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OFINSUR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LAW保险让每一步前行更有底气
保险法的修订。1995年6月30日设立;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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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OFINSURANCE01保险让每一步前行更有底气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立法目的解读:本条阐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1.“规范保险活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2.“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平、诚信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保险交易场合的具体体现;3.“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法制国家的必然形态;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强调商业保险的社会化功能;5.“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是保险立法的总目标。保险活动当事人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中有不同的指向。在订立和解除合同的场景下,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关系中,当事人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基本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二条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行为。因此,本条定义的是商业保险的概念而非保险的概念。商业保险的概念是一切商业保险活动的基石,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皆由此派生。保险的目的在于危险的集中和再分散,保险人基于收取保险费,承担特定人的危险,再将其承担的危险向不特定的其他投保人进行分散。商业保险是一种交易行为,本质在于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对价,换保险人的保险保障。保险的保障不是万能的和无限的,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范围。除非法律有专门规定,均以合同的约定为判断依据。保险消费者应当牢固树立合同意识,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赔偿处理”、“保险金给付”等条款,这是保险的保障功能所在。解读: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合法、守德、公益原则解读:本条规定了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合法,是一切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在民事活动的范畴内,所谓合法,不是指每一个活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而是指每一个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换言之,法无禁止即自由。社会公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积累起来的,形成广泛共识的行为规范。社会公共利益是代表多数社会成员的总体利益,该总体利益涵盖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道德与公益相辅相成,法是道理的提炼和升华,因此合法、守德、公益等三项原则水乳交融,共同构成保险活动的基本准则。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解读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一切交易之中,但是信息不对称对子保险交易造成的损害特别严重。在客观上,一方面,保险合同高度专业化,内容复杂精细,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另一方面,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危险水平并不知情。因此,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如何,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如何,均有赖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才可以使对方知晓。在保险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要求是保险人应当向相对人说明保险合同,尤其要明确说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相对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不得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囤保险相对人应当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在事故发生后尽力减少损失;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得伤害被保险人等。
扩展: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