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邻里纠纷的10个典型案例承租人权利人出租人合同纠纷

案例一、邻居在走廊搭建违法建筑怎么办?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宋某的租赁凭证,宋某可使用二楼卫生间,该卫生间已能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所需,但宋某为便利自身日常生活,在二楼公用走道内搭建内附坐便器及淋浴设备的卫生间,配套热水器、进水及排污管道。涉案房屋老旧,宋某在该处使用热水器,热水器的废气排放在走道内,即使走道内有窗,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故,夏某要求宋某拆除该搭建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宋某主张其已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对燃气排气管作了改装,不再侵害夏某相邻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虽然对燃气排气管进行了改装,但夏某主张的侵犯相邻方权益的事实不仅限于燃气管排放废气问题,宋某仅对燃气管进行改动,并不足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且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宋某擅自在二层公用走道违规搭建冲淋房已被认定为违反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若冲淋房及附属设施不拆除,违规行为仍然客观存在。宋某主张因涉案大楼内公用卫生间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其不得不自行搭建卫生间,拆除涉案卫生间会给宋某生活带来不便,且楼内普遍存在违规搭建行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大楼公用卫生间是否能够正常使用,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问题,本案中的物业管理部门也未认可宋某的违规搭建行为,即便涉案大楼存在宋某所述情形,也并非阻却宋某对夏某相邻权益构成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建议】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毗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在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方面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之所以设置不动产相邻关系,其目的在于协调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冲突,平衡相邻近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间的利益,防止权利无限扩张导致他人权益受损,进而促进土地和建筑物的有效利用。在社会生活中,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通风、通行、采光、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若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邻地通行、通风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在处理此类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这也是处理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在走廊搭建违法建筑可能对相邻权利人的通行、通风等权利带来不利影响,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生活。违法建筑未经专业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建筑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还可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另外,由于走廊及楼梯间所固有的公共利益属性,在走廊及楼梯间内违法搭建还可能堵塞消防紧急通道,影响公共安全。

对此,建议如下: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对于在楼梯间、走廊等公共区域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案例二、相邻别墅露台处的违章搭建是否构成妨害?

违章搭建,系相邻关系纠纷产生的一大原因。近年来,别墅中的违章搭建更为常见。相邻一方的搭建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认定为违章,但未在期限内拆除,另一方以通风、采光或安全存在妨害为由诉诸法院,由此产生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作为所涉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对于乙某搭建的部位,法院认为,该些搭建物在原有房屋的固有结构外,客观上会对甲某使用房屋带来额外的如承重等方面的负面影响,构成妨害,故判令乙某拆除181号房屋的二层南侧阳光房、二层北侧露台处搭建物、二层北侧门厅上空处搭建物、三层南侧阳光房、三层北侧阳光房及以上的金属栏杆,并恢复原状。

【法治建议】:

案例三、居民可以自行安装增压泵吗?

随着城市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物应运而生,使得更多人在被区分成若干相对独立区域的建筑物内生活与工作。这些独立空间在构造上相互连接,形成密切、立体的相互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随之产生。实践中,某些业主存在不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引发冲突,增加不和谐因素。

【典型案例】

2、为避免不动产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而妨碍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不动产权利人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因此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尤其是城市建筑物相邻权利人,既要尽力避免给相邻方通风、采光、安宁等造成影响,又要在合理范围内对相邻方对其不动产的使用尽到容忍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3、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发生冲突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共建和谐社会环境。

案例四、公房独用部位房间门口可以安装摄像头吗?

由于房屋结构及使用权属分布等原因,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之间独用租赁部位与公用租赁部位时常交错,相邻关系往往更加紧密。实践中,若住户于其独用租赁部位房间门口安装摄制范围覆盖部分公用部位的摄像头,其他住户常以相邻关系或者隐私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拆除摄像头。此时,部分住户的安全防范权利与相邻住户的隐私保护权利存在一定张力。在这类纠纷中,住户之间各自的权利行使仍宜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共同维护生活安宁、邻里和谐。

严某与史某某均为涉案公房的承租人,为邻居关系。严某承租的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前间和底层小卫生间、底层后间和天井、二亭、二层前间、箱子间、三层亭子间,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走破、二层大卫生间、晒台。史某某承租的独用租赁部位为三层前间和挑阳台、三层小卫生间,公用租赁部位为底层灶间走破、二层卫生间、晒台。严某在涉案公房底层前间北门的左上方墙面上安装有摄像头一个,在二层前间门口走廊处东面墙上及二层大卫生间对面安装有鞋柜一个,在晒台上放置有门板、床板等物品。史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拆除摄像头、鞋柜,搬离晒台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角度及高度,其在客观上对史某某的隐私权造成威胁。双方当事人的住宅相邻,而严某所安装的摄像头的位置和角度,会记录到史某某的活动场景,故该摄像头对史某某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安装的鞋柜占用了公共部位,也影响到史某某的通行;晒台上所放置的物品均超出了公共晒台的正常使用范畴,占用了公共部位,对史某某正常使用晒台造成妨害。法院据此支持了史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非成套公房中,公房承租人之间独用租赁部位与公用租赁部位可能相互交错,部分设施共用,住户在生活空间、活动轨迹上存在一定交集。在此情形下,隐私权保护及相邻关系维护需要结合空间特点、权利衡平、社会效果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其一,对于非成套公房,由于部分生活设施共用,部分公用租赁部位在特定场景下因人员相对固定、活动相对特定亦具有一定的私密化特征,摄制范围覆盖该公用部位的摄像头亦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住户自行安装的摄像头虽位于其独用部位房门上方,但结合其角度与位置,其摄制范围可覆盖部分公用部位,而公用部位虽非某户独用,但亦属相邻住户的生活空间范围,客观上会记录到其生活场景、活动轨迹等,有侵害相邻住户隐私权之虞。

1、“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以和为贵,相邻权利行使宜充分协商、互相尊重、互利互谅,秉持民法典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友好处理纠纷,共同维护和谐邻里关系。

3、安全、和谐、文明的社区环境需要多方发力,居民小区公共秩序维护需要居民、物业公司、居委会、行政机关等多方主体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案例五、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太近,邻居能否要求拆除?

如今,空调早已走进千家万户,带来舒适体验,成为普通百姓家居生活必不可少的电器。在严寒酷暑的天气,空调显得格为重要。居民在添置空调时,除了考虑空调的品牌和功能外,还应根据空调结构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对于常见的分为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分体式空调器,如因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不当产生废气和噪音等,构成相邻妨碍的,应予拆除。

孙某系某小区02室的权利人,徐某、何某系同楼层相邻的01室的权利人。2012年,徐某、何某在其已封闭的阳台西侧安装了空调外机,外机侧对且略低于孙某卧室飘窗的下沿,两者相距仅30厘米。孙某认为,外机出风口距离其飘窗太近,产生的废气和热浪直接排放到其屋内,且空调压缩机的噪音和滴水声传入其家中,徐某、何某违反国家空调安装标准的行为,严重影响其和同住人的正常居住生活。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居委会的干部多次与徐某、何某联系,要求其将外机移位,但徐某、何某均予以拒绝。交涉无果后,孙某于2018年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何某拆除外机。

审理中,徐某、何某辩称:在购房时,开发商明确答复没有为业主预留安装空调外机的位置。而空调外机是海尔公司的工作人员安装的,符合国家规定,位置低于孙某飘窗,且出风口也未正对飘窗,产生的热风未对着孙某居室排放。此外,在因空调外机产生纠纷的六年里,物业公司对于安装外机的位置是认可的,且整个小区另有其他多户业主也都把外机安装在楼体相应位置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首先,徐某、何某辩称其没有其他位置可以安装空调外机。经查,小区内01室大部分未将阳台封闭的权利人,是将外机安装在阳台上的,徐某、何某之所以只能将外机安装在紧邻孙某卧室飘窗的位置,正是因为其将阳台封闭所致。其次,外机虽侧对孙某卧室飘窗,且位置低于飘窗的下沿,但因两者距离太近,仍会对孙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最后,双方因室外机发生纠纷之后,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均明确要求徐某、何某将外机移位,证实物业公司及居委会均认为徐某、何某的上述行为对孙某的生活造成了妨碍。据此,判决徐某、何某限期拆除其安装的空调外机。

相邻关系是重要的邻里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方享有相邻权,不动产的所有人、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必要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详细规定了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具体来讲,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如确因条件所限无法避免的,应选择对相邻权利人损害最小的方案,并采取适当的补救补偿措施。构成相邻妨碍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妨碍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此外,在为空调器连接管道和室外机安装底座钻墙打孔时,还需注意避开墙体内布置的水管、电线、燃气管等设备。同时,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基于房屋建筑面积等因素的考虑,在设计、建筑房屋时未预留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或者预留位置不合理,这也给业主安装空调器造成困难。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住宅时,应遵照《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的强制性标准,预留安装空调器的合理位置。

2、业主安装空调器时,需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的强制性标准,与相邻方保持合理距离,避开易产生噪声、振动的地点,选择便于维护、检修方便和通风的地方定位安装,避免造成相邻妨碍。业主确因条件所限达不到有关强制性标准时,应与相邻方积极协商解决或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措施。

3、专业安装人员应根据业主的实际环境情况以及合理的安装要求,在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将空调器固定安装在合理的位置。

案例六、居民自行种植的树木影响到邻居怎么办?

沈某与黄某均为上海市甲区某镇村民,两方分别居住在相邻的宅基地内。黄某的父亲生前种植了三棵水杉树,位于沈某家庭辅房后墙北侧1、3米处。黄某父亲于1999年过世,至2021年树木已高达20米左右。因水杉树属于高大落叶乔木,每年树叶掉落至沈某屋顶上,造成排水困难,房屋内墙壁发霉,严重影响沈某一家正常生活,为此双方产生纷争。沈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砍去沈某住房边上的三棵水杉树,并赔偿沈某多年清理水杉树叶的人工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及多年侵权费5000元。一审审理中,沈某撤回其后两项赔偿请求。

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树木的种植年代和坐落有所争议。沈某认为树木种植于1991年左右,在其建房之后。黄某则认为,树木种植于上世纪80年代,在沈某建房之前。同时,沈某认为树木位于其家庭宅基地范围,但黄某认为树木所处位置是集体分给黄某父亲的杂边地。

一审判决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黄某把三棵水杉树到根全部锯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等楼房后的三棵水杉,因树龄较长、树木高大、落叶较多,影响了其正常生活,考虑到水杉树种植已有三十多年,如适当修剪可减少对沈某生活的妨害,沈某应从相邻关系的和睦出发宽容以待,而不应强求黄某予以砍除,扩大黄某的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及当地风俗后判决黄某对水杉树进行修剪,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认同。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原告基于相邻关系提出的排除妨害请求并非都能得到支持,原因在于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相邻方理应承担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在分析认定此种容忍义务的程度时,既要以一般社会人的忍受程度为标准,也要考虑排除妨碍的技术及经济可能性。比如装修施工期间必然会产生一定噪音,如果要将噪音降低到让周围居民完全接受的程度,从技术难度和施工成本角度来看显然缺乏可行性。

2、相邻关系的责任主体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租客等)。加害人不得以房屋为购买或继承所得,妨碍行为系前手实施为由拒绝整改。

案例七、业主可以自行将防盗门“内开”改“外开”吗?

入户防盗门的开启方向有内外两种方式。实践中,不少入户门内开的产权人,基于扩充室内空间、放置物品、美观及便利生活等原因,将原本内开的防盗门改造成向外开启。此外,也有一些入户门是木门,行为人从考虑自身安全角度出发,在木门外另行加装外开的防盗门。此类工程虽不复杂,但入户门开启方式的改变,客观上占用了公共空间,妨害邻居的通行,并产生一定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纠纷。因而,擅自改变开门方向的行为人,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韦某与李某系左、右邻居,李某进出家门需经过韦某家。韦某在原本的房门外,另行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并在防盗门上安装了一根铁链条。物业公司曾在韦某家门外张贴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但韦某未予理会。李某认为,韦某前述行为给其正常生活造成了安全隐患。韦某则认为,其考虑到李某的安全出行,已在防盗门上安装了铁链条,门开至最大距离时,走道留有六十多公分,不影响李某的通行。另外,韦某可以在门口安装一个门铃,开门时可以先按铃作为警示,不存在安全隐患,故不同意李某的请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韦某拆除防盗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韦某将其防盗门外开是否给李某的日常通行造成妨碍。韦某主张两户门距甚宽,其外开防盗门上已安装了限位链条,并没有妨碍到李某的日常通行。然根据已查明事实以及在案证据来看,韦某将开发商原始装修朝内开的房门,另行加装防盗门并改为朝外开,缩小了用作日常出行的公共区域面积,势必会给与其相邻而居的李某的日常出行造成妨碍,存在安全隐患。故对韦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本案中,李某、韦某系左右相邻,韦某家防盗门向外开启,给李某的日常通行带来安全隐患,构成相邻妨碍,故判决韦某拆除其安装的外开防盗门。

相邻权是附属于不动产并为其便利而享有的权利,其本身虽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内容,然可为其基础权利带来利益或财产增值。除财产属性外,相邻权还包含对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相邻权是兼具财产性利益和人格性利益在内的天然附属于不动产利用的权利,而其最终的实现又多体现为财产性权利。法律之所以确立相邻权制度,将相邻权作为对相邻不动产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权利,系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充分明确,协调相邻人的日常生活及经济生活的和谐,进而构建彼此互帮、互让的和谐社会。法律作此规范,目的在于通过对相邻权加以法定化来保证相邻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信任。

邻人之间关系的密切,既可使人们和睦相处,也容易滋生邻里纠纷。而追求美好生活应以不给他人造成麻烦为限,肆意超越权利边界,最终将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应从互谅互让、多为他方考虑的角度出发,妥善处理邻里矛盾。

1、公用通道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朝外开启防盗门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给相邻方正常通行带来一定阻碍,并产生安全隐患。当业主擅自改装入户门的行为危害到他人的通行安全时,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2、实践中,有些房屋在设计之初,入户门即为外开形式,购房人在购买房产时,对此是知晓且认可的。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接受相应的权利负担,其和相邻一方的入户门,均可维持原有状态。

3、对于购买的二手房,入户门改造为外开的形式,是否需要恢复原状,应综合考量原始交付状态、是否产生影响等因素,分析后予以认定。值得注意的是,如入户门原始状态为内开,其后前任业主与相邻方达成一致,同时进行改造,或相邻方认可该行为,更换业主后,相邻方又以此为由提起诉讼,则此前约定产生的约束力仍然有效,继任业主可保留外开状态。

案例八、业主争抢小区公共车位引发冲突受伤怎么办?

随着车辆走进千家万户,停车问题成为很多小区治理的难题。车位配建不足、停车难已成为影响邻里关系和社区和谐的重要诱因,因为占车位、争抢车位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车位被人占用,如不注意方式方法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发生,则侵权人对于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13日22时许,在A小区门口,小区住户谷某、乔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谷某摔倒受伤。后警察赶到处理纠纷,谷某至上海某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

2018年12月14日,谷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2018年12月13日22时许,我跟车主说这个位置是我儿子的车位,不要停在这里。车主说停车的事找保安,拿了双肩包打算离开。我拉着他的双肩包不让他走,车主甩了他背的包并用手推了我,我就摔倒在地了,这时我的右手开始疼痛。刚才我去医院做了检查,我的右手骨折了。我们小区是没有固定车位的,门口这个车位也不是属于我们家的,但是我们小区的人对停车都默认为平时停哪里就基本不变,我儿子已经在这个位置上停了两三年了。

同日,乔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在某号楼门口有一空的停车位,当我把车停在该位置上时,楼道走出一位阿姨让我停到别的地方去,我说这小区没有固定的车位,谁先到谁停,然后我就下车,从后排拿上背包准备离开。她拉着我的包不让我走,后我的背包绳(阿姨拉的地方)断了,她也很用力,所以人往后退了两步摔倒在地上了,我看到阿姨后退两步摔倒后,马上过去准备扶她起来,这时她躺在地上还用脚踢我。阿姨起来后,还是拉着我的包,不让我走,我说那就一起到小区保安那边说清楚,她说手痛,我就报了110。其中的肢体冲突包括她不停用手指着我,还用手拉着我的衣领以及我的书包上方的绳子,另外她还用脚踢了我两下。(你有没有推过这位阿姨?)我没有推过这位阿姨。

2019年5月6日,上海某司法鉴定所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委托,对谷某的损伤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同年5月21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谷某因外伤致右桡骨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谷某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050元。2021年1月8日,某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接受法院委托,对谷某的伤残等级以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2021年3月17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谷某右腕部外伤,后遗右腕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伤后休息180日,护理90-120日,营养90-120日。谷某支付鉴定费2,040元。谷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乔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关于谷某摔倒受伤的原因力,双方各执一词,谷某称系乔某甩包和推了一把,乔某称系谷某自己用力拉拽背包拉环直至拉环断裂后自己在力的作用下摔倒,因事发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者,法院按照双方陈述和损害后果分析,确认双方之间存在肢体冲突。本案中,系争停车位系小区非固定车位,乔某已经建议停车纠纷找保安解决,谷某不依不饶拽住乔某背包,其自身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谷某受损的原因力、谷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等因素,酌定乔某对谷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小区公共车位并非个人独有,每个人都有权利停车。作为小区居民,应当在法律和道德的规范内停车,在发生纠纷时本应冷静和容忍,合法处理,共同构建和谐邻里关系,而不是采用过激的方法引发肢体冲突。如果发生冲突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后果,各方按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居民之间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遇到纠纷理智面对,加强协商沟通,可以共同寻求小区管理者解决纠纷,不可为了发泄私愤而起冲突,以免产生难以预计的损害后果。

2、物业公司、业委会应共同对小区停车难问题进行调研,与居民共同商讨小区停车问题,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提升物业公司对停车问题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小区管理者应当对私自安排地锁、抢占车位的居民进行排查、教育,加强对小区停车位的日常管理与宣传工作,并鼓励小区居民自治共治,共同探索共享停车等行之有效的停车管理新模式。

案例九、租客因房屋附属设施掉落致伤,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造就了强劲的住房需求,房屋租赁成为住房市场的重要选择,“租得放心”成为民众日益关切的热点问题之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22年11月23日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租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往往将住房附属设施一并交付承租人使用,而对设施疏于安全检查和维护。若交付的租赁房屋未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易导致安全问题,引起双方纠纷。

邢某对涉案房屋进行清扫后,将房屋交付甲公司及汤某居住使用。邢某的原租客在涉案房屋阳台上方架设了钢管晾衣杆。2022年1月16日上午,汤某驻足于涉案房屋阳台时,阳台上方架设的晾衣杆的钢管焊接部位突然发生断裂,钢管脱落并砸伤汤某右小指。晾衣杆断裂时,仅晾晒牛仔裤一条与外套数件。汤某即日就医,伤情经诊断为右小指远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嗣后,汤某与邢某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邢某向其赔偿全部医疗费人民币7,840、60元。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为房屋租赁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邢某在房屋出租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合理排除己方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显属无效。此外,涉案房屋交付使用前,晾衣杆业已存在。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固定在阳台的晾衣杆属于涉案房屋的附属设施,汤某在涉案房屋居住时,当然有权使用晾衣杆。邢某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晾衣杆可由租客使用,汤某系擅自使用致伤为由作为抗辩意见,于法无据,亦不予采纳。

关于本起侵权事件的过错认定与责任划分,邢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出租人,负有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与维修义务,保障汤某对房屋与附属设施正当使用时的人身安全。同时,邢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维护屋内设施、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任与充分的风险提示告知义务。故邢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负主要责任。而汤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使用人,对焊接的晾衣杆的使用负有相应注意义务,并应在使用设施前进行一定的安全检查。故汤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综上,法院酌情判令邢某赔偿汤某医疗费损失的80%,即6,272、48元。

本案中,虽然晾衣杆系邢某房屋原租客焊接并遗留,但邢某收回住房后重新出租,晾衣杆应视为其向承租人提供的设施,邢某应对该设施的安全性负责。现因邢某未履行设施检修义务,遗漏安全隐患,怠于告知安全使用事项,致正常使用晾衣杆的汤某受伤,邢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汤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疏于安全检查,根据与有过失的规定,可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综合邢某与汤某彼此的过错程度、汤某的实际损失以及汤某对涉案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的主动放弃等多种因素,酌定邢某赔偿汤某医疗费损失的80%。

1、作为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应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尽可能减少住房租赁中的安全风险。在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前,宜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可通过住房租赁合同等书面方式,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明示住房存在的不利因素和潜在风险,明确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方法;与承租人约定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承租人报修的事项,及时联系物业公司或商品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检修。

2、作为住房租赁的承租人,应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宜在住房交付后,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向出租人报修;损害发生后,注意留存侵权证据与损失凭证,合理表达诉求。

3、作为住房租赁的中介人,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争议,向委托人提供租赁合同文本时,应提醒双方剔除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无效免责条款,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明确交付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名称、品牌、数量等信息;提示委托人检查、修理或移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

案例十、装修拆改可以敲墙砸柱吗?

现实生活中装修房屋是常有的事情,对自己的房屋按照个人喜好进行装修本是无可厚非,但若是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改,对房屋结构造成破坏,进而影响到居住安全、邻里关系,则可能引发纠纷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杨某系甲区某小区402室房屋产权人,沈某夫妻系楼下302室房屋产权人,双方房屋上下相邻。2016年,沈某夫妻对房屋进行装修,将南面房间与南面阳台连接处的墙体敲除。同年11月16日,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至沈某夫妻房屋现场检查,查见:户主在装修房屋期间,将南面两个阳台墙体敲击损坏,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其中西面南阳台的东、西两侧墙体均被损坏,东面南阳台的西侧墙体被损坏,现场未见户主,装修工人称系户主叫其所为。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沈某夫妻将房屋结构恢复原状,停止侵权。

审理中,沈某夫妻辩称,其装修时并未敲过任何承重墙,涉案墙体是房屋内的分割墙体,并非承重墙,在不影响承重的情况下,其有权处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杨某与沈某夫妻的房屋上下相邻,沈某夫妻在房屋装修期间,损坏南面房间与南面阳台连接处的墙体,破坏房屋原结构,对杨某构成相邻妨碍。因此,法院判决沈某夫妻将其房屋内南面房间与南面阳台连接处的墙体恢复原状。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时,相邻各方因为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彼此之间行使权利肯定会相互影响。如果权利人都只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使、收益、处分其不动产,影响到他人的利益,势必造成冲突。因此,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法律规范,保障不动产的充分利用,对维护社会生活和谐十分有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分别为:有利生产原则、方便生活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上述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

法律在允许不动产权利人行使相邻权的同时(本案中表现为沈某夫妻对其产权房屋进行装修,邻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也要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本案中表现为沈某夫妻的装修破坏了房屋承重结构,对楼上住户的生命安全和居住环境造成了影响),这体现了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的公平合理原则。

1、装修前,一定要咨询开发商或物业方,拿到房屋的原始墙体建筑图,确认房屋中的承重墙/柱位置,如果物业方无法提供的话,可以到城建档案馆等部门调取。

4、如果邻居家在装修,同一栋楼的业主应当留意,一旦发现异常,应立刻通知物业公司联系业主核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先报警要求中止装修行为,对于确实存在破坏房屋承重结构情况的,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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