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投保人黄女士为其本人投保我司国寿康恒重大疾病保险50万元,投保年龄34岁,如实告知健康情况,核保同意加费承保。
2007年初,被保险人无意发现右甲状腺结节,大小约15*12mm,当时未予重视,肿块无伴随症状。8月份在上海瑞金医院门诊查B超示右侧甲状腺低回声,右侧颈部淋巴结肿大,CT示右侧甲状腺冷结节。入院行甲状腺切除术,术后病理:甲状腺乳头状癌并淋巴转移。经委托上海分公司调查,情况属实。根据条款规定,我司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2014年7月,北京客户某女士确诊乳腺癌。该客户曾于2009年7月投保《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888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万元,于2011年2月投保《阳光人寿附加真心120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10万元、投保《阳光人寿附加金色阳光住院津贴医疗保险》100.00元。该案件合计给付保险金30.1万元(含1000元住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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