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发现的问题,向某网约车平台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网约车平台规范监管,为破解网约车治理难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驾驶家用汽车接单,发生事故商业险遭拒赔
某日,赵某驾驶家用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接单。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时,因车内乘客钱某开车门时与后方骑电动自行车的孙某发生碰撞,致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赵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保额为100万元,事发时正值保险期间,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孙某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将赵某、钱某、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本案事故所致损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赵某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将家庭自用汽车投入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涉案车辆变更为营运性质后,赵某未及时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故保险公司有关商业险拒赔的抗辩具有依据,人民法院予以采信。
案结“事未了”,提示平台监管问题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网约车平台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对网约车车辆资质和驾驶员资质审查不严
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应具有“双证”,即网约车车辆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应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实践中,网约车平台往往对原先已经注册的网约车车辆和司机的资格不进行及时的补正和跟进,或者因审查不严等原因,常有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不具备资质就上路接单的情况。
第二,对网约车车辆投保情况审查不严
根据《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在上海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须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本案中,赵某驾驶的网约车投保的是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涉案网约车平台在此情况下仍然派单,致本案事故发生后商业三者险拒赔,令被撞的受害人面临损失无法填补的风险。
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
为了规范网约车经营管理,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上海二中院向涉案网约车平台发送如下司法建议:
一、加强审查,确保经营行为有法必依
二、主动作为,确保经营行为符合规范
三、化解风险,完善车辆事故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对驾驶员行车安全教育,对行车过程中监控到的危险行为进行提示。完善保险等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因开展网约车业务产生的各类纠纷,积极参与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妥善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兑现。
平台积极沟通整改,优化网约车监督管理机制
收到司法建议后,该网约车平台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回函承诺整改,对人民法院提出的专业建议表示感谢,并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在资质审核方面,今后将严把司机和车辆的准入审核,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司机、车辆准入标准,司机通过综合背景筛查后才可以准入,车辆在核验行驶证并符合网约车车辆注册条件后方可准入。
二、在车辆投保情况方面,今后将在后续经营活动中,不断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在风险化解及纠纷解决方面,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行车安全教育,通过技术手段对行车过程中的危险行为进行提示,从源头防范事故。对于今后的事故纠纷,网约车平台公司也将积极参与,配合案件处理。
法官说法
一、平台是网约车运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当充分发挥网约车平台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车辆的所有人、驾驶员应提高风险意识,及时依法依规履行通知义务。
在将家庭自用汽车投入网约车营运活动时,由于该行为显著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在涉案车辆变更为营运性质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保商业险的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实践中,由于营运性质车辆投保商业险的保费往往显著高于家庭自用汽车,网约车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往往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在变更车辆用途时,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殊不知此举可能面临商业险拒赔风险。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保险等损害补偿制度以切实化解风险,维护行业良性发展。
编辑:李宁
审核:孙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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