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至2023年,我市13家基层法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案件5949件,审结5853件,结案率98.2%。大连中院共受理保险类纠纷上诉案件405件,审结399件,结案率98.52%。大连法院受理的保险类纠纷案件呈现出数量持续高位、案件种类新颖典型、矛盾纠纷多元复杂等特点。
近两年来,大连地区保险纠纷案件呈现出四个方面态势和特点:一是违反义务滥用权,拒赔成讼多败诉。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常以各种理由拒赔,引发保险诉讼,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保险公司败诉案件超过4000件,占比近70%。二是新型案件复杂化,审判面临新挑战。随着保险产品种类日益多元化,保险纠纷案件也呈多样性、复杂性特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等新的难点问题层出不穷,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三是网络保险发展快,投保模式待完善。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保险业向数字化转型,业务审核与行业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依法作为,规范发展。四是案件争议点较集中,调解结案比率低。保险纠纷的争议焦点多为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与赔偿范围的认定。此类纠纷基于规避职业风险等因素的考虑,调解率偏低,在过去两年的5949件一审保险纠纷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有1100余件,占比约18%。
近年来,大连法院紧紧围绕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的目标任务,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着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为推动大连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
案例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②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事故车辆维修费高于实际价值时,通常被推定发生全损,此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什么标准给付赔偿金?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维修费用高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的,根据填补损失这一损害赔偿制度的创设目的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原则,不宜采用恢复原状即支付维修费用的赔偿方式,而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即重置价值给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多收取的保险费,应予退还。
案例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④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投保普通车险的家庭用车在从事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并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款文字加黑加粗,已做特别提示,且保险合同末尾又有投保人手书已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与含义,该免责条款有效,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投保人以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该车辆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也为非营运。但事故当天,该车用于滴滴营运,投保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客观上增加了危险程度,且未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主张免责。
案例⑤人身意外险合同纠纷案
此类合同中伤残等级赔付比例的约定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人身意外险合同关于按照伤残等级对应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约定,虽然在计算方式上带有比例因素,但其实际是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金赔偿标准的确定,并未在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责任,亦符合伤轻少赔、伤重多赔的社会公众普遍认知。因此,人身意外险合同中比例赔付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伤残程度予以比例赔付。
案例⑥保险追偿权纠纷案
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向哪些侵权人追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有权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向符合以下四种法定特定情形的侵权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四种情形包括:无证驾驶、醉驾或服用违禁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对于其他情形的侵权人,交强险保险公司无权追偿。
案例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保险公司理赔后,能对哪些主体行使代位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车辆驾驶人是侵权人,保险公司有权向其主张代位求偿,而车辆的所有权人只在对事故损失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按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