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30问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能更好地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甘肃省税务局对2019年前三个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反映最集中的30个个人所得税问题及其答复进行了整理汇总,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工作中参考。

2.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是什么样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简单来说就是讲在本单位年初以来的全部工薪收入,减去年初以来的全部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如减除费用(也就是大家说的“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减出来的数额对照相应预扣率表(与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相同),计算年初以来应预缴的全部税款,再减去之前月份已经预缴的税款,计算出本月应该预缴的税款。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举例来说:张三2015年起入职甲公司,有一个女儿正在就读小学三年级。2019年每月应发工资均为2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每月合计为2000元,没有减免税收入及减免税额等优惠。2019年1月6日,向单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申请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其按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每月应缴税款按累计预扣法计算如下:

1月份应预扣预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00-5000-2000-1000)*3%=360(元)

2月份应预扣预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00*2-5000*2-2000*2-1000*2)*3%-360=720-360=360(元)

3月份应预扣预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00*3-5000*3-2000*3-1000*3)*3%-720=1080-720=360

4月份应预扣预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00*4-5000*4-2000*4-1000*4)*10%-2520-1080=2280-1080=1200

5月份应预扣预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20000*5-5000*5-2000*5-1000*5)*10%-2520-2280=3480-2280=1200

依次类推……

通过对以上情况的试算,我们会发现当每月收入和扣除不变的情况下,当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综合所得税率表中跳档的月份税款会随之增加,直到下一次税率跳档前,每月税款保持不变。

3.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在哪里获取?申报密码忘记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可自行设置,也可从大厅获取密码,如忘记密码,需到大厅进行重置密码。

4.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按照流程正常申报却显示申报失败怎么办?

答:导致申报失败的原因很多,客户端下方有提示失败原因,先按照原因提示处理。无法处理的可联系软件服务平台“办税服务中心”或者12366,也可以联系税收管理员辅导解决。

5.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完个人所得税,回执单报表怎么打不出来?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目前不支持回执打印,如果需要打印的就需要将数据导出之后到大厅进行打印。申报成功3天后,可以在扣缴客户端【查询统计】中的通过【单位申报记录查询】功能进行查询。

6.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重装了扣缴客户端后,人员信息采集信息为空,应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重新安装后,如果人员信息丢失,可通过两种途径找回。

第一种途径:需先确认之前是否开启数据自动备份,若扣缴客户端重装前备份了数据,可进行数据恢复操作。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扣缴客户端的界面找到【系统设置】-【备份恢复】-【自动备份】中查看备份数据的存放路径,并在【恢复设置】中选择备份路径中的最后一条数据点击“恢复”。

第二种途径:若系统重装前没有备份过数据,可通过人员信息采集界面的【同步人员】按钮找回人员信息,如果人员信息不全,还可以通过【添加】按钮或【导入】功能补充采集人员信息。

7.纳税人在APP/WEB端采集好专项附加扣除并指定扣缴义务人后,扣缴义务人那边,也就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却下载不了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怎么回事?

答:远程端(APP/WEB端)采集完毕后,扣缴客户端需要经过三天后才能下载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8.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完了个人所得税,却无法查询申报结果怎么回事?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目前只可以查询是否已经申报,并且具体的申报结果信息也要待三天后方可查询。

9.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人员已离职的,如何删除该人员信息?

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对已经报送过的人员信息不允许删除,只需要将该人员状态改为非正常即可。

10.填写并提交了电子模板信息,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

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

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11.重新安装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后,如何恢复备份数据?

答:需先确认之前是否开启数据自动备份,如未开启无法恢复数据,需重新录入人员信息并报送;若开启则在【系统设置】-【备份恢复】-【自动备份】中查看备份数据的存放路径,并在【恢复设置】中选择备份路径中的最后一条数据点击“恢复”。

13.个税改革后,现在全年一次性奖金怎么计算?

答:2019年1月1日新的个税法和条例实施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个税改革后,新的累计预扣预缴法如果造成了多交的税款会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通过累计预扣法计算的单月税款余额为负值时(即在年度中间出现多缴税款),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税款多退少补。

15.个人工资如果不达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采集?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6.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1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赡养老人扣除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18.个税改革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有没有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与综合所得项目一样,劳务报酬所得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19.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如何在扣缴客户端中下载人员信息导入模板?

答:请点击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导入】→【模板下载】,选择需要保存的路径,点击保存即可。

20.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提示“无有效税种认定信息”是怎么回事?

答:首先要确认该税款所属期内是否在“金三”系统中有认定个人所得税,且征收方式是否为代扣代缴;若认定无误,则在系统设置-单位管理-单位信息中查看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为实际主管税务机关,若税务机关信息不正确,可在企业管理中删除该企业重新添加,添加时须选择正确的主管税务机关。

21.采集完人员信息之后,如何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里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操作流程是:

(1)人员信息采集:填写要申报的全部人员信息后,点击上方【报送】→稍后【获取反馈】,看下是否成功;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根据实际情况采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等支出信息,采集后同样需要报送并获取反馈;

(3)申报:填写发送涉及到的所有报表(包括综合所得申报、分类所得申报、非居民所得申报)其中,当人员信息采集中有雇员信息的,综合所得申报中的工资薪金为必填项,其他所得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

(4)税款缴纳:申报成功后,有税款的需要进行扣款,没有税款的就不用操作了。

2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扣除具体政策是什么?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3.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扣除具体政策是什么?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24.个税改革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对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扣缴单位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其中,收入额按照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从业月份数计算;其他扣除按照展业成本、附加税费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计算,其中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比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25.享受专项扣除填写电子模板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房屋证书类型】选择了“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后面的【房屋证书号码】填什么?

答:需要填写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预售合同的合同编码。

26.享受专项扣除政策的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在哪里下载?

27.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继续教育扣除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8.个税改革后,新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预扣率以及速算扣除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新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文件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29.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显示任职受雇信息代码不能为空是怎么回事?

答:纳税人需要仔细审核人员信息所有填报内容,在“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下还要填写“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以及“职务”信息,两者若有一处没有填写都无法通过,会提示任职受雇信息代码不能为空。

纳税人在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若信息填报错误或者年度内发生变更的,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已经办理过扣缴申报,均可通过APP进行修改。

但需要注意的是子女教育支出的扣除方式以及赡养老人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住房贷款的扣除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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