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公司实践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实践目的和要求:2xxx年暑假期间,本学院要求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活动的目的:是让大学生有一个了解社会的学习机会,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并能够观察经济活动、识别和分析社会经济问题,借以实际地运用学过的专业知识,也希望能带来一些启示,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
基本要求是深入到社会经济单位的内部;再是参与性,必须亲自参加调查研究。
这是我第一次到保险公司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更多的是向前辈学习和自我努力。我国的保险事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保险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保险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加强。在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保健会的监督指导下,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得到了很大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是与党的保险政策分不开的,是与全国保险人的辛勤工作分不开的,我在公司里能够深深的体会到了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须性。业务人员忘我的工作精神和精湛的业务水平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开始去的时候,因为没有参加上岗的业务培训,就先被分在后勤营销科,主要负责公司业务所需单据表格、各个科室的正常材料供给,次工作随说简单,但又重要,因为每天各科室的材料和工作能否正常工作,最先是由才开始的。具备负责认真的态度和良好的保险知识,提供有误的单据,是违规行为,重则是无法律保护的白纸,所以齐全、正确的单据证明和核实,成为我们科室的重中之重。还需要有执著的敬业精神,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刻苦钻研的学习精神。
在实践调查中由于工作需要,我要在许多个部门中进出,不仅仅在工作上能帮上忙,也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知识,大家都很喜欢帮助新人,不懂的地方指导新人成了公司的不成文的规定,所以新来的员工能很快的适应岗位,在这过程中我对保险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深深的感到保险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性,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来讲,保险业既是一个新兴产业,也是新世纪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对于我们普通百姓来说,必须加强保险意识,真正的理解“人民保险,利国利民”的含义。
对于中国保险公司市场营销的现状,有几点看法和体会:
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企业大多数还处在一种推销或者说推销
营销转变的阶段,营销观念还处于萌芽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来研究保险营销及创新则应首先了解保险市场的营销现状。
近年来,新险种开发较多,但仍不能适应保险市场需求。为在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保险公司不断开发新险种,尤其是寿险险种。但从市场需求来看,保险产品的创新思路狭窄,形式单一。比如在抵消通货膨胀因素的保单设计方面,难以适应保险市场的需求。与险种单一的状况相吻合,保险产品的同构现象十分严重。据有关资料分析,我国各保险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这样一种状况不仅使各保险公司在一种低水平上重复“建设”,无法构造自身的优势,而且导致过度竞争,造成社会生产力和资源的浪费。
要有层次的理解保险营销概念,其与保险市场有关的人类活动,现阶段我国的保险市场处于较高的垄断地位,新的营销观念尚处于萌芽状态,保险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极不适应保险消费市场需求,必须寻求创新。要求:
(1)注重经营关系,留住顾客;
(2)突出营销中的文化含量和品位,建立企业文化和塑立美丽的形象。
保险并非等于保险推销。保险营销的重点在于投保人的需要,是围绕满足投保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整体营销,即从搜寻保险市场上的需求一直到完成险种设计以及对投保人投保后的服务等一整套营销活动。而保险推销的重点则在于保险产品本身,主要是为了销售保险产品而进行的活动。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不仅仅包含保险推销,而且还包括保险市场预测、设计新险种、协调保险企业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以及经营活动的目标,促进保险企业在竞争中取胜等内容;保险营销还是一种注重长远利益的保险企业活动,也就是在注重促销的同时还注重树立保险企业的形象,为保险企业的发展作出预测与决策,而保险推销则侧重于短期利益,是一种为获得眼前的销售利润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虽然保险营销和保险推销都以盈利为目的,但保险营销是通过投保人的满意而获得利润,而保险推销则是通过直接的销售来获得利润,所以,从营业员的角度来看,营业员要与顾客很好地沟通以保持密切的联系,淡化卖保单的商业行为,强化作客户永远朋友的服务行为。从保险企业的角度来看,保险营销要求保险企业建立一套远比保单推销复杂的营销系统,来完成包括调查分析、实际营销、售后服务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对于保险营销人员,保险企业应建立企业文化来管理。人是有多方面、多层次需求的。当现代的科学技术创造了很高的生活标准,充分满足了人们生活需要和安全需要后,人们在追求自尊、交际、自我成就等更高层次需要时,报酬、允诺、刺激、威胁和其他强制手段就不会太起作用。而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把人的精神属性和价值追求提到首位的管理方法,正好恰恰满足了这一需求。就保险而言,它通过仪式、典礼、文化沙龙等一系列形式,把保险企业价值观念变成所在企业员工共有的价值观念,通过共有价值观念进行内在控制,使本企业成员以这种共有价值观念为准则来自觉监督和调整自己的日常行为,借以增强保险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齐心协力实现保险企业的目标。
实习表现与效果
在学校与社会这个承前启后的实习环节,我们对自己、对工作有了更具体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价。本次暑期实践的原则上以就业实习为主,企业总体水平也比较高。收获主要体现在两点:
2、活动方式。单位指定指导人员师傅带徒弟式的带学生,指导学生的日常工作。学生在实习单位,以双重身份完成了学习与工作两重任务。同单位员工一样上下班,完成单位工作;又以学生身份虚心学习,努力汲取实践知识。认真的工作态度、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勤奋好学的精神受到了实习单
位及其指导人员的一致好评。
实践体会
暑假的日子里,在人寿保险公司的企业文化氛围中,我接受了锻炼,获得了能力提高和思想的进步。对于这次暑期实践活动的经历,以后无论从事保险这一行业还是其他行业,都会有很大的帮助。如果以后我选择了保险这一行业,我将努力工作,做一个优秀的保险人。
1、培养从事经纪中介工作的业务能力。了解并熟悉保险人的日常业务和工作流程,学会进行工作。
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去解决经纪中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3、虚心学习,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在实习中拜广大工作人员为师,虚心学习他们的好品质、好作风和好的工作方式,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把自己培养成为合格的经济工作者。
进入大学后,总是想了解社会,加入社会,于是大家纷纷跃跃欲试。运气很好的我在今年的暑假,很荣幸的进入了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社会实践学习,希望通过实习来对自己的理论知识进行补充,虽然在课堂上我们是以制造企业为例来进行学习的,在保险公司学习与理论学习隔了很多,但是能够接触更多不同的东西也是一种全新的经验。
实习的第一天起了个早床,兴致勃勃的走到公司.初到的第一天觉得什么都很新鲜,接到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誊写银行与企业的对帐单,这是在实训中没有接触到的,在<<会计学原理>>中我们只是有了初步的了解,在<<中级财务会计>>中有提到并编制过表格.拿到的对帐单是一份尚未制成正式表格的草表.虽然只是需要誊写,可是做为一名会计人员必须从谨慎性的原则出发,所以为了避免出错我将数据重新核算了一遍.在核算期间我发现有一个账户在最后发现竟然无法平衡,我计算了三四遍不管怎么样算总是隔了几万,几万可不是个小数目,经过反复的查证才知道我将一笔业务登错了,实训的第一天就犯这样的错误,哎做会计还真是不能马虎啊。就这样,第一天就在我不停的演算下过去了。
实习的第二天,有了前一天的教训和经验要谨慎多了可是似乎还是不够.因为今天我接触到的是在书本上并未提及到的电子做账,开始觉得很棘手,密密麻麻的代码搞得我头昏眼花的,但后来在不断的练习中竟然也会了。从而我知道了在课本上我们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只是为我们的实际执业注明框架、指明方向、提供相应的方法论,而真正的执业技巧是要我们从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汲取的。而针对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特殊的问题,我们不能拘泥于课本,不可纯粹地“以本为本”,而应在遵从《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地加以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在此次实践中深刻地体会到了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与便捷性。
一、实习目的
2、使自己了解到自己与真正职业人之间的差距,为以后步入社会做准备。
3、希望这借此实习为我完成毕业设计跟实习报告起到作用,
二、企业介绍
三、实习的主要过程
刚来到这个公司,发现这个公司是一个年轻的公司,里面的员工也大部分是年轻人,在跟大家做了一个简短的介绍后,发现大家都很亲切,没有什么拘束感。而且作为这个公司的创始人,经理也是一位很年轻的80后,也没有领导的架子,平时也说叫哥哥就行。之后经理告诉我,平时的工作主要是联系一下客户并与客户进行沟通并解答客户的疑惑,经理跟我说好好干,没问题的。之后在了解了公司的一些规章流程之后,就看别人的具体操作,尽可能的掌握所要用到的技能。第一天过得挺快,尽管没做太多的事情但过的特别挺充实,毕竟这是第一次真正的踏入职场,今天要好好休息,因为明天要开始真正的职场培训。
四、实习收获: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直接参与企业的运作过程,将学到的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通过实践,同时进一步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与实践知识都有所提高,圆满地完成了本科教学的实践任务;二是提高了实际工作能力,为就业和将来的工作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为自己以后的工作提供了借鉴的经历;三是使自己进一步了解了社会,为自己将来踏入社会提供了经验。
大学真是一个村街而美好的地方。学校与职场、学习与工作、学生与员工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角色的转化过程中,人们的观点、行为方式、心理等方面都要做适当的调整。所以,我们不应该老抱怨公司企业不愿招聘应届毕业生,有时候我们也得找找自己身上的问题,而实习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一个机会,让大家接触到真实的职场,真实的社会。有了实习的经验,以后毕业工作时就能更快、更好地融入到新的环境,完成学生向职场人士的转变。
五、实结
第一,报告是冀北公司深化全面社会责任的又一次成功尝试。去年我曾参加冀北公司服务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白皮书,见证了冀北公司主动对接河北省和冀北五市政府的发展规划,主动对接社会民生的郑重承诺。暑往寒来,冀北公司执著前行,一项项承诺逐步变成了现实。
第二,报告内容具有较好的实质性,体现了鲜明的冀北特色。在国家电网公司全面社会责任理念指导下,报告创新地提出了以“两个价值”,“两个先进”,“两个定位”,“两项活动”为核心内容的冀北公司社会责任实践模型,全面社会责任推进实践路径明确,特色鲜明。
报告中冀北公司以“社企和谐兴冀”、“社区光明同行”两项活动为载体,全面对接“经济强省、和谐河北”发展目标的各项工作,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职责定位。报告对公司“追求员工工作价值最大化,把员工的工作成果转化为业绩、转变成价值,形成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的良性互动”的突出阐述,较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报告以实践模型社会责任理念为统领,使得整份报告内容全面,又浑然一体,彰显出鲜明的冀北公司特色。
车主索赔25万余元专业人士分析在申领车牌“真空期”保险启动3环节
一辆奔驰新车在办理牌照期间发生了事故,结果保险公司拒赔高额的修理费。车主不满保险公司的行为而提起诉讼,东城法院近日受理了此案。
2004年2月5日,北京知识安全工程中心购买S280型奔驰轿车一辆,并在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金额为90万元。合同约定该车的号牌正在办理之中。
2004年6月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保险公司要求车主将该车送往指定修理厂拆解定损,后保险公司以车主提供的临时号牌系伪造、出险时没有行驶证及号牌为由拒绝赔付。
车主表示该车的临时号牌是购买车辆时经销商提供的,自己并不知真假,且保险合同已约定投保车辆号牌待领,所以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修理费25万余元。目前,双方当事人已经向法庭提出对牌照的真伪进行鉴定。
今日连线
环节一:
出事故时保险是否启动?
环节二:
客户不能倒签单
环节三:
车主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免责
【关键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IAIS衍生工具监管准则关于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规定
1998年10月,保监会国际组织下属的技术委员会衍生工具分委员会了《衍生工具监管准则》(SupervisoryStandardonDerivatives:ReportfromtheDerivativesSub-CommitteeoftheIAISTechnicalCommittee)。该准则就从事衍生工具交易的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以及报告框架作出了规定。在该准则中,IAIS鼓励其成员在考虑各自所监管的保险公司所从事的衍生工具的规模、范围和复杂性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有效的控制和报告机制。尽管该准则旨在为保险监管部门如何评估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风险控制提供指南,也就是着眼于外部监管,但其对于从事衍生工具交易的保险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同样具有借鉴意义。①
(一)衍生工具的风险
该准则指出,衍生产品具有固有风险,这些固有风险应当被恰当地管理。与传统的交易活动一样,保险公司必须应对衍生工具交易的信用、市场、流动性、现金流量、操作和法律风险。上述风险的性质和程度取决于衍生工具是如何被使用的(Para.5)。
(二)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实践
该准则指出,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实践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书面政策与程序
该准则指出,良好的衍生工具风险管理过程的首要要素是以下书面政策与程序:(1)关于管理风险的责任关系的清晰描述;(2)建立恰当的风险度量系统;(3)制定恰当的、结构化的风险承担限额;(4)关于完整而及时的风险监控与报告的规定;(5)建立有效的独立内部控制;(6)使所有从事衍生工具交易的员工均知晓上述政策和程序。
由于衍生工具交易是保险公司整体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考虑必须要放在保险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之内加以统筹考虑,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总体风险敞口处于其风险偏好以内。因此,该准则强调,衍生工具交易的风险管理过程应当尽最大可能与保险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框架融为一体。
2.董事会
作为企业决策控制的顶端,董事会在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角色主要是监督管理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COSO,2004;刘笑霞和李明辉,2007)。该准则规定,从事衍生业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在衍生工具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制定有关的政策与指南
董事会应当制定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战略,包括运用衍生工具的目标。董事会应当制定并批准关于衍生工具的运用恰当的政策,这一政策应当与保险公司的目标、战略和总体风险偏好相一致。该政策应当包含受托责任部门的责任关系和受托责任的框架。这样的政策应当与所有从事衍生工具的员工沟通。IAIS强调,保险公司的总体资产/负债管理战略应当考虑衍生工具敞口。尤其是,衍生工具敞口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敞口不应当产生与公司的投资战略不一致的净敞口。
董事会应当批准成文的、关于所运用的衍生工具的种类、目的和运用条件以及可接纳的对手的指南。并且,董事会应当确保经批准的政策和程序在着手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之前就已经生效。
(2)决定是否从事某种衍生工具交易
董事会应当考虑公司涉足不同种类的衍生工具是否适当。例如,存在以下情形时就应当取消或者限制运用某些种类的衍生工具:潜在的敞口不能被可靠地计量;由于市场缺乏流动性,要想终止一项衍生工具十分困难;由于是场外交易,衍生工具无法随时出售;无法独立地对定价进行验证;对手不值得信赖。
(3)制定风险敞口限额
董事会应当在考虑衍生工具的使用目的以及其所导致的信用、市场、流动性、现金流量、操作和法律风险的基础上对衍生工具制定风险敞口限额。尤其对场外交易而言,对任何一个交易对手都应当有一个定量化的限额。
IAIS强调,衍生工具的敞口限额应当纳入到保险公司根据投资战略所制定的整体限额当中。风险敞口应当根据公司的总体资产负债表头寸来计算。例如,在计算信用风险时,董事会应当考虑所有累计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无论这些风险是来自于衍生工具、证券、再保险或是其他的交易。
(4)内部控制
确保管理层建立与衍生工具规模、性质和复杂性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董事会在衍生工具方面的重要职责。在该准则中,IAIS指出,在运用场外交易衍生工具时,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有适当的能力来对衍生工具的定价进行独立验证。董事会应当保证保险公司的报告和内部控制机制是用来监控衍生工具的运用是否与公司的既定目标和战略以及法律与监管要求相符的。
(5)董事会的专业胜任能力
3.高管层
管理层对主体中包括风险管理在内的所有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并保证其有效执行,是管理层受托责任的一个重要内容。各个层次的管理层是企业风险管理具体政策的制定者和主要执行者(刘笑霞和李明辉,2007)。
IAIS指出,就衍生工具业务而言,管理层的职责包括:具体划分管理衍生工具的责任关系、(建立)恰当的风险度量机制、恰当的风险承受限额结构、有效的内部控制、完整的风险报告过程。
高管层应当制定明确的书面操作政策与程序,以实施董事会所确定的衍生工具政策。每个保险公司的操作政策和程序应当有所不同,但其详细程度应当与衍生工具使用的复杂程度和数量以及保险公司的战略与目标相一致。
高管层应当分配充足的资源来建立并维护良好而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这些机制应当与前台、后台、会计与报告机制融为一体。
高管层至少每年应根据公司的交易和市场条件来评估其书面操作政策与程序的适当性,并由董事会批准衍生工具政策与程序的变动或者重申现有的政策。
4.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目前,西方许多金融控股公司、跨国公司以及大型上市公司,均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风险管理事务。可以说,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机构,已经成为西方企业风险管理的一个惯例,实际上,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机构已成为企业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核心(刘笑霞和李明辉,2007)。IAIS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个正式的组织结构来监督和管理公司投资活动的风险。IAIS还就风险管理部门在监督和管理衍生工具风险方面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1)风险管理的整合性
(2)风险管理部门的责任
(3)衍生工具风险的度量
(4)控制活动
一旦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已经生效,就应当建立适当的程序来监控对这些政策和限额的遵循性,这些程序应当有助于预防和较早地发现不遵循风险管理政策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这包含某种形式的日常监控。
(5)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监控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评价风险政策和限额是否完善。为此,应当对广泛的市场情景和不断变化的投资与操作环境实施常规的压力测试。一旦保险公司识别出其环境很可能存在风险,应当保证有恰当的政策和程序来有效地管理这些风险。
(6)风险报告
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向高管层中的适当层级以及董事会报告。报告的频率取决于是否能够使高管层和董事会拥有充分的信息来判断保险公司风险(riskprofile)的变化性。报告应当标明衍生工具交易是如何实现既定的目标并遵循经批准的政策和程序的。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要有效地管理衍生工具的风险,必须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以及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目标的实现。在内部控制方面,IAIS着重强调以下几点:
(1)人力资源
所有执行、监督、控制和审计衍生工具业务的个人都应当具备适当素质并拥有适当水平的知识和经验。
(2)控制活动
(3)报告
(4)职责分离
不相容职务分离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本要求,巴林银行事件、法兴银行事件都反映出,职责分离不完整是导致衍生工具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IAIS强调,负责度量、监督、清算和控制衍生工具的职能应当独立于前台职能,这些职能应当配备有充足的资源。
(5)对外部资产管理人的控制
当聘请外部资产管理人时,董事会应当确信高管层能够监督这些外部管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董事会批准的政策与程序。保险公司应当具有适当的专业知识并确信,在合约条款之下,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信息来评价这些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循公司的投资指令。
6.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师在评价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管理层的风险管理程序进行监控、检查、评估、报告,并对其充分性和有效性提出建议,内部审计师可以帮助管理层和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加强风险管理(COSO,2004)。
IAIS在准则中对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从而加强对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监督作出了规定:(1)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的建立及其独立性。IAIS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一个涵盖衍生工具交易并能够及时识别内部控制漏洞和操作系统缺陷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必须独立于衍生工具业务部门和监督部门。关于衍生工具交易的问题应当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2)审计范围。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当由胜任的、对衍生工具的风险有充分了解的专业人士来确定。(3)对风险管理的评价。内部审计师应当对机构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的独立性和总体有效性进行评价。为此,他们应当全面地评价与度量、报告、限制风险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师应当评价对风险限额的遵循性、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报告的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4)对衍生工具业务的复核与监督。内部审计师应当定期对衍生工具操作进行复核,以确定其是否与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相一致。
二、IAIS准则对我国保险公司建立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机制的启示
(一)制定书面的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政策
尤其应当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参与衍生工具业务,必须严格限于套期保值,禁止从事投机活动,以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
(二)完善组织结构,明晰责任关系
完善的组织结构、明晰的责任关系,是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重要前提。所有人员都应当明确自身在衍生工具方面的职责以及与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关系,以明晰责任关系。
1.董事会负责监督
董事会(或其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现行衍生工具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政策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一致。新产品推出频繁或系统重大变化时,应相应增加评估频度。
2.高管层负责制定并实施具体政策与程序
高管层在衍生工具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1)具体划分管理衍生工具的责任关系;(2)建立恰当的衍生工具风险度量机制;(3)制定公司衍生工具的风险限额,这些限额应当与公司整体风险限额综合考虑;(4)确保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5)建立完整的衍生工具内部风险报告制度;(6)定期对衍生工具头寸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其风险是否处于公司风险容忍度之内。在从事衍生工具业务之前,管理层应确保已经获得所有的批准手续并建立了恰当的操作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3.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能够胜任风险管理实践的风险管理部门,来专门负责风险管理事务。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于衍生工具交易及营销部门,并能够向公司的高管层报告。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在衍生工具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1)对公司所从事的每一种衍生工具交易的主要风险类型制定具体的限额。(2)根据既定的政策和程序来计量、监控衍生工具的风险并直接向高管层报告。(3)监督衍生工具交易是否符合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战略,包括:监督违反限额的情况并迅速向不负责交易的管理层报告;对风险敞口进行盯市并对前后台的头寸和损益进行核对;监督每一个交易对手的信用敞口是否超过限额,并向不负责交易的管理层报告例外事项。(4)评估公司过去的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活动。(5)编制风险管理报告(包括每天的损益结果和总头寸、净头寸)并提交给管理层、董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
4.交易部门
5.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
(三)建立衍生工具风险的识别、度量和应对机制
1.风险识别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工具的风险特征,确定能否从事衍生工具交易及所从事的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种和规模。
公司在每次从事衍生工具活动之前就应当识别该活动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在进行衍生工具交易之后,应当定期识别持有的衍生工具所暴露的各种风险。
2.风险评估
3.风险应对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风险可接受水平,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承受风险、抑减(缓释)风险。
(四)实施严格的限额控制和不相容职务分离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衍生工具的性质、规模与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系统的类型,对衍生工具制定严格的限额,包括交易量限额、止损限额、到期限额、VAR限额等,并对超限额交易进行严格的跟踪。在定风险管理限额时,应评估自有资本对风险的承担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实行严格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前台、、后台部门应当各有分工、相互制约,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确认、清算人员不得兼任。公司清算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当及时反馈和报告给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
(五)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报告机制
(六)加强对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的监督
【参考文献】
[1]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oftheTreadwayCommission(COSO).EnterpriseRiskManagement-IntegratedFramework.2004.
[2]GroupofThirty(G30).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1997.
[3]Inter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Supervisors.SupervisoryStandardonDerivativesReportfromtheDerivativesSub-CommitteeoftheIAISTechnicalCommittee.1998.
二、实验教学的实施过程
三、总结实验课堂教学成果
作者:张璐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深.基于CAI的《保险学》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3(49):46-47.
一、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制设计的三个基本原则
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一个特定行业,它是全社会各经济主体风险的汇集地,其它行业所面临的各类风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承保后,最终将汇集到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所收取的保费并不一定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因为保费收入只是按照历史数据或大数原则而制定,但实际损失发生的概率可能会大于历史数据或偏离大数原理。因此,从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企业所得税面临以下几个疑难问题: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在财产保险公司如何运用,这既涉及到收入的确认也涉及到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比如,保费收入确认的时点,预付费用的税前扣除时点等。
(二)谨慎性原则
(三)贴现原则
二、保险公司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不同原则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为了说明上述几个问题国际上处理的惯例,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数据加以对比说明。假设某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一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的7月1日收到保费收入,并且保险责任也当年7月1日到次年同日。保费收入为1000元,支付保险佣金支出200元,在承保后2~5年,发生赔款支出900元,保费收入的投资收益率为10%。表l列示了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上述业务后的三年内现金流量情况。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公司亏损可以向后结转五年。
(一)收付实现制原则
计算结果说明:
*392.4=(840+84)*10%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表1数据是按照现金流量计算而得,没有考虑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如果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需对表1数据进行三个方面的修正:第一收入方面。由于1000元的保费收入实际承保期限是第一年只有半年,第二年也只有半年,因此,第一年确认保费收入500元,第二年确认保费收入500元;第二费用方面。作为佣金支出的2000元是为取得保费收入而支付,因此,按照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这2000元的费用也是第一年和第二年各确认一半;第三赔款支出方面。尽管第三年支付了900元的赔款支出,但实际上这笔支出也是因为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承保责任引起的,所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900元的赔款支出也不应当在第三年确认,而是第一年确认为赔款成本450元,第二年确认赔款成本450元。按照权责发生制调整后重新计算保险公司的损益如表2所示。
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进行上述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核算呢第一收入的递延。保险公司的收入递延一般是通过未赚保费准备金进行。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收入时全额确认收入,但是在年底允许保险公司提取未赚保费准备金,这笔准备金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这就相当于将未赚保费收入递延到第二年确认。在上例中,第一年底,允许保险公司提取保费收入50%的未赚保费准备金,也就是500元,这笔准备金可以从保费收入中扣除,然后,等到第二年再将未赚保费准备金转回。第二费用的递延。允许保险公司将佣金费用递延到第二年。第三年成本的预提。通过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税前扣除。
(三)谨慎性会计原则
有一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并不要求把费用递延到承保的合同期内,这样,实际上对保险公司是一种税收上的鼓励条款,因为,这相当于提前确认了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减少前期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把企业所得税款向后递延了。表3是按费用不作递延处理下的损益情况。
(四)贴现原则
这里主要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了贴现处理。表4计算了对未决赔款支出的贴现后提取金额。表5计算了税前扣除贴现后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损益情况。
从表6可以看出,在这四种原则下,第一种现金收付制下企业所得税缴纳得最多,特别是在收取保费的第一年,而在发生赔款支出的第三年,则产生了巨额的亏损,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只允许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这样导致这一亏损不能弥补,当然,只要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可以由以后年度的保险利润来弥补。其它三种原则下总的企业所得税额相同,差别在于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时点不一样。在第四种贴现原则下,由于第一年和第二年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按贴现后金额提取,小于实现数额,因此利润提前,企业所得税因此也提前缴纳。第二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第三种谨慎性原则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原因
是第三种模式下,提前确认了费用,从而造成第一年亏损,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的五年向后结转补亏的规定,最终对所得税没有影响。
三、我国保险公司原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的原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6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文件规定,我国税制在对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确认、佣金费用扣除、赔款支出扣除等方面主要规定如下:
(2)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也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五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这就相当于允许保险公司将佣金递延到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扣除。在费用扣除方面是采取谨慎性会计处理模式。但是,也允许保险公司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将费用递延到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扣除。
(3)关于赔款支出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主要是通过未决赔款准备金来进行会计核算,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为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税法规定己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提取。赔款支出的已报告部分可以按实际在税前提取扣除,但是未报告部分只能按实际赔款支出的4%提取,如果未报告的赔款支出金额超过当年的4%,那么就存在扣除不足,导致实际发生的赔款支出大于提取的准备金,导致准备金提取不足,从而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所以对赔款支出我国税法采取的部分的收付实现制。
(4)对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进行贴现处理,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种鼓励。因为贴现后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小于实际支付的准备金,不要求保险公司按贴金后金额提取准备金可以使得保险公司递延企业所得税款。
数据说明:*1按1/24法计算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时,7月1日的提取比例是13/24,所以这笔保费收入可以提取的准备金等于1000*13/24
*2由于我国最多只允许税前扣除相当于保费收入5%的佣金,因此,此笔保费收入可以扣除的佣金为1000*5%=50。
数据说明:*1在按日提取法下,7月1日提取准备金的比例为183/365,所以第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于1000*183/365=501.37
从上面计算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税制对财产保险业务征收的所得税负比收付实现制下税负还要重,其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佣金手续费的扣除标准不超过保费收入的5%,这相当于一部分佣金支出不能在税前列支,从而导致税负上升;其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扣除只能按照当年实际赔款支出的4%列支,如果某家保险公司当年没有赔款支出,或者赔款支出数额较少,那么导致该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不足,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加重。而且,在实际发生赔款支出时,由于数额较大,准备金计取不足,这样造成赔付期亏损,而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只有向以后五年纳税年度结转,不能向以前年度结转,如果保险公司连续几个年度发生亏损,有可能会造成一部亏损无法在税前弥补,从而也加重要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四、对我国保险公司新企业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几点建议
从2008年开始,我国保险公司也和其它企业一样,将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还要遵循国际惯例,充分考虑谨慎性原则和贴现原则。
(一)充分实施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继续允许保险公司按保险精算结果调整保费用收入,从而更加精确地在各会计和税务年度之间分配保费收入。
特别是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只要是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提取方法,企业所得税法都予以认同,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长期责任准备金也允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并税前扣除。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上述各项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这些准备金扣除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二)借鉴谨慎性会计原则,允许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保险营销费用和佣金支出金额。
取消对保险公司佣金支出不超过保费收入5%以及保险营销费用不超过保费收入8%的比例限制。
(三)允许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精算结果提取并税前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保险行业;应用研究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同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业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同时切换到新会计准则,并遵照“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执行。
在保险行业执行新准则的过程中,通过实践发现一些新准则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本文从5个方面分别指出了新准则有待完善的内容,并总结了目前的处理和解决情况。
一、保险风险的界定基于保费收入的确认
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对于保费收入的确定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相比较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定义的保费收入不同的是,后者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记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处理。除此之外,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保险合同认定方面存在的差异还有:①中国会计准则无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国际会计准则实施重大保险风险测试;②中国会计准则在分类时对保险风险的重要程度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规定至少存在一种情景,该情景下在保单存续期的任意一个或多个点满足M=死亡给付/退保或满期给付-1>x%,则认为该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重大的。③中国会计准则对于账户型的团体年金、保障程度低的投连、万能产品均确认为保险合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型保单和转移绩效风险的再保险合同不被确认为保险合同。
在新准则实务过程中,对于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所承担的保险风险保费难以界定,若全部按保费收入核算,使“保费收入”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容易造成保费收入的虚假增长,进而可能导致保险发展的泡沫;也使得我国与其他国家保费收入的确认口径不同,不利于保险业国际间的交往和对比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在2008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以及2008年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称“解释2号”)对于保险合同的认定加入了“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加入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
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的明确
我国新会计准则颁布时,国际上对于保单获取成本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将保单取得成本资本化,在保险期间内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是当时美国的做法;另一种是计入当期损益,是当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第二阶段初步结论倾向的方法,也是我国实务中采用的方法。后者有悖于会计基本准则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目前,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9年7月23日的联合会议中,基本达成一致的意见,所有的取得成本都应当费用化。这样,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将成为统一的国际准则新标准。
三、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方法
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要求保险人应当至少每年年底终了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以真实反映保险人承担的赔付保险金责任。但新准则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采用何种方法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
保险公司通常采用毛保费(包括利润和费用)责任准备金评估法,划分分红业务和非分红业务,但不包括投连保险业务和万能保险业务;不包括将来可能产生的新业务;包括保费收入、保险利益支出、退保金支出、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用、保单红利及其他非保险利益支出等最佳假设,但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四、公允价值的计量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全新的计量属性,在应用时也有一些弊端,目前还存在某些争论。首先是计算过程复杂,消耗的精算资源较多;其次是计算结果有时过多地依赖假设条件等等。对于保险负债公允定价的机理,目前在国际保险界虽然日渐被接受,但实际应用还处于争论探讨的阶段。由于这种定价过程首先需要确定保险公司的现金流,并且要建立相应的各种精算假设,还要以复杂的模型为基础,其计算量大、定价成本较高,而且缺乏一定的标准化,所以,目前各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负债的公允价值也没有一定的标准。
公允价值具有计量属性上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实际操作难度大。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经济环境和风险状况的变化以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都会引起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即使是在保持活跃交易的证券市场,公允价值在每天的不同时点确认,差异也会很大。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较差的可操作性,这容易导致管理当局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使管理当局提供的信息失真。
尽管如此,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取代传统的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保险业界的保险负债公允价值理念和方法也将在国际国内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得到进一步的认可和推广运用。
在实践中,公允价值计量的核心――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亦即如何估值,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要尽快努力创造条件施行保险负债公允定价方法,制定保险公司的先进会计准则,形成新的内部会计报告系统,克服和杜绝因传统会计准则造成的不规范和不匹配,准确地为公司管理者和客户提供更多科学真实的公司经济价值的有关信息,使我国保险业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达到更高的水平。准确地为公司管理者和客户提供真实的经济信息,以完善公允价值的计量工作。
五、保险行业信息披露
企业的信息披露对行业监管、企业自身的稳定性以及市场的良性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企业,需要专门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保监会、证监会出台了多个规范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办法或制度,逐渐规范和完善保险行业信息披露的形式、内容和质量要求。
2006年12月8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的通知》,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2007年8月28日,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的通知》。
2009年9月27日,中国保监会了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与今年10月1日起与新保险法同步实施。该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
随着《解释2号》中引入“重大保险风险”的概念,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信息: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方法;重大保险风险的测试标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中保单分组、样本选取的方法;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假设设定的依据。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保单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有关保单信息。
通过以上阐述和分析可以发现,在保险行业实践和应用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有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过程。对于新准则的实施缺陷、概念缺口以及与国际通用准则存在差异等情况,逐步在随后出台的各种规定、解释和制度的过程中予以规范。相信,在日后的实践过程中,还会有不同的对于新准则的实施问题涌现;同时,也会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对其进行不断改进和完善,使其更加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现状,并与国际接轨。
[1]董淑珍、杨晨.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影响研究[J].华北金融,2009,(03).
[2]刘玉焕.我国保险会计新准则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金融会计,2007,(07).
[3]肖芸茹、林蕊.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业的影响[N].中国保险报,2006-12-25.
[关键词]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额度,准备金,动态监管
一、国际上对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方法
在保险监管的实践中,偿付能力监管的层次性日益明显,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调整监管政策,从正常层次的偿付能力监管逐步过渡为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
概括起来,国际上确定非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固定比率法、风险基础资本法、情景基础法和概率法。前两种方法属于偿付能力的静态评估方法,后两种属于偿付能力的动态评估方法,统称动态财务分析模型法。表1为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采用的偿付能力额度方法的比较。
此外,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在NAIC的指导下,通过设置一些财务比率指标,如保险监管信息系统(1RIS)、财务分析和监管跟踪系统(FAST)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析,以避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
二、目前我国对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相对落后
从发达国家偿付能力监管的比较可以看出,各国都在积极制定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美国的研究成果也表明,将风险资本、监管指标体系、信用评级等方法结合起来的监管体系识别有问题的保险公司的准确性较高,效果好于这些方法的单独使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类似美国RBC制度的偿付能力监管方法。
(二)未能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由于是以有关保费收入和有关未决赔款为基础,没能考虑公司的累积承保风险。如果公司的保险金额迅速增长,而保费收入不增长或增长较慢时,即保险公司采用费率竞争,目前的方法则可能会降低对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导致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另外,对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问题也未能考虑在内,尤其是对公司的现金流量几乎没有分析。对于公司其他的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也未加考虑。
(三)实行统一标准,没有考虑各家公司实际情况
当前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主要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来评价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对每个公司采取的都是同样的指标及正常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偿付能力额度监管方法无法反映整个行业面临的风险,因而只能帮助监管机构鉴别财务状况最差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对于财务状况相对较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方法无法分辨其偿付能力的好坏。
(四)认可资产及负债的标准尚未完善
虽然保监会2003年1号令明确了最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但是如果要计算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则需要分别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认可。我国目前已出台了5个关于资产认可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1个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精算规定,但其有效性还需实践检验。
(五)监管指标带有一定滞后性,预警作用体现得不明显
监管指标体系要做到及时、高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分析不只限于现状,而要对以前的财务状况也进行分析,这才有提前预警的作用;二是监管指标的设计要全面,因为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整体营运的多元函数,不仅依赖于产品定价、准备金提存、再保险安排、投资等一系列参数,同时还受许多外部环境的制约,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监管、资本市场等。中国保监会2003年1号令中监管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借鉴了美国的IRIS体系,但是许多指标对偿付能力不足的预警作用不显著。
(六)偿付能力测试从静态出发,缺乏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以一年内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要求的是长期连续经营),而没有考虑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保险技术、管理水平、业务发展及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等因素的变化,不能真正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分析法是由一系列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是否考虑到保险公司的所有风险,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因此,静态分析越来越跟不上保险业的新发展,必须通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加以补充。
三、完善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保险公司内控机制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并不是哪一方单方面的事情,需要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力补充。
作为各级监管机构,要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修订和调整对保险公司内控建设的指导原则和监管标准,引导和推动保险公司强化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确保我国保险市场上的经营主体能够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通过对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和运行状况的检查和评估,深入调查核实保险公司内控体系的完善情况,针对公司内控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出台具体解决方案,保障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监管机构同时要建立保险公司内控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运作时出现的问题,并针对内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早采取措施,促进公司内控建设的发展。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补充,也是沟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大力加强对行业督导,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优势,制定具体的行业自律计划,推进保险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主角”,应积极调整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考核标准和费用划拨标准,加强内部稽核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制定考核标准,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的内控制度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总公司还应通过系统对接,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控建设情况和内控运行情况的沟通。例如,在强化内控管理方面,保监会为引导保险公司加强信息技术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方面的应用,出台了《保险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推进其业务和财务数据的全国集中,并启用我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网络对接。
(二)改进现行偿付能力评估方法
研究表明,我国目前采用固定比率法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固定比率法的好处是该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从我国目前的财务报告、监管报告和精算报告中获得,保险资产不必过细地按照风险分类,因此对于我国实行偿付能力监管的初期是比较适合的。“固定比率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不能解决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评估之间的矛盾关系。一般而言,准备金提取得越充足,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越稳健,即准备金越充足,偿付能力额度就可以要求相对低一些。由于我国目前的认可负债是与责任准备金之间直接挂钩的,这样的结果是,准备金计提得充足的公司反而偿付能力要求会更高,因此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评估方法有待改进,具体建议如下:
1.尽快引入类似美国的RBC制度
从各国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比较来看,RBC制度的实施,能引导保险业采取更稳健的经营模式,而更稳健的经营模式将有助于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自美国于1995年对非寿险公司实行RBC制度以来,日本、加拿大、英国等国家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先后引入了RBC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最低偿付能力规定相比,RBC制度不仅考虑了业务经营风险,还考虑到财务投资及其他经营风险,是一种较全面的保险预警制度。
2.在现行监管指标体系中增设反映准备金风险和再保险风险的指标
Grace、Harrington和Klein(1998)等人在对比财务分析与跟踪系统(FAST系统)与RBC的监管效率时发现,RBC降低监管成本及激励市场规范化的功效低于FAST,但是RBC和FAST结合起来识别问题保险人的功效高于FAST的识别功效。因此,在研究借鉴发达国家风险基础资本额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完善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以达到对问题保险公司提前预警的功效。
(1)准备金增长率
准备金增长率=(本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上年末准备金×100%
(2)准备金缺口
准备金缺口=预计本年末准备金短缺额/本年末所有者权益×100%
(3)分保费规模率
分保费规模率=分保费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上述指标的正常范围可以先参考美国IRIS中给出的范围,如准备金缺口的正常范围可设为小于25%,准备金增长率与分保费规模率的正常范围可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先设置一个适当的范围,然后根据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再不断进行调整。
3.建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体系,将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结合
无论我国目前关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规定,还是美国的风险基础资本额制度都属于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偿付能力的静态监管通过对静态的历史数据的分析,能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一定的理性预期,在公司经营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但保险公司的经营是多变的,一旦经营环境发生非预期的变化,静态监管方法将不再奏效,有时甚至是误导性的。另外,由于财务报表的报送存在时滞,甚至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已经发生不足时,报表显示的偿付能力状况仍是良好。因此,有必要借助动态财务分析模型对我国非寿险公司实施动态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动态财务分析模型构建中国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涉及许多配套项目的研究,例如中国证券市场价格运行规律的研究、中国保险市场周期的研究、中国保险巨灾风险分布的研究等等。这些配套项目研究的深入是建立完善有效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系统”的重要前提。为此,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偿付能力测试体系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三)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
1.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
保监会2003年1号令只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具体计算办法,而对偿付能力监管影响最大的资产和负债(准备金)估值规定、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监管报表体系和报告制度、精算制度等缺少详尽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的建设。
自2003年1号令颁布以来,为了完善资产负债的认可标准,中国保监会自2004年初陆续出台了一些偿付能力监管会计准则。在资产认可标准方面,中国保监会相继出台了5个编报规则;在负债认可方面,保监会出台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2.确保保险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掌握可靠的基本数据资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国目前少数保险公司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数据失真现象,例如人为增记或减记保费收入,造成保费收入不真实;人为调整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余额、准备金提转差余额以及假赔案、假给付,虚列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等导致保险公司利润失真;故意错记、误记、漏记、少记某些会计科目,造成这些会计科目的不真实等。财务数据的不真实,将导致建立在财务数据基础上的偿付能力监管结论的不真实,进而导致根据失真的偿付能力结论采取的保险监管措施失误,影响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性。经验表明,在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保险监管必然由合规型监管过渡到风险型监管,风险型监管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掌握充分准确的数据,为保险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因此,统计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关键。
为了加强保险统计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中国保监会于2004年制定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此外我国还启用了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现了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的网络对接。该系统初步建立了对我国保险企业评价、监测的平台,需要在实践中发展完善。
3.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审计和非寿险精算制度
为确保保险机构遵守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遵守内部控制程序,应当建立有效的外部、内部审计和保险精算制度。保险机构必须聘请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会计、审计机构,对其报送监管机构和对公众披露的报表资料的公允性进行独立审计。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资产认可和负债认可的详细标准,但是都需要非寿险精算师的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1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寿险精算在我国发展已有20年左右的历史,而非寿险精算在我国才刚刚起步。我国目前已经有获得国外资格的寿险准精算师、精算师,也有自己培养的寿险精算师,但是我国非寿险精算考试体系还在建设中,获得国外产险精算师资格的人也寥寥无几。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非寿险精算考试体系,建立资格认定及后续教育体系,培养中国自己的非寿险精算人才。
(四)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保障机制
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