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当日,丁律师与受援人及其妻子进行了会见,详细询问了受援人病发以及保险理赔被拒的全部过程,并得知于某脖子后面的痦子从小就有,没有任何不适感,更没料到痦子会变成癌症。承办律师认为:
(一)从事实方面看,很多人身上都会长痦子、痣子等,甚至终身都有这些异物,但是对人体并没有什么影响,普通人通常不会联想到这些异物会发展成癌,而且异物并不必然会发展成癌症。受援人作为普通公民,并非熟知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其对痦子或者痣子的理解也仅限于普通大众的理解,不可能会想象到变成癌症。
(三)受援人首次到医院就诊时,医院也只是初步诊断为粉瘤,书面诊断为不排除黑色素瘤,也就是说受援人首次确诊时连专业的医生也没有立刻判断出是癌症,作为没有专业医学知识的受援人更无从判断出自小就有的痦子会癌变。
确定办案思路后,丁律师立即为受援人拟写诉状并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系统进行了立案。2021年10月27日,本案在胶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时,保险公司指出,受援人投保前存在背部不明原因肿物50余年,在投保时回答“你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癌症、白血病、淋巴瘤、不明性质的肿瘤/包块/结节或肿物、艾滋病或HIV阳性?是否接受过器官移植?”问题时,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回复皆为否,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投保前身体健康状况的义务,该内容若如实告知,足以影响公司作出是否承保及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因此,保险公司以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符合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受援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五份证据。
证据一:保险合同一份,证明受援人与保险公司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生效日2019年10月6日,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10万元。
证据三:某医院住院病例一份,证明受援人因皮肤恶性黑色素瘤、转移性癌住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四:某医院住院病例,证明受援人因肺转移瘤、恶性黑色素瘤住院治疗的事实。
证据五:理赔决定通知书,证明保险公司作出解除合同,不给付保险金的理赔结论。保险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受援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签收回执,证明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进行的问询,受援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受援人已经阅读并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并知晓本人的权利义务。
针对保险公司的意见,承办律师提出:保险合同为制式合同,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处于优势地位,受援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办理,并且受援人身上长的痦子很多人身上都长,甚至很多人终身都会有这些异物,且对人的身体并没有什么影响,普通人不会联想到这些异物会发展成癌。受援人作为普通公民,自小身体健康,且并非熟知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士,其对痦子或者痣子的理解,也只能仅限于普通大众的理解,不可能会想象到变成癌症。受援人在去医院初次就诊时,连医生也是当成普通脂肪瘤进行治疗的,后来经过确认才发现是癌症,因此受援人不存在不履行告知的情形,保险公司拒赔没有任何依据,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法庭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