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对于不宜强制执行的探望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2024-05-1-234-007/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淳安县人民法院/2023.08.14/(2023)浙0127执1408号/执行
【裁判要旨】1.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02.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近似商标的司法处置原则
2024-17-5-102-009/执行实施/恢复执行案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4.07.23/(2024)渝0110执恢160号/执行
【执行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执行法院应当对近似商标予以整体拍卖。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整体拍卖的近似商标涉及不同执行案件的,应当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原则上按照优先主义原则,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等向债权人分配拍卖款。但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按照参与分配制度执行。
第二部分执行审查类案件
二、执行异议案件(无)
三、执行复议案件
03.施某丽与天津某建筑公司等执行复议案——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2024-05-1-234-005/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05.10/(2023)津执复52号/执行
【裁判要旨】对于案外人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案件,该公司已就担保协议无效提出诉讼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该公司的股东又以个人名义,以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认定异议主体不适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