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王绪瑾主编,保险学(第5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郝演苏编著:保险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3.陈继儒编:新编保险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4.王绪瑾主编:保险学(第三版),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5.庹国柱主编:保险学(第四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6.孙祁祥著:保险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7.孙祁祥、郑伟等著:保险制度与市场经济历史、理论与市政考察,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8.魏华林、林宝清主编:保险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9.王绪瑾主编:保险学概论(第三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
2、版社,2011年10.王绪瑾编著:商业保险基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11.马永伟主编:保险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主要参考书,12.张念编著:保险学原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13.徐文虎等主编:保险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4.袁中蔚著:保险学,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15.陈云中著:保险学,(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16.凌氤宝、康裕民、陈森松著:保险学:理论与实务(中国台湾),华泰文化,2006年17.刘新立著:风险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8.宋明哲著:现代风险管理(中国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
3、1年19.(美)特瑞斯普雷切特等著,孙祁祥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20.ScottE.Harrington,GregoryR.Niehaus著,陈秉正、王珺、周伏平译:风险管理与保险(美),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21.美詹姆斯S.特里斯曼等著,裴平主译:风险管理与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22.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史,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参考文献,23.李玉泉主编:保险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24.朱铭来主编: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25.郑伟、贾若著:保险法,中国发展出版社,2009年26.吴定富主编:中
4、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27.李玉泉主编:保险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28.许飞琼编著: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29.黎宗剑主编:保险案例汇编,中国时代出版社,2007年30.林群弼著:保险法论,(中国台湾)三民书局,2010年31.郑玉波著:保险法论,(中国台湾)三民书局印行,1997年32.张博著:精算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3.卓志著:寿险精算的理论与操作,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5年34.江生忠、祝向军主编:保险经营管理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35.王绪瑾主编: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国
5、人事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参考文献,36.魏巧琴:保险经营管理学(第三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年37.王绪瑾著:财产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38.郝演苏主编:财产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年39.乔林、王绪瑾主编:财产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40.郝演苏主编: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年41.郑功成、许飞琼主编:财产保险(第四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年42.乔林、王绪瑾主编:财产保险(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3.林增余编写:财产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1987年44.陈振金著:火灾保险学,
6、(中国台湾),作者自行出版,2002年45.魏华林主编:海上保险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46.郭颂平编著:海上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参考文献,47.应世昌编著:新编海上保险学(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年48.杨良宜、汪鹏南著: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第五版),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49.张拴林、王绪瑾等:海上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50.雷荣迪编著: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年51.王和著:工程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52.朱世昌主编:工程保险,湖南教育出版社,1993年
7、53.许飞琼编著:责任保险,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54.郑功成著:责任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55.江平、费安玲主编: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参考文献,5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编译:出口信用保险,2004年57.庹国柱主编:农业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58.王绪瑾主编: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辽宁人民出版社,辽宁电子出版,2009年59.美所罗门许布纳等著,陈欣等译:财产与责任保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0.凌氤宝、陈森松著:产物保险经营,(中国台湾)华泰文化,2006年61.刘冬娇主编:人身保险,中国
8、金融出版社,2010年62.魏巧琴:新编人身保险学(第二版),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年63.袁辉著:健康保险制度创新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64.庹国柱、方明川主编:年金保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65.KennethBlack,JR.HaroldD.skipper,Jr.著,孙祁祥、郑伟等译人寿与健康保险,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参考文献,66.再保险编写组:再保险,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67.郑功成著: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商务印书馆,2000年68.李晓林、王绪瑾编著:社会保障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69.林宝清著:
9、保险发展模式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70.裴光著:中国保险业监管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年71.裴光著:中国保险业竞争力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72.徐徐著:中国有效保险监管制度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73.马永伟主编:各国保险法规制度对比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74.本书译编委员会:各国保险法律制度译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75.王绪瑾:论中国大陆的保险监管,保险专刊(中国台湾)第54期,财团法人保险中心编印,1998年,参考文献,76.HaroldDshipperJr:InternationalRiskandInsurance(
11、率、更高的预定费用率。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现金给付,即直接领取现金;抵缴保费,即用红利额调整次一期的保费;存储生息,将应领的红利存于保险公司,而以保险公司的保证利率累积生息;增加保额,把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用以提高原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也就是增额缴清保险方式;一年定期保险选择权。即投保人将红利的一部分用来购买一年定期保险,其余部分可另做其他的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的任选,4定额收入方式。这一方式是根据领款人生活开支需要,确定每次领取多少金额。领款人按期领取这个金额,直到保险金的本金全部领完。这种方式着重给付金额的固定。5终身年金方式。这种方式是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
12、终身年金保险。以后受益人按期领取年金,直到死亡。这种方式与前四种方式存在一点不同,就是它与死亡率有关,而前四种方式与死亡率无关。采取这种方式,在实际中还可以有不同终身年金给付方式的选择。从这个条款中看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的分配方式多种多样,非常灵活、方便,如果客观环境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有权将已经选定的某种给付方式改换为其他方式。比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最初选择的是定期收入方式或者定额收入方式,后来感到如果受益人老而未死时领完了保险金,以后在生活上可能会遇到困难,那么他可以改变最初的选择,改选终身年金方式,第二节人身保险的业务种类,一、人寿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三、健康保险,
13、一、人寿保险,一)传统型人寿保险1.死亡保险2.生存保险(年金保险)3.两全保险(二)创新型人寿保险分红人寿保险2.万能人寿保险3.投资连接保险,1.死亡保险,1)定期寿险(2)终身寿险,1)定期寿险,概念特点适合投保的人群,定期寿险概念,对特定期间的死亡提供保障的人寿保险,定期寿险特点,特定期间的表示方法(年龄或年数)*给付以期内死亡为前提*期限较短,保单没有现金价值,储蓄性差*保费较低*投保人存在严重的逆选择,逆选择,投保人选择对自己有利而对保险人不利的保险险种。*居住在低洼地带的投保财产保险。*年老体弱的投保死亡保险。*年轻
14、体健的投保健康保险,适合投保的人群,特定期间内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合同上权益关系的人。*家庭负担重,经济负担能力差,有保险需求的人。*偏重死亡保障的人,2)终身寿险,概念特点适合人群,概念,一种不定期限的死亡保险。保单签发后,被保险人在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得给付保险金的保险,特点,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保险费高于定期寿险的费率。*具有储蓄性,适合人群,需要终身保障的人。*偏重储蓄的人。*逃避遗产税的人,2.生存保险(年金保险,1)年金保险的概念(2)年金保险的特点(3)年金保险的种类,1)年金保险的概念,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
15、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生存保险,2)年金保险的特点,在保险金的给付上采用年金的形式。以被保险人生存作为年金保险的保险金给付的前提。免体检。费率厘定主要以生命表中的生存率为基础,3)年金保险的种类,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个人年金、联合年金、联合及生存者年金和最后生存者年金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即期年金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即期给付年金。*延期年金合同成立一段时期或达到一定年龄后给付年金,个人年金,以一个被保险人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联合年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均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年金的给付在数个被保险人中
16、头一个死亡时即停止,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尚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如果联合投保人中有一个死亡则按预先约定的比例减少给付金额,最后生存者年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至少有一个生存者作为给付条件的年金。只要有人生存,年金照常给付并不减少,直到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定额年金,每次给付按合同规定的数额支付,不进行任何调整的年金,变额年金,给付数额按货币购买力的变化予以调整的年金,终身年金,被保险人在有生之年一直可以领取年金,一旦其死亡,就不再给付,最低保证年金,规定一个最低保证确定年数,规定期限内被保险人是否生存均给付年金。当年金受领
17、人死亡而其年金领取总额低于年金购买价格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期退还其差额,3.两全保险,1)两全保险的概念(2)两全保险的特点,1)两全保险的概念,被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寿保险,2)两全保险的特点,寿险业务中承保责任最全面的一个险种。费率最高。保费中,既有保障因素,又有储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保额包括保障保额,保障保额随保单年度的增加而减少,期满时为零,二)创新型人寿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人寿保险3.投资连接保险,1.变额人寿保险,1)概念保额随保费分离帐户的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变化的终身寿险。
18、(2)特点保额不能低于限额有单独的投资帐户保险金额与投资收益直接相连可有效抵消通货膨胀的影响,2.万能人寿保险,1)概念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2)特点首期保费有最低限额。投保人可选择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保险金额可以调整满足保费支出低且方式灵活的消费者,3.变额万能人寿保险,1)概念是融合了保费缴纳灵活的万能寿险与投资灵活的变额寿险后形成的新险种。(2)特点遵循万能寿险的保费缴纳方式保额可降低或提高资产保存在一个或几个分离帐户中,三、意外伤害保险,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特征
19、(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一)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二)意外伤害保险的构成,1意外(1)意外构成的三要素(2)意外的含义2伤害,1)意外构成的三要素,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2)意外的含义,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所不能预见或无法预见的.举例:某人打高尔夫球。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能够预见到的,但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没有预见到。举例:路滑出车祸。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但在技术上已不能采取措施避免。举例:徒手攀岩。被保险人已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在技术上也可
20、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上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举例:消防人员、林业公安、警察,2.伤害的三要素,1)致害物举例:生物、器械、药物。(2)致害对象举例:生理伤害。精神伤害,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伤害。(3)致害事实举例:碰撞、淹溺、灼烫、中毒,三)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特征,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2承保条件一般较宽,高龄者可以投保,对被保险人也不必进行体格检查。3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和残疾。4责任期限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间内(90天或1
21、80天)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四)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险种,1普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死亡保障、残疾保障、暂时丧失工作能力保障。2意外残废及伤残保险为附加险;没有丧失工作能力保障。3附加意外死亡保障一般的保额为主险的三倍。4特种意外伤害保险特别原因或特定地点遭受的意外伤害。举例:游泳者、索道游客、登山意外、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二、健康保险,一)健康保险的概念(二)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的构成要件,一)健康保险的概念,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所致残疾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残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2、,二)健康保险所承保的疾病的构成要件,1由于非明显的外来原因造成的举例:病菌的传染、气候的骤变、误服药物。2由于非先天的原因造成举例:先天存在的疾病或器官性能上的残缺不全或畸形。3由于非长存的原因造成的举例:延缓衰老的保健费用,三)健康保险的特征,1保险金额和期限2承保标准3成本分摊,1保险金额和期限,既有给付保险金的险种,也有对医疗费用和收入损失的补偿的险种。通常一年为期,2承保标准,1)观察期多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观察期结束后,保单才正式生效.(2)次健体,3成本分摊,1)免赔额条款(2)比例给付条款保险
23、人承担80%-90%,被保险人承担其余部分。(3)给付限额条款合同规定最高保险金额,医疗费用实际支出超过部分,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第七章社会保险,第一节社会保险总论第二节社会保险分论,SocialInsurance,第一节社会保险总论,一、社会保障体系二、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三、社会保险的作用四、社会保险费和费率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一、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的含义社会保障的项目,社会保障的含义,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社会保障的项目,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二、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强制性普遍性
24、福利型社会公平性基本保障性互济性,三、社会保险的作用,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进行实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进步,一)社会保险费的定义,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险事业开支的费用社会保险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保费与给付不成比例成本估计难以确定风险分类较粗略保险费负担较轻被保险人不需负担全部保险费,二)社会保险费的分担方式,社会保险费通常由三方分担,主要有:1.雇主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2.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负担3.雇主与政府共同负担4.雇主、政府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6.雇主全部负担7.政府全部负担,三)影响社会保险费分担比例的因素
25、,1.保险险种的性质2.雇员、雇主和政府三方各自负担保险费的能力。3.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四)社会保险费的确定方式,1.比例保费制2.均等保费制,五)社会保险率,1.社会保险费率的定义2.社会保险费率的分类综合保险费率分类保险费率,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比较,保险性质实施方式实施依据保障水平给付标准的依据保费的承担者经营主体实施目的调整的法律依据,第二节社会保险分论,一、生育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工伤保险四、医疗保险五、养老保险,一、生育保险,一)生育保险的含义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劳动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
26、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二)我国生育保险的待遇,二、失业保险,一)失业与失业保险的概念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二)我国的失业保险(三)我国现行失业保险的主要内容,三、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被保险人因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我国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四、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古老的保险项目。(一)医疗保险内容和范围医疗保险是国家
28、险监管,保险市场保险经营组织保险监管,第一节保险市场一、保险市场的构成与类型二、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一、保险市场的构成与类型(一)保险市场的要素(二)保险市场的类型,二)保险市场的要素市场主体保险商品保险价格,三)保险市场的类型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人身保险市场和财产保险市场国内业务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完全垄断型保险市场、寡头垄断型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型保险市场、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二、保险市场的需求与供给(一)保险市场的需求(二)保险市场的供给,一)保险市场的需求,1.保险需求的概念2.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保险需求的概念,保险需求是全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保险商
29、品的货币支付能力。包括总量需求和结构需求,二)影响保险需求的因素,风险因素社会经济与收入水平保险商品价格人口因素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强制保险的实施利率水平的变化,需求价格弹性的状态,Ep1弹性充足Ep=1单位弹性0Ep1弹性不足Ep=0完全无弹性Ep=无穷大弹性无穷大,二)保险市场的供给,1.保险供给的概念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1.保险供给的概念,保险供给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保险市场可能提供给全社会的保险商品数量。包括供给总量和结构,2.影响保险供给的因素,保险资本量保险供给者的数量和素质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价格保险成本保险市场竞争政府的政策
30、,第二节保险经营组织,一、保险经营组织的形式二、保险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一、保险经营组织的形式,国有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个人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二、保险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承保部理赔部再保险部代理部法律部投资部会计部精算和统计部其他部门,第三节保险监管,一、保险监管概述二、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一、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定义(二)保险监管的部门(三)保险监管的方式(四)保险监管的目的,保险监管的定义保险监管,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简称。保险监管法又称保险业法,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保险业监管的归属问题几经周折,开始由中国人民银行领
31、导,中间改为财政部领导,其后又转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国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能:拟定保险事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批准设立保险企业,维护保险企业的合法经营,完善保险市场机构体系健全保险法规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并审查其财务成果等,保险监管的方式,按是否在现场监管,分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按监管的内容不同,分为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与市场行为并重的监管;按设立上的要求不同,分为公示主义、准则主义、批准主义,保险监管的目的核心: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具体: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保险市
32、场、维护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行业自律的不足,二、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一)保险组织监管(二)保险财务监管(三)保险经营监管(四)保险中介监管,一)保险组织监管,一)保险组织形式(二)保险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组织形式,国有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其他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金公司章程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场所和设施持续盈利能力其他条件,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筹建开业,保险公司的变更,和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其他事项变
33、更,保险公司的终止,解散撤销破产,二)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管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恶意行为的禁止再保险与民族保险业的保护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保险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管,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保险专业保险专营,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34、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恶意行为的禁止,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
35、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再保险经营,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每笔业务全部保险10%全部业务财产保险4倍,三)保险财务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产的监管负债的监管净值的监
36、管,偿付能力监管,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溢额,偿付能力溢额=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偿付能力要求第138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139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