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保险诈骗和一般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诈骗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但是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
(1)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方式不同。保险诈骗犯罪是利用保险合同,围绕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保险金,《刑法》规定了五种行为方式;而一般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更为多样化。
(2)犯罪主体不同。一般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二、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9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宁D****9**牌小型轿车,从王家砭镇出发行至三皇粱村广场附近的一处上坡路段时,因坡上地面结冰,轮胎打滑致车辆车头撞至道路右侧土堆,车头大灯等零部件受损,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便叫来王某某查看,王某某到达现场查看车辆受损部位后,认为该车修车费用昂贵且自身车辆并未购买第三者险,加之无力承担修理费用,便萌生了伪造事故现场骗保的想法,王某某便叫来李某某,将意图骗保的行为告知李某某,三人商议后袁某某伙同王某某用李某某的黑色**牌豫J****9小轿车伪造事故现场,报案请求出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佳县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该事故系伪造现场意图骗取保险,王某某发现骗保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识破,便向保险公司撤销保险报警。经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宁D****9**牌小型轿车受损零部件修理更换的价格鉴定,鉴定结论为宁D****9**牌小型轿车受损零部件修理更换市场零售总价共计1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电子保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领条、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三、审理结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伙同他人伪造交通事故现场意图骗保,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伪造事故现场被交警识破后向保险公司撤销保险报警,骗保未得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四、杭州刑事律师允道律师团队结语
本文来自佳县检刑不诉〔2022〕24号,杭州刑事律师允道律师团队摘录,为保险诈骗罪案件家属和律师提供参考。案件获不起诉重要影响因素为:
1、犯罪情节轻微
2、骗保未得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