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当投保人存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时,《保险法》第十六条赋予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行为构成了欺诈,保险人能否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行使合同撤销权。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为以保险法上解除权排除合同法上撤销权,另一种则允许保险人选择行使合同撤销权。
一、保险法上解除权排除合同法上撤销权的适用
1、【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已在多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欺诈也属于“故意”的一种形式,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对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欺诈保险人的情形作了规定,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鄂民申2903号
2、【裁判要旨】法律适用时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普通法。本案系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首先应当适用《保险法》,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保险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合同法》。对于金宏桥公司的行为《保险法》已赋予阳光保险宁夏分公司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保险合同的解除同样能够引起免除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法律后果,阳光保险宁夏分公司怠于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后,再行选择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宁夏金宏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宁民再5号
3、【裁判要旨】本案系保险合同引发的纠纷,原判遵循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判本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主张在罗某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使保险合同撤销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杨某某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1220号
二、保险人有权选择适用合同法上撤销权
1、【裁判要旨】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针对本案所争议的保险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而言属于特别规定,但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不存在两部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形,故不应以前述法律适用规则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人有无合同撤销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温某某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再418号
2、【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于某某隐瞒郑某某病史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保险合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保险合同。
【案例索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于某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02民终1609号
3、【裁判要旨】保险人因告知义务违反享有的解除权与基于民法上的欺诈制度享有的撤销权虽在构成要件上存在交集,但同时互有对方所不具备的要件,故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与民法上关于欺诈的规定并不存在排除适用之问题。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以投保人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撤销保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亦应得以支持。
【案例索引】梁某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6民终12816号
从上述裁判文书来看,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造成保险法上的解除权与民法上的撤销权竞合的情况下,各地法院持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法院认为,《保险法》之于《合同法》是特别法,法律适用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有些法院则认为,保险法上解除权并不排除合同法中撤销权的适用,保险人可以选择行使合同撤销权。
对于欺诈性不如实告知行为来讲,《保险法》赋予的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不行使便消灭。而这种欺诈性不如实告知行为同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当《保险法》规定的两年期限届满后,对于欺诈性不如实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选择行使合同撤销权。《保险法》在侧重于保护投保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防止投保人获取不法利益,从而构建一个健康、诚信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