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已经完成了各项议程,即将闭会。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苏州市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大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是落实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计划的重大举措,是一项生态环境工程和民生工程,对进一步改善阳澄湖及周边地区水生态环境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实施这项工程,十分必要。组成人员指出,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是一项具有艰巨性、复杂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市政府要坚持总体规划,加强方案科学性、可行性的论证,进一步完善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加强对各板块分项目决策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各子系统作用。组成人员要求,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注重项目资金使用绩效,坚持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管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进度,保障工程建设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2018年6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振一主持会议,副主任王少东、王鸿声、叶兆伟、顾月华、温祥华,秘书长顾杰及委员46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翔、蒋来清、金洁、曹后灵、聂飙,市监察委副主任缪红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石水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闵正兵,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法制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部分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列席会议。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次会议议程

(2018年6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的报告;

5.审议《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6.审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7.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草案)》;

8.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9.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0.审议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次会议日程

2018年6月26日(星期二)上午9:00第一次全体会议

1.听取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2.听取关于苏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听取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4.听取关于苏州市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的报告;

5.听取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及审查意见的报告;

6.听取关于《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7.听取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上午10:45分组会议

1.审议《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2.审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3.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草案)》;

4.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5.审议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下午2:00分组会议

1.审议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关于批准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草案);

2.审议关于苏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4.审议关于苏州市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的报告;

5.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下午3:30第二次全体会议

1.大会发言;

2.通过关于批准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3.通过《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4.通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

(草案)的报告

——2018年6月26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财政局局长吴炜

各位组成人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一、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08.1亿元,比同期(与2016年相比,下同)增收178.1亿元,增长10.3%,其中:税收收入1672.9亿元,增长11.1%,非税收入235.2亿元,增长4.9%。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71.5亿元,比同期增支154.4亿元,增长9.6%,其中用于民生改善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1350.3亿元,增长10.7%,占全部支出的76.2%。

二、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

本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14455万元(税收收入3375865万元、占比84.1%),完成预算的103.2%,增长11.4%。

1.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

市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36375万元(税收收入381591万元、占比45.6%),完成预算的107.4%,增长16.0%。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合计6694921万元后,收入总量为7531296万元。

2.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

园区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178080万元(税收收入2994274万元、占比94.2%),完成预算的102.2%,增长10.3%。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调入资金、债务转贷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合计577065万元后,收入总量为3755145万元。

(二)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2017年,本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92180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6.2%,增长14.8%。

1.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市级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3153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5.2%,增长15.7%。加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增设预算周转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合计4555375万元后,支出总量为7386905万元。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31530万元,其中用于民生改善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2184426万元,主要项目如下:

(1)教育支出30174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7.7%,增长11.7%。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市属各院校建设、改造、设备购置等增支10447万元;省市共建工作项目增支4000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教育部门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209531万元,市属各院校建设、改造、设备购置等53535万元,省市共建项目4000万元,中职免学费及助学金2340万元。

(2)科学技术支出55886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2.4%,增长26.6%。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名城名校融合发展及重点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增支3500万元、农科院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增支1649万元,新增“苏微贷”融资风险资金2000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科技等部门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8954万元,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3471万元,名城名校融合发展及重点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10000万元,人才开发专项资金8152万元,“苏微贷”融资风险资金2000万元。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10697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7.2%,增长28.3%。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新增广电总台建设经费补助13600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文化、体育等部门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41037万元,广电总台建设经费136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7305万元,苏州第二图书馆建设经费5000万元,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3926万元,广电总台一号楼戏曲传承中心维修改造工程2930万元,公共文化服务经费2604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145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4.7%,增长25.6%。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2017年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中新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养老保险缴费调整到该科目中列支,增支59590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费用45799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的养老金、职业年金60927万元,转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22100万元,居民医保财政补贴17674万元,离休人员各项补贴8640万元,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5968万元,居民养老三线人员财政补贴4754万元,金保工程、四级网络维护运行费3105万元,医疗救助3000万元,离休人员医疗费2750万元,地方补充医疗财政补贴270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2677万元,技师学院综合实训楼建设2000万元。

(6)节能环保支出2935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70.1%,下降29.1%。支出进度较慢的原因主要是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需根据年度考核评比情况分配资金,该项资金已于2018年5月份分配完毕。下降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同期中央财政补助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市级支出22500万元,剔除该因素,同口径增长55.2%。从主要项目来看,环保等部门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6775万元,上级补助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4814万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5000万元,填埋场污泥塘治理工程3997万元,上级补助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2445万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2071万元,绿色发展专项资金2061万元。

(7)城乡社区支出68234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8.0%,增长13.3%。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城北公路改造等工程增支73000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住建等部门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66922万元,偿债项目资金500000万元,城北公路改造等工程73000万元,填埋场污泥塘治理工程6155万元,公益服务设施建设维修费用5097万元,收运体系及环卫机械化设备采购5128万元,规划编制项目3734万元,市管绿地养护3668万元,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经费3500万元,生活垃圾处置区域环境补偿费2192万元。

(8)农林水支出85276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3.1%,增长67.0%。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及前期费用增支24000万元,新增七浦塘运行维护经费2305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农业、水利等部门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29635万元,京杭大运河(苏州段)堤防加固工程及前期费用24000万元,城区防汛及区级水利建设项目3524万元,城区河道保洁3150万元,水利水务信息指挥中心建设经费3000万元,七浦塘运行维护经费2305万元,阳澄湖综合治理2000万元。

(9)交通运输支出31563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8.8%,增长8.9%。增长的原因主要是政府购买公交服务增支49658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交通部门基本支出及经常性项目18253万元,政府购买公交服务177046万元,市政路桥改扩建等项目31000万元,上级补助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25606万元,上级补助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25142万元,上级补助车辆购置税收入补贴地方资金20611万元,购车贷款贴息4983万元,上级补助出租车成品油补贴4014万元,上级清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2682万元。

(10)住房保障支出149168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9.7%,增长24.1%。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提租补贴计提政策调整。

市级“三公”经费支出10400万元,下降15.7%,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效控制“三公”经费规模。其中:因公出国(境)费1512万元,下降20.8%;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689万元,下降10.2%;公务接待费2199万元,下降26.1%。

2.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园区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9027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7.6%,增长13.6%。加上上解上级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合计1612528万元后,支出总量为3702799万元。

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90271万元,其中用于民生改善的城乡公共服务支出1518368万元,主要项目如下:

(1)教育支出28091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8.9%,增长20.4%。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各学校基本支出及资产、工程等专项业务费支出增加45592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各学校基本支出及资产、工程等专项业务费支出194561万元,星汇学校、悦澜湾学校、中新科技城小学、园区五中重建等建设资金70816万元,民办幼儿园政府补贴等政策性支出4616万元,省级示范高职院建设专项、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等上级补助资金2978万元。

(2)科学技术支出233886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2.8%,增长30.3%。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人才开发资金增加22867万元,科技发展资金增加13355万元,省市科技发展计划、科技专项等上级补助资金增加5993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科技发展资金105498万元,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苏州市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省级科技专项等上级补助资金52162万元,人才开发资金39987万元,核心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30452万元。

(3)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92233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8.8%,增长4.2%。从主要项目来看,园区体育中心建设60000万元,文博中心等运行补贴8988万元,苏州交响乐团建设及运营资金7808万元,文化体育引导资金644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宣传文化发展等上级补助资金2439万元。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732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9.4%,下降3.3%。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久龄公寓等建设资金减少2890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42972万元,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18816万元,各类民政经费9494万元,就业专项补助4573万元,久龄公寓等建设资金1804万元。

(5)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368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9.8%,增长22.1%。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新增中国医学科学院系统医学研究所建设上级补贴10000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独墅湖医院、星浦医院、公共卫生中心等建设资金16819万元,居民医疗保险补贴11877万元,中国医学科学院系统医学研究所建设补贴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上级补助资金11456万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补助10930万元,星湖医院、星海医院、九龙医院、儿童医院、久龄护理院等医疗运营专项补助6853万元。

(6)节能环保支出25248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5.2%。从主要项目来看,新能源汽车补助、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央基建投资等上级补助资金222641万元,第一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第一污水厂加盖除臭工程等建设资金8304万元,污泥干化财政补贴4700万元,污水处理运行补贴3800万元,环境保护、节能低碳等专项资金支出3110万元,吴淞江等周边水域渔业设施整治2500万元,阳澄湖围网整治专项经费1861万元。2016年支出为负数的原因主要是上级收回新能源汽车补助冲减支出51921万元。

(7)城乡社区支出431813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8.9%,下降22.3%。下降的原因主要是2016年基础设施还本付息支出194400万元、街道辖区内公益性资产回购54300万元,2017年无此支出。2017年国企解包还原支出增加112437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国企解包还原支出209437万元,城维费81545万元,街道社区物业管理31596万元,公交警务综合服务中心、金鸡湖新建喷泉工程、通园路公交停保场、景观灯改造工程等建设资金17879万元。

(8)农林水支出2838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98.9%,增长8.7%。增长的原因主要是住宅小区供水改造、河道轮浚整治等建设资金增加1568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社区经费支出16667万元,住宅小区供水改造、河道轮浚整治等建设资金3318万元,区域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3302万元。

(9)交通运输支出813万元,完成调整预算100.0%,增长6.4%。

(10)住房保障支出26838万元,完成调整预算100.0%,增长5.0%。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动迁社区提升改造等建设资金增加5446万元,同时上级补助棚户区改造资金减少2859万元。从主要项目来看,动迁社区提升改造、黄天荡60号小区改造和回头看工程等建设资金2052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430万元。

园区“三公”经费支出3695万元,下降16.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815万元,增长54.1%,主要是2017年园区招商业务增加导致出国人数增长较多;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151万元,下降33.4%,主要是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公务接待费729万元,增长10.0%,主要是国内公务接待人数比去年增长2.3%。

(三)本级财政决算平衡

1.市级财政决算平衡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计算,2017年市级可用财力(含上年结转、上级补助等)为2841880万元,加上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341859万元,扣除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31530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7818万元,结余144391万元结转下年。

2.园区财政决算平衡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计算,2017年园区可用财力(含上年结转、上级补助等)为2111096万元,加上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3394万元,扣除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90271万元、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61873万元,结余52346万元结转下年。

三、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市级完成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35572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3.2%,下降32.6%,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减少。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债务转贷收入等合计2119784万元后,收入总量为4475511万元。

市级完成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24886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3.5%,下降31.2%,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减少,相应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减少。加上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调出资金、债务还本支出、债务转贷支出等合计1416711万元后,支出总量为3665575万元。

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809936万元。其中:结转下年继续使用721363万元;结转两年以上58286万元,单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28747万元,共计87033万元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停征一项政府性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结余1540万元,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园区完成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399219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15.9%,增长44.8%。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增加。加上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等合计54220万元后,收入总量为1453439万元。

园区完成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40045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6.8%,增长26.9%。增长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土地基金超收收入安排用于历年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设项目回购等支出。加上调出资金等合计7007万元后,支出总量为1407461万元。

园区政府性基金收支总量相抵,结余45978万元,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74423万元,其中:利润收入29117万元、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45192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1%,下降7.7%,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应缴利润收入减少。加上上年结转收入27870万元,收入总量为102293万元。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94384万元,其中: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87500万元、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458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9.9%,增长45.5%,增幅较大的原因主要是安排国资公司增资款。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7909万元,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园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39734万元,其中:利润收入20768万元、产权转让收入18966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0%,下降81.6%,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产权转让收入减少。加上上年结转收入1万元,收入总量39735万元。

园区国有资本经营支出39734万元,其中: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16003万元、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2373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0%,下降81.6%,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产权转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减少。

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量相抵,结余1万元,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一)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84099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8%,增长11.2%。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72857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5.0%,增长14.2%。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当年收支结余112420万元。

(二)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情况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622132万元,完成预算的103.1%,增长3.4%。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53005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4.5%,增长18.8%。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当年收支结余1092077万元。

六、本级债务情况

(一)市级债务情况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市级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1367700万元。2016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158856万元,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322550万元、偿还债务341021万元,2017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1140385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市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限额2964300万元。2016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1395876万元,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483100万元、偿还债务641700万元,2017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1237276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二)园区债务情况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园区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822400万元。2016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659830万元,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转贷收入89984万元、偿还债务119984万元,2017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629830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2017年园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限额501800万元。2016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434604万元,2017年偿还债务105000万元,2017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329604万元,控制在限额内。

七、关于2017年预算执行中的其他情况报告

(一)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1.市级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市级上年结转资金共87403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16421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681949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27870万元。

2017年共支出70962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3658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553046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20000万元。

2017年末结余164405万元,其中:继续结转下年使用6834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60478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7870万元),回收统筹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9605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2763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68425万元)。

2.园区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园区上年结转资金共8518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转支出3164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支出53533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支出1万元。

2017年共支出7250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611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6395万元。

2017年末结余12675万元,其中:继续结转下年使用4957万元,回收统筹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7718万元。

(二)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2017年市级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1245698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542388万元、专项转移支付703310万元),增加573256万元,增长85.2%。市级对下级转移支付补助支出1255451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373117万元、专项转移支付882334万元),增加421042万元,增长50.5%。

2017年园区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补助475260万元(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10992万元、专项转移支付364268万元),增加292153万元,增长159.6%。

2017年转移支付收支规模增幅较大的原因主要是省级金融保险业税收下放以及新能源汽车补助增加。

(三)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市级预算周转金2017年年初余额97800万元,当年计提15400万元,2017年年末余额为113200万元,主要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园区未设置预算周转金。

(四)预备费使用情况

市级预备费预算2000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20000万元,主要用于京杭运河堤防加固工程。园区预备费预算15000万元,当年实际支出15000万元,主要用于综保区口岸场站作业区改造、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对口扶贫协作资金及科技发展、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

(五)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17年年初余额1213262万元,当年计提207818万元,当年支出341859万元,2017年年末余额为1079221万元。园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017年年初余额204403万元,当年计提61873万元,当年支出93394万元,2017年年末余额为172882万元。

八、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预算意见的落实情况

在市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我们认真落实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决议,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

(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做实做优财政蛋糕。

2017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强化财政收入预算管理,做实做优财政蛋糕,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方面,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做好3项政府性基金和5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合并和停征等工作,切实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推动实体经济做大做强;另一方面,跟踪分析“营改增”、省级金融保险业税收下放等各项政策影响,强化收入运行监测,科学合理组织收入。全市财政收入运行量质并举,收入总量、增量、税比继续保持全省第一。

(二)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做好“三去一降一补”各项工作,科学制定降成本工作实施方案,2017年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负担超过480亿元;支持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2017年全市财政支农资金达到101.5亿元,创历年新高;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加大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力度,推动科技金融深度结合,2017年全市科技投入达到124亿元,增长30.3%;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整合设立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进一步做好苏州工业园区、昆山花桥开发区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落实金融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行动计划,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服务实体经济。

(三)积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

持续加大教育投入,支持基础教育改革,落实教育人才建设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补牢教育短板;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优化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加大创业项目奖补力度,推动大学生就业创业;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标准,出台覆盖全部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办法,持续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贴标准;加强古城保护和环境提升整治,支持实施生活垃圾处置“6+2”工程,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建设;继续加大生态环保投入,支持开展“263”专项行动,优化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推动城乡环境有效提升。

(四)扎实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在编好“四本预算”的基础上,继续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二是推动中期财政规划向纵深发展,加强中期财政规划与区域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机衔接;三是对接省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进一步健全市、区财政体制,按照市、区协同发展原则,完善市与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四是健全透明预算制度,实现市、区两级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配合人大做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上线工作;五是推进税制改革,联同税务部门做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六是完善债务管理制度体系,出台了《苏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苏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及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债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审计局局长顾浩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报告苏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请审议。

2017年度各部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从审计情况看,2017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圆满完成了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财政预算任务。

——财政政策积极有效。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落实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全年为全市企业减负480亿元;出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政策,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制度体系;支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发展,解决6600户企业2217.93亿元融资需求,发挥财税的杠杆功能和乘数效应,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支出分别增长11.44%、14.81%。

——民生支出保障有力。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民生支出370.28亿元,占比75.23%,较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深化创新驱动,市本级科技、教育支出分别增长29.56%、15.74%;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市本级农林水、医疗支出分别增长47.25%、11.56%;基本公共卫生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出台大病保险办法,积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全国试点工作。

——财税改革稳步深化。推进市、区两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区级收入口径、优化转移支付方式、调整增量财力分成比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推动建立激励守信、惩戒失信的信用管理机制,在政府采购、专项资金申报等领域开展不良信用信息审查。

——预算管理不断加强。财政收入质量稳步提升,市本级税收占比84%,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序推进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试点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厉行节约,严控一般性支出,市级和园区“三公”经费分别下降15.7%和16.4%;加快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决算公开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一、全口径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情况

市本级决算草案表明,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01.45亿元,支出492.18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75.49亿元,支出364.93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11.41亿元,支出13.41亿元。市本级决算草案与年初向市人大报告的预算执行数一致,但部分事项未在决算草案中反映,主要是市级滞缴的非税收入7.55亿元、园区滞缴的非税收入4.99亿元。

(一)一般公共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按照现行财政体制,2017年度市本级可用财力495.3亿元,其中市级284.19亿元、园区211.11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项目预算执行率较低。市级“国家服务业发展资金”等19个项目3.41亿元执行率低于50%,其中“绿化环境整治以奖代补”等8个项目1.78亿元当年未执行;园区有“绿化改造工程”等106个项目2.03亿元当年未执行。

2.部分项目预算安排未充分考虑上年执行情况。市级“农村民居地震安全试点工程”项目上年安排100万元全部未使用,2017年又安排100万元,当年仍未使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引导资金”项目上年安排1000万元(仅使用400万元),2017年又安排1000万元,当年未使用。园区“新建改建道路配套智能交通建设”等11个项目2016年安排1733.59万元未使用,2017年又安排4396.50万元,当年仍未使用。

3.追加预算管理有待加强。一是追加预算占比较高。市级追加预算支出占调整后预算数的11.43%,其中“科学技术支出”追加预算占比高达23.12%。二是个别追加预算项目执行缓慢。2017年市级追加预算“第十二届中国(南宁)国际园林博览会苏州展园”100万元因项目招标进度等原因当年未使用;园区追加“街道文体中心建设”650万元因工程进度缓慢执行率仅为20.96%。

4.转移支付管理有待完善。一是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较低。市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37.31亿元,占比30%,未达到“逐步提高到60%以上”的改革要求。二是专项转移支付规模未按规定压缩。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32.95亿元,较上年增长23.19%。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下拨不及时。2017年市级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中有18.14亿元于6月30日后下达,占比55%。至2017年末,园区有“现代服务业区域综合试点”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4.35亿元未及时拨付使用。

5.预备费计提不足。2017年市级、园区分别计提预备费2亿元、1.5亿元,占年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0.76%、0.89%,未达到预算法规定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比例”。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主要是国有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彩票公益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受土地出让收入减少影响,2017年度市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下降15.82%、支出下降16.49%,年末结余85.59亿元,其中市级80.99亿元、园区4.6亿元。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基金项目执行率较低。市级有“中张家巷整治提升工程”等31个项目13.7亿元,执行率低于50%,其中“姑苏区六大工程综合整治”等29个项目11.64亿元当年未执行;园区有“葑亭大道改造”等29个项目1.18亿元,执行率低于50%,其中“莲葑支路对接东宏路绿化工程”等4个项目0.11亿元连续两年未执行。

2.市级政府性基金结余未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至2017年末,市级政府性基金中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4项基金结余超过当年收入30%合计3.13亿元,未按规定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审计后已按规定全部调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审计情况。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是国资部门管理的国资公司上缴利润收入、股权转让收入等;支出主要用于国企增资、国企贴息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个别支出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重叠。对国企增资,市级在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分别安排32.29亿元、8.75亿元;园区分别安排13.14亿元、1.6亿元。主要是目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较小,支出不足部分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不细化。园区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3.18亿元,仅列明支出总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3.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上缴不及时。市级有2.26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未按规定在6月30日前上缴财政,占比30.38%。

二、市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

市审计局利用数字化审计平台,对市级378家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发生支付业务的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对24家单位进行了重点延伸审计。2017年市级预算单位决算收入278.74亿元,增长15.79%;决算支出267.21亿元,增长13.08%。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二)少数单位“三公”经费管理不够到位。4家单位在非苏州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涉及金额22.04万元;2家单位在职工已按规定享受上下班交通补贴情况下,仍支付教职工班车租车费用,涉及金额92.23万元;1家单位购置专业车辆1辆,实际支出86.62万元,超预算6.62万元。

三、重大政策措施落实跟踪审计情况

(三)生态补偿管理机制还不够健全。2014至2017年市、区两级财政共投入生态补偿资金7.73亿元,其中:市级3.71亿元,区级配套资金4.02亿元。已使用资金7.57亿元,主要用于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公用事业等方面,补偿投入逐年增加,生态环境相应改善。审计发现:个别地方项目申报审核不符合《条例》规定情况,个别村(社区)补偿资金使用程序上不合规,部分村(社区)资金结余较大;重要湿地生态补偿和保护责任随城镇建设发展变化逐渐出现权责不一致现象,生态公益林的家底需进一步摸清,生态公益林保护任务艰巨处罚执行难,个别地区生态公益林、水稻田管护责任还需进一步落实。

(四)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至2017年末,我市共设立16个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认缴出资规模25.90亿元,其中财政认缴17亿元。已认缴资本实际出资24.23亿元,其中财政出资15.95亿元。审计发现:至2017年末,政府出资的15个基金中有7.02亿元闲置(占29%);部分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存在交叉,有2个基金对3家企业存在重复投资,涉及投资金额5890.8万元;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2个子基金对同一家企业存在重复投资,涉及投资金额2700万元;个别基金认缴出资未执行到位。

四、重点项目和资金审计情况

(一)2014年至2016年苏州市对口支援新疆发展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情况。2014年至2016年,市本级共上缴援疆资金2.77亿元,省统筹并安排苏州工作组援疆资金3.44亿元,实际下拨2.91亿元。市审计局采取平时与前方工作组实时联系开展远程指导、定期派员赴现场审计等方式对援疆资金和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资金总额2.69亿元,其中:4个工程项目送审造价2.04亿元,审减工程造价0.27亿元。同时,促进苏州工作组出台了《对口支援霍尔果斯口岸前方工作组“交钥匙”援疆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有效提高了援疆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结果表明,我市第八批援疆工作组紧紧围绕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工作主题,以新疆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为首要任务,主动作为,积极克服各种困难,较好地完成了民生援疆凝聚民心、产业援疆促进就业、智力援疆促进人才培养的援疆总体目标。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个别基建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需进一步规范。由于土地使用权归属和项目建设主体的关系未能及时明确,红豆服装厂标准厂房工程前期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跟踪审计报告提出后,工作组多次向省前方指挥部申请及与当地协调,补办了项目立项、用地许可、环评及施工许可等手续,并补签订了设计合同。

2.部分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的编制质量有待提高,工程变更管理有待加强。友谊路、陇海路、兰新路综合整治工程由于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漏洞,工程造价存在一定虚高。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道板材料进行变更,但实际安装材料未达到设计变更的要求,多计材料款70.88万元。

3.竣工图编制管理工作亟待规范。部分工程竣工图编制质量较差,未能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编制工作把关不严。北社区邻里中心项目竣工图存在建筑图和结构图相互矛盾,未按照实际施工情况修改竣工图等问题。

1.个别地块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的4个保障房建设项目已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共计667.05万元,未按规定予以免收。

2.部分公租房租金应收未收。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2017年应收2285户租金636.83万元,少收716户租金113.7万元。至2018年3月末已追回272户欠缴租金25.67万元。

(三)市区公共自行车专项审计调查情况。至2017年末,苏州市区已建成公共自行车运营网点2275个,桩位6.5万个,投放公共自行车5.34万辆,累计办卡77.96万张,每车日均使用率5次,财政累计投入3.87亿元。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市区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运行,对于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打通城市出行最后一公里发挥了积极作用。网络问卷调查显示,市民满意及基本满意率达90.69%。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公共自行车区域发展不平衡,规划不统一,部分站点布局与需求不匹配;管理模式不统一,各区间采购成本差异大,不利于节约财政资金;费用考核比例由8%至40%不等,不利于发挥考核的制约作用。

2.公共自行车运营维护水平有待提高。设施维护支出呈下滑趋势,一线人员收入低、流动性大,未达到配比要求,各区主管部门监管人员配备不足。至审计日,已确认丢失的公共自行车数量为1321辆,价值92.47万元。此外,车辆二维码被人为损坏导致无法借车的情况常有发生。

3.网点数及车辆投放数仍不足。目前,市区车桩比为1:1.2,未达到主管部门要求的1:1的比例,需进一步提高覆盖率。

(四)市级预算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审计情况。重点检查了25个单位的482个信息系统,总投资额7.72亿元(其中:本级财政投入6.99亿元)。审计结果表明,我市各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社会治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民生服务等领域推出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应用,成效显著。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1.部分项目建设未按规定实施。有42个电子政务项目未经市发改委立项审批已实施建设;有30个项目正式签订合同前已经开始建设;有16个建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未按规定实施项目监理;有13个项目在投入试运行不足3个月就进行验收;有40个项目无法提供验收资料;有37个项目不严格按合同约定日期进行验收,或是在验收工作中以专家意见来代替验收报告;有23个项目在验收报告上无建设方公章,验收报告实际无法律效力。

2.政府采购和项目付款未按规定执行。有10个项目超出当年政府采购规定标准金额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涉及金额296.66万元;有10个项目以建设合同附加维护合同或是以同一系统的不同子模块建设的名义拆分合同,涉及金额327.4万元;有18个项目存在提前给开发公司付款或是提高付款比例的情况。

五、审计建议

(二)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细化年初预算编制,预算资金要细化到具体的部门和项目,减少二次分配;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各项公务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分配方法,明确转移支付分类标准和退出机制,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切实做好减税降费工作,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增强财力保障。

(三)进一步加大财政统筹,提高资金绩效。继续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力度;健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制度,预算安排时充分考虑结转结余和政策变化等实际情况,将其与下年预算统筹安排,避免资金沉淀;科学统筹财政支出,优先保障民生和重点支出。

(四)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加快重点民生项目实施进度,规范基建项目建设程序及竣工图编制管理等工作;严格落实保障房各项优惠政策,及时收缴租金;统一公共自行车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运营维护水平;加强信息安全工作,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不断提高各部门信息化管理水平。

有关部门、单位对以上审计发现的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落实中,市审计局将认真督促整改,市政府将在年底前专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我们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市人大关于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勇当“两个标杆”、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苏州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

的审查结果报告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才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支出预算的总量与结构、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部门预算、财政转移支付和政府债务。按照《预算法》和《意见》精神要求,市财政部门编制了《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听取部分预算审查专家顾问意见、预算工委预先审查的基础上,于6月20日召开第七次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结合《关于苏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财政决算(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本级财政决算(草案)报告在内容上增加了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预算周转金使用等项目;在支出结构上按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节能环保等10大类民生支出项目进行了分类分析;在总量与结构上注重了平衡关系,较好地体现了《预算法》《意见》精神。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般公共预算决算

2017年,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08.1亿元,比上年增长10.3%,增收178.1亿元。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71.5亿元,比上年增长9.6%,增支154.4亿元。

2017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36375万元,完成预算的107.4%,增长16.0%,收入总量7531296万元。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831530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5.2%,增长15.7%,支出总量7386905万元。收支总量相抵结余144391万元。

2017年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178080万元,完成预算的102.2%,增长10.3%,收入总量3755145万元。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90271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7.6%,增长13.6%,支出总量3702799万元。收支总量相抵结余52346万元。

政府性基金决算

2017年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35572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3.2%,下降32.6%,实际收入总量4475511万元,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24886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73.5%,下降31.2%,实际支出总量3665575万元。支总量相抵结余809936万元。

2017年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1399219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15.9%,增长44.8%,实际收入总量1453439万元。园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40045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6.8%,增长26.9%,实际支出总量1407461万元。收支总量相抵结余45978万元。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2017年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74423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1%,下降7.7%,实际收入总量102293万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9438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9.9%,增长45.5%。收支总量相抵结余7909万元。

2017年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3973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0%,下降81.6%,实际收入总量39735万元。园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39734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0%,下降81.6%。收支总量相抵结余1万元。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2017年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84099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4.8%,增长11.2%。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1728577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5.0%,增长14.2%。当年收支相抵结余11242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2583703万元。

2017年园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1622132万元,完成预算的103.1%,增长3.4%。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530055万元,完成调整预算的94.5%,增长18.8%。当年收支相抵结余1092077万元,年末滚存结余7851195万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市本级财政决算审查和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部分项目支出预算追加占比较大,部分重点支出执行和重大项目推进较慢,财政项目资金绩效报告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不够明显,社保基金部分险种存在缺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的编制不够细化。对此,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市审计部门围绕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深入细致、扎实有效,按照《意见》精神,加大对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重点支出等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大数据审计优势,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并从抓好政策措施落实、严格预算约束、提高资金绩效、强化重点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审计建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提出的建议,加大整改落实力度,健全追责问效机制,并于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

针对2017年市本级决算和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

1.抓好财源经济建设。要积极应对“营改增”、省级金融保险业税收下放等各项政策影响,强化收入运行监测,科学合理组织收入,巩固存量税源,增加可持续税源。要主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抓好制造业转型升级,全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开辟和壮大财源基础。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解决企业发展瓶颈问题,激发企业内在活力,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要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及时研究应对措施,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健康增长。

2.大力加强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约束,规范预算调整的机制。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增强预算支出的均衡性。不断完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扩大评价范围,拓展评价模式,推动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预算安排的深度融合。加大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盘活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加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的建设,进一步做好项目基础管理和预算执行的前期准备,实现财政资金与项目及时对接。

3.着力防控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政府债务管理,把防控地方债务风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积极开展风险摸底排查工作,严肃处理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担保行为,切实保障政府举债融资合法合规。加大偿债资金运作力度,有效化解市级平台偿债风险,压缩存量债务规模。建立健全政府债务资金审计机制,深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提高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4.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资金、重大项目、政府投资基金以及国有资产等方面的审计监督,更好发挥审计在推进创新发展、规范管理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作用,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对重大问题的揭示、深化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原因与产生机制的分析。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研究审计反映的体制机制性问题,积极清理不合理的制度规定,加快建立健全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制度,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的追责和问责,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及时公开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18年6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吴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顾浩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苏州市2017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17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进行了审查,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苏州市2017年本级财政决算。

关于苏州市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的报告

市水利(水务)局局长王国荣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共苏州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细则》(苏委发〔2017〕18号)要求和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报告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有关情况,请审议。

一、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实施的必要性

1.苏州作为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重要战略思想的具体行动。近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细化目标任务。通过加强河湖连通,进一步优化水资源分配,通过湿地的保护和建设,加快湖体生态修复,不断把阳澄湖整治推向纵深。

2.阳澄湖水环境问题比较突出

(1)阳澄湖上游入湖河道沿线受工业和生活污染源排放影响,基本为IV类—劣V类,对水源地供水安全存在一定风险。

(2)阳澄湖湖体特别是西湖在承受周边污染入湖的同时,现阶段优质水资源补给严重不足,水环境容量降低,湖体自净能力逐步减弱。

(3)阳澄湖东湖、中湖、西湖三个湖体之间沟通不畅,影响湖体水量交换和循环。目前七浦塘引清对于三个湖体中水质相对较差的西湖清水补给惠及不大。阳澄西湖水质较差为V类,中湖和东湖相对较好,为Ⅲ—Ⅳ类。

(4)环湖及与湖体连接出入湖河道普遍淤深在0.5~1m,部分河道存在束水段,水流不畅,影响河湖水体交换。

二、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决策过程

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牵涉面大,系统性、复杂性都很强,市委、市政府积极回应百姓关切,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科学决策。

1.2013年,苏州市政府批转并启动实施《苏州市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实施方案》。至2016年,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推进有力,成效初显。2016年4月,在原有行动计划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阳澄湖生态优化三年行动计划》(苏府〔2016〕61号)(以下简称《新三年行动计划》),启动阳澄湖新三年生态优化行动。

5.2017年8月17日,为加快推进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进展,市政府李亚平市长召开推进会,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抓紧推进,确保完成2017年工作任务,尽早开展2018、2019年前期工作(苏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97号)。

6.2017年11月17日市政府批复同意项目资金分摊方案。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属地自筹为主,市级财政补助3.5785亿元(其中前期费用5785万元,工程补助3亿元),并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贴。

7.2017年7月12日,10月12日和2018年3月21日市委副书记、阳澄湖市级河长朱民率队多次调研阳澄湖并听取市河长办和市水利局关于阳澄湖河长制、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汇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加快改善阳澄湖水质。

8.2018年1月18日,市政府蒋来清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水利局、相城区政府关于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2017年任务完成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2018年建设任务。

在实施过程中,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项目分别列为2017年、2018年省重大项目(苏发改投资发[2017]171号文,苏发改投[2018]11号)和2017年、2018年市重点项目(苏府[2017]14号,苏府[2018]40号)。其中阳澄湖中西湖连通工程被列为201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

三、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基本情况

阳澄湖位于区域腹部地区,是太湖平原第三大、苏州境内第二大湖泊,是区域防洪、排涝、引水和灌溉的重要调蓄和生态湖泊,也是苏州重要饮用水源地之一。湖体总面积117.4km2,常水位蓄水量约2.7亿m3。环湖共有大小进出河道93条。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共四类、22个分项工程,总投资27.0713亿元,分三年实施(2017年~2019年),主要涉及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其中调水引流12.2648亿元、水系整治6.1665亿元、生态保护8.49亿元、监测设施0.15亿元。工程涉及征地约1040亩。

总体布局

调水引流。实施永昌泾引水工程,引望虞河水入阳澄西湖,实现阳澄湖双源供水;实施中西湖连通工程,扩大七浦塘引清入湖受益范围;在巴城湖内修建巴公堤,有效控制阳澄湖引入的清水散失。(具体子项目概况见附件,下同)

水系整治。实施冶长泾、渭泾塘、北河泾和朝阳河等河道治理,加强河湖连通,改善水体流动条件;整治南部出湖河道项头港—界浦港,提升东湖出湖能力。

生态保护。进行入湖河口区以及环湖地区河道的生态清淤,打造上游环湖河道济民塘和东济民塘生态廊道建设;在以入湖河道为主的上游地区建设湿地,增加入湖河道与湖体周围的缓冲能力,净化入湖水质;环湖建设生态湿地,增强湖体自净能力,恢复水生生态系统;环湖岸坡整治进行生态护岸建设,防止岸坡冲刷,保护湖泊形态。

监测设施。完善环湖区域水质监测站点,提升水环境日常监测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实施主体

工程所在各市、区是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市水利局负责项目的整合申报,牵头各项前期工作、向上争取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财政补助,并协调指导督促项目的整体推进工作,以及组织实施了中西湖连通重点工程。

四、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的进展情况

1.2017年完成情况

2017年主要开展各分项工程的前期手续及开工建设一部分分项工程,计划投资目标40000万元,截至2017年年底本工程已完成投资40315万元,完成年度计划101%。2017年计划开工分项工程12个,开展前期工作10个,2017年实际开工建设分项工程共有11个,实际开工率91.67%。

2017年阳澄湖中西湖连通工程前期工作基本完成。黄埭西片区水系调整(市本级部分及高新区部分)全部完工。周边河道整治各地均超额完成任务。项头港、界浦港整治工程中项头港段建设完成。北河泾、朝阳河等河道整治项目按计划顺利完成。

2.2018计划安排及进展

2018年综合整治工程将全面开工建设,计划完成投资6.72亿元。

截止目前,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完成年度投资22065万元(累计完成投资62380万元),占本年度计划32.83%。本年度计划建设分项工程21个,已开工建设分项工程共有12个,实际开工率57.14%。

阳澄湖中西湖连通工程河道清淤已完成,正在建造支河口门建筑物,进行周家浜枢纽桩基施工。永昌泾拓浚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已获省发改委批复,可研报告初稿已完成。黄埭西片区水系调整工程已基本完工。环湖湿地工程(工业园区部分)已完成年度投资任务。其它项目正在全力推进中。

为全面恢复阳澄湖的水生态环境,大幅度削减湖体总氮、总磷,在原环湖湿地方案的基础上,计划扩大生态湿地的建设面积,从原来的的22万m2(投资估算5500万元)增加到385万m2(投资估算5亿元左右),目前方案正在进一步研究论证中。

下一步,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会议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实施进度,确保完成2018年的建设任务,坚持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管理,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2019年全面完成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为苏州勇当“两个标杆”、争做“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先行军排头兵多做贡献!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附: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各子项目概况

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各子项目概况

(一)调水引流

1.永昌泾拓浚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元和塘立交枢纽(含30m2箱涵、30m3/s泵站及节制闸),河道全线拓浚17.1km,沿线口门建筑物,堤防及护岸,跨河桥梁等。

2.阳澄湖中西湖连通工程建设内容为周家浜拓浚整治2km、沿线桥梁改建1座、支河口门建筑物4座、周家浜泵站(25m3/s),岸线整治3km。

3.巴城湖隔水堤工程建设内容为在巴城湖内建设1.4km隔水堤、大堤绿化、节制闸1座、景观及配套桥梁工程。

4.阳澄湖南部出湖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陆泾河、大水泾、小水泾清淤整治9km(含陆泾河、大水泾铁路箱涵扩大)等。

(二)水系整治

1.冶长泾、渭泾塘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疏浚河道11.6km,其中冶长泾全段7.3km、渭泾塘(元和塘—骑河段)4.3km,两岸配套加固、新建堤防及护岸,以及沿线支河口门改造等。

2.北河泾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生态驳岸栈道、景观桥梁、景观建筑、绿化等。

3.朝阳河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清淤整治9km,两岸配套护岸。

4.项头港、界浦港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10km河道清淤、堤防加固、挡墙修复等。

5.黄埭西片区水系调整建设内容为新建护岸11.7km,新建(加固)堤防3.5km,闸站建筑物5座,桥梁改建3座,疏浚河道1.04km,对黄泥港铁路箱涵实施防护。

(三)生态保护

1.周边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整治河道126条(段),配套部分生态护岸。

2.生态堤防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加高加固堤防约17km,岸坡整治,建设滨水生态护岸约20km。

3.阳澄湖环湖河口区清淤工程建设内容为对阳澄西湖、阳澄中湖西北岸沿线入湖河口区域进行生态清淤。

4.环湖湿地建设工程建设内容为上游环湖50~80m区域内建设滨湖林带、人工湿地22万m2。

5.东济民塘整治工程建设内容为河道整治6km,包括老河清淤4km,拓浚2km,两岸配套生态护岸及堤防。

6.济民塘生态治理工程建设内容为河道生态清淤19.5km,及岸坡整治、生态护岸、滨河绿化等。

(四)监测设施

完善环湖区域水质监测站点,提升水环境日常监测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监测设施工程经过前期的调查摸排和与环保部门多次沟通协调,拟结合区环保部门沿湖周边已建和计划新建的监测设施为基础,按照数据共享和避免重复投资的原则,统一布局,将监测设施方案调整为新建周家浜中湖河口、美人腿脚趾处2个水量站,目前方案正在进一步细化。

关于苏州市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

的调研意见

——2018年6日26日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农经工委、财经工委、环资城建工委

一、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阳澄湖是苏州境内第二大湖泊,是区域防洪、排涝、引水和灌溉的重要调蓄和生态湖泊,也是苏州工业园区饮用水第二水源地和昆山市饮用水源的补给水源,更是苏州市重要的战略备用水源。但是,阳澄湖周边经济体量大、人口密度高,在长期承受工业和生活污染排放的双重压力之下,出现了水流不畅、水资源补给不足、水环境容量降低、湖体自净能力逐步减弱等问题,阳澄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目前,阳澄湖水源地水质和国控断面水质尚未稳定达标。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阳澄湖保护工作,从2013年至今,先后实施了两轮阳澄湖生态优化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2016~2018年)。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是结合新一轮阳澄湖生态优化三年行动计划中“河网畅流工程项目”“生态修复项目”“预警监测体系建设项目”等建设内容提出的综合整治方案,工程方案包括调水引流、水系整治、生态保护、监测设施4大类22个分项工程,总投资达27.0713亿元。

调研中大家一致认为,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大保护重要指示的具体行动,是落实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计划的重大举措,是一项生态环境工程和民生工程,工程的实施符合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和广大百姓对美好环境的追求,对进一步改善阳澄湖及周边地区水生态环境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决策程序的合规性

三、关于完善工程方案和项目建设的建议

(二)完善生态清淤方案。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清淤量大,仅相城区项目就达到480万m3,巨大体量的清淤工作对水体本身和阳澄湖周边环境影响深远。要按照水体N、P环境容量和系统N、P库总体平衡的要求来确定清淤计划,预先对拟清淤区域水体生物生长,特别是底栖动物和其它物种生长情况开展调查,科学疏浚河(湖)淤泥,防止破坏水生动植物生长环境,导致“河(湖)底沙漠”问题的出现。要注意保护湖体的原生动植物及微生物,恢复建立符合内生系统的健康底泥,形成湖体自然生态良性循环系统,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减少人工运营维护成本。要统筹制定淤泥处置方案,加快推进淤泥固化处置工作,避免大量淤泥随意堆放。开展重金属检测,将清理出的淤泥进行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四)统筹实施工程管理。要以系统性思维推进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一是要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要坚持总体规划,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各板块的协调,保障工程建设按时顺利推进,确保工程质量。二是要科学安排项目。充分重视现代科技手段在工程中的应用,对水文水质监测设施、电信通讯设施、电力照明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各种监控系统电缆电线的预埋等进行综合考虑,避免重复开挖。三是要集约利用资源。充分利用望虞河东岸沿线原有的工程,在原有的有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加固,减少浪费。充分利用市环保局在阳澄湖上已建成的水质监测站点,防止重复建设,实现全市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统一分析和实时共享。四是要重视建管并重。强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调度管理,更好地发挥整治成效。对氮磷的削减要实施动态监测,用数据说话。

调研组还建议,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长效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市人大常委会要对阳澄湖综合整治工程情况开展跟踪监督。

以上意见,报告完毕。

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旅游局局长朱国强

我受市政府委托,就《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2.《条例》立法理念与形势发展不相符。随着旅游业全面发展,旅游法律规定已从管理立法向社会立法发生重要转变,《条例》带有比较重的管理法色彩,应调整《条例》的立法理念,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强调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行为。

3.《条例》内涵与全域旅游发展不适应。目前,旅游方式正从观光旅游向深度休闲旅游转变,旅游模式从酒店、旅行社、景区建设向全域旅游发展转变,而《条例》涉及内容不全、不细,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增补和强化。

通过权衡对比和反复研判,《条例》修改是可行的,上位法的出台为《条例》修改指明正确方向,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为《条例》修改奠定坚实基础,我市旅游发展的良好现状也为《条例》修改提供现实保障。

二、修改依据和过程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务院旅行社条例》《江苏省旅游条例》《苏州市旅游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兄弟省市地方性旅游条例。主要过程是:

1.及早准备。2015年着手《条例》修订的准备工作,我局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条例》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2016年被市人大列入立法调研计划。2016年8月,市政府召开市长办公会,形成了专题会议纪要。

2.深入调研。2017年,《条例》被列入人大立法调研计划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还先后到外地7个城市进行调研。

3.确立思路。我局成立条例修改起草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明确了“着眼长远、促进发展;突出供需、问题导向;全域旅游、综合立法;培育亮点、苏州特色”修改思路。

三、《修订草案》主要内容与亮点

(一)关于《修订草案》框架结构

《修订草案》分七章,共四十一条。在章节设置上,《修订草案》设置了总则、规划与促进、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经营规范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在保持《条例》原七章框架结构的基础上,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的新思路,结合全域旅游发展实际需要,新增“旅游公共服务”章节,将原《条例》中“旅游规划与资源利用促进”、“旅游促进与发展”这两个章节进行整合完善,突出我市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高度重视。同时,对于旅游法、省条例等上位法已经详细规定的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服务合同、旅游纠纷处理等内容,《修订草案》不作重复规定;对于上位法原则笼统规定的一些制度,如行程单,结合本市实际,进行了细化,重点解决本市突出的非法“一日游”问题。

(二)鼓励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发展

随着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深度融合,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新产品不断涌现,《修订草案》立足苏州丰富的工业和农业资源,加强引导,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推动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做大做强。第十五条规定:“乡村旅游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突出特色资源,不得破坏乡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投资主体,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发展乡村旅游应当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和承包地等,依法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第十六条规定:“鼓励生产性工业企业开发工业旅游,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利用老厂房、工业遗址等,建设可学、可娱、可购、可闲的综合体,推动工业旅游集群发展。工业旅游应当提供文化展示、工艺演示、旅游商品销售、休闲体验等综合配套服务。”

(三)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随着旅游活动大众化、散客化、常态化趋势日益明显,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愈加迫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旅游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修订草案》将“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单列成章,突出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内容的整体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七条规定了停车换乘、票务预订、互联网接入、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等硬件、软件要求;第十八条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公益性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九条规定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乡村旅游景区,应当开通公共交通;第二十条规定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系统,实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既体现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又有效诠释了“苏州特色”。

(四)创设电子行程单制度

(五)强化“一日游”管理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一并审议。

关于《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黄正栋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过程

三、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一是关于旅游业发展定位。为发挥好条例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明确我市旅游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确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产业融合的原则,丰富产品业态,促进全域旅游一体化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旅游产业发展体系,实现旅游发展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建议在总则中第二条后增加一条,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推进旅游全域化和国际化,全力打造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具有独特魅力的国际文化旅游胜地。”

三是关于电子行程单。第二十一条创设的电子行程单制度,是对《旅游法》规定的行程单制度的具体细化和拓展,是旅游主管部门利用互联网手段治理非法低价“一日游”、提升苏州旅游服务的重要手段,对及时监管来苏旅游团队实时状态、掌握来苏旅游团队流向信息、保障旅游者权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调研中也有意见认为电子行程单对游客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存在较大隐患,实际工作中如何操作实施,避免其他矛盾的产生,对此应深入论证研究。建议在第三款后增加一款,即:“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限定旅游者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并加强旅游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此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者、景区、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提供电子行程单”,建议修改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者、景区、旅行社、旅游客运经营者提供电子行程单”。

七是对部分条款的具体修改建议:

3.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用评价体系,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设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5.鉴于党和国家本轮深化机构改革正在进行中,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尚未正式出台,考虑到条例的实效性和长远性,建议二审时对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适时加以修改。

关于《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巧生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6月14日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通过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现将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结果报告如下,并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一、关于总体修改和条款变动情况

二、主要修改情况

一是关于适用范围(修改稿第二条、第四条)。修订草案第二条将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作为法规的调整范围。但是,调研中不少地方提出,修订草案不仅要对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规范,更应当突出对城乡规划法出台前和历史遗留下来的手续不全或无手续的房屋使用安全进行规范。同时,有些地方建议将大量存在的正在使用的违法建筑纳入管理范围。据反映,部分地区此类房屋占比达四成左右,安全隐患突出,是事故的多发主体,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法制委员会认为,将投入使用的所有房屋纳入安全管理范围,更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而且省内南京等地已有立法先例,并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认可。据此,修改稿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认定、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同时,在修改稿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容市政(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及时处置正在使用的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修改稿第十条、第十一条)。修订草案第十条将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确定为房屋使用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只有当房屋的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时,房屋使用人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现实中房屋使用人在房屋的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的作用发挥更大,建议对房屋使用人的责任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有的组成人员也提出,要进一步细化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单位等安全责任。因此,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作了相应的修改,并在第十一条增设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人应当合理、审慎使用房屋,发现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出现变形、白蚁危害、建筑幕墙和外墙外保温系统脱落等险情的,立即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三是关于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普查机制(修改稿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修订草案第四条对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其中第三款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环资城建工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提出,修订草案虽然对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普查作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可能存在一些疏漏之处和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建议进一步梳理明确,如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建立专业队伍等方式建立安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调研中,也有不少地方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机制,能力不足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来落实具体工作。因此,参照宁波的规定,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修改稿第二十七增设一款,专门规定了市、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制度,将普查情况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四是关于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修改稿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订草案第十五条将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范围的所有房屋结构改造,包括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重作用的构件,全部纳入申领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但是,在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条例施行至今未曾办理过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尤其是涉及共用部位的需要提交共用人同意的书面证明的规定,实际操作无法做到,建议取消许可,并在修订草案中从正面列举房屋结构改造中的禁止行为。环资城建工委在审查意见报告中提出,要对房屋拆改行为进行严格区分,厘清行政许可与禁止行为的界限。因此,参照南京市的做法,修改稿采取了禁止加许可的方式进行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第十六条对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除或部分拆除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行为作为许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五是关于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查处规定(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订草案第二十七规定:县级市(区)住建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行使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制止违法行为。调研中,有的地方提出,对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日常检查和查处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于人少事多,无力承担且缺乏专业人员,建议由住建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权。有的专家提出,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七中规定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调整到法律责任中加以规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稿第二十五条采纳了上述意见,并作了相应修改。

六是关于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目前,省内南京、无锡、徐州等地为了顺应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发展的趋势,出台不少举措。我市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29号令)第六条规定,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并且也在积极酝酿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化管理机制改革。法制委员会认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场化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结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房管〔2017〕230号)文件要求,修改稿第二十八条增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等方式,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推进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市场化。”

七是关于工程建设安全鉴定(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常委会一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要对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监测,但是对周边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会给执行带来难度。调研中,也有不少地方建议进一步细化施工周边范围。因此,在参照泰州市和浙江省的做法,并专门征询了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意见的基础上,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挤土桩施工、开挖基坑、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爆破施工、地下管线、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工程周边合理范围作了规定,增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九是关于法律责任(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与增设的第十五条禁止拆改的规定相对应,修改稿第四十二条增设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删除了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规定,理由是上位法也未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有关配合义务的情形设定法律责任。三是删除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处罚规定,理由是与上位法重复、不一致。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修订草案中一些条款的内容和文字以及顺序作了相应修改、调整。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稿的内容符合我市实情,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以上报告,连同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立法协商工作办法

(2018年6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协商工作,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协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对象(以下简称立法协商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加以参考、采纳和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立法协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依法有序、平等沟通、公开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立法事项开展立法协商:

(一)涉及编制立法规划、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四)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

(五)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

(六)需要进行协商的其他立法事项。

第五条开展立法协商可以采取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或者评估会等形式。

第六条需要开展立法协商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或者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告知立法协商对象和有关单位。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立法协商工作联络机制,做好与立法协商对象和有关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开展立法协商的七日前,将立法协商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提供给立法协商对象。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协商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主持,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协商事项进行介绍说明。

主持人应当保证立法协商对象充分发表意见,并可以组织讨论、辩论。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法协商会议记录,形成立法协商报告。

立法协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立法协商的基本情况;

(二)立法协商对象的主要意见、建议;

(三)立法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和结论;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协商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作为审议法规案或者讨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协商报告和立法协商对象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向立法协商对象反馈,并通过苏州人大网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组织立法协商的费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立法协商对象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巧生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研究起草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受主任会议委托,就《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协商制度出台背景及起草过程

二、《办法(草案)》主要规范内容

《办法(草案)》共13条,分别对立法协商定义、协商原则、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工作机制、协商开展、协商结果运用及反馈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立法协商定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办法(草案)》对开展立法协商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明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等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加以参考、采纳和反馈的活动。

(二)关于立法协商基本原则

开展立法协商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照中央文件要求,《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立法协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依法有序、平等沟通、公开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关于立法协商内容

(四)关于立法协商形式及工作机制

根据地方立法工作实践,《办法(草案)》对立法协商的形式作了明确,第五条规定:“开展立法协商可以采取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或者评估会等形式。”为了积极稳妥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需要开展立法协商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或者方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告知立法协商对象和有关单位。”同时,为了便于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办法(草案)》明确了日常工作联络机制,第七条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与市委统战部、市政协办公室、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等单位,建立立法协商工作联系机制。”

(五)关于立法协商会议的开展

为了规范立法协商会议的开展,提高立法协商的效果,《办法(草案)》第九条分四款作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协商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主持,也可以委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二是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协商事项进行介绍说明。”三是强调“主持人应当保证立法协商对象充分发表意见,并可以组织讨论、辩论。”四是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会议记录。”

(六)关于立法协商成果运用及反馈

为了保障和促进立法协商成果的运用及反馈,充分发挥立法协商的作用,切实保证立法协商民主制度的真正有效落实,一是《办法(草案)》第十条明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立法协商会议记录,形成立法协商报告。立法协商报告应当包括立法协商的基本情况、立法协商对象的主要意见建议、立法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和结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等内容。二是《办法(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协商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作为审议法规案或者讨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协商报告和立法协商对象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向立法协商对象反馈,并通过苏州人大网向社会公开。”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检查《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执法检查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工作安排,4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及教科文卫工委委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实地检查了市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工业园区景城学校、园区教师发展中心,以及张家港市的塘市小学、江帆幼儿园和大新实验学校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具体情况,听取了曹后灵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作的全市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专题汇报并座谈交流。现将检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近十年来的主要成绩

(一)强化督政职能,推进教育现代化均衡发展

苏州自1992年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宣布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来,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实现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飞跃。多年来,通过每年初签订政府教育目标责任书的举措,大力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职、主动履职、科学履职。面对教育资源不充分、不均衡的客观现实,各级政府对照目标责任书中的具体要求,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与学龄人口数变化情况,千方百计扩大增量、盘活存量,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基本实现教育规划、学校布局、学位供给与适龄儿童数量峰值变化无缝对接,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逐年提升。2016年,苏州教育现代化建设综合得分为89.7分,稳居全省前列,下辖四市六区全部超过省平均分,其中张家港、工业园区超过省平均分10多分,各地区发展情况相对均衡。

(二)创新督学制度,助力学校依法办学水平提升

(三)提升监测水平,发挥苏州教育质量监测智库作用

(四)优化督导队伍,始终保持督导工作专业化标准

根据《条例》对督导工作队伍要求,各级政府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专兼结合、结构合理、道德高尚、业务精良的督导队伍摆在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位置。把好源头,组建专家型督导队伍。全市教育督导队伍既有“专家团”又有“常规军”。“专家团”主要由90多名市政府督学构成,有着丰富的行政管理、学科教学及教育科研等经验,承担专业性强的重大督导任务。“常规军”由450多名责任督学组成,通过日常巡视、定期指导、沟通对话等方式,护航中小学校健康发展。持续充电,实现台阶式专业提升。针对督导人员专业能力结构要求,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构建了“六模块、24课时”的督学培训课程体系。“六模块”包括教育政策文件、教育督导理念、高端教育论坛、教育督导实操、区域典型经验和学校内涵发展,“24课时”指每位督学每学年必须参加24课时培训。通过督学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完善及定期实施,努力提升督学专业化水平。

(五)整合大数据资源,综合运用督导结果能力增强

二、《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对照《条例》要求,我市的教育督导工作仍存在以下几方面困难:

(一)机构设置尚未到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已由与市教育局合署办公的独立机构,再次回归为市政府挂牌机构,机构弱化、权责不明确。四市六区的教育督导机构中,有2家是独立的事业单位,2家是县级政府挂牌机构,5家是教育行政部门内设机构,还有1家是区属事业单位内设部门。此外,只有4个县(市、区)成立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未实现全覆盖。

(二)督导队伍仍不够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目前共3人,其中在编在岗1人,另外2人为借用人员。四市六区教育督导机构中,共有53名在岗人员,其中行政编制8人、事业编制45人,事业编制中有32人为借用人员,人员配备不足与繁重的督导工作任务不相匹配。

(三)督导经费还不充分。四市六区虽然有督导专项经费,最多的地区50万元,最少的只有3万元,区域教育督导专项经费数量有限、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严重。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关于督导经费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与现有工作津贴管理制度的关系还未理顺,如责任督学工作津贴的落实仍有难度,不能适应我市教育督导工作需要。

三、关于贯彻执行《条例》的建议

为切实贯彻执行好《条例》,针对《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教育督导工作重要性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切实强化督导各项工作效果

督导工作是国家各项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到位的重要保证,《条例》明确规定“市教育督导机构实行督政与督学并重”,即“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敦促地方政府在加强教育资源科学规划、保障教育公平均衡发展、创新教育工作机制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更加合理;“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涉及到规范学校办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校园安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等内容,督察督办教育热点问题,面广量大,充分体现出督导工作的监督、评价和引领职能。要采取常规性督导、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同时加大督导问责和信息公开力度,确保督导结果化为实实在在看得见的改进成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近年来经过实践与探索,国家规范性文件明确赋予教育督导机构“质量监测”职责,在每一个项目研究中,要通过详实的样本采集、缜密的数据分析和科学的解决对策,逐步推动教育内涵式发展,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立足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评价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进一步对标找差,切实提升督导能力水平

教育督导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权威性,只有自身能力过硬,才能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首先要强机构,落实《条例》要求,按照“教育督导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法定要求,设立相对独立的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平级设置、合署办公,为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创设条件。其次要强队伍,专职督学的任职,对业务能力和工作经历有较高的要求,督学等任职人员职级的配备,不能按一般政府机关的要求设置。为了使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教育工作的同志充实督学队伍,形成专职督学与兼职督学相结合,以专职督学为核心的教育督导格局,培养一支稳定高效的督学队伍。第三要强能力,不断推进教育信息现代化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平台开展项目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对标全国督导工作先进地区优秀经验找差距、补短板,始终保持督导专业领域的前沿位置,有效指导日常督导实践工作。

关于检查《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组

湿地被称为“地球之肾”。苏州是一座“湿地之城”。为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湿地资源的综合保护和科学利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以陈振一主任为组长、王少东副主任为副组长的检查组,对《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贯彻实施《条例》所做主要工作及成效

执法检查组认为,《条例》贯彻实施以来,各级政府以建设“健康的生态湿地城市”为目标,以“太湖、阳澄湖和长江大保护”为核心、湿地保护小区为主体、湿地公园为亮点,积极构建特色明显、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善的湿地资源保护体系,湿地保护成效明显,呈现出湿地保护率提高、湿地功能提升、湿地环境状况改善的良好局面。目前,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从2010年的8%上升到58.1%,名列全省第一。

一是宣传力度持续加大。各地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等,采取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如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报道,发放《条例》、悬挂横幅、发送短信、开展百姓现场答疑,举办科普讲座等。特别是《条例》修正后,及时加强学习和宣传,开展普法讲座培训,解读新《条例》,使各级政府从事湿地保护的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新规定。各级政府还充分发挥湿地公园科普宣教优势,探索建设湿地自然学校。目前,已成立昆山天福国家湿地公园、常熟沙家浜国家湿地公园等10所湿地自然学校。各地还加强了对外合作交流。

二是保护制度逐步健全。出台配套制度:《条例》自2012年2月2日实施以来,为了更好地落实法规,市政府先后出台了《苏州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2014年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等配套制度。加强规划编制:2016年编制完成了《苏州市湿地保护规划(2016~2030年)》,提出到2030年全市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80%的目标,并建立湿地项目库。常熟市、昆山市也已完成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开展湿地生态补偿:每三年修订湿地生态补偿政策,提高补偿标准,扩大补偿范围,2017年全市用于湿地生态补偿的资金达到5.79亿元,其中用于自然湿地的生态补偿资金为1.2亿元。健全管理组织:苏州市和高新区、常熟市相继成立了湿地保护管理站,其余各市、区农林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逐步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2012年成立了由发改、财政、农林、环保、国土、苏大、苏州科技大学等单位的17名专家、学者组成的苏州市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在制订政策法规、编制规划、技术推广、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全市湿地保护管理的技术支撑。

三是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湿地认定工作全面展开:完成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认定工作,实现湿地保护分级管理。目前,已公布的重要湿地为102个,一般湿地为23个。湿地恢复工程逐步推进:全市共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30余项,恢复湿地面积约4万亩,形成了吴中三山岛、太湖湖滨国家湿地公园、沙家浜、昆山天福等一批修复典型。湿地公园建设成效显著:全市建成各类湿地公园21个,其中国家级6个(2个试点)、省级8个、市级7个,国家湿地公园数量名列全国之首。湿地保护小区不断扩大:全市已划定长江、太湖、阳澄湖等湿地保护小区83个,面积达到230万亩,实现了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水稻田得到了有效保护:全市水稻面积基本稳定在110万亩左右,最大程度地发挥水稻田人工湿地的生态功能。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市湿地保护仍然面临着巨大压力,《条例》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是湿地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近年来,虽然全社会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在湿地保护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发展”模式的惯性作用,追求GDP的冲动,一些基层政府因建设项目随意侵占、破坏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地区还存在“重开发利用,轻保护修复”“重景观设计,轻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短期治理,轻长期维护”等现象。湿地被污染,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情况还比较突出。保护优先的意识迫切需要不断强化。

三是湿地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是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但目前专业技术人员普遍缺乏,特别是基层从事湿地保护专职管理和技术人才更为缺乏,对湿地的调查、监测、修复等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不能很好地为湿地保护和管理决策服务。

三、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民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湿地是地球上“三大生态系统”中价值最高的一种生态系统,更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明确提出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看,资源与环境压力趋紧,建设与保护的矛盾比较突出,非常有必要继续强化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各级政府要从弘扬湿地文化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建立健全《条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特别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常识,使湿地的极端重要性家喻户晓;要使湿地保护成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必修课”,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要使湿地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二)要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良好机制。湿地保护与管理既涉及各级政府,又涉及发改、财政、住建、规划、水利、农委、环保、园林和绿化、国土等多个政府部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既要加强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尽快建立相应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决策日常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也要强化纵向分级联动机制,切实做到规划一致,信息共享,执法协调。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将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广泛应用到湿地保护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湿地管理效率。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苏州市阳澄湖

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执法检查组

一、贯彻实施《条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绩

执法检查组认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围绕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在强化水源水质保护,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削减农业污染,推进生态修复,加强环境整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情况下,阳澄湖水体恶化趋势得到了进一步遏制,总体水质稳中趋好,氨氮、高锰酸盐等重要指标大幅好转,达到或好于地表水Ⅱ类标准,整个湖体水质总体稳定在Ⅲ类水标准,富营养化程度得到一定改善,呈轻度富营养化。对此,执法检查组予以了充分肯定。

1.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稳步推进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

《条例》贯彻实施20多来,各级各部门不断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在加强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的工作中,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水环境保护的大环境日益改善。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升阳澄湖水源水质,市政府连续实施了两轮阳澄湖生态优化行动三年计划,坚持多措并举、标本兼治,一手抓控源截污,一手抓生态修复,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力度,强有力地推动了阳澄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工业污染源关停、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污水截流管网建设、围网养殖面积压减、湖中水上船餐取缔等一大批老大难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6年多来,关闭、转产和迁出124家污染严重且整治无望的企业,淘汰属于落后产能的企业2251家;2017年清理和整治沿湖周边的常熟、昆山、相城、园区等地7666家“散乱污”小企业小作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按规划保留村户数统计实现100%;关闭畜禽养殖场117家,围网养殖面积由3.2万亩压缩到1.6万亩;阳澄湖湖体121条、沿岸62条船餐全部取缔。

2.防控结合、合力共治,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3.加强监测、严控风险,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4.加大投入、大胆探索,积极实施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二、“一法一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检查组强调指出,阳澄湖藻型生境条件尚未得到根本改观,水体生态环境还很脆弱,部分水质指标如总磷总氮仍不稳定。阳澄湖保护工作的实际和水环境现状,与“一法一条例”的要求相比,与最近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相比、与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相比,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所取得的成绩还不稳固,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出现反复,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保护工作仍然十分艰巨,任重道远。

1.饮用水源功能地位还不突出,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委会)作用仍有待进一步发挥。

2.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仍显滞后,污水截流仍不到位。

3.沿湖周边开发建设强度偏高,产业转型升级进展缓慢。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阳澄湖保护区控制性规划,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统一规划管理”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尽管《条例》和《控规》对控制阳澄湖保护区内开发建设强度有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仍有不少酒店餐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突破了《控规》防线,甚至出现在《控规》作为硬性控制指标的沿湖纵深300米生态缓冲带禁建区里。据了解,目前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四角山水的阳澄湖绿楔,开发强度达到了23.3%,大量人流涌向湖边,进入生态敏感区,给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带来了严重威胁。同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区域水污染防治、淘汰落后产能等规划时,优先突出保护区的地位意识还不强,保护区范围内产业转型升级进展仍较为缓慢。沿湖周边及保护区内一些经过整治腾空闲置的土地厂房,有的在镇村街道招商引资中又租赁给了一些低端低效企业,使综合整治的效果大打折扣。

4.周边入湖河道水质较差,水源水质达标面临挑战。

尽管通过落实河长制实施断面考核等措施,入湖河道水质达标率逐年有所提升,但受沿河生产生活污染影响,入湖河道黑臭情况仍时有发生,入湖水质基本在Ⅲ类以下,甚至IV~劣Ⅴ类。与此同时,今年开工的金鸡湖及周边区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又需要把阳澄湖的清水大量引入到金鸡湖。为了有效解决入湖优质来水量少和用水需求量大的矛盾,水利部门实施了调水引流工程,然而由于长江所执行的地表水Ⅲ类水标准中对磷的要求低于湖泊(两者相差四倍),由此有可能进一步加重阳澄湖磷污染的风险。此外因汛期泄洪时娄江倒流进入阳澄湖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也会造成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超标。

三、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认为,对于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高度重视,深入贯彻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加大力度推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2.突出重点,攻坚克难,进一步提升阳澄湖生态优化工作。

3.强化规划引领,适时修订《条例》《控规》,为阳澄湖水源保护提供法制保障。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4日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7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依法履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市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苏州市委建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保证市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五)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七)市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上一年度决算、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八)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九)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

(十)市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十二)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三)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十四)授予或者撤销苏州市荣誉公民等荣誉称号;

(十五)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六)市、县级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市本级预算和全市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

(五)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

(七)事关全市发展重要领域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社会治安等涉及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十)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设立和变动情况,县级市(区)和镇行政区划调整的实施方案;

(十三)全市性节日、纪念日等确定和变更;

(十四)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十五)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外,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第六条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结合第五条规定的各有关方面提出的议题,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建议议题,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作个别调整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八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并向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转告有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必要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作为监督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有关国家机关。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一)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不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实施情况的;

(四)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

第十五条对不执行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提出撤职案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六条对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未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再次办理。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未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监督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依法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说明

——2018年5月28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7日审议通过了《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并就《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审议重大事项的范围。关于《修正案(草案)》“三”,有的提出,第三条第一项“法规”的表述应当明确为“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有的提出,《修正案(草案)》中放在第四条的“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法定的审议重大事项的范围;有的提出,《修正案(草案)》中放在第四条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表述不全,应表述为“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市区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且应当放入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属于监督权而非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范畴,应当删去。基于以上意见和建议,《决定》“三”对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进行了相应修改,形成了十七项列举式规定。

三、关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重大事项的处理。关于《修正案(草案)》“九”,有的认为,该条规定与第二条的规定实质上是重复的,应当删除;同时,有的提出,针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如何处理重大事项,应当作出相应规定。因此,《决定》“九”比照省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于市人民政府提出重大事项报告需要及时处理时的处置主体和程序。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决定》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苏州人大常委会认为,《决定》的内容在总结苏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了中央和省、市委文件精神,符合苏州市情,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经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批准。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请予审议。

第7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22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28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水管理

第三章效率控制

第四章再生水和雨水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三条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的理念,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和雨水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劝阻和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对节约用水做出显著成绩的。

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取得显著成效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经费补助。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节约用水规划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规划实施后评估工作。

第九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和年使用公共供水(即自来水,下同)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年使用公共供水超过五千立方米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用水,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

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单位用水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

第十一条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需求,核定下达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定期公布和考核。

设计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办理公共供水接水登记手续前,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用水计划。

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增加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行业标准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

(四)拖欠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增加用水计划的情形。

第十二条单位用水实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用水单位取用地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按照二倍加收;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三倍加收;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按照五倍加收。

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按照公共供水的基本水价和前款规定幅度加收。

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阶梯式计量水价分档水量及水价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听证程序后制定。

尚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区域,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一户一表改造计划,落实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第十三条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第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

供水企业应当在每个抄表周期结束后的五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在考核周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报送居民生活用水户阶梯式水费征收清单。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档案和台账,并在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季度的用水报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用水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水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雨水利用、节水措施等节约用水要求。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中的节约用水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正式供水。

第十八条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未安装节约用水设备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备。

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及时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条本市建立用水审计制度。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计划用水单位定期进行用水审计。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用水效率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有人等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卫等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渗漏、流失。

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检查、维护,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逐步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设施。

从事洗车业务的单位,应当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和循环用水设施,减少洗车用水消耗。

第二十四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产工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定期公布水效领先单位、水效指标等方式,推动全社会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进行政策引导,支持和优先安排节约用水技术改造、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或者资金。

鼓励用水单位采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合同节水模式。

第二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锅炉蒸汽冷凝水应当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用水单位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在达标前不得增加用水计划。

重污染行业和集中工业区的用水单位之间逐步推行循环用水或者串联用水。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用水管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大农业灌溉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节约用水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推广。

鼓励、扶持建设农业节约用水设施,发展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喷灌、微灌等农业灌溉新技术,合理确定灌溉水价,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推广、使用集约化节水型种植养殖技术和尾水处理再利用技术,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

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深层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禁止在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禁止擅自在城市、集镇内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密集地区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新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以及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以污废水为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水质达到再利用标准的水。

第三十条再生水管道、水箱、出水口等外部设施表面应当有明显标识,管道不得与公共供水管道交叉连接。

第三十一条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

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优先选择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雨水或者河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市区(含吴江区)自2019年7月1日起、县级市自2020年7月1日起,除喷雾降温、降尘外,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不得取用公共供水。

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取用地下水和公共供水。景观用水包括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和喷泉等,但用于体育活动的瀑布、游泳池除外。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计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的;

(二)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报告的;

(三)供水企业未核查用水计划予以正式供水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开凿浅层地下水井,或者擅自在城市、集镇内居民住宅区等建筑物密集地区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项目景观用水取用地下水或者公共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22日起施行。2006年10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说明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4月28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现就《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计划用水单位的标准条款的修改。我市计划用水率为90%,2019年全国节水型城市复查时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95%,两者之间尚有5%的缺口,结合我市用水实际,必须将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水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因此《决定》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二、关于申请和增加用水计划条款的修改。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增计划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和计划用水单位增加用水计划,《决定》对《条例》第十一条新增了第二款和第四款。

三、关于超计划加价水费条款的修改。一是由于第十二条表述不是很清晰,难以理解用水单位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加价收费的标准,《决定》对《条例》第十二条按照用水单位取用地表水、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和居民生活用水三种类型分别予以表述。二是关于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的收取和用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因此,阶梯式水费加价部分直接由供水企业收取并用于供水企业,不上缴财政专户。同时,《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计划用水户超计划使用公共供水的,实行累进加价收费,累进加价收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因此,《决定》对《条例》第十三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五、关于节约用水倡导性规定的条款。为对推动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明确政府、部门和用水单位的不同责任,《决定》新增一条,作为《条例》第二十五条。

六、关于公共绿化浇灌、道路冲洗和景观用水禁用公共供水条款的修改。为节约优质水资源,同时考虑到现实状况和法规的可操作性,《决定》将《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并明确了公共绿化浇灌和道路冲洗,以及新建项目景观用水不得使用公共供水。

八、关于部分与上位法不符条款的修改。《条例》中关于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的条款、水平衡测试的条款、用水审计的条款和特殊用水行业尾水利用的条款分别与《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不符。因此,《决定》对《条例》的相应条款作了修改,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除以上主要修改内容外,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建议,还对《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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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推广引流的有效策略与方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险行业面临着如何有效推广并引流的重要挑战,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的需求也在持续增长,但如何让潜在客户了解并信任保险产品,成为了保险从业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利用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引流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创建专业的保险账号,定期发布有价值的保险知识、案例...http://hm9.jlgou.com/?s=%E6%B4%9B%E9%98%B3%E5%B8%82%E4%B8%93%E4%B8%9A%E5%AD%A6%E6%A0%A1%E6%9C%89%E5%93%AA%E4%BA%9B
4.保险线下引流推广方案.pptx保险线下引流推广方案contents目录引言目标受众分析线下引流策略线上辅助手段执行计划与时间表资源需求与预算风险评估与应对措施效果评估与总结01引言 目的和背景提升保险品牌知名度通过线下推广活动,增加消费者对保险品牌的认知度和好感度。拓展潜在客户群体将保险产品和服务推向更广泛的受众,吸引潜在客户的关注和兴趣。促进保...https://m.renrendoc.com/paper/316752026.html
5.微商引流产品有哪些?做微商如何引流以及推广产品?推广产品怎样引流做微商如何引流以及推广产品? 虽然我们也做过很多的引流方案,比如:内衣、奶茶、美容院、保险顾问……都做过一些引流的方案,效果也都很不错。但渐渐的发现,纯粹的拓客引流长期来看是没有效果的,甚至会反噬你的生意。 在讲之前,还需要给大家解释一点儿是,我所说的引流,其实就是引流精准用户,包括今后写文,也不会...https://blog.csdn.net/congshaoxuetang/article/details/108604134
6.销售干部培训销售培训应该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它可能会是一个路径图,告诉销售人员在什么时间应该具备哪些能力、掌握哪些知识,会有哪些解决方案提供给他,能够很清楚地告诉销售人员有机会走到哪一步。这是一个较长时间的积累过程,可能有2~3年或3~5年,好象水到渠成,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这样,你就可以通过...https://www.govjiaoyu.cn/peixun/1493.html
7.保险行业专属推广引流平台蓝鲸平台聚合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推广服务商,为保险从业机构提供一站式业务推广与引流服务,助力机构拓展业务渠道,扩大业务规模。并通过推广订单、账户管理、银企直连、自助打款等功能,实现中介机构下游佣金及推广费用的线上实时结算https://www.youbaolian.cn/ljpt
8.白酒促销活动策划方案(精选19篇)8)推广密集分销,协助经销商直接掌控终端; 9)快速的渠道反馈和反应。 白酒促销活动策划方案 3 众所周知,春节是白酒销售的黄金时间,各个酒厂都在绞尽脑汁制定春节促销活动方案,来实现产品销量的大化。商超渠道一直都是白酒春节销售渠道的一个重要战场,结合白酒产品特点和商超实际情况。只有未雨绸缪,做好商超春节促销前...https://www.jy135.com/chunxiaofangan/1434940.html
9.顾问合同优秀11篇营销策略与总体思路制定/整体营销推广策略/项目推广时机/分阶段营销策略/促销策略/项目阶段操作思路制定/项目销售价格阶段建议/项目推盘策略。 3、各阶段营销推广方案 项目各阶段销售计划/项目各阶段营销节点SP公关活动策划/推广阶段划分/分阶段推广战略/分阶段推广主题/项目媒介组合战略制定/媒介投放频率与媒介分布组合。 https://www.77cxw.com/fl/390877.html
10.2023年重大网络安全政策法规盘点方案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和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深圳《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登记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等相关技术,对登记信息进行上链保存,并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 https://www.eet-china.com/mp/a273064.html
11.理财规划师老师(五)推广引流:利用发布引擎,为相关课程进行推广引流。 (六)成交结算:推送精准学员,核对报名后结算返佣。 理财规划师所学课程 Ⅰ三级理财规划师要学哪些课程 理论知识+专业能力 理论知识、专业能力、综合评审成绩如果考试只通过1门考试,成绩可以保留1年,下一年度可再申请不合格科目的补考. ...https://www.cdjxtjd.com/licai/556127.html
12.关于对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你院甘高法研[1999]06号《关于金昌市旅游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金川区支公司保险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https://lawyers.66law.cn/s2407a6e8d7d27_i153125.aspx
13.网销培训范文13篇(全文)企业的管理团队均接受了MBA教育,拥有国内强大的搜索引擎营销优化技术和社会化媒体资源,具备丰富的网络营销行业经验和客户案例(整合网络推广案例,搜索引擎优化案例),为企业提供网络营销一站式解决方案。 主营业务: 搜索引擎营销(SEO,PPC)外包,网络营销培训,社会化媒体营销(口碑营销、微博博客外包、事件营销),整合网络推广...https://www.99xueshu.com/w/fileqk9zykpg.html
14.聊医管理内参试发行版第三期7月15日,广州地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将正式启动。届时,全市行政区域内152家公立医院将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13日,广州市发改委联合多部门出台了《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并公布了《广州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明确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 https://lib.lchospital.cn/qitafuwu/liaoyineican-guanlilei/2017nian/2018-07-01/716.html
15.百保君提供保险变现整体解决方案,寻需求保险业务做增值服务的...保险/赠险 付费方式: 后付费 用户群体: 大众, 推广方式: 网推,地推, 结算周期: 月结 结算方式: CPS,CPA, 单价: 1.5元 分成比例: 50% 提供资源: 保险产品变现解决方案,涵盖各类保险,售后等服务 寻求渠道: 需求变现的流量平台,CPS渠道等 扫一扫下方二维码,下载BDwork APP,找合作更方便快捷 回复 使用道具置...https://www.bdwork.com/thread-716570-1-1.html
16.渠道推广专员岗位职责15篇4、执行力强和抗压力强,工作积极主动;具备较好的数据分析能力及合作方案的设计、制作能力。 渠道推广专员岗位职责15 职责 1、协助上级进行公司产品的渠道推广,为潜在目标客户提供产品信息咨询介绍和宣讲演示; 2、协助上级对公司产品进行市场和业务的拓展,与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客户群体建立有效的.业务关系,积极开展课程团购...https://www.yjbys.com/hr/gangwei/3904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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