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青岛中院、青岛保监局、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工作进展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2年12月,最高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将青岛确立为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工作接机制试点地区。2013年6月27日,青岛中院与青岛保监局依托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的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成立“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青岛中院负责对全市法院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采取培训、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提高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青岛保监局负责指导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完善调解员遴选制度,引导保险公司积极通过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处理矛盾纠纷,并敦促其积极履行调解、和解协议。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的建设和运行,依法、公正开展调解工作。目前,调解中心已在市南、市北、李沧、莱西4个基层法院设立“基层工作站”,2015年,调解中心将在青岛其余基层法院全部设立基层工作站,实现对青岛两级法院的全覆盖。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长足发展,保险已成为社会公众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同时,各类保险合同纠纷也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整合司法、保险监管、保险行业协会各方力量,既充分发挥调解员的专业优势,又以司法的中立性、公信力为后盾,为保险纠纷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可随时向保险中心申请调解,中途不愿调解可随时终止,采取其他方式维权。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中心对有的问题当场即可解答处理,进入调解程序的一般在20日内即可完成调解。调解中心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成立以来,截止到2014年年底,共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726件,受理575件,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357件,调解成功率62%,调解后自动履行率100%。
保险协会秘书长在发言时表示,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因为购买保险产品而产生纠纷的市民除了可以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来维权外,还可直接到协会保险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解决纠纷。在纠纷解决后,法院均提供法律文书,为消费者提供法律保障,解决消费者后顾之忧。另外,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不局限于3·15期间,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将始终坚持“天天都是315”的理念,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每周三在青岛中院和市南区法院坐班调解案件。“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联系方式:人寿保险(0532)80926906,财产保险(0532)80926907。
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典型案例
1、某纺织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企业财产综合险案
2、庄某诉某人寿保险公司人身重大疾病险纠纷案
案情:庄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订立智胜人生保险,并附加智胜重疾险,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6月4日,保险期限终身,保险金额10万元。2012年10月,庄某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零一医院诊断出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随后住院治疗并进行腰下麻醉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修复术。同年11月,庄某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00965.82元。保险合同条款第8.2条约定:“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某人寿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庄某所患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对存在较大手术风险的开胸、开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手术承担赔偿责任,对庄某采取的微创手术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庄某在投保提示书及投保申请确认书中签字确认并书写:“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保险公司拟证明已就责任免责条款对庄某尽了明确说明义务。
处理:庄某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市南法院一审驳回庄某的诉讼请求。庄某上诉后,二审经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庄某6万元,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终结。
点评: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庄某所患疾病及采取的手术方式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本案中,保险条款已载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及手术方式,庄某在确认书上签字并确认已知悉保险条款,应视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已对庄某明确告知。庄某无证据证明所患疾病及手术方式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范围,若要求保险公司对条款约定之外的疾病及手术支付保险金,就等于认定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无效,增加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风险。但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合同对“主动脉手术”作出了要“开胸”的释义,但是从此释义看,主动脉手术的目的是治疗主动脉疾病,而开胸手术或者微创手术只是治疗方法的不同,是否需要开胸,应该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况及医疗技术水平确定。如果仅以治疗方式不同来鉴别疾病的重大程度,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尤其是违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亦不能适应先进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实现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平衡。
3、郝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人身重大疾病保险纠纷案
处理:郝某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前,经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郝某人民币7.5万元。
4、孙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商业三者责任险纠纷案
案情:2013年6月,孙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名下的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内,王某驾驶孙某的投保车辆在青岛市杭州路43号门前倒车时,将行人李某撞倒,致其右侧胳膊着地,右侧肩胛骨受伤,双侧膝盖及面部多处擦伤。李某就医后,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保守治疗,因生活暂时无法自理,由其子女照顾50余天。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方承担全部责任。2014年4月,在保险公司已就交强险赔付完毕后,孙某与李某协商一致,“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药费、施救费、检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7.62元、护理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15007.62元”由孙某承担。其后,孙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多次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认为孙某主张的15007.62元过高,协商未果,孙某遂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市北法院受理案件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即委托保险合同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孙某保险金10500元,市北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5、俞某、朴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险纠纷案
案情:俞某于2012年4就其所有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及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内,俞某丈夫朴某驾驶投保车辆在德州市大学路行驶时与骑电动自动车的第三者杨某相撞,致使杨鹏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德州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期间,朴某向杨某家属支付45000元。2012年12月,朴某与杨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再赔偿杨某家属56万元。另,俞某、朴某因本次事故支出车辆维修费49000元。
6、某物流公司与某财产险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纠纷案
案情:2013年11月4日,某物流公司为其名下机动车在某财产险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投保车辆在青银高速公路与第三者车辆相撞,造成本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某物流公司的投保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后,某物流公司自行修理车辆,未通知保险公司定损,共花费修理费64630元。某物流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被保险公司拒赔。某物流公司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处理:市南法院受理案件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处理。经过调解中心的努力,最终某物流公司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协议:某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给付57447元。
点评:在车辆损失险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负有对于车辆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依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后发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核定车辆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未与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价值达成一致而自行修理车辆,有可能在理赔过程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顺利获得赔偿金。因此,车损险被保险人应首先通知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并予以配合。如果被保险人违反通知义务,或者阻碍保险公司正常的定损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7、刘某、张小某诉某养老保险公司人身意外险纠纷案
处理:刘某、张小某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养老保险公司给付刘某、张小某保险金5万元。二审,经保险调解中心调解,某养老保险公司给付刘某、张小某人民币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