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基本思路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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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其他所得,其支付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即工薪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超额累进税制和各种抵扣项目政策的存在,为税务筹划在工资薪金税负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根据现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法规,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工资薪金税负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不外乎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和降低边际税率两个方面入手。

(一)合理筹划薪酬政策,降低工资薪金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是以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一定费用和生活必要支出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的。要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一是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二是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1.降低员工工资薪金水平,提高员工福利待遇

2.扩大应税收入的可抵扣项目和金额

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费一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各单位在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尽量用好、用足、用活税收抵免政策,如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计提比例,将员工的部分奖金收入转移到住房公积金中。这样既不增加单位人力费用,又可按照税前扣除上限,为员工缴足“三费一金”,从而既节省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支出,又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税收负担。

(二)合理筹划工资发放,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税率级差为5%,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提高,即边际税率递增,因此,降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的边际税率具体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月工资和年终奖分配的合理化,使两者适用的税率达到最低

在全年工薪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实现全年总体税负最小,必须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具体操作中,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第一在分配月工资与年终奖时,至少保持二者中有一个在某一税率所对应的税收临界点上(如500、2000或6000、24000等),另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第二若月工资适用的税率低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则应将部分年终奖分配到各月发放,以降低转移后的年终奖适用的税率。虽然全年一次性奖金先除12确定适用税率,但是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实只适用了1个月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临界点附近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收入增长速度小于税负增长速度。一般来说,年终奖适用税率应低于或等于调整前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即使调整后的月工资适用的税率提高了一级甚至两级,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可实现总体税负最小化。

例如:张某月基本工资为2500元,年终奖为42000元,全年工薪所得共计72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2500-2000)×5%=25元;年终奖应纳税=42000×15%-125=6175元(42000÷12=3500,对应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全年应纳税=25×12+6175=6475元。

如将张某的全年所得72000元合理分配,年终发放24000元(24000÷12=2000,对应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25)剩余奖金18000元分配到各月发放,则月工资为4000元(18000÷12+2500)。筹划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月工资应纳税=(4000-2000)×10%-25=175元;年终奖应纳税=24000×10%-25=2375元;全年应纳税=175×12+2375=4475元。显然,比筹划前节税2000元。为了便于员工和单位实施税负最小化个税筹划方案,现将员工不同工薪水平对应的税负最小化方案设计表列示如下(见表2)。

从表2中可见,保持月工资税率高于年终奖税率一级或两级,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如某单位员工预计全年工薪所得为68000元,处于表中第六档,单位可以按月发放4000元,剩余20000元(68000-4000×12)作为年终奖发放,全年工薪税负为4075元。

2.各月收入均衡化

合理预计员工的全年所得,采取均衡分摊法,发放每个月度的工资薪金,减少月度工资波动适用税率升高。当然,“收入均衡化”并不是一定要求每月工资绝对额相等,而是要尽可能使每月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而有些单位发放的工资除月度固定工资外,还有月度加班工资、季度考核奖励、半年奖金预发等一次性的发放,使得月度工资薪金有的月份很高,而有的月份又相对较少,大幅度波动的结果使工资奖金较高的月份适用高税率带来的税负增加大于工资奖金较低月份适用低税率形成的税负减少,最终导致部分工资奖金变成税款,形成工资奖金增加但实际收入没有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就必须尽可能每月均衡发放工资。

3.合理确定年终考核兑现时点,为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留出回旋空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而单位的年度考核、专项考核、评优奖励一般都必须在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份才能准确地计算,考核结果的兑现一般都要求在春节之前发放到位,综合以上分析,年终考核兑现的时点适宜选择在次年的1月份。如果在年末的12月就进行初步预算兑现,结果是到次年的1月份还要进行调整,全年一次奖金计税办法不能再次使用,使税务筹划没有回旋的空间,年终奖金补差调整额只能合并到次年1月份的月度工资中一并计税,造成月度税率增高。

二、税务筹划在工薪所得中的误区

(一)私车公用节税

(二)福利费免税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职工生活补助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实物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大到住房、汽车,小到瓜子、饮料等,均属于工薪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单位发放的商场的购物卡、组织的免费旅游等,也必须按工薪所得缴纳所得税。

三、实施税务筹划时必须注意的事项

(一)准确理解税收法规,依法合规缴纳税款

(二)全局统筹考虑,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

税务筹划对于各单位而言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财务、薪酬、经营、决策等各个部门,需要多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因此,在税务筹划时,必须全局统筹考虑,用整体、全面的眼光来分析各涉税事项及其操作流程的税负水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筹得进、出得来,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全面衡量税务筹划方案的税后收益。同时,要取得决策层的认同和支持,这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筹划人员要向决策层详细阐述税务筹划知识,通过具体案例的计算对比,让他们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重视税务筹划工作,推动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因时制宜,及时进行筹划方案的调整。

税务筹划的理念、方法、技术等随着税法调整,涉税事项内容和流程等方面的变化在不断深化,这使得税务筹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外部的客观环境,在理解透彻的前提下进行,严防生搬硬套;要因地、因时科学合理地选择筹划方法,及时调整筹划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才能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吉文丽.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J].财会月刊,2009,(10).

Theusageofthetaxplanninginthesalarytaxburden

LIQi-yin

关键词:

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一)合理使用税收政策当中的优惠政策

(二)增加企业各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

企业是一个大的个体,个体之中又细分,只有企业各部门有效配合起来,才能统筹优势,合理筹划税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浪费,降低电力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生产风险。电力企业的财务部们要充分了解目前有关的税收政策,提前做好筹划准备,并做好风险预估,有针对性地解决财政上不合理问题,节省开支,采购选择合理恰当。如在采购生产设备时,要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尽量选择采购有政策扶持和优惠的生产设备,这些采购的产品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减少税收。收集和整理好采购设备的发票与合同,与税务部分进行良好沟通,将有关材料积极申报,保障在优惠政策下合法完全享受税法优惠带来的好处。

(三)寻求税务机关帮助和支持

(四)转化思路

二、电力企业所得税税收策划方案

为了寻求符合电力企业发展的税收筹划方案,需要对企业生产线进行设备维修和技术改造。

(一)主要设备维修

电力企业的设备维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电力设备的磨损较为广泛,必须对电力设备以及生产线进行全方位的维修处理。生产线的维修费用在税法规定下,是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进行山东省税前扣除的。

(二)技术改造

三、结束语

电力企业当今面临的经济压力较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所面临的市场竞争问题也越来越大。所以,在电力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要不断创新思路,在法律范围内想方设法优化税收方案,在合法范围内最大力度地减少所得税,减少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经济效益,服务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慧.ZY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D].辽宁大学,2014

(一)问题分析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对纳税筹划尤其在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方面,认识的不深刻。税收筹划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项基本的权利,纳税人可以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得到应得的利益和权利。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基本前提是筹划的税收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仅如此,如果筹划与其他的方面的利益产生了矛盾和不统一,就应该从整个大局来进行协调,努力达到最理想的要求。而且,从目前看来,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身还有一个大问题,就是没有合理的安排所得税筹划的收入与费用问题,注重短期利益忽视长期利益。企业对资产的购置,资本的融通和利润分配的计划管理就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财务管理。它主要是对投资、筹资、营运资金及利润的分配这些的决策进行筹划,在这些的筹划过程中都多多少少的会受到所得税的影响。

大多数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成立至营业的两年内未获得盈利,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到这条优惠政策了,而随着高新技术产品被企业当作商品以后,其高额利润就使它的税负增高,因此,如何在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下合理的开展经营战略,是每个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再次,高新技术企业对科学技术要求都很高,致使了企业的直接用于材料的费用大大降低,而间接的费用不断增大,大量产生无形结果的费用越来越多,比如说研发费用、专利非专利技术、计价摊销累计折旧等都会影响到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

(二)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和现有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采用合法手段,在不提高企业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础上,通过与企业职工的有效沟通,对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务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和职工税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一)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根据工资薪金个人所得计税原理可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二)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

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途径具体如下:

(一)均衡发放月工资薪金因为个人所得税计算是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算的,收入低税率就低,收入高税率就高,纳税也就越多。因此,要尽量减少一次性累计发放奖金和补助的现象。

案例一:某公司职工的每月工资、薪金合计为60000元(不考虑一次性年终奖和每月的工资税前扣除的公积金、保险等),下面以工资、薪金是否均匀发放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如表1: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每月均匀发放5000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3900元;如果不均匀发放,11月份发放上半年奖金,则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4875元,则该年度12个月共计应交个人所得税税金5700元,第一种均匀发放方式比不均匀发放方式少纳税1800元。

从税法这个角度讲,企业发放半年奖、季度奖等数月奖金以及职工每月工资的不均衡发放,必然导致职工负担的税增加,实际到手的收入减少。因此,每月均匀发放工资薪金会降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从而减少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

(二)避免年终奖的税负反向变化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一个税率临界点税负反向变化问题,即多发奖金后适用的税率也提高了,多缴纳的税收反而要超过多发放的奖金。所以,企业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时候,应合理筹划,注意税率临界点,先算一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多发奖金而雇员税后所得反而更少的情况发生。

案例二:职工小李月工资为2000元,年终奖为6001元,其同事小张年终奖为6000元,按全年奖金算法,小李应缴税款6001×10%-25=575.1元,而小张只需要缴纳6000×5%=300元的税。小李实际拿到手的税后奖金比小张还要少274.1元。原因是小李因多1元的税前奖金,而使税率从5%上升到10%。

所以,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三)合理分配月工资薪金和年终奖举例说明如下:

案例三:2009~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王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三种方式发放奖金:

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

方式二: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2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

方式三:奖金发放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月奖,每月1000元,另一部分为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

三种发放方式纳税计算过程与结果如表2。

从表2的结果可以看出:在发放既定税前工资水平下,方式三最节税。方式三比方式一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均是15%,因方式三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0%低于方式一年终奖适用的税率15%,即方式三年终奖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纳税较少。方式三比方式二纳税少的原因分析:两种方式的月工资适用税率均是15%,年终奖税率适用均是10%。因方式三年终奖24000元高于方式二年终奖12000元,即方式三年终奖充分适用了较低的税率,所以,方式三较方式二节税。

因此在月收入适用税率大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条件下,只要不使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提升一级,就应尽量将各种奖金都放入年终奖金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适用税率小于或等于年终奖金适用率,那么就可以将奖金调换人工资收入。

(四)利用福利支出进行税务筹划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原理,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职工收入的方式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单位可以和职工达成协议,改变职工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式,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

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提供职工福利设施及提供免费午餐等等,以抵减工资薪金收入。对于职工来说,这只是改变了收入的形式,能够享受到的收入的效用并没有减少,同时由于这种以福利抵减收入的方式相应地减少了其承担的税收负担。这样一来,职工就能享受到比原来更多的收入的效用。

(五)将非税项目收入全部扣除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职工个人收入中,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非税收入,这些扣除项目主要靠企业自己扣除,不能依赖税务人员。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职工从企业获得的收入,非税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

据实报销的通信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

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独生子女补贴;

执行公务职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案例四:某职工2009年3月应发工资4600元,交纳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100元,失业保险50元(超过规定比例5元),单位代缴水电费100元。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标准缴付部分应计人工薪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4600-2000-100-50+5)×15%-125=243,25(元)

(六)工资与劳务报酬的转化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显然,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负担是不相同的。这样,在一定条件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或相互转化,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五:刘先生2009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6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刘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2000~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元×20%=320元,因而刘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如果刘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600-2000)元×10%-25元=175元。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元-175元),一年则可节税1740元。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收。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降低计税依据,就会导致应纳税额的降低。纳税人需要研究各个税种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法规定,来降低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筹划思路:企业应当设立销售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先以较低但合理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出厂销售给该销售公司,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从而降低了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该销售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零售,该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消费税。于是消费税税负下降,而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

案例分析1:光明酒厂生产药酒,出厂销售给中间商的价格是2500元(不含税)/箱,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为3000元(不含税)/箱。2012年预计零售户直接到光明酒厂购买药酒约1000箱。药酒属于其他酒,其消费税比例税率为10%。

方案一:光明酒厂直接零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3000×1000×10%=30(万元)。

方案二:光明酒厂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以2500元/箱的价格出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3000元/箱的价格零售给消费者。则应纳消费税=2500×1000×10%=25(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消费税5万元,因此,方案二最优。

二、降低适用税率

降低适用的税率是在存在不同税率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方法选择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从而降低应纳税额的方法。选择该方法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税率差异以及存在选择的机会。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情况下是25%,而小型微利企业运用的税率为20%。

筹划思路:将规模较大、盈利较多的大企业分立为两个或者多个小型微利企业,便可达到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目的。

案例分析2:宏运运输公司共有两个相对独立的运输车队,预计2012年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8万元,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恰好都为29万元,从业人数各为50人,资产总额各为600万元。

方案一:保持一个公司形态。应纳企业所得税=58×25%=14.5(万元)。

方案二:将宏运运输公司按照运输车队分立为两个独立的小运输公司甲和乙。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乙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9×20%=5.8(万元),整个集团共应纳企业所得税=5.8+5.8=11.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2.9万元(14.5-11.6),因此,方案二最优。

三、加大可抵扣税额

加大可抵扣税额就相当于抵减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与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筹划思路:企业在打算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应当根据对盈利预测来选择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一般情况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之初不会盈利,处于亏损状态,因此,选择设立分公司为好。

案例分析3:顺达公司欲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甲公司,预计2012年甲公司亏损100万元,顺达公司盈利200万元。

方案一:将甲公司设立为子公司。则顺达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甲公司不纳税,其亏损额100万元在以后5个年度纳税前弥补。

方案二:将甲公司设立为分公司。此时,甲公司汇总到顺达公司统一纳税。顺达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0)×25%=25(万元)。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50-25),因此,方案二最优。

案例分析4:信达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5月发生销售业务3笔,共计应收货款2000万元(不含税价)。其中,第1笔收入为800万元,货款两清;第2笔收入为500万元,两年后一次性收款;第3笔收入为700万元,一年后收款300万元,余款400万元两年后结清。

方案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17%=340(万元),

方案二:对第2笔和第3笔业务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收款日期。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额=800×17%=136(万元),

一年后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

两年后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0+400)×17%=153(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甲企业本期少纳税204万元(340-136),因此,方案二最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进行的科学的节税规划,即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个人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事先进行合理筹划,已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目的的一种合理合法的理财活动。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1、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

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2、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在税种设计时有意而为,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3、充分实行工资薪金的均衡发放

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一般为每月)的收入应尽量均衡,避免大起大落,这就要求企业在年初应做好人工成本总量测算以及每层级职工收入的测算。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类制,税目多,税率不等,分别纳税,因此,当一笔收入被归类为不同的所得时,其税负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这一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1)科学筹划工资福利

新增工资福利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企业为留住员工纷纷采取加薪方式。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个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逐步减少。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考虑,把个人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必须的福利待遇,照样可以达到其消费需求,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2)合理安排收入方式

(3)精明投资进行“税务筹划”

除了在工资收入上可以合理节税,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

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基金定投、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来避税。

2、年终奖金的筹划

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9号文)中对年终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了详尽的规定,结合此文以及最新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调整后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现分析如下:

假设某纳税人2013年第四季度月工资8545元,“三险一金”1045元,月度绩效考核奖5500元,有两种安排。一是将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5500-1045-3500)×25%-1005]×3=4110(元);一是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8545-1045-3500)×10%-105]×2+[(8545+5500×3-1045-3500)×25%-1005]=4710(元)。合并发放比分月发放多负担税款600元。

分析如下:3个月总收入为(8545+5500)×3=42135(元),“三险一金”为1045×3=3135(元),费用扣除为3500×3=10500(元),应纳税所得额:42135-3135-10500=28500(元),月度绩效考核奖与当月工资合并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8500×25%-1005×3=7125-3015=4110(元),月度奖金合并到季度末月份一次性发放应纳个人所得税:20500×25%+8000×10%-1005-105×2=5925-1215=4710(元)。比较上述两个计算公式,奖金分月发放税额合计7125元,比合并到季度末一次性发放税额合计5925元虽增加了1200元,但速算扣除数3015元比1215元多1800元,在所得额不变的情况下,速算扣除数的增加超过全额税负的增加,从而使实际税收支出减少了600元。

3、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

从目前税收政策看,可以利用进行筹划的政策主要有:首先,通过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其次,通过捐赠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纳税筹划,从各个人角度看,不仅有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而且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1]梁云风,所得税筹划实物[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史文娟,张子荣.论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策[J].2012(11).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纳税筹划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财方式,同时,又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所采取的可操作性的方案,因此,这对纳税人来讲是很重视的,从侧向刺激纳税人学习一些理财方式和方法,合理的采取避税方式,而且,能够强化纳税人对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认知,提升其税务法律意识,进而,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其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过程,能够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通过多种纳税方案的对比过程,选择对纳税人影响最小的一种方案,从而,减少了纳税人资金的流出,增加了纳税人的可支配资金,利于纳税人个人经济的规划,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选择不同的方案带来的税负轻重是不同的。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存在偏差以及侥幸心理。在我国很多企业和个人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念不是很了解,这就导致,很多企业和个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一种采取一些手段和方案进行偷税和避税的行为,这种对于纳税筹划理念的理解是错误的。可是,由于长期的理论认识不足,导致很多人或者企业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首选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案和方法,导致其成为偷税、漏税的典型,进而,使其违反了国家法律,造成了多方面的损失。

(三)纳税筹划政策不完善。现如今,我国的税收政策还不够完善,因为,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过程,只是以个人收入的高低进行的,没有考虑到其他的因素,如住房、医疗以及赡养等,所以,这就导致很多的低收入家庭要负担很高的赋税。还有,由于我国税法的规定模糊,对于一些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的个人无法进行管制,进而,很多情况中纳税筹划根本无法真正的意义。

四、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二)合理规避风险。要想规避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首先,必须要强化个人以及纳税筹划机构的专业技能,合理的采取针对性的筹划方案,实现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其次,统一征税方与纳税筹划方对于纳税筹划的理解,建立相应的权威机构,对一些矛盾问题,给予一定的调节和规范,从而减少两者在纳税筹划中理解的偏差。

(三)加快建立完善的纳税筹划法律政策。对于目前纳税筹划失衡的现象,国家有部门一定要加快对于纳税筹划法律政策的建立过程,首先,要对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制定有效的措施,从而,实现对于个人投资者的征税行为。其次,是要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系统,对于真正高收入的人群进行专项的监管,实现征税的公平性,另外,还要加强税务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建设过程,实现对于一些潜在收入的检查力度,彻底的扫除社会中隐性收入的现象,再者,就是完善税法的规章制度,明确处罚行为,增加转移财产、隐瞒收入、以财产代替收入行为的管理办法以及处罚形式。

结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减小纳税人负担的一种措施,是国家财政部门收入的促进剂,同时,也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手段,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制度的改革已经拉开了帷幕,我们必须以这次税制改革为契机,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体系,真正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作用。

在现代经济发展阶段,企业集团作为一个高级经济组织形式普遍

存在,核心是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各成员单位之间通过明确的产权关系和集团内部的契约关系来维系,并按照总部经营方针和统一管理的进行重大业务活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范围更广,涉及的业务性质更多,在多个法人之间的业务形式更复杂,难度高,但是筹划的空间也就较大,合理安排决策,会给集团带来好的整体效益。

一、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谋划,以实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集团来说,有以下几方面意义:

(一)综合考虑,统筹安排产业经营模式,减少税收风险

现代多元化发展的企业集团,涉及的领域往往有多个产业,不仅是不同产业间、即使在同一产业不同环节税法也不尽相同,甚至差别很大。利用企业集团经营多元化优势,统筹安排各产业的经营规模、采购方式、营销策略等,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平衡各产业的合理税负。

(二)合理设置,享受产业地方优惠政策,获取经济效益

各企业根据注册地的不同,即使同一经济业务,由于国别的差异或者国内各地区经济发展差异,都会导致税收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措施的有所区别。对企业集团来说,在统一安排下,可以较为灵活地在利用这些地区政策差异,在集团综合发展的同时,最大幅度地享受到各地优惠政策,取得整体经济效益。

(三)妥善处理,充分利用集团亏损资源,降低税收成本

集团各产业的发展,往往做不到完全平衡,有些弱势行业的亏损资源,经过提前决策安排,可以与集团其他优势资源相结合,以减少集团总体税负。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

税收是影响企业利润很重要的一个因素,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有以下三点:

(一)降低税率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所有的税种里所得税税率最高,标准税率25%,优惠税率有小微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非居民企业10%;其次是增值税,根据业务内容不同,有17%,13%,11%,6%;营业税5%;房产税12%,1.2%等。不同的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业务操作方法,可能就会有机会选择较低税率纳税。

(二)减少税基

税基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在税法允许范围内,根据获利趋势,综合考虑,合理规划年度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各项利得损失,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税额。

(三)延缓纳税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实际运用

(一)企业的组建

1、企业所在地的区域性税收政策

根据所在地不同,税收政策在具体操作上也不尽一致。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积极推进税制改革,各类税收政策的变化也较为频繁。一方面有国家政策试点推行差异的因素,例如2013年8月1日开始才覆盖到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而在上海2012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该政策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性税收政策根据当地经济财政情况地区形成的差异更为普遍,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水利基金的收缴政策等。

2、地方以及行业的优惠政策

3、采用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同税负

两者在税收方面的主要区别有:子公司能单独享受地方或行业的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则只能适用于总公司的政策;分公司与母公司的所得要合并纳税,在各分支机构盈亏不平衡时,可得到盈亏互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而子公司则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移属于纳税范畴,而分公司之间基本不涉及税收(增值税跨区域销售除外)。

(二)企业的经营活动

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分以下几个方面:

1、转移定价

2、资金管理

集团以本级或核心企业向银行融资,并在所属企业间统一拨付使用、支付利息并归还贷款,这样的统借统贷资金模式发挥了集团的整体优势,解决集团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还可以综合调节集团资金结构和债务比例,资金利用效率高,并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

3、财务核算

4、资产租赁

采用资产租赁的方式是企业调节税负的一个重要方式。集团各企业间资源共享,合理分摊关联企业购置或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折旧费用提取的多少、租赁费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间利润的分配。这样不仅免去了部分筹资的负担,风险小,且可以统筹安排利润,减少税基或者税率,降低集团整体税负。

5、集团费用平衡

集团利用集中管理优势,统筹安排各类资源,实现最大效益的共享,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技术开发费等,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适当平衡集团各企业间的盈亏状况,调节税收,节约资源。

(三)企业的投资活动

业业及面更结束履行纳税义务,,一方的亏损额不能抵减另一方同期的纳税所得额,企业集团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可以考虑集团内部企业的亏损资源,选择非货币资产与货币资金的适当比例,通过分立、组建、合并等方式,合理利用,在进行产业重组的同时,统筹安排,减少整体税负。例如,集团内部企业间的吸收合并,如采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企业重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按规定计算的金额结转弥补。另外,在某些行业范围内,如原有减免税到期的企业结束后,可考虑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产生税收筹划的实际效益。

四、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进行税收筹划追求税收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引发经济收入的减少或者成本的增加。因为税收筹划只是财务管理活动的一部分,如果片面追求税收成本的减少,而忽视其他连带的效益,就可能会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在筹划纳税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只有综合成本小于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

课程建设作为学校重要基础建设之一,近年来一直受到高校的普遍重视,并且其建设力度也在进一步加大,从侧重数量的扩大到侧重质量的提高,从单门课程向多门课程转移,由此引发了课程群的建设。课程群是为改变目前教育领域学科门类过多、过细的现状而提出的课程改革措施,以培养学生为主线,以课程的逻辑关系为纽带,对性质相同或是相近的课程作为一个整体来建设,让它们相互补充、相互支撑,从而培养出会计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课程群建设框架的构建思路

国家“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推动了学校课程的全面优化整合,而高校自身对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是使课程群的框架有了初步发展,有了自己发展的基本思路。

二、会计学专业课程群建设的有效措施

目前我国关于课程群建设还处于不断完善期间,所以会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社会对会计人才职业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高校又进入扩招及大众化的情况下。因此,我们针对课程群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有效措施。

2.针对实践教学能力薄弱的问题,完善会计教学体系。首先,应强化校内的实验环节,包括建立设计性强的实验以及模拟实验或手工模拟实验,使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其次,要加强学生与实务界的联系。在大多数企业都不愿接受学生实习的情况下,学校的教师和校方要积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采取诸多措施来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加各种创业比赛。

[1]程玉民,王维鸿.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创新研究[J].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报,2012,12(3):58-67.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从中可以看出影响应纳税额有四个因素。

从税率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机会很少。这样就限制了税务筹划的范围。从所得额的角度分析,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尽量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以下三种方法:

(1)利润转移法。利润转移法是指通过总公司及分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中去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但是采用该税务筹划方法的前提是与其交易的关联公司能够享受某些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设立一些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公司,例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装修公司、运输公司、物业管理公司、营销策划公司等关联企业,然后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这些企业中去。

(3)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选择法就是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使得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最小化或者使企业效益(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税务筹划方法。

另外,税务筹划人还应充分考虑税收优惠而减免的税额以及境外所得的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策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是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应重点分析影响应纳所得税额的因素。可以通过选择以下方法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税务筹划。房地产企业中固定资产的比重很大,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人的重点考虑。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折旧方法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只能从折旧年限的预计净残值方面入手。一是尽量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的缩短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向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减少,有利于加速资本的回收。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所得税的延迟缴纳,相当于从国家财政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二是合理预计净残值。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是可以的。

(3)扣除项目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

三是利息费用的税务筹划。由于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利息费用占企业的支出比例也大,税法上对利息支出按性质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可以资本化,有的可以费用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不同的结果。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当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亏损发生年度以及有前5年亏损可延续弥补时,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第二,当企业处于获利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尽量费用最大化,从而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第三,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不合法的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第四,因为税法规定了企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利率如果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利息不准税前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而不要向金融机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贷款,以免增加纳税调整额。

(4)存货计价方法策划。房地产企业的存货量较大,且受宏观调控的影响价格波动较大,一般通过影响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营业成本的影响不同,造成的应纳税额也就不同,特别是在存货的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几种方法对成本影响乃至应纳税额更大,无疑增加了税务筹划空间。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剖析

(一)案例1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购置了价值300万元的建设专用设备,预计资产残值率为2%,估计使用年限为6~10年。直线法计提折旧。

方案1:按10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计提折旧额如下:

300万元×(1一2%)÷10=29.4万元

假定该企业资金成本为10%,则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为现值如下:

29.4万元×25%×6.145=45.17

公式中6.154是指期数为10、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方案2:按6年的折旧期限计算,则年计提折旧额为:

300万元×(1一2%)÷6=49万元

因折旧而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49万元×25%×4.355=53.35万元

公式中4.355是指期数为6、利率为10%的年金现值系数。

(二)案例2汇丰置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8年8月先后进货两批材料,第一批单价5万元,数量20吨,第二批单价6万,数量10吨,无期初余额,前半月领用材料10吨,后半月领用材料15吨。

方案1: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25×(5×20+6×10)÷30=133.25万元

方案2: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发货成本。

存货发出成本=10×5+10×5+5×6=130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减少3.2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8125元。

假如第一批单价6万元,第二批单价5万元。

存货发出成本=10×6+10×6+5×5=145万元

方案2比方案1销货成本增加11.75万元,企业所得税增加29375元。

伴随企业所得税在西欧诞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统筹也随之产生。如何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统筹技巧,在最低税负的条件下取得收益,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的。

一、含义及意义

近几年,我国的税收大环境越来越好,税收正逐步走向法治,依法治税正在逐步变成现实。[2]新税制实施以来,税法得到统一,税权相对集中,规范了减免税,取消了各种越权减免税和随意减免税现象。[3]淡化税收任务,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4]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制定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在税法规范的前提下,纳税人往往面对着一个以上的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的轻重程度往往不同,可见税收筹划的空间很大。[5]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全面推行,企业已由原来的税务部门包办,改为纳税人自己上门申报,这进一步分清了纳税的法律责任,使得纳税人的风险越来越大,企业更迫切需要了解税收政策信息,做好税收政策的预测。企业对于国家税收政策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充分利用税法对自己的有利政策,无疑可以增加企业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统筹方法的运用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实施宏观调控的意愿,是实现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这就为企业开展所得税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空间,合法、合理且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是企业纳税筹谋的基本思路,也是关键思路。但是,这样的统筹是有风险的,变化也是比较大的,因为优惠政策会被取消或变更,一旦优惠政策被取消或发生变化,就会直接影响企业纳税的筹划,因此企业需要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走向有一个基本的预测和研判。

(二)工资薪金统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详细规定了能够在税前扣除的标准和范围,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这也就证明了企业职工工资从限额扣除变成了全额扣除。这也就是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不仅如此,还同时提高了相应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经费的扣除限额,这就是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从这个角度上将,尽可能多地扩大税前扣除也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统筹的重要方法。

(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尤其是网络会计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明细会计信息系统的操作权限,严格限制各种数据的读取、修改等权限。同时,企业应该做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纳税统筹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会计人员的规范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加强密码的安全指数并经常更换密码,防止他人盗用进入系统;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控制,及时解决。

企业所得税纳税统筹实际上可以让国家和企业双赢。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合理手段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企业自主理财的积极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增加收益;对国家而言,从国家税法的立法角度上看,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统筹活动是以符合税收政策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目标。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的统筹对企业和国家是双赢的。

注释:

①李春梅.营业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1,6。

[1]占家楠.浅谈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华章,2011(33).

[2],等.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J].201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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