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央行银保监会4号令!

刚刚,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2〕第4号令)。

本文纲要

第一部分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第二部分新规全文

第三部分官方答记者问

第四部分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1、承兑汇票首次明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此前从监管角度,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叫银票;一般企业承兑汇票称为商票。

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因为部分财务公司出风险,导致接受度有些降低,总体上流动性也交叉。但是名称上仍然是银行承兑汇票,容易产生误解。所以此次央行干脆把二者分开。

实际上优质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比很多中小银行从评级到资质都更好,具体风险识别仍然需要个性化处理。

2、对承兑人和贴现人提出相应的资质要求。

3、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

4、新增三项指标。

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

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个性化设置。

5、为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票据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框架

1997年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可以说是票据业务的基础,是票据基础业务的“大法”。票据市场的多年的热点问题多数与这个办法有关,真实贸易背景问题、银行虚增存款问题、票据中介问题、电票纠纷裁判适用问题、商票风险问题等等可以说都与此办法有关,而不是《票据法》。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只是规定票据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行为中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

2016年《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是为票据交易集中在票交所颁布,从此票据交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集中登记托管。

2022年1月14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拟加强票据承兑和贴现资质管理,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保护中小企业权益,对多年的热点问题一并呼应或解决,以此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发展。

2022年11月18日4号令《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正式落地。

二、新规几大看点(一)内容全面,呼应多个办法和热点问题

97版《暂行办法》仅涉及纸质票据,主要是规范出票人、持票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承兑、贴现业务操作,以及规范商业银行与央行的再贴现操作。

新规涉及票据广泛,涵盖纸质形式票据和电子形式票据,并细分银票、财票、商票等,且明确了供应链票据就是电子商票。主要是规范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承兑业务资质和操作、持票人与贴现人之间的贴现业务资质和操作。

在热点问题上,间接回应了电票规则是否适用电票纠纷裁判、民间贴现是否有效问题、票据承兑和贴现要遵循贸易背景还是真实交易关系、票据信用披露和环境建设问题,以及控制票据套利和银行虚增存款等问题。

(二)期限缩短,保护中小微企业权益意图明显

票据是确权的、有明确期限的、刚性兑付的债务凭证。新规把票据期限统一到最长6个月,此前电票最长期限可以开立1年。

对于票据的作用,市场曾经出现过质疑的声音,甚至还有取消票据的呼声。他们认为供应链上强势企业利用票据拉长了对弱势中小企业账期,增加了中小企业成本,此次修改期限是照应了该部分意见。

央行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明确,对“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的意见未予采纳。“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笔者认为,这种弊端确实也存在,但取消票据或缩短票据期限不是解决中小企业账款的关键,应该用行业监管来控制。原因,一是市场化的供应链中,强势企业仍然会强势,即使账面上有大量的现金,仍有可能拖延中小企业账款;二是供应链中大多数所谓强势企业也不可能永远有现金,链条上的每个企业应收应付账款存在是必然的。如果没有票据或票据期限超短,是难以真正盘活应收应付款的,最终可能还是增加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难以变现程度。

(三)基础关系,回归《票据法》中“真实交易关系”

真实贸易背景问题和合同发票问题,一直以来成为监管查处票据经营的高频问题,监管的依据就来自于97年《暂行管理办法》。《暂行管理办法》强调“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合同、发票”,在当时有其历史时代背景,票据在改革开放后恢复使用,就是因为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大量的三角债产生,另一方面银行缺乏金融结算工具。因此当时提出了比《票据法》更加具体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合同、发票”有一定的具象性和操作性。

新规全篇既没有提“真实的商票交易关系”,也没有提“真实贸易背景”,而是回归《票据法》中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提法,这是一大亮点和进步。

笔者认为,“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以对价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包含货物贸易和有偿服务等,97版办法收窄了票据适用领域,使得一直成为票据市场的争议点。

(四)信息披露,强化票据信用惩戒机制

信息披露重要性如何强调都不过分,这无疑是需要强化和坚持的。这些做法都将对票据信息不披露、票据到期轻易不兑付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从而规范我国商业信用环境发展。

(五)供给质量,明确承兑和保证金比例控制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

此两项措施控制了票据领域总体套利规模、风险规模、主动吸存规模。经测算,该条款对市场总供给和大多数银行基本没有影响,对部分财务公司和开立“套利票”较多的银行有一定的压降压力。

事实上此前银保监会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也已经对财务公司票据业务明确了指标:

(1)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存放同业规模和占比一定程度体现了财务公司资产结构和资金实力,该指标能控制财务公司盲目扩大承兑额度,实质还是要保证财务公司流动性,防范信用风险。

(2)承兑保证金存款≤各项存款的10%

主要是为了防范财务公司将存款转为保证金人为放大担保额度。

(3)将担保比例指标调整为:汇票承兑与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

该指标主要为了防范财务公司通过转贴现调整表内规模。由于票据的无因性,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违约,票据流转过程中的背书人仍有可能被追索,形成潜在风险。

笔者认为,票据承兑在银行和财务公司属于表外业务,会根据风险敞口100%计提风险资产,会纳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考核,因此在主体信用风险上已经予以监管和掣肘。

当票据利率较低时或商业银行存款增长乏力时,市场上100%保证金票据套利业务将会大增,这类业务没有消耗商业银行资本,但却能快速拉动银行存款,这种保证金存款面上是企业存款实质上是同业存款,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包商银行就是一个例子。新规提出承兑和保证金比例控制,意图应该是遏制“票据套利”行为,同时降低票据市场无效供给,从而避免后端产生无效“信贷投放”,不利于宏观政策决策做出。

(六)票据经纪,给未来票据市场留下想象空间

另外,新规引入了票据经纪条款,尽管只用了短短两条,却关切了票据市场的特性,官方承认了贴现的撮合业务。

从内容上看,对票据经纪的要求就是上海票据交易所“贴现通”对票据经纪的要求。未来票据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平台的科技化数字化不断发展和融合,票据贴现撮合的需求会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会进入票据经纪市场,为未来打开想象的空间。

三、对票据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分析

(一)票据供给总量短期将有一定的下降

票据期限最终定为最长6个月,从企业方面来看,对融资性质和套利性质票据的承兑需求有一定的抑制,套利业务可能会挤向信用证和类票电子凭证等业务;

从银行方面看,15%承兑比例控制以及10%保证金比例控制,也使得部分供给量大的银行的承兑业务受到抑制。但长期来看,套利票出清后,加上票据支付和市场信用得到增强后,票据在供应链上的需求将会逐步增强,对长期供给有积极信号。

因此,票据供给总量短期将有一定的下降,长期供给不受影响。

(二)真实交易关系的供应链企业融资成本或上升

目前的市场,票据早已不仅是票据,必须同其他传统且落后的如信用证、保理,以及伪创新的应收账款凭证、应收款链业务等,一同纳入贸易融资领域或者供应链金融领域,进行系统思考和监管。

票据应该、且必须是贸易金融领域或者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最主要金融工具。其他金融工具的发展方向,就是成为票据的样子,只能作为次要的、补助性的金融工具。所以,对票据领域的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是有标杆意义的,票交所责任重大。

(三)“专业机构+票据”是供应链金融较好的解决思路

央行单独下发和出台的2016年银发224号文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已经放松了贴现业务的交易关系审查要求。此次,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文,又重提贴现的交易关系审查要求,是传递什么信息?承兑是银票进入市场流通的入口,商票贴现是商票进入市场流通的入口。扎紧入口,不管流通,才是促进票据发展的正确措施。

总体而言,承兑必须审查交易关系,银票贴现不必要,商票贴现应坚持。此外,对于“入口”的理解应该需要扩展,金融领域里“抵质押”同样是入口,所以对于“商票质押”或者其他以未到期商票作为基础资产的标票、资产证券化产品,同样需要对商票持票人所持商票进行交易关系审查。

承兑如何确保交易关系真实?这个问题还可以换成交易关系真实性如何审查,这其实是票据,甚至是贸易融资领域或者供应链金融领域最根本的问题,是全部该领域内金融工具合法合规性的出身问题。这里面有三个层次:

一是交易关系审查必须是事前审查,而不是事后审查。

二是承兑可以是预付款,此时,交易材料不齐全,需在存续期跟踪补全。如何在承兑环节事先扎紧口子,关乎能否在流通环节放松审查。

三是即使全套交易材料齐全,也有“融资性贸易”的问题,即在全部贸易流转链条中加一条“真实”的环,这种情况如何判定和防范。

显然,真实性审查,是个哲学问题,也是必须落实的实践问题,这一切,都需要各方达成共识并形成机制,新规没有也难以对上述问题进行有效阐述。

新规强调票据业务基础关系为“真实交易关系”,票据签发、转让和贴现的基础关系不只拘于货物贸易,这个在未来应该不断会得到确认。

当前金融支持供应链发展是国家一项重要政策要求,供应链的发展需要各方努力,供应链管理公司、科技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长期专注供应链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但供应链融资缺乏低成本高流动的金融工具。

专业机构在其营业范围,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中盘活供应链上的应收应付账款,合法签发或取得票据并向银行或公开市场转让,解决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四)票据在场景金融上的运用将被激活,信用环境将越来越好

新规总体上导向真实交易关系和短期信用支付,这个与场景金融有高度的贴合。场景金融是供应链金融的一部分,他强调的是整体方案、标准化、高效化、批量化。一旦场景金融风控模式得到确认,场景金融需要更加高效和低成本的金融产品,票据是最适合这种特征的需求。

另外,新规一方面对票据承兑的门槛进行规范,加大对承兑与兑付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通过对期限、承兑和保证金比例控制,提升票据供给的质量。可以想象,未来信用等级不高的票据在市场上将不断淘汰,倒逼承兑人提升流动性管理提升自我信用。票据资产将比现在的信用等级更高、流动性更强、利率更低。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

2022年11月11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

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三条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一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第三十八条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第三部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商业汇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及票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暂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用,亟待修订调整以促进市场规范。为更好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结合票据市场发展实践和风险防范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办法》。

《办法》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着力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和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承兑、贴现和再贴现、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体现在以下方面:

二是强调真实交易关系。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申请贴现,应当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四是加强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承兑人应当做到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付款能力。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设置比例上限。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将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

三、《办法》对促进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有何积极作用?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促进市场主体务实、合理展业,对票据市场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商业贸易,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

二是为供应链票据进一步发展夯实法制基础,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三是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商业汇票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敦促银行、财务公司等承兑人将票据承兑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自身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五是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限额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

第四部分关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月14日至2月1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内共收到有效意见60条,大多数意见已吸收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建议强化真实交易关系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

二、建议保留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1年,或部分品种保留最长付款期限1年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

商业汇票最长付款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票据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已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承兑、贴现的资质要求作为审慎监管规则,调整至风险控制章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控制要求,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四、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兑余额和保证金余额比例要求设置合理过渡期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过渡期内将稳妥有序引导超限金融机构压降承兑和保证金比例,防范过度承兑引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五、建议明确银行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要求

拟由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发布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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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各单位派员参加!

课程特点

欢迎各位学员带着问题来听课,报名的同时提交各种问题,让本次培训成为一次珍贵的行业内经验交流会。

PART01课程纲要

主题一、2023年及今后3-5年的信贷投向策略与重点行业风控分析

赵老师12月17日

一、宏观形势与金融信贷环境分析

2、新发展格局下的经济金融与信贷

3、疫情及后疫情时代的金融信贷环境

4、国际形势与中国新一轮开放预期

5、从严监管与信贷发展

二、2023年及今后3-5年的信贷策略

(一)好的信贷结构应该是什么样的

(二)2023年及未来短周期内的信贷策略选择

三、2023年重点行业分析方法与审查要点

1、政府平台分析方法与审查要点分析

2、城市更新贷款分析与审查案例

3、2023年房地产贷款审查审批掌握意见

4、新能源行业分析方法与审查要点分析

5、科技创新小巨人客户分析方法与审查要点分析

6、生物制药项目分析方法与审查要点

主题二、商业银行2023年重点项目营销策略与信贷投放建议

陈老师12月18日

一、2022年宏观经济和政策回顾

1、2022年宏观经济和整体政策回顾

2、2022年商业银行信贷投向重点回顾

二、2023年宏观经济展望和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策略

1、2023年宏观经济展望和重点领域政策分析

2、2023年商业银行业务整体经营策略

三、2023年商业银行重点行业营销与信贷投放建议

(一)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做大做强

(二)2023年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业务重点和商业银行经营策略

(三)2023年房地产领域商业银行经营策略

(四)2023年商业银行新能源行业信贷投放策略

四、2023年商业银行投行与金融市场业务开展建议

1、发展产业金融构建金融场景

2、专注创新型债务融资工具

4、加强并购贷款和并购金融服务

5、公募基础设施REITS介绍及案例分析

6、资管新规后商业银行股权投资业务开展途径和案例分析

※请以实际授课内容为准。

PART02讲师简介

陈老师:

某大型商业银行总行投行部副总经理,负责全行对公业务产品创新,管理资产规模超过6000亿。熟悉商业银行对公业务、投行业务和资管业务。负责全行地方债营销、发行、政府平台债券融资、项目贷款、产业基金、上市公司并购、财务顾问等业务。

赵老师:

现为某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评审部高管。有二十余年银行信贷管理经验,在信贷政策制度产品设计、信贷审查审批、不良贷款处置等方面有丰富经验。作为成员,参与了银监会信贷业务的管理办法起草制定。

PART03日程安排

日期:2022年12月17日-18日

地点:上海(课前一周通知)

PART04费用及优惠信息

现场参课:4200元/单人(包含培训费、场地费、材料费、午餐、茶歇)

优惠信息:3人成团,每位优惠300元,11月13日前缴费,再优惠300元每位。

线上参课:3200元/单人(包含培训费、材料费包邮)

优惠信息:3人≤人数≤5人,3000元/人/账号(赠送5本纸质教材)

THE END
1.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判断题】大堂经理在营销服务时,不得以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客户使用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产品。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430消费者购买决策过程是复杂的过程,购买决策的最后阶段该是()。 A. 确定需要 B. 评估选择 C. 决定购买 D. 购后感受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https://www.shuashuati.com/ti/e5e7aeac0a244dc2865f8bac6670406f.html
2.银行营业所营销保险成功经验——某行***营业所营销保险成功经验 位于***脚下的***营业所,是*行乡下的一个营业网点,现有员工*人。近年来,该所面对当地同业营销保险的竞争态势,迎难而上,不断探索代理保险营销发展新思路,在发展战略、产品结构、营销方式上寻求突破口,拓宽代理保险发展路径。今年1至11月末,全所累计营销保险***笔,金额**...https://www.wm114.cn/wen/85/168738.html
3.盘点2012中国保险业:国资主导险企凶猛添十丁不同于往昔零星公司的探索,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重启潮流中保险公司专属销售公司的连番出现可谓一个积极且鲜明的信号。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近两年约有 13家保险公司专属销售(代理)公司成立,包括安诚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五星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紫金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大众保险销...http://money.sohu.com/20130118/n363871543.shtml
1.保险投资市场的机遇与挑战保险类理财财经核心提示: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保险投资市场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投资市场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不仅为保险企业提供了新的增长点,也对其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就保险投资市场的现状、机遇与挑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保险企业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保险...https://business.liaohewang.com/show-82626.html
2.银行员工营销保险心得体会(精选10篇)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做销售的过程中是在与消费者进行如何更好的理财的一种培训,也是更好的解决购买银保产品和理财之间的关系的过程。所以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身份基本上就是以理财师的角度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建议,进行理财营销。 我们可以了解到几乎每一个步骤的达成都有赖于和客户的面对面沟通,所以理财营销的第一步...https://www.yjbys.com/xindetihui/fanwen/2294740.html
3.银行营销保险话术保险营销战略是保险营销部门为了实现保险企业占领目标市场、完成预定营销目标,对目标保险市场进行选择、定位,以及制定全面营销规划和行动方案。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银行营销保险话术,欢迎阅读。 银行保险营销话术: 营销员:先生,请问您对保险这种理财方式怎么看呢? https://www.unjs.com/z/803554.html
4.苏黎老师:聚焦营销——资产配置和期缴保险营销策略随着资管新规等各项监管要求密集出台,利率市场化和产品同质化愈演愈烈,银行网点的实战营销能力必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在期交保险产品的营销中,理念沟通、需求引导,丰富多彩的营销技巧,如何能够转化为真实的生产力?在营销的道路上,如何去向准客户快速呈现我们的产品优势,并让其容易理解和接受,将是直接决定结果的“最后...https://www.kaocha.org/newsshow/2944.html
5.银行保险网点销售技巧(精选6篇)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做销售的过程中是在与消费者进行如何更好的理财的一种培训,也是更好的解决购买银保产品和理财之间的关系的过程。所以银行保险销售人员的身份基本上就是以理财师的角度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建议,进行理财营销。 我们可以了解到几乎每一个步骤的达成都有赖于和客户的面对面沟通,所以理财营销的第一步...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nkrw9.html
6.保险销售管理办法(精选5篇)(一)我国保险营销渠道运营模式类型 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大都采用以下三种主要营销渠道运营模式:一是直销型,即通过公司在编外勤人员开展业务,主要销售团体保险和大项目保险,销售人员在享有底薪和福利之外根据销售业绩提取手续费,从总体上看,该类渠道业务大致占总业务的20%以上;二是银邮兼代型,即通过与银行邮政等行业...https://www.1mishu.com/haowen/180810.html
7.互联网保险迎新规!一文读懂六大要点+起草说明行业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点评: 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同时压实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营销员在销售时都不能“乱说话”了,说错话不仅自己要负责任,所属公司也要负主体责任。 https://www.51credit.com/info/redian/14786.html
8.银行风险岗的工作总结16篇20xx年8月通过了CFP(国际金融理财师)考试,目前已经具备了AFP、CFP、保险、基金、等从业资格。 3、工作上: 1)积极营销新客户。 有一次,一个客户向我咨询我行办VIP卡的条件,我按经验推断该客户有一定潜力。接下我耐心营销,在通过几次接触后,得知客户近期要从外地汇过来几笔资金,目前已经走了几家银行,我主动向...https://www.oh100.com/a/202212/5734875.html
9.银行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探索现代商业2021年22期银行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探索,营销模式,银行保险,创新,系统,流程,国内银行保险发展进入调整期后,业务营销难的问题没得到很好解决,根源在于营销模式落后。本文分析了现行银保营销模式的特点和目前...https://wap.cnki.net/qikan-XDBY202122031.html
10.银行营销方案15篇[合集]用传统方式购买保险产品意味着频繁与代理人接触,经历繁复的承保过程,而这些过程在银行保险都可以省略!对于保险这种无形商品,购买过程本身就是产品十分重要的一部分!银行保险人应充分发挥技术的作用使购买过程更加简便、流畅! 四、企业文化 银行与保险公司不同的经济利益引起了企业文化的冲突,而银行保险的市场营销策略会...https://www.wenshubang.com/fangan/4627253.html
11.保险营销心得(通用15篇)保险营销心得(通用15篇) 当我们受到启发,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时,可以寻思将其写进心得体会中,这样能够让人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保险营销心得,欢迎大家分享。 保险营销心得 1 春节过后是资金回归银行的黄金时期,这就给保险的营销提供了良好的客户资源。在保险营...https://www.jy135.com/xindetihui/1492649.html
12.A11《银行保险》模拟卷(一)1. 目前,银行保险已经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相互交叉融合的代名词,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对银行保险进行了定义,关于银行保险的各种定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销售渠道说是对银行保险最为直观的理解,也是银行保险发展早期的主要定义方式B. 经营方式说将银行保险定义为一种金融产品、服务及组织创新为一体的金融创新C....https://www.wjx.cn/xz/236950313.aspx
13....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那么,就《通知》包含哪些内容、我们保险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等问题,本文将给出深入的解读与实操建议,希望给保险行业企业在执行时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近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向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与保险机构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拉开了银行保险行业全面开展《...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3b2e0abd3fd662eb.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