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很多当事人非常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举例来说,租客没有支付租金,房东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找租客主张过租金,那么租客在诉讼时就有权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审理后发现确实过了诉讼时效,就不会再支持房东的租金支付诉求。诉讼时效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规则,在诉讼中经常会被使用,而很多当事人在诉讼前根本不清楚该制度的存在。
一、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4月18日,A与B、C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将位于XXXXX25间房屋和8亩院子租赁给B、XX,租赁期限从2013年4月18日至2016年4月18日,租金共计65,000元,第一年支付15,000元,第二年支付20,000元,第三年支付30,000元,每年租金必须在当年4月18日支付,房屋用途为住宿、加工;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只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另查明,A无法提供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及规划许可证,且自认其于2019年7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1.A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3.请求支付房屋使用费、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法院观点
三、案例分析
四、律师建议
2、经通知后长期拖欠或拒付租金的,房东应及时与租客沟通基本情况,并及时形成双方确认的租金支付方案。如长期达不成解决方案,又未及时起诉的情况下,应及时通过正式的书面催告函、律师函等函件进行催收。
4、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目的在于及时终结民事活动中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故在当事人发生重大争议后,应尽快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救济等各种合法手段予以解决,以避免长期拖延导致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