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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务会计;现存缺陷;完善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的定义以及特点
(一)法务会计的定义
在现代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经济纠纷,其中有非常多的民事经济纠纷在法律上都涉及到会计财务方面的知识,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知识,来解决问题。因孕育出了一个新型的学科——法务会计。法务会计的诞生为法律和会计两个学科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解决了两个学科的学者之间的沟通问题。同时,法务会计也为妥善的解决与会计财务有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武器。
(二)我国法务会计的特点
1.法律服务性
法务会计会计最终目的是决解法律问题,在整个法律案件调查过程中,会计是对案件提供专业支持,即是,用会计知识解决法律问题,所以,它应具有法律服务性。会计是通过向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以为其提供觉得的依据,所以会计生而具有决策服务性;审计是站在完全公正的立场审计被审计单位的报表,以保证信息使用人获得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表现为公众服务性。会计在法务会计中扮演的角色就是辅助法律完成案件调查,所以法律性是法务会计的根本属性。
2.法律事项性
在法律案件调查中,以法律事项为起点展开调查的,法务会计是因法律事项发生而发生,因法律事项终止而终止的。法务会计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角色是辅助或者说协助解决法律事项,并不是直接处理。
3.法律应用性
二、我国法务会计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上存在的缺陷
2.有深度的观点不多。先阶段,多数观点都是来自西方国家,有些文献甚至只是翻译整理后的结果。
3.理论与实际没有结合起来。目前研究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与实际脱轨。以完整的案例作为载体,进行深入剖析的文献几乎没有。
(二)实践操作上存在的缺陷
虽然近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案件数量上升,但是法务会计目前几乎仅限于在经济犯罪领域发挥作用。尽管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开展了零星的法务会计业务,但是服务内容仍然比较单一。目前的“法务会计热”也只是仅限于会计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无法在实践中指导具体工作。
1.法务会计领域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专业设置、师资力量以及上课教材都相对短缺。律师不懂财务会计知识,而注册会计师又缺少法律知识。限于法务会计理论知识的缺乏,导致高校没有办法设置合适的课程安排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所以,在全国范围内也没有可以借鉴和推广的培养案例。
2.大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识不清晰
3.业务相对单一
我国的法务会计的业务还处于比较单一的阶段,主要集中在保险赔偿、海损事故理算这些比较典型的业务上。
4.大多数会计师实务所都未开展法务会计业务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虽然个人的执业能力水平较高,但是都普遍严重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在调查技术上也比较落后。同时,多数注会并没有法务会计的从业资格,很多是主业做审计和验资,兼职做法务会计。由此可见,在国内这种状态的法务会计,可想而知,不可能得到长足的进步,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公信力。
5.制度建设比较落后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出台合理的制度去引导学科,学科才能有更长远和合理的发展。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法务会计当然也不另外。传统的会计制度和准测还未能覆盖到法务会计,导致法务会计学科的发展没有清晰的规划,这是限制其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三、如何完善我国法务会计现存的不足
(一)人才培养
国内法务会计人员极度匮乏,当务之急是需要国内高校借鉴国外高校关于法务会计的课程设置,提出合理的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法务会计是一种复合型专业,必须兼顾法学和会计学两门学科的学习与培养。
(二)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
在国内,社会公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普遍不高,应该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上进行一定程度的宣传。并在国内各大高校进行宣讲,首先让在校大学生能够清楚的认知法务会计这门学科,能够意识到这门学科的发展前景,以及在实践操作中的突出优势。
(三)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的会计规范和会计准则都没有涵盖法务会计的内容,在具体的操作进行时,没有指南可以依据。制定准测应该包含一般准则、具体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并且可以考虑将法务会计准则至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之内,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范指南体系。(作者单位:湖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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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委托人:王建辉,广东省汕头市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经纬(KOKCHENGWAI),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爱珍(ELENALEONGOICHUN),女,1955年5月16目出生,新加坡籍,品质协调员,住新加坡大牌79克罗赫斯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祥丰(HANSIANGFONG),男,1945年3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人,住新加坡大牌329实龙岗3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亮(CHONGSERLEONG),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姬(CHOWMAYKEE),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32芽笼东1道门牌02一2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金龙(ANDYQUEKKIMLENG),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赛娥(TAYSAINGOH),女,1942年11月18目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27芽笼东1道门牌03-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秀华(SOHSIEWHUA),女,1951年5月8日出生,新加坡籍,图书管理员,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清伟(CHUACHENGWEE),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经理,住新加坡大牌7马林风景路门牌07-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秋河(CHUACHIEWHOE),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526后港6道门牌05-15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必光(LEEAHKONG),男,1919年4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位新加坡大牌25明地迷亚路门牌05-55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龙(LEECHINLEONG),男,1947年7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自雇人员,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妹(TANSIEWMUI),女,1956年4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1武吉宝美路门牌09-0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强(LEEKAUKIANG),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船务营业经理,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高超(LEEKAUCHAU),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住新加坡大牌46明地迷亚路门牌03-6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喜(LEEWENGCHUA),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点心厂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燕君(SOHYANKOON),女,1966年12月19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106阿裕尼湾门牌07-2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良(LEEWENGLEONG),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新加坡籍,股票经纪人,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开春(CHONGHAICHOON),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财政管理总监,住新加坡大牌252碧山22街门牌11-41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宝玉(LIMPOHGEOK),女,1935年3月5日出生,新加坡籍,零售助理,住新加坡大牌16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丽玲(TAYLAYLINGSYLVIA),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大牌1656史德林路门牌02-123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耒发(LOHLYEHUAT),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960后港9道门牌09-5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鹤(NGGEOKHO),女,1928年12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谦道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书村(NGSOOCHUAN),男,1930年7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121达曼百马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莲玉(ONGLIANGEOK),女,1956年5月1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97凯秀路门牌06-0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合耀(PHUAHAKYAU),男,1952年7月29日出生,新加坡籍,技师,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翠娥(CHUACHUINGOH),女,1952年10月27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721勿洛水池路门牌14-468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妙嫦(SIMMIAWCHAN),女,1937年10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贵庠(LIMKUIHSIANG)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新加坡籍,网际网络制作人,住新加坡36尼蓝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深(TANJUICHIN),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兰(TAYSIEWLANG),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助理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8A多实路门牌13-12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良天(WANLIANGTIN),男,1936年11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务员,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美玉(BINMUIJOKE)女,1940年7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27惹兰因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德(YIPKIANTECK),男,1935年7月21目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837后港中路门牌12-52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祥(ONGKOKEONGHENRY),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高级技术主管,住新加坡大牌254武吉巴督东4道门牌08-36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进来(CHOOCHINLYE),男,1944年5月17日出生,新加坡籍,工程师,住新加坡23华玛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庆宗(LEEKENGCHONG),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3立达道门牌04-1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作佳(LIMCHAKKIA),男,1949年4月23日出生,新加坡籍,经商,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惜凤(TEOSIOKHONG),女,1952年7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大牌286武吉巴督东3道门牌15-41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雄(LIMSEEYONG),男,1937年1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教师,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符玉梅(FOOJEEBUEY),女,1935年8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99凯秀路门牌15-01凯秀
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顺吉(GOHSOONKIAT),男,1946年8月16日出生,新加坡籍,公司董事长,住新加坡大牌177大巴窑中路门牌04-136.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丰(GANKIMHONG),男,1954年2月3日出生,马来西亚籍,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366武吉巴督31街门牌04-267.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顺(TANAHSOONPE-TER),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新加坡籍,顾问,住新加坡83博明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萍珠(TANPENGCHOO),女,1950年10月15日出生,新加坡籍,家庭主妇,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亚安(OOIAHAUNRAY-MOND),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新加坡籍,经理,住新加坡454实乞纳路门牌01-0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昌明(LIANGCHONGBENG),男,1926年9月7日出生,新加坡籍,退休,住新加坡大牌18马林台门牌02-10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隆(TIENSIMLENG),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新加坡籍,医生,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芳(CHANEEWANGYVONNE),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新加坡籍,会计师,住新加坡17-B禾山通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颖(TANLAYING),女,1949年2月4日出生,新加坡籍,保险助理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朱(TINAICHOO),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部门经理,住新加坡大牌128碧山12街门牌11一23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奕鹏(NGYIKPENG),男,1960年8月6日出生,新加坡籍,电脑工程师,住新加坡大牌460宏茂桥10道门牌03-1576.
诉讼代表人:郭经纬、韩祥丰、张思亮,代表上列52位被上诉人。
委托人:高燧涛,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桂英,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59层。
法定代表人方润安,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东山太平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山太平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郭经纬等52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太平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太平洋公司)预售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东山太平洋公司的委托人王建辉,郭经纬等52人的委托人王桂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香港太平洋公司有偿取得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911.388亩土地使用权后,设立了东山太平洋公司并由东山太平洋公司经合法审批在该块土地上开发建设金銮湾广场房屋。1993年3月3日,东山县房产管理处批准东山太平洋公司在境外销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
1993年6月,郭经纬等52人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在新加坡签订了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郭经纬等52人(乙方)向东山太平洋公司(甲方)购买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金銮湾百亿新城内金銮湾广场房屋43单位,总价款新加坡币2243461.71元,乙方在合同签订时付总楼价的10%,签订后30日内付总楼价的20%,其余楼价款于甲方发出入伙通知书后10日内付清;甲方须于1994年3月3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如甲方未能按上述日期交付,须按上述日期起第六十天后按以乙方已付楼款之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利息;本合同书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郭经纬等52人按43份合同分别支付了定金、第一期、第二期购房款,共计新加坡币673016.81元,其中:郭经纬、梁爱珍支付26908.5元,韩祥丰支付16048元,张思亮、周美姬支付26908元,郭金龙、郑赛娥支付16677元,苏秀华、蔡清伟支付32022元,蔡秋河支付11115元,李必光支付22509元,李俊龙、陈秀妹支付51000元,李高强、李高超支付16677元,李
1999年2月,郭经纬等52人以东山太平洋公司未能在1994年3月31日交付房屋,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判令东山太平洋公司及香港太平洋公司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律师见证费新加坡币126121元,并按东山太平洋公司1995年8月23日的书面承诺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新加坡币48万元。
东山太平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院上诉称:1、本案涉及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者应为53人,即1993年6月3目签署的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购房人为LEEAHKONG(李必光)及SOOSIEWENG(苏秀英),苏秀英死亡后,应追加苏秀英的合法继承人参加诉讼,一审对此没有调查,认定“郭经纬等52人分别按43份合同支付了定金”与事实不符,定金及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I6.81元,不包括苏秀英的付款份额。2、东山太平洋公司虽承诺逾期交房,从1996年6月30目起按日万分之八计息赔偿,但是,该承诺的条件是在双方履约交房的前提下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不是解除合同的赔偿。一审判决按日万分之四及万分之八赔偿郭经纬等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请求改判。郭经纬等52人答辩:SA023《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共有人之一苏秀英死亡后,其财产权益应由其夫李必光及两个儿子继承,现其两个儿子均表示放弃继承(二审期间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公证认证证明),一审期间,李必光参与诉讼,东山太平洋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事实无误,请求维持原判。香港太平洋公司未与应诉。
一、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解除郭经纬等52人与东山太平洋公司、香港太平洋公司签订的43份《商品房购销合同》;
二、变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山太平洋公司与香港太平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郭经纬等52人购房款新加坡币673016.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994年5月3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199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八计算利息;
三、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闽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