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三个我们公司的经纪人协助客户从“被保险公司拒赔”到“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的真实案例。
案例1:
客户董先生8年前购买了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到第8年的时候未能成功缴纳续期保费并超过了60天的宽限期,该保险合同进入了中止期。
同年10月份,董先生办理了保险合同复效,保单重新进入了180天观察期。
次年2月,在保单复效观察期尚未结束的时候,这个客户因病身故。客户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复效保单观察期180天内出险”为由拒赔。
经纪人发现客户忘记缴纳保费时,其保单现金价值已有近万元,足以支付当年的保费,而且客户在最初投保时选择了保费自动垫交选项,保险公司不应该将董先生保单转入中止状态,董先生之后补交保费时也不算保单复效,不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因此董先生出险之时,保单应处于正常的有效状态,不在观察期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通过明亚经纪人和公司的专业指导与努力,董先生的家人最终获全额理赔10万元。
案例2:
2017年11月,客户投保某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80万。
2018年3月1日,客户住院,确诊罹患某轻症。
3月8日提交理赔资料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到医院调出了客户的入院记录,按上面的描写“已有明显症状3年”,由此认定客户早已知晓病情,因而在4月4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下了拒赔通知书。
而客户出院时拿到的出院小结也就是递交给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描述是“出现症状2-3个月”。由于出院两周后医院才会制作好入院记录留底在档案室,所以客户对此错误记录并不知情。
4月9日,经纪人替客户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申诉,最终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轻症保额,并豁免了剩余各期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案例3:
A公司投保了某公司的团体工程意外险。施工工人不幸跌落身故,保险公司以“工人高空作业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导致坠落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经纪人了解到由于现场使用的安全带最长不超过2米,如果要移动到2米外的地方施工,是需要解开安全扣后走到另一个施工范围内再进行固定的,工人有较大可能是在移动行进过程中意外坠落,但是并没有违反安全生产条例中关于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规定。
经纪人详细翻阅了“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保险纠纷”,在当中找到了类似案例的法官审判原理: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意外保险,受益人只需就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保险事故发生与被保险人主观意志无关等进行初步举证,而无须证明究竟是哪一种意外情形。保险公司如认为不属于赔偿责任,则应举证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确定的情形。
经纪人将这个案例一起写入了递交给银保监会的投诉材料中。最终,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二、
经纪人之所以可以做到协助客户从“拒赔到全赔”,除了经纪人的专业素养外,还和保险法赋予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有关。
保险法第118条:
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保险法第117条:
(保险人指的是保险公司)
经纪人及其所在的经纪公司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和客户是站在一起的。如果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理赔纠纷,明亚保险经纪会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客户处理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
而代理人的话,他们的角色定位决定了不可能为了客户的利益去和给自己所在的保险公司去抗衡,他们所能提供的理赔服务更多的是协助客户将理赔文件递交到保险公司。
三、
近年来,涌现了不少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按监管规定,第三方平台从事保险销售需要持有保险兼业代理牌照,市面上很多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连保险业务经营资格都没有,更加不用说提供售后服务了。即使个别具有销售资质的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也仅仅是协助递交理赔资料而已。
而众多的互联网大咖和营销公众号,他们不管客户的实际需求,一味甩链接推荐自己可以销售的最便宜的产品,不做投保教育,不理后续理赔服务,造成了极大的销售乱象。目前银保监会正在对这一行为进行监管,要求这类公众号可以宣传介绍产品,但是不能直接销售。
无论是第三方保险销售网络平台,还是众多营销公众号号,由于他们没有实力和很多保险公司签约,所以他们销售和大力推荐的产品都是以不带身故保额赔付的消费型重疾为主。
而不带身故保额赔付的重疾险,若被保人在没有达到理赔条件就身故的话,是领取不到一分赔付款的,因而这也是将来极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地带。
买保险不是目的,万一出险的时候能够用得上才是目的。对于客户来说,拥有这样的一份服务协议在手,心里无疑会更加踏实。
四、
作为保险经纪人,不仅是投保时为客户提供客观、中立的建议,协助客户省时省钱地投保,更重要的还是出现理赔纠纷时,可以和客户站在同一阵线,帮助客户争取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