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要符合健康告知,这个最基本的原则,我相信所有人都是没有异议的。
毕竟保险公司不是慈善机构,如果大家都不如实告知,带病投保,那么保险公司就离破产不远了,损害的是所有人的利益。
1)我买了什么保险,为什么补充告知?
2)香港保险拒赔案例分析,合理吗?
3)香港买保险,这是我的心里话!
一、我买了什么保险,为什么买?
2015年我自己买了一份香港的重疾险,当时不仅自己投保了,也和身边朋友一起买了,说一下当时我的决策依据:
1、保障足够:
这份香港重疾险保障是足够的,也是当年的明星产品,符合我对重疾险的最基本要求。
2、保费便宜
当时人民币和港币的汇率应该是8折左右,因为香港保单是美元计价,所以能有一个打折的感觉。那时候国内最火的重疾险是华夏常青树2015,对比过后我还是选择香港保险,打折和美元保值回想起来是一个促进因素。
3、重疾险存在分红
国内的重疾险由于监管的原因,是不能存在分红的,但是香港重疾险可以,虽然分红是不保证的,计划书上面的数字可以理解为数字游戏,但是基于我对市场的判断和过往保险公司业绩的考量,觉得有分红还是有优势的。
4、其他因素
更重要的是,我需要深入的解香港保险。
从2014年起,香港保险就火得不行,深圳这边有人出于食品安全的考虑,给孩子买个酱油都要跑去香港,作为生活在深圳这个可以半小时直达香港的城市,我不得不考虑一下香港保险。
当时我不知道香港保险能火多久,也不知道香港保险的商业逻辑是怎样,所以我需要通过自己的尝试,亲自跳下水体验一下,才能得到香港保险的最直接的感受,这在我们投保过程中也是很大的促进因素。
所以在2015年,我通过一位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购买了一份香港重疾险,在2015年之前我没有过住院经历,每年除了感冒发烧也没其他的问题,所以健康告知中除了告知了自己的吸烟经历,没有其他多余内容。
二、为何补充告知,担心什么?
那为什么要补充告知呢?主要是陆续从各个渠道了解到香港保险的拒赔案例,让我对自己的保险产生了很多的担忧。
整个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13年8月,次子(被保人)出生;
2014年1月,次子首次住院5天,父亲(投保人)正在监狱服刑;
主要诊断: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其他诊断:幼儿急症、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轻度贫血
2015年2月,父亲出狱,首次见到次子;
2015年9月,父亲为次子投保2份保单:主险为“隽升终身储蓄型寿险(分红型)”,附加险为“子女住院护惠+智安心+终身保医疗+子女意外护惠”,以及“危疾终身保”。
2016年12月-2017年9月,次子经历了第2、3、4、5、6次住院,医疗险全部理赔成功。
2017年9月,次子第7次住院,被深圳儿童医院初步确诊为白血病。
2017年10月,父亲带次子到广州南方医院治疗,再次确诊为白血病。
2017年11月,父亲申请医疗险理赔和重疾险理赔,结果被拒,同时保险公司解除保单!主要原因是首次住院未如实申报。
2014年,作为投保人的爸爸正在坐牢,孩子当时只是因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这种孩子感冒发烧住院太常见了,并且在16年-17年宝宝经历了多次住院经历,医疗险都理赔成功了,但是最后申请重疾险被拒赔。
其实对于这样的结论,我并不感到意外,因为在2016年到2017年,我陆续接到了一些案例,都是由于健康告知存在一定瑕疵,而被香港保险公司拒赔的。
以深蓝君对于保险的理解,其实健康告知无外乎存在两种:
有限告知:也就是询问告知,问什么回答什么,不问就不说;
无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将已知和应知的所有情况尽量告知保险人,不得保留。
《保险法》第十六条对此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而个人理解香港保险更加接近无限告知,我们看一下:
投保人必须在此投保书上填报一切有关事项,否则所出保单将无效;
投保人是否曾患有过任何疾病、手术、诊断结果及其它治疗,如有请全部告之。
所以这就给保险公司充分的话语权,因为依据最高诚信原则,不管主观还是粗心大意导致告知存在瑕疵,那么不论过了多久,保险公司一旦发现就有可能存在拒赔。
上面的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孩子住院是因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这是非常常见的儿童疾病,爸爸当时还在坐牢,很可能不清楚这个情况。
并且后续几次住院医疗险都理赔成功,那么我们可以推断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理赔做了调查,已经知道了之前的住院情况,但是现在却以第一次住院未如实告知为由而拒赔,这种情况如果放到内地我敢说几乎是不太可能出现的,保险的温度如何体现?投保人的利益谁来维护呢?
回到我自身的例子,虽然2015年投保后,在2017年底,虽然已经过了两年,但是仍然为了保险起见,和当时一起投保的朋友一起做了补充告知,目前还在等待核保结论。
我补充告知了什么呢?7年前的门诊检查(膝关节半月板不适),脂肪瘤,以及我不太确定我投保时是否有甲状腺结节,因为当时体检报告根本找不到了。
三、关于香港保险,有什么建议?
说了这么多,深蓝君就是想建议大家,如果投保了香港保险,那么一定要认真的审视一下自己的保单,是否有健康告知瑕疵的地方,不论是否过了两年,保险公司都存在拒赔的可能。
对于内地的消费者,下面这些情况可能并不陌生:
知识有限:很多人医学知识有限,并不能很好地理解保险健康问卷的内容;
粗心大意:一些疾病医生已经告知没问题,比如乙肝病毒携带、结节等,自己也会比较粗心大意,在投保的时候会忘记告知;
医保卡外借:很多人的医保卡存在外借情况,所以到底是别人的就诊记录,还是自己的就诊记录很难说清;
销售人员不专业:一些销售人员对健康告知不重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只要没有住过院,健康告知都填否的情况。
综合上面的因素,所以国内在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新增了不可抗辩条款,就是为了限制保险公司的权力,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保险法》16条“不可抗辩条款”内容: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点击查看分析)对我们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条款,避免由于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一些事项未如实告知,只要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将来不得以此为拒赔理由。
而且我们可以通过案例看到,很多法院的判决的价值观都是尽量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这业符合目前保险行业的当下情况。
反观香港,不可抗辩条款跟内地的有很大差异与不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一些调整,比如有的产品的不可抗辩仅适用于附加险,而主险是不适用的。
而且负责处理申诉的机构,香港保险索赔局仅成立于1990年,经费由各会员保险公司出,更多的是按照行业自律来维持秩序。
在上述拒赔拉横幅的案件中,客户申诉2次,理财顾问申诉3次,保险公司维持原判。随后客户尝试向香港保险投诉索偿局投诉,被告知理赔金额超过100万港币,不被受理。
在这种情况下,深蓝君建议大家,如果投保了香港保险,需要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健康告知,是否存遗漏的情况,如果存在医保卡外借、结节、乙肝病毒携带、胃炎等等,无论过了多久,请务必补充告知,以免给自己带来没必要的风险。
如果存在较大的瑕疵,我担心会存在上文中拒赔的事件发生,而这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四、我的一点心里话:
虽然走在香港街头感觉跟内地其他城市没什么不同,但无论从经济结构还是政治制度,香港和内地都有极大的不同,
随便举几个例子。
法律差异:香港是英美法系,内地是大陆法系,我们所有对于法律的常识和想象,可能在香港都是不适用的,比如法官头上的白色发套,和动辄上千港币按小时计价的律师费用;
医疗差异:香港医生年收入过百万是很容易的,私立诊所非常多,而国内医保制度和医疗体系,更好地满足了普通百姓的就医需求;
金融差异:香港是资本主义社会,港币是和美元挂钩的,企业财团能量极大,金融监管和内地存在根本的不同。
上面铺垫了这么多,深蓝君想说的是,保险是一项融合了法律、医学的金融产品,和去香港买手机、尿不湿有着本质的区别。
选择了香港保险,就只是处于另外一个法律环境下,签订了一份金融产品合同,如果发生了问题,那么维权成本极高。
律师都是按照小时来收费的,每小时几千港元也很正常,如果旷日持久的官司,可能持续几周或者几月也是很正常的。
我身边很多朋友都买了香港保险,在了解香港保险的利弊后,我相信大家都能做到符合自己的选择。
五、写在最后:
今天深蓝君就通过自己经历,谈了一些我对香港保险的认识,作为一个生活在深圳,投保过香港保险产品的人,我觉得我的建议是实用的、靠谱的,希望你能感受到。
另外可能大家会好奇我都买了什么产品,这里要跟大家说一下,我买的产品太多了。
因为我要深刻了解保险行业,所以各种类型的保险都买了很多,几年间持续购买的,早已经不是最新产品,就算列举出来,也并不具备参考意义。
希望大家能感受到我的好意,我始终觉得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要深刻了解一件事,一定要深度参与进去,因为只有亲身经历才知道是否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