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案例汇总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2005年5月,某策划公司为推动高考书籍和软盘销售,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每购买一套书籍和软盘的顾客赠送保额为10万的保险。2005年12月,获赠保险的客户中有10名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就可取得保险利益,则投保人就可以以任何人作为被保险人,设法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然后为获得巨额利益谋害被保险人的生命,这样就无法体现保险的宗旨,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的,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同意法人和社会团体对其成员雇主对雇员合伙组织中一合伙人对另一合伙人债券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

由于其中一方的继续生存与健康对另一方能产生预期的利益,如果上述人员作为投保人时,对另一方具有保险利益。

这种赠送保险的形式通常是商家作为投保人分期分批地为购买促销商品的顾客投保一定保险金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显然不具有保险利益,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被保人签字同意方可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才有效。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本合同无效。

案件审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发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且也没有被保被保险人的签字同意。保险公司发出了拒赔通险人的签字同意知书。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对该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

投保人:高某被保人:林某受益人:高某

投保人于2008年12月25日给妻子林某投保了养老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09年8月3日,被保人林某因与高某吵架,气急之下从5楼阳台跳下来,造成重伤。2009年10月26日,原告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支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保险公司以被保人故意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律师当庭撤诉。

诉讼权有谁提出?被

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身故的,申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权转移给受益人。律师撤诉是因为混淆了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投保人具有变更、解除和中止保险合同的权利,此类纠纷由其提起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理赔给付引发的纠纷只能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享有,应由其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2003年11月,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5万元长寿保险和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12月7日,陈某将投保申请即保险费1680元交给保险公司代理人赖某。12月17日,保险公司体检时发现陈某正患急性肝炎,故未予承保,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12月30日,陈某因车祸身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金10万元。保险公司以合同尚未成立为由予以拒赔。受益人不服,起诉至法院。受益人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一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就应当承担给付或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填写投保书并缴纳保费,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行为。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后同意承保,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承诺。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不产生使保险合同成立的必然结果。保险公司同意按照投保人的要约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上一般将承保日期追溯为投保日。保险公司经核保后附加一定条件或加收保费后承保,视为反要约。投保人同意,保险合同自投保人同意或补缴保费之日起成立;投保人不同意,保险合同不成立,退还保费。保险公司经核保后拒保,保险合同不成立,退

还保费。

保险合同成立本案中陈某未通过体检,保险公司已提出反要约通知其一个月后复检,属于按正常承保条件不能承保而需要加费或延期承保的,因此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本案反映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赔付原则。

保险责任的开始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为2000年5月1日起至2001年4月30日止。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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