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工伤的情况是在所难免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必要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获得相应医疗救助和相应经济补偿的保险。工伤保险是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不需要职工个人缴纳。笔者分析以下几种案例,以供参考。
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应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发生工伤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享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用人单位在某一年度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计算具体费用。故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未给试用期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责任。
三、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造成工伤
劳动者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造成工伤的,可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同时申请工伤鉴定,此为受害人的权利,第三人、保险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治疗所支出的住院费、医药费等费用,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即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不得再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对于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部分,权利人要求第三人进行赔偿的,笔者认为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