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生活中难免会碰到这样那样的意外发生,小到猫抓狗咬,大到身故伤残。所以,意外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小”保险。
意外险也是最容易产生理赔纠纷的险种,导致纠纷的原因大多在于如何界定伤害是意外导致的?或者意外发生的事实与后果之间关联?而有的时候,一个小小的事件可能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发生通常又无法做出有效的判断,这种情况又如何处理?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未经允许禁止私自转载。(本案收录于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案情脉络
2020年6月22日,魏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
2021年4月4日,魏某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手指受伤,因其晕血导致发晕,坐在地上休息时出现昏迷不醒,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手指刮伤后眩晕,在休息过程中死亡,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其死亡的客观事实依据,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争议焦点
魏某死亡是否属于案涉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理由如下:
1、虽未做尸检致无法查明魏某的最终死因,但从魏某受伤的过程来看,可以确定魏某手指受到的伤害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同时,从查阅“居民健康档案诊疗服务记录”情况来看,档案中并无魏某生前患有可能导致猝死的基础性疾病的任何记载。
2、保险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亲属拒绝尸检是为了掩盖死因。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认为亲属应证明魏某属意外伤害致死,实际上是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证明死者不是死于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转为由亲属证明死亡属于意外伤害,从而加重了亲属的举证责任,不予支持。
案例解析
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应符合以下特点:即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应充分运用近因原则,准确判断引发事故的近因,结合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进而确定各方责任的承担,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在法律上的认定标准
意外伤害应分为“意外”和“伤害”两部分来看:意外是主观方面,指伤害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遇见且违背主观意愿的。伤害是客观方面,主要指造成了伤残或者致死的结果,不能割裂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2、意外伤害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分析
3、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结语
其实许多事故的发生过程是由内外部综合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属于事故发生或结果原因无法通过医学或科学得到明确的解释的时候,我们在法律上通常采取的判断标准通过以上案例大家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