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京津冀跨区域经营中心支公司,友邦人寿石家庄营销服务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河北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从源头上治理人身保险销售误导,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7〕265号)等规定,结合河北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与实施范围

二、“双录”内容

可回溯管理“双录”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执业证明,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出示客户告知书。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以及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公司名称、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如有现金价值的须告知“退保金额具体请看合同现金价值表”)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当出示产品说明书,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分红保险还应当说明红利分配方式和实现方式,万能保险还应当说明费用扣除情况和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投资连结保险按照《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第七条执行。

(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询问投保人是否对投保单中的询问事项进行了如实告知、投保单中的内容是否为投保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告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还应当包括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同一人的情形除外。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录制内容还应当包括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等。

三、“双录”要求

(二)在确保“双录”质量的前提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通过嵌入语音播报、视频等方式向投保人展示应当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阅读介绍的格式化内容。

(三)投保单填写、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风险提示语抄录过程可以事前完成,但应当在“双录”过程中通过语音提示并得到投保人明确肯定答复的方式来确认投保人本人填写及抄录。

(四)当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地点时,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在认证各方身份后,通过远程方式完成“双录”,但应当确保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同屏。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确保远程“双录”不突破目前异地展业有关监管规定。

(六)经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营销推介后,由消费者通过投保链接完成自主购买保险产品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可回溯管理。

四、质检要求

(一)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全部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

(二)人身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人身保险公司完成质检和问题件整改。

五、资料保存和管理

(一)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当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二)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人身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双录”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7〕54号)执行,在“双录”完成后将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四)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六、责任追究

(一)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河北银保监局和各银保监分局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七、工作步骤

深入推进人身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采取分阶段方式实施:

(二)正式实施:自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及时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业务培训,强化设备保障,做好客户宣导,确保顺利实施。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双方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责任,确保各项监管规定落到实处。

(三)各银保监分局要将辖内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纳入日常监管,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规定,规范销售行为。

在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河北银保监局人身险处。

河北银保监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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