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险销售员工从事保险销售,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会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就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员工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被宣告考试成绩不超过一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严重,被宣告考试成绩无效未超过三年的;(四)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依法被取消资格证书未超过三年的(五)被金融监督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间内进入
3、行业,禁止进入的期间未满的(六)因犯罪而受到处罚,处罚的执行未超过五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如果考试成绩合格,且没有本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况,在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发行资格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失效的;(二)资格证书依法被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变更、交换或者重新发行(一)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2)破损影响使用的情况(3)丢失了。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的派遣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4、适当调整管辖区域内的资格考试考生的学历要求,有关方法由中国保监会另外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明的,就业地区不得超过该中国保监会派遣机构的管辖区域。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派遣机构到中国保监会申报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考生和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实施资格考试特别政策。第三章执行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明并且没有本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况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进行执行登记,发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行证明书)。执行登记事项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在信息系统变更,在三个工作日内交换执行证明书。第十四条执
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执行证明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行登记(一)保险销售员工离职的;(二)保险销售员工资格证书被撤销的;(三)保险销售人员因其他原因中止业务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经营的。第十九条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批准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员工必须从事保险销售,出示执行证明书。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的员工还必须告知客户的保险公司名称。第四章管理责任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制作保险销售员工的管理文件,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员工的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等内容。第二
8、销售员工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员工在保险销售活动中做以下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真实告知义务,或者引导投保人不履行真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的便利性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引导或限制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为其他机构、个人获得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向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七)挪用、阻止、侵占保险费或保险费(八)委托没有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销售保险(九)捏造和分发虚假信息等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用,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4、必须符合中国保险证券公司规定的资格条件,由中国保险证券公司取得中国保险证券公司发行的资格证书,在执行前取得所属保险证券公司、保险证券公司发行的执行证书。本方法中的资格考试是保险单公司的员工资格考试和保险公司的员工资格考试。本方法中的资格证明是指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工作人员从事保险证券交易业务、保险公式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会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就业资格第五条从事保险证券交易所业务的,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核算机构从事保险核算业务的,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保险核算员工资格考试
15、,并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六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被宣告考试成绩不超过一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严重,被宣告考试成绩无效未超过三年的;(四)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依法被取消资格证书未超过三年的(五)被金融监督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间内进入行业,禁止进入的期间未满的(六)因犯罪而被处罚,处罚的执行未超过五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如果考试成绩合格,且没有本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况
16、,在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发行资格证书。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失效的;(二)资格证书依法被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九条资格证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变更、交换或者重新发行(一)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2)破损影响使用的情况(3)丢失了。第三章执行管理第十条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推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明并且没有本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情况的员工,在中国保险监督会保险中介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进行执行登记,发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