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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人民法院案例选
给他人施加心理压力致使其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构成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周茂政、袁国凤诉周茂全、周山山等生命权案
案例要旨:人身自由权保护的范围除身体的自由权外,还包括精神的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侵犯精神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精神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号:(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3085号;(2013)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64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注解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其中,人身自由权即属上述民事权益的一种。
人身自由权即非具体的人格权,它所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身体的自由,这里应把它理解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身体的自由;二是意志的自由或叫意思的自由。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运动的自由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非法限制或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而意志的自由亦称为精神的自由权。精神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侵犯人身自由权在客观上表现为公民按照自己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和行动状态的改变,侵权行为作用于受害人,使受害人的行为、思维的自由状态受到了侵害。在具体案件中应表现为: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1.非法采取强制治疗手段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秦智亮诉穆素英等侵犯人身自由权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强制治疗,对他人的身体和精神产生影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人应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02)海民初字第1704号
2.超市员工检查消费者携带物品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张群诉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商品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的情况下,超市员工怀疑消费者盗窃其商品,将准备离开的消费者截回,并检查其享有完整物权的所携带物品,明显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属搜查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
案号:(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误把受害人当成精神病人并强行将其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构成非法侵害人身权——吴某诉仇某、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侵害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和医疗机构误把受害人当成精神病人并强行将其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属于非法侵害人身自由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但并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韩增光诉神木县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场工作人员二次检查消费者的购物小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权,但该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商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榆中法民二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5.医院保安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交涉和相应的限制行为,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行为——项苏农诉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人身自由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按照医院规定并从保护病人隐私方面考虑,身处院区的所有人员不得在院内进行拍照。医院保安拦住当事人让其删除照片的交涉行为在保安的职权范围内,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