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银保监局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保险法律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保监会有关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规定,结合青岛保险市场实际,现就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及实施范围

二、录制内容

“双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一)保险销售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告知或展示本人所属机构名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三)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四)保险销售人员询问投保人是否对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进行了如实告知、投保单中的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告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五)投保人确认销售人员没有给予或承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

(七)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询问及说明告知内容应做出明确肯定答复。

(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应包括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除外。

三、录制要求

(三)各机构可在确保录制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嵌入可回溯管理系统的语音播报、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当由销售人员介绍的格式化内容。

(四)“双录”过程中,保险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投保人作出明确肯定答复时,保险销售人员与投保人应同屏展示。

(五)当保险销售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不在同一地点时,各机构可以在认证各方身份后,通过远程方式完成“双录”。远程“双录”应确保销售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同屏展示。各机构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双录”不突破目前异地展业有关监管规定。

(六)“双录”应按保单逐份录制,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应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独立的录音录像文件。对同一投保人同时销售多份保单的,可一次性录制完成并生成一份录音录像文件,相同用语可以只录制一次,但应确保每份保单的录音录像内容均符合规定。

(七)经过保险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后,由消费者通过投保链接等方式完成自主购买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可回溯管理。

四、内控管理

(一)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建立“双录”工作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涵盖“双录”实施、审核、质检、存储、调阅、系统安全、信息保护、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二)保险公司应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视听资料按每月不低于30%的抽样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60周岁(含)以上投保人的双录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质检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

(三)保险公司应承担起对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双录”工作的管理职责,并向其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等“双录”管理工作。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执行承保保险公司的双录要求,“双录”视听资料应由承保保险公司统一存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配合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

(五)“双录”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六)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对“双录”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七)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强化内部管控,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双录”用语

(一)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牵头制定适用本通知的青岛地区“双录”基本用语示例,为会员单位提供支持。

(二)保险公司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基本用语示例,制定本公司的“双录”销售用语,并提供给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一体适用。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使用承保保险公司制定的“双录”销售用语。

六、工作要求

(二)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青岛银保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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