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1月,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行政检察监督办案要深入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推动办案模式从“个案为主、数量驱动”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转变,通过数据分析、数据碰撞、数据挖掘发现治理漏洞或者监督线索,依法能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帮助广大行政检察人员更好理解、掌握、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办案方法,现发布7件大数据赋能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供各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参考借鉴。

案例一: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未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大数据检索类案监督督促履行监管职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个案为基础,通过大数据检索、数字建模比对,梳理同类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实现数据共享互通,合力优化营商环境。

【线索发现】

【数据赋能】

【类案监督】

某县检察院立足于个案情况,调取本院刑事案件信息,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信息4万余条。从中筛选涉嫌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人员信息3500余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截至2022年3月29日的全县市场主体名单7万余条。将判处刑罚人员信息、市场主体名单进行数据比对,初步筛查出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线索13人(含一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重复数据)。经进一步核实,其中7人存在违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市场秩序和安全。

案例二:黑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自然资源部门规范土地执法检察监督案

土地执法行政处罚消除违法状态大数据检索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办理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对于法院作出的终结执行裁定,应当重点审查终结执行原因,并同步开展“穿透式”监督。从中发现行政处罚存在违法情形后,运用大数据查询发现同类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同类违法问题,开展类案监督。

2022年3月,某县检察院按照某市检察院部署,深入推进“土地领域行政检察监督促进土地领域规范执法”专项活动。经全面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土地执法领域行政裁判和执行文书,发现某执行裁定书责令某村委会履行罚款13460.8元。该执行裁定书同时载明,因暂未发现该村委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县自然资源局与该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长期履行。县检察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规定,土地违法的法律责任不存在单独处以罚款的情形,故执行裁定所涉行政处罚决定可能违法。本案行政处罚金额不高,处罚对象为村委会,但未实际执行,亦不符合常理。遂以执行裁定书上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为关键字,在县政府网站上的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执行裁定所涉行政处罚决定,发现该处罚决定遗漏了“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事项。县检察院研判后认为,该类行政处罚中遗漏处罚事项的情形可能普遍存在,有必要进行大数据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开展类案监督。

(二)数据分析步骤第一步:以“非法占地”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全面搜索辖区涉土地执法领域的裁判和执行文书,其中执行文书包括准予强制执行、中止执行、恢复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等;第二步:筛选出被执行人为村委会、因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终结的案件;第三步:反向查询执行依据。通过执行裁定上载明的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在县政府网站上查询到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所涉行政处罚决定。查明存在遗漏处罚事项的相同违法行为,开展类案监督。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权限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大数据检索行政非诉执行裁定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与法律规定进行对照,对同类问题进行监督。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章规定,土地执法领域行政处罚必然包含消除违法状态的罚项。因此,单独处以罚款或者单独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决定遗漏处罚事项;二是对于行政法律、法规规定多种处罚和处罚的幅度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遗漏应当处罚的事项。

案例三:北京市某区检察院督促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范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检察监督案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大数据检索类案监督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穿透式”监督

检察机关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充分运用“数字赋能+智慧检索”等科技手段,精准高效发现案件线索,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实现行政检察主动监督、类案监督、精准监督的良好成效。

2020年10月,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通过北京审判信息网筛选出区法院近5年申请执行人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600余份,并将电子卷宗数据导入“检察监督线索”平台。再以《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10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发出、5个工作日内补缴等数据要素,通过“线索检索”应用程序进行数据比对、碰撞,分析出异常数据案件68件,提高了案件线索发现效率。通过调阅显示异常的行政非诉执行案卷和行政执法卷宗、向行政机关了解行政非诉案件执行情况、检答网专家咨询及案件研讨等方式,针对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中的普遍问题,通过向区社保中心制发一份检察建议开展类案监督。

(三)数据分析关键点类案数据的主要关键词:一是5年内申请执行人为“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二是《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达日期;三是《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发出日期及限定的补缴日期。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应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加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注重程序违法监督与实体违法监督并重。对于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没有错误,但区社保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作出及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过程中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第五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问题,区检察院通过“检察监督线索”平台实现数据碰撞比对,并“以个案办理带动类案监督”的办案思路,向区社保中心提出类案检察建议。区社保中心回函采纳检察建议,积极开展整改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核缴催缴程序,依法维护参保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广东省某市某区检察院督促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检察监督案

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类案监督大数据检索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醉驾型危险驾驶个案存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程序不畅的问题,行政检察部门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刑事案件数据与行政机关执法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发现交通管理部门未及时吊销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驾驶证的问题,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在此基础上,创建并探索运用“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推进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某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领域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情况行政检察监督专项工作,确定某区检察院为先行先试单位。2022年年初,某区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以下简称“交警队”)侦办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存在对部分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吊销驾驶证的情形。通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近两年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案件列表导出给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通过与其行政执法平台数据进行一一碰撞比对,最终反馈给检察机关驾驶证吊销情况排查数据,行政检察部门据此开展监督。

经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发现在2020年2月至2022年2月期间,由交警队侦办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401件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的362件,因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37件,1件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1件由移送单位撤回。上述案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人员中,有4名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至今仍没有被依法吊销驾驶证,2名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在其有罪判决生效后分别经过242日、160日后才被吊销驾驶证。

以某区检察院开展的监督工作为基础,某市检察院通过对本市交通安全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综合研判推断,此类案件绝非个别现象,应该还会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监督。因此,某市检察院在全市检察机关推进开展交通安全领域行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通过创建探索运用“基于刑事诉讼大数据的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筛查模型”,对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搜集、排查线索,针对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立案53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

某市检察院借助本次监督契机,在全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处罚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专项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等,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的”情形,依法开展检察监督。

案例五:北京市某区检察院督促某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规范执法程序检察监督案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大数据检索搭建线索平台

检察机关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送达、催告、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问题,通过大数据检索,梳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法院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同类问题,应通过类案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以办理类案为契机,推动行政非诉执行信息与行政检察监督实现数据共享,打破执法与监督之间的数据壁垒。

案例六: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交通管理部门履行违法超限超载行政处罚职责检察监督案

超限超载行政处罚类案监督大数据检索专项整治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机关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监管不到位,运用大数据检索,全面排查执法中的违法情况,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同时强化源头整治,形成专题分析报告,推动政府开展专项整治,堵塞监管漏洞,维护交通运输安全。

浙江省某县检察院在办理陈某交通肇事案中发现,涉案货运车辆肇事前在同一年度内因超载被县交警大队作出过二次行政处罚,因车货总质量超限被县交通运输局作出过二次行政处罚,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交警大队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对运输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源头企业落实“一超四罚”监督治理措施,对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县交通运输局与交警大队在“治超”管理中还存在着信息不共享、不衔接、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行政执法时对当次违法行为都作出相应处罚,但对一年内多次违法行为却未依法进一步处罚,造成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数据显示,类似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不加以及时纠正,执法监管漏洞将持续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有必要进行类案监督。

(一)数据收集从以下不同途径收集数据:1.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违法超限运输公司、车辆及驾驶人信息);2.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3.某县行政服务中心(运输公司车辆登记信息、《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

某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碰撞,筛选涉超限超载行政处罚数据4000余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数据598辆,货物运输企业数据242家,并在浙江省检察院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建模,通过模型构建进行不同场景下的数据碰撞分析,发现一批行政违法线索。共筛查出触发吊销营运证条款的货车20辆、触发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条款的驾驶人23名、触发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条款的企业12家,均未受到相应处罚,仍在从事货物运输工作。通过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促进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某县检察院在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深入分析“治超”监管中存在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导致执法标准不统一、处罚信息不对称导致执法合力未形成、法律适用不充分导致执法处罚浅表化、部门联动不通畅导致源头监管难到位、市场竞争压力大导致严格执法有顾虑等五个问题,以促进严格执法、消除信息隔绝、助力业态健康、保障生产安全、形成治理体系五项策略强化能动检察,形成书面工作专报报县政府。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全县“治超”专项整治会议,推动县域范围内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

案例七:浙江省某县检察院督促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法恢复执行检察监督案

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大数据检索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开展类案监督,通过数据组合、碰撞,精准挖掘出一批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及时恢复执行的案件,通过制发类案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及时恢复执行,推动行政处罚执行到位,消除执行工作盲点。

2019年某县检察院在办理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中发现,在被执行人的公司对公银行账户上有大量流水、余额且公司正常纳税、经营的情况下,县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多年来仍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资金充沛的情况下也未及时恢复执行,致使行政罚款迟迟未得到执行。经综合研判推断,此类案件绝非个别现象,应该还会存在一批同类案件,有必要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专项监督。

(二)数据分析步骤第一步:调取近10年来县法院未执行到位的被执行人,筛选出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名单;第二步:调取名单上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流水记录及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调取工商登记信息;第三步:通过分析资金流水、名下房产和车辆信息,研判被执行人有无履行罚款能力;第四步:调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履行裁定义务能力的被执行人涉案准予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材料;第五步:综合财产和案件材料分析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裁定有无存在违法情形;第六步:对不存在违法情形且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建议县法院恢复执行。

某县检察院最终审查发现,该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存在三类违法情形:一是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法院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5年内,被执行人有了可供执行财产,但法院未恢复执行程序;三是被执行人为个体工商户,无对公账号和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未将该字号所有人纳为被执行人,便以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联合县法院开展专项行动某县检察院借助本次监督契机,与县法院联合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未执结案件集中清查工作专项行动,县法院梳理出2010年1月1日之后辖区内已经判决生效但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行政案件,针对明显具有履行能力的,县法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三)建立执行监督机制以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为契机,某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签发《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法院、检察院建立健全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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