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视角下,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行为简析》
一、委托代缴情形简述
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将社保、公积金缴纳费用支付给第三方,以第三方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其本质上是“社保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分离。
(一)代缴情形
情形一:由企业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由第三方机构以第三方机构的名义代缴社保费;
情形二:让第三方机构与员工之间建立虚假的劳动关系,由第三方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员工实际在企业工作。
拟上市企业鉴于行业用工的特点,多系以第一种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
(二)代缴原因
1、企业存在异地用工的情况,企业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无法开设账户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为了方便员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的企业会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有的会选择当地关联公司代为缴纳。此为比较常见也是比较合理的原因;
2、出于降低企业成本的考虑,将员工社保缴纳事宜“外包”出去能让企业的人事从繁冗重复的社保缴纳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人力的工作效率,减少企业的人力成本;
(三)员工劳动保障风险
用人单位委托当地社保服务公司以其名义代缴社保费的行为在实践中存在法律风险,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一定的影响,如(1)无法正常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应当和工伤认定的责任单位一样应当具有劳动关系,都必须是“用人单位”;(2)无法正常享受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3)如果公司以社保代缴公司名义缴纳生育保险,职工可能会按照第三方公司的平均工资为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一)劳动法
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合同法
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社会保险法
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14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15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19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37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企业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合规性简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如未履行相应缴纳义务,存在最高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三倍的罚款”、“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社保,存在可能被认定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的行为,用人单位、代缴公司及劳动者将存在记入信用档案、予以行政罚款、甚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但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公司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虽未完全履行《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公司应为其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法律义务,但已履行了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劳动保障义务,符合《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序号
名称
问题描述
整改措施
是否被问询
1
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生效)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比例分别为0.17%、0.40%、0.69%;代缴公积金比例分别为5.95%、0.56%、0.69%。委托代缴原因:因公司在部分地区未设分支机构或未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手续,少量员工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缴纳。
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手续。
未被问询
2
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生效)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比例分别为1.13%、1.29%、1.31%。委托代缴原因:公司主要经营地位于昆山市,通过第三方代缴部分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按照个人意愿在员工常住地缴纳,目前主要代缴的地区包括上海市、苏州市等。
未披露
3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问询)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比例分别为69.62%、70.74%、23.86%;代缴公积金比例分别为69.44%、70.47%、23.86%。
首轮问询
4
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委会议通过)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比例分别为92.63%、29.03%、28.17%;代缴公积金比例分别为8.42%、26.61%、28.17%。
委托代缴原因:因本公司实际情况所限,员工工作地较为分散,而发行人在当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无法为当地的业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5
上海载德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问询)
发行人逐步减少了由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的人数,并增设人事行政专员等岗位,专门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
6
上述六个案例中,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公积金比例从0.69%到90.30%不等,比例相对较低的复旦微电(0.69%)和国力科技(1.31%)未被上交所问询,其余四家公司均被交易所问询。其中,兆讯传媒因工作性质原因,部分员工长期外驻,发行人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和公积金比例高达90%以上,截至目前,兆讯传媒已提交注册。
发行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公积金问题的解析及整改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