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公共关系学、应用文写作等
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培训、人事测评理论与方法、人力资源薪酬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理论与策略、管理信息系统等
文化事业
英语(一)、写作、中国文化概论、文化管理学、文化行政学、文化政策与法规、文化经济学、文化策划与营销、艺术概论、社会学概论、民间文学、计算机
文化产业
英语(二)、中国文化导论、文化产业与管理、文化产业创意与策划、文化市场与营销、外国文化导论、媒介经营与管理、文化服务与贸易
经济信息
高等数学、计算机网络基础、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基础、计算机组成原理、经济信息导论、计算机信息基础、信息经济学等
英语(二)、应用数学、中级财务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社会研究方法、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数据库及应用、电子商务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应用数理统计、经济预测方法。
游戏软件
开发技术
英语(一)、高等数学、计算机游戏概论、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游戏作品赏析、计算机网络技术、游戏软件开发基础、市场营销、动画设计基础等
英语(二)、游戏创意与设计概论、可视化程序设计、艺术设计基础、多媒体应用技术、DirectX、Java语言程序设计、游戏开发流程与引擎原理、游戏架构导论、软件工程、游戏心理学等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英语、经济学(二)、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基础、市场营销(三)、基础会计学、市场信息学、国际贸易实务(三)、电子商务概论、商务交流(二)、网页设计与制作、互联网软件应用与开发、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综合作业
英语(二)、数量方法(二)、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与金融、电子商务网站设计原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互联网数据库、网络营销与策划、电子商务安全导论、网络经济与企业管理、商法(二)
信息技术
教育
英语(二)、物理(工)、数据库原理、数据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计算机系统结构、软件工程、数值分析、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计算机辅助教育、高级语言程序设计、数字逻辑、中学信息技术教学与实践研究
计算机
及应用
大学语文、高等数学、英语(一)、模拟电路与数字电路、计算机应用技术、汇编语言程序设计、数据结构导论、计算机组成原理、微型计算机及其接口技术、高级语言程序设计(一)、操作系统概论、数据库及其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英语(二)、高等数学、物理(工)、离散数学、操作系统、数据结构、面向对象程序设计、软件工程、数据库原理、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网络与通信
电子政务
行政管理学、公文写作与处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法学、经济管理概论、办公自动化原理及应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电子政务概论、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
英语(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理论与技术、政府经济学、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网站建设与管理、计算机网络与通信、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信息与网络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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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大学生的权利在宪法上早有反映但一直未受到重视本文从真实发生的案例出发对大学生权利的宪法依据、权利保障与救济途径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希望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权利保护提供些许宪法上的支持。
近几年以来大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归纳起来主要涉及到高校的学籍管理、日常管理、学历学位的授予等三个方面。高等学校对学生的行政处分是否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部分学生拒绝授予学历或学位的决定是否合法及日常管理过程中是否侵害了学生的利益等都曾经作为重要案例在法庭上受审。
一、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实例及其权利保护的宪法依据
实例一:2002年10月初重庆某大学女生李某由于与其大学生男友张某在外出旅游途中同居导致其怀孕。事发后该大学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该校《违纪学生处罚条例》中关于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认为学校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故而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这一行政处分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3年1月底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行政裁定以此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此案例直接涉及到高校大学生是否享有性自由和怀孕的权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说的公民指的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中国人。高等院校中的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年满十八周岁除外籍学员之外也都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所以他们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普通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即享有自由恋爱、性生活和怀孕的自由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和不正当性行为的界定的问题。什么叫“不正当性关系”按过去的理解在校学生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不正当的但也有人认为“男生漂娟、女生”才算是不正当性关系。
实例二:某高校在日常的宿舍管理之中值班员经常到各个宿舍检查卫生和违规电器的使用情况。但是不管宿舍内是否有人在她们都是用钥匙直接开门几乎从来都不敲门笔者在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就曾遇到过此类尴尬问题。
这个案例涉及到公民的住宅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有以下含义:(1)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侵人;(2)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3)公民的住宅不得任意查封;(4)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毁坏。“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是英国普通法的一项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生存权的承诺。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社会安定的最基础的条件。公民住宅有两种一是固定住宅二是临时住宅。公民住进宾馆就和宾馆形成服务契约短期居住的宾馆客房就形成临时住宅长期包租的客房就形成固定住宅。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搜查。学生宿舍作为学生休息生活的场所每学年要交相应的住宿费用而且他们交的住宿费用一般都要高于同类房屋的同期的出租价格。所以他们的宿舍也应当视为私人的住宅。他们的住宅权也是神圣不容侵犯的。宿舍楼的值班人员作为物业管理人员未经允许就进人学生私人的宿舍应当视为是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行为。如果值班员要进人宿舍检查卫生就应当先征得学生们的同意否则就视为违法。
实例三: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学生田永在考过程作弊根据该校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并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并如期缴纳各项费用。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但是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和派遣证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例中北京科技大学最终败诉。北科大败诉的原因是侵犯了原告田永的受教育权中的程序性权利。学校在做出退学决定后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田永本人学校在田永临近毕业时通知其所在系不能授予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办理正常的毕业派遣手续也没有给田永向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申辩以实现救济的权利和机会违背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宪法的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行使国家教育权利的高校的不法侵犯时大学生也应当享有申诉权。
二、大学生宪法权利的保障
1.实体法的保障
也就是根据宪法制订完备的高等教育法和相应的配套法规明确规定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力、违法的惩罚措施和救济途径。这样在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法可依切实保护好大学生的合法权利。
2.程序法的保障
高校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中侵害学生宪法权利时还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法的保障。学生权利的保障应当成为依法治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而且这个法律程序必须有实体法来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应当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三、大学生宪法权利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也就是当高等学校的学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大学生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机构、学校、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申辩和申诉请求其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进行复查并要求根据复查结果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和处理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处理学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必须严格遵循程序法的要求。大学生在申辩或申诉时要讲清理由说明依据。学生通过向学校和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反映、申辩和申诉等途径其权利仍然得不到保护时还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也可以直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的途径保护自身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