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保险金受益人保险法投保人保险公司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作者:河南高院民五庭

一、关于一般规则问题

1.财产保险应适用损害填补原则。《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应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不能凭借保险制度获得额外的收益。损害填补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基于损害填补原则,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享有向第三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并不享有该权利。

对于车损险纠纷,被保险人诉请支付车损险保险金,一般情况下应提交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明其实际支出的维修费用,人民法院应据此认定实际损失。如事故车辆未维修且具有鉴定条件,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方式认定实际损失。事故车辆已经维修,被保险人未能提交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证据证明的,行为较为反常,对此应结合被保险人陈述等查明案涉事故是否真实发生、车损数额是否存在虚增等案件基本事实,审慎认定保险责任。需指出的是,被保险人提供的单方鉴定报告容易出现虚增损失数额问题,应对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审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高于实际损失,产生道德风险,有违财产保险损害填补原则。

2.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履行通知义务。现行《保险法》第二十一条对出险通知义务进行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将出险事实告知保险人,该义务有利于查勘定损以及督促被保险人等合理、适当行使权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负担的主要义务之一。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不报险直接诉至法院,致使保险人无法查明案涉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赔付范围,违反了《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保险人的通知义务,影响保险市场正常秩序。对此,应审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通知义务的原因,如其确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应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该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

3.准确把握保险诉讼时效期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允许特别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因保险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时,应适用《保险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现行《保险法》区分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分别规定五年和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主要是指财产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及健康或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是短期合同,人寿保险则大多属于长期合同,且人寿保险经常出现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受益人作为保险金请求权人可能不能及时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基于以上原因保险法对诉讼时效作出了区分,规定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长于其他保险。

二、关于免责条款问题

6.准确区分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保险市场上的各类重疾险产品所保障的重大疾病范围差异较大,保险消费者在综合考量保费水平、保障范围等基础上选定不同的重疾险产品,应受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约束,重疾险合同中对于所保障重大疾病种类的列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非免责条款。审理涉重疾险案件,应考虑到保险市场重疾险产品差异化突出的实际情况,合理识别认定免责条款,既不允许保险人利用信息优势任意解释缩小承保范围,也不应以“重大疾病内涵、外延无法确定”“一般人理解的重大疾病”等含糊不清的裁判理由完全否定保险条款效力,一概认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疾病均需承担保险责任。

在重疾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于某类具体疾病的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应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合理认定。如合同约定罹患某种重大疾病后,需采取某种治疗方式如开胸手术等才能理赔,此类条款应认定属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后,采用何种治疗方式均是为了恢复身体健康,治疗方式不应成为保险人是否理赔的先决条件,如附加条件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7.雇主责任险伤残赔偿比例属于免责条款。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雇主依法对雇员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约定“雇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合同后附的伤残赔偿比例为十级1%、九级4%、八级10%等。这一伤残比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赔付”特征,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应认定属于免责条款。如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应依法计算出被保险人对雇员残疾应负的赔偿责任,判令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8.适当把握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醉驾等免责事由的提示义务履行标准。机动车商业险合同将无证驾驶、肇事逃逸、酒驾醉驾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列为免责事由,一般都会对此类条款加黑加粗,或者采取不同字体显示,该情况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即可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提示义务,条款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免责。审判实践应充分考虑到此类行为对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损害,以及普通公众的朴素认知,不宜过度抬高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履行标准,轻易否定此类条款效力,让违法行为得到赔偿,造成不好的价值导向。

三、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问题

9.正确理解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设计。《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投保人告知义务违反赋予了保险人解除权和拒绝理赔两种法律效果,二者需要的条件并不相同,具体如下:

首先,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解除合同需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投保人主观上需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二是在符合以上主客观条件基础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内容需与保险人评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即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如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即改变订立合同的条件或者不会订立合同,才享有解除权。

其次,保险人拒绝理赔的,需要根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过错程度区别对待。一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即投保人为“故意”的,无论未如实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保险人都有权拒绝理赔并不予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即投保人为“重大过失”的,只有未如实告知内容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才有权拒赔,但需退还保险费;如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人仍需就保险事故承担赔付责任。需明确的是,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不影响保险人的解除权。

以重疾险案件为例,常出现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讼争的确诊疾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形。如投保人确因重大过失而非故意未如实告知,应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有关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规定,在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保险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同时认可保险人享有相应的解除权,如此处理更能平衡双方权利义务,效果较好。

四、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问题

10.保险人代位求偿提起的保险金利息主张不应支持。保险人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在其未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下,第三者未给付赔偿金不属于迟延给付,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保险人向第三者主张赔偿请求权的,如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未确定时,第三者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仍不构成迟延给付,第三者不应支付相应的利息。

11.保险人赔偿车损后代位机动车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方求偿一般不予支持。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向机动车方赔付车辆损失保险金后,向有过错的非机动车、行人方代位求偿,对此应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行驶过程中,机动车的危险性明显大于非机动车、行人,危险回避能力具有明显优势,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一方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评价,但并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行人需向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行人请求赔偿,一般情况下不应予以支持。

THE END
1....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苏某坚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人身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l1月4日,苏某1填写了登记表为包括苏某2在内的五个亲人,向阳光财险南宁支公司投保全家福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登记表载明的主要内容: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保险期间为一年,即自202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二十四...http://fgxy.gxcourt.gov.cn/index.php?c=index&a=show&catid=46&id=638
1.人身保险理赔案例(通用6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结合本案例,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合同(老条款)里没有将“遵照医嘱注射药物,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残废”作责任免除的内容,为此,如果受益人根据被保险人遵照医嘱注射青霉素导致意外死亡的这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人身保险金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spcmpv5.html
2.人身保险教学软件,DBRJ06人身保险教学软件是上海顶邦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重点产品,如果您有什么需求或建议的话请联系我们,服务热线:021-36334717,我们将很乐意为您效劳!https://www.szgs.com.cn/rj/1596.html
3.保险学课程案例教学关健词:保险学;案例教学;教改 《保险学》是金融、保险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无论是人身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还是农业保险,都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生产活动密切相关。而且该课程中还涉及了很多保险法的内容,所以《保险学》的实务性比较强,如果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过于抽象,学生不能深刻理解,课堂知识就...https://www.yjbys.com/bylw/jinrongbaoxian/85572.html
4.<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http://www.360doc.com/content/12/0312/15/2032391_193743862.shtml
5.人身保险案例.ppt人身保险案例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案例六:1998年5月19日中午,王某将装有遗书的信封交给其儿子,吩咐他转交给其母亲。当天下午7时左右,王某驾车到达一个停车场,然后在车尾箱内钻洞,发动引军用胶管把废气引入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保险人给予约定的保险金...https://www.taodocs.com/p-691296395.html
6.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通用31篇)目前张先生拥有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每年交240元,一份养老险每年1700元,20年后到期,一次性领取10万元。儿子有一份两全保险,缴期20年,每年保费2730元,三年一次分红,数额不定。妻子没有购买保险。 家庭理财案例—明确目标 1、张先生计划两年内购买一辆15万元左右的汽车; ...https://www.ruiwen.com/fangan/6610430.html
7.新保险案例分析10篇(全文)一、保险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 案例教学法是有别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的有效教学方式, 更加注重保险理论和实际保险业务的有效衔接, 使保险制度和保险概念更易于理解。案例教学法的目标是深入浅出, 能够将保险理论知识点有机地融合在典型案例中。案例教学法的一般模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95l994xf.html
8.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保险百科还编写了"汽车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和"案例教学方法在汽车保险教学中的应用"两章内容。 编辑推荐 《汽车保险典型案例分析》适合作为高等院校汽车专业的教学用书,适合作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汽车保险岗位的员工以及物价系统汽车定损人员的培训用书。 目录https://m.dby.cn/detail-102223.html
9.论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的适用摘要:意外伤害中医疗保险等是否为人身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等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通过对司法案例的分析,意外伤害医疗险等,按照法律的规定,仍然属于人身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在意外伤害医疗险等医疗费用类险种的人身保险中可以适用,对于损害补偿原则的具体适用,应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进行约定。https://www.unjs.com/lunwen/f/20170711000008_1389452.html
10.2020年海南保险业理赔典型案例界面新闻L先生经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客户以及交警大队多方协调沟通,核算赔付金额100.68万元,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付死者家属56.34万元。 案例点评: 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户籍及住所地、...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5806029.html
11.《金融法学》教学案例96 案例 9: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98 案例 10: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金的给付问题……….99 案例 1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给付……….100 案例 12:保险近因原则在寿险理赔中的运用……….101 银行法教学案例 一、存单纠纷案件 案例 1:如何确定银行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2004 年 2 月 24 ...https://doc.mbalib.com/view/038cfc7a352f02cf8e3da4f9beaf6b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