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决策有用性角度,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想在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融资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一些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和效果从而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陆正飞等(2008)认为,国内外上市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盈余管理对债权人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企业通过盈余管理行为粉饰财务状况,进而影响债权人关于债务融资成本的决策。并且盈余管理不但能影响债务融资成本,还能影响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债务融资。通过研究发现,银行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进行区分,进而说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债务契约有用性。DuCharme等(2001)发现管理者在首次公开发行、季节性公开发行股票前会运用其掌握的操纵权过高估计报告的盈利,从而获得更多的融资。
三、案例概况
(一)公司概况
(二)违规事实
2012年9月18日南京市审计局名为《2012年第1号: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2001至2010年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的审计公告,在公告中指出:南纺股份在高速增长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去履行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在履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正确和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在应对快速发展的内外贸经济活动中,思想和管理方法陈旧,严重的不适应市场,导致公司规模增长带来的效益和公司积累的资源大量流失,2006年至2010年进出口额年平均降低7.66%,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下降8.93%。经审计,南纺股份的不良资产总额10.79亿,已形成损失6.47亿元。
四、案例分析
(一)盈余管理动机
(1)规避退市风险。我国规定A股公司因业绩因素的退市标准是连续3年亏损就要暂停上市(暂时保留代码和资格),如果之后6个月内仍继续亏损就要面临退市处理。南纺股份在2006年企业实际利润亏损金额为668.65万元,为了避免被列入ST的行列,虚增利润3109.15万元。随后几年南纺股份连续虚增利润。规避退市风险是南纺股份进行财务造假的主要动机。
(2)管理层谋取私利。南纺股份为一家国有企业,归属南京国资委管理。一般国企因为高管没有太强的利益诉求,且要承担巨大的监管风险,所以很少有财务造假的行为。南纺股份多年经营导致优质资产大幅流失,原董事长、原副总经理、原财务总监等6名高管人员,因私设、侵吞公司“小金库”2亿多元,且大部分资金被高管侵吞、私分,已于2013年被法院判刑。南纺股份财务造假主要动因是管理层不顾监管风险,侵吞公司资产,为私人牟利。
南纺股份公司在2001~2010年间多次出售、处置与转移资产,期间管理混乱,牵涉交易多方,并且管理层变动也较为频繁,期间关系错综复杂。
(二)盈余管理手段
(2)违规确认递延资产。2011年报披露,南纺股份2009年年末应纳税所得额余额为-33.0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311.10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400万元,当期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72万元。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南纺股份冲回并追溯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2010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72万元,调增所得税费2080.72万元,调减201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311.10万元。
(3)少结转营业成本、少计提坏账准备。南纺股份公告称,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由于少结转营业成本导致多计利润4287.78万元,其中调减201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4287.78万元,调减应收账款4287.78万元。2013年度发现子公司南京建纺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度及以前年度少结转营业成本951.3万元,在编制2011年与2012年可比财务报表时,调减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及留存收益193.1万元、少数股东损益289.63万元及2011年期初留存收益187.43万元、调减2011年存货951.29万元。2011年公司年报也曾提及追溯调整少计提的坏账准备。南纺股份截至2010年年末时,公司因少提坏账准备多计未分配利润2438.38万元,其中调减201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3899.28万元,调增2010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102.14万元,调减财务费用汇兑损益1563.04万元。
(4)虚增营业收入。公司通过虚构合同虚构收入。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多计营业收入增加未分配利润金额合计14912.32万元,其中2010年多计收入2489.13万元,2009年及其以前年度多计收入12423.19万元,因追溯调整营业收入同时冲减应收账款合计14912.32万元。此追溯调整事项将减少2010年营业收入2489.13万元,减少201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2423.19万元。
五、经济后果分析
(一)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投资者市场反应
证监会向南纺股份发出处罚公告书的当天5月15日,由于市场还未获知该消息,因此在当日市场尚未作出反应,异常报酬率仍然大于0。5月16日南纺股份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当日公司的股票日报酬率低于预计股票正常收益率,说明已有投资者已经提前感知到了该负面信息。5月17日,由于各大门户网站均对案例公司的财务造假事件进行了报道,5月19日周一市场对该负面信息作出了明显反应,异常报酬率为-3.4%。5月21日,由于案例公司又了《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证实了2006~2010年五年期间存在虚构利润的违规事实,并且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可以看出,该公告以后当日的异常报酬率再次下落到-3.73%,并于5月22日异常报酬率进一步下降。
六、违规原因分析
(一)监管力度不够
南纺股份公司连续五年虚构利润达数亿,证监会在2012年才介入对此展开调查,反映了监管的滞后性与不灵敏,并且各层级监管工作质量也因此受到质疑。监管方面的疏忽,使得公司有机可乘,虚假财务信息,欺骗广大投资者。同时使监管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严重质疑,投资者对市场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充满怀疑。
(二)违法成本过低
在此事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就是证监会处罚该公司人民币50万元。很多人认为较之于连续五年累计虚构利润高达人民币3.44亿元,50万元的罚款显得微不足道,并感叹违法成本之低。违法成本低会大大增加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的可能性。较之于虚构利润的金额,散布虚假财务信息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导致投资者付出的成本则更加难以衡量。
(三)企业内部控制缺失
无论是监管机构或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只是外部制约机制,而对于此事件,还是应该从企业内部找原因。企业内部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内部控制缺失,才会导致该种情况发生。企业内部监事会、独立董事形同虚设,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对管理层缺乏必要的监督与约束,管理层存在道德问题等,这些是导致南纺股份公司连续几年都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而没有得以制止的根本原因。
(四)管理层决策失误
(五)注册会计师审计失察
七、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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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4-5-17.
[8]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4-5-21.
一、经理人员薪酬设计的计算公式
经理人员薪酬设计的计算公式其实很简单,可以用如下等式进行表示:
薪酬=经理人员的“质”标准*经理人员的“量”标准(即有效工作量)
而所谓的经理人员的“质”标准,则是造成经理人员薪酬差距的主要因素。包括:
工作经验
学历水平
工作技能
专业知识
情商
沟通力
决策力
分析力
执行力
心理挫折承受力
其他
在上述十一个方面的要素中,除了工作经验、学历证书、专业知识这三项是可以进行直接考评和选择的之外,另外八项则是需要工作积累和工作实践才能体现出来。因此,薪酬体系充其量只能说是总体上的平衡,达不到个体的完全平衡,个体经理人的待遇总是围绕价值进行上下波动。
二、具体案例
上海某X公司是专业的服饰外贸公司,的品牌很多,都是些大牌,包括西装,衬衫(包括YONGER等),毛绒衫(比如鄂尔多斯、荣仕雅、米皇等),也兼营玩具,礼品。该公司在2006年的时候曾经发生过一起经理层集体大辞职的事件,起因是因为薪酬体系设计问题。
原来,X公司在2005年以前都是灵活经验,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待遇调整的,因此团队效率很高,成绩也好。在2005年夏季,公司老板被一些咨询公司说动,接受了咨询公司关于建立所谓“科学、规范、高效”的薪酬体系设计的建议。结果是,给咨询公司支付了近百万的费用,咨询公司根本没有深入调查,随便从网络上抄一些东西拼一下,给该X公司实施。该体系的特点是,薪酬实行级别制度,主管级统一一个等级,副经理级别统一一个待遇,经理级别统一一个待遇。
结果执行了三四个月,能干活的经理层基本全跑了,留下的基本都是混的职务和待遇相对过高的经理。看到大局不稳,X公司老板为了稳定队伍,挽留了辞职的经理们,叫停了该制度,并事后进行了总结。事后总结的时候,X公司老板找到笔者,让给分析分析,看看问题在那里。
笔者看了X公司的薪酬体系设计,发现皮毛的东西很齐,包括等级设计,级别设计,学历工资,经验工资,考勤计算,奖罚等等,似乎很高。但仔细研究发现,其在经理人员薪资设计的十一个要素中,仅仅涉及到前三个,后面八个都没有涉及,而后八个在数量上占到了73%,在考评作用的关键因素中则要起到80%的作用。这些因此不考虑,自然出事(参考:沈宗南、张京宏《人力资本》,上海世新,2006)。
X公司现行的薪酬体系很好,运营很正常。
委托人乔冬生,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杨荣宽,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东,董事长。
委托人童明友,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人崔国斌,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叶延滨诉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人乔冬生,被告委托人童明友、崔国斌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著作权侵权通知因其自身缺陷不具备法律效力,原告在通知书中表达的意思是“要求被告停止将原告的作品直接上载到被告自己的网站上”,实际上,被告从未将原告作品直接上载,也就无从停止;另外,搜索引擎的工具性、公共性决定了法律不应该对其提供的链接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支持其主张:1、门户服务合同;2、情况统计;
3、搜狐网站页面;4、网络时代页面;5、技术说明。
上的该作品。
另查:在“搜狐”网站上通过使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路上的感觉叶延滨”,用户不仅可在国际互联网上检索到位于其他网站上的原告的该作品,亦可检索到包含此关键词的其他网站上的网页,网页内容不仅限于原告的作品。原告认可该搜索引擎与被告的搜索引擎是同一技术。
被告提交的证据2、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用,双方提交的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用于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的勘验笔录、庭审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叶延滨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难点;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结算的难点
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结算是一件比较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仔细,即使在进行阶段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困难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好合同的细节,并且积极的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当的解决措施。
[1]杨业豪.浅议建设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15期
[2]罗文楚.浅谈工程造价及工程结算管理[A].湖北省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专委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资料汇编论文集[C].2004年
本文通过对一起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普通的经济纠纷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审理的过程进行评析,以期对存在同样情形的公司经营者,如何进行法律风险管理有更深入、更全面的认识。
案例描述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盛某、李某与当地人王某三人于2012年初出资700万元创办琪*针织有限公司,由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公司2012年2月起开始投产,接受福建厂家的订单,该公司除自己加工外,还与50多家个体加工户签订加工合同,将订单发给加工户加工,约定交货两个月后结算加工费。与福建厂家的结算只能由盛某办理,其他人办理不了。盛某从2012年2月至8月先后收取福建厂家结算的货款1766969元,盛某付给李某996325元,付给王某200000元。三人将收取的货款用于填补公司购买设备的欠款、装修款及发放员工工资。
公司与各加工户的合同结算日期在8月份后陆续到期,公司暂无力支付加工费。盛某与王某因管理发生纠纷,被股东王某纠集当地人员殴打,李某被加工户追债。盛某、李某于8月底离开公司,公安机关于2013年1月将呆在乡下的盛某、李某抓获,并认定50多户加工户被骗加工费1161629元。
检察院审查认定了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并认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将案件移送市检察院审查。案件到了市检察院后,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后,及时向市检察院提出当事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后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县检察院。
辩护律师在这个过程中了解到,该案最初是因为众多加工户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经县委开会决定由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主办检察官明确答复律师,案件必须。而三人中的王某是当地人,不知何原因,未被刑拘,甚至没有“另案处理”。
检察院于2013年8月中对盛某、李某提起公诉,认定两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一是认为三人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加工费后又不履行合同义务;二是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盛某、李某于8月中卷款逃匿。
县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
无罪要点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本案中公司经营虽有不规范的问题,却不能认定为犯罪:
一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问题。琪*针织有限公司在接受福建厂家的羊毛衫加工委托后,除自己加工一部分外,再委托厂外50多家个体加工客户进行加工。琪*针织有限公司承接福建委托合同在前,委托加工户在后,而且与福建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比较顺利,并不存在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问题。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不能确定他们有“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或是“通过委托加工户来骗取加工费”的主观意图。
二是琪*针织有限公司不存在收到加工费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琪*针织有限公司的全部加工费款是盛某同福建厂家结算,再由盛某付款给李某和王某。公司先后收取了福建厂家结算的1766969元,用于公司经营,并无个人侵吞的情况。
三是股东离开公司并非是卷款逃匿。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盛某因被当地人股东王某殴打,无奈离开工厂回到老家。即便如此,盛某还是出具委托书,让李某去福建结算其他货款。因为只有盛某能与福建厂家结算货款,如果想侵占货款,盛某完全可以自己结算货款后逃走。两被告人事后亦没有提取工厂货款逃跑的情况,公司与两被告人并不存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卷款逃匿的行为。
经验教训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有可能给公司、经营者带来灭顶之灾。尽管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2年又下发了《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但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现象却屡禁不绝。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近来有抬头趋势,2012年以来,本律师办理有三件合同诈骗罪案件,均是普通经济纠纷,幸好在侦查及审查阶段辩护成功,没有进入法院审理。
本案因履行合同引起的普通经济纠纷,由于当地维稳需要,由当地党政机关决定,公安机关强行当做刑事案件来侦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受到各方压力。本案律师介入后,虽然各被告人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遗憾的是,公司再也无法经营下去了,而公司欠下的加工费,也无法全部支付给加工户,且办案人员也因这起错案受到处分。这起公安机关违法插手普通经济纠纷的案件,导致了办案机关、公司、加工户三输的结局。
相对的,民事责任只是因为普通的违约行为,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行政责任也主要是针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相对较轻的违规行为设置的,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而最容易被公司经营者忽略的是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落后的法治环境、陈旧的法律观念,使得公司经营者欠缺法律意识;而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市场秩序不规范,又常常令企业经营者铤而走险,走向犯罪深渊;而更多的是因为企业家经营不规范,企业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技能方面的缺陷,导致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触犯刑律的风险。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企业经营者如果还停留在过去那种事后救火式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已跟不上时展的要求了。
在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运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一样,已经成为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2008年,在上述指引的驱动下,中国移动集团、国家电网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纷纷建立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全面管理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2012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正式公布《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为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提供了国家标准版通用指南。这一指南的公布进一步促进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全面推广。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日常经营管理中去。
更多的中小企业并没有意识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传统法律顾问业务的巨大区别,以至于没有意识到它的真正作用。传统的法律顾问是一种简单提供法律咨询及合规审查的外部式法律服务,这种服务模式远离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法对企业运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