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社会保险基金,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足由于我国审计机关设计的领域众多,并且内容较杂,加上当前很多审计机关人力以及财力投入不足,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力度不大。再加上重视程度不足,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制上存在的漏洞问题得不到及时的发现与纠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目前主要停留在合法性审计阶段,审计工作亟待完善。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不全面我国传统的绩效审计主要是围绕着收入和支出这两个环节展开,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还停留在这两个环节中就显现出了不足,还存在着审计不够细致深入,审查不全面的问题,不能充分全面的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不足之处进行反映。
(三)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审计工作还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评价标准不明确,体系不完善,并且现行的一些社会保险基金审计评价标准非常少,没有全面的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准则等相应的可操作性指导文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绩效的评价缺乏指导。
三、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完善策略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管理体制对于审计机关来说,应当首先认识到这个工作对于保护人民保险基金资金的安全和推动国家保险基金的运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必须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体系,尤其是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为了便于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有遵循,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绩效审计法以及绩效审计准则,可以通过出台文件的方式明确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以及方法。
(二)确保社会保险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来说,审计工作具体有四个方面,分别是保险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支付以及影响。在基金的筹集阶段,重点是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是否及时、足额,程序是否合理,征缴比例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在投资运营审计阶段,则重点是对投资运营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存在将基金用于贷款抵押等现象进行审计,以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为目的。在支付审计阶段则主要是对保险金的支付合法性、支出是否符合预算计划、领取人员条件以及领取数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计。在基金影响审计上,主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发放对参保群体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进而对社会保障水平进行评价。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的人才培养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审计由于审计对象、审计方式的不同,因此审计工作也有着较强的特殊性,对于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审计机关应该在政策、法律法规、绩效审计专业知识、金融、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培训,提升审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工作方面的专业技能水平。
四、结束语
现收现付模式是用同一时期的所有在职者的缴费支付给其给付对象的财务模式。即代际转移的财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以支定收,即给付金的多少决定在职者的缴费率。若给付对象多,缴费少,则费率高;反之,则费率低。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首先,不受利率影响,即不存在通货膨胀,因为基金的积累少,可以保持短期平衡并能依据每年的经济发展状况调整费率,基金不会贬值。其次,即体现再分配性质,注重公平。以养老保险为例,现收现付可平滑不同群体、代际之间的消费(年轻一代向上一代、富人向穷人、男性向女性再分配),从而使得低收入群体获得收入保障。再者,由于基金的积累少,管理成本低,能减少社会福利的损失。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首先,该模式的抗风险能力弱,且会受到人口结构影响,打破该种模式的短期平衡,导致基金的缺口加大,增加在职者的负担,从而引发代际矛盾。再者,该模式会导致给付对象增加消费,并倾向于提前退休,政府财政压力巨大。
该种模式的代表是美国的老年、遗属、残障保险。1935年,美国联邦社保基金建立,作为一种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模式,通过工薪税筹集,雇主和职工分别承担职工工资的6.2%,缴费率为12.4%。采取稳健的国债投资,利率在5%―7%之间。该基金一直维持收支平衡,略有盈余,并保持连续盈余能力,规模呈现稳定增长趋势。美国社保的缴费率低,后来缴费率逐步提高(2%到1990年的12.4%),不到中国目前的一半,有很大的上调空间,且由于其移民政策,人口结构较为合理,收益率保持稳定。美国联邦社保基金2014年度报告中指出,截至2013年底,该项社会保险使得0.58亿人受益,包括0.41亿退休职工及其家属、0.06亿遗属以及0.11亿残障人士及其家属。联邦社保基金总共持有2.8万亿美元资产,并会持续增加。目前,该项目能通过资产的盈利支付全部利息,一直持续到2020年。即使基金中资产耗尽,社会保险项目仍会通过征收工薪税来维持一定的利息。
二、完全积累模式
完全积累模式是指劳动者工作期间缴纳社保费,并建立个人账户,在达到一定条件时一次性或定期领取的一种财务模式。以养老保险为例,该种模式是一种长期的平衡机制,是劳动者在其一生中对收入和消费进行的再分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首先,完全积累不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职工养老金与自身的缴纳水平相挂钩。其次,能够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因其重视效率,注重积累,自己承担自身养老的负担,从而保障老年生活。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首先,由于个人账户使得风险由政府转嫁给个人,劳动者的风险加大,可能会产生老年贫困,且由于不具备再分配性质,不能体现公平,尤其对低收入者和女性群体较为不利。在完全积累模式下,退休收入取决于已缴纳数额和个人退休后的余命,由于无法平滑不同寿命群体间的退休收入,一部分寿命短者的个人账户出现资金富余,而寿命长者可能会出现短缺现象,从而不能保障部分低收入者与女性的老年生活质量。其三,由于相应的管理成本增加,如何抵御基金的风险,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其四,由于积累多,因而基金会受通货膨胀影响,有保值增值的风险。
三、部分积累模式
部分积累制是将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相结合的财务模式。给付金一部分来自于现收现付的筹集,另一部分则来自完全积累,从而既能体现再分配功能,同时注重效率。部分积累分为两种,一种是结余型,以现收现付为基础,保险费率高于现收现付模式,并在10―20年保持稳定,收支稳定,略有结余。第二种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保险费一部分进入统筹部分用来支付当年的养老金,另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进行积累。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这是一个长期的平衡,初期费率不高,之后渐趋稳定,国家调节缴费比例。其次,部分积累缓解了现收现付模式给政府带来的财政压力,进行储蓄积累,并抵御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风险,也减轻了完全积累模式下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减少通货膨胀对其影响。其三,部分积累既能体现现收现付的再分配功能,即公平,又能达到提高劳动者的储蓄积极性、工作动力的目的,且能相对节约管理成本。但其实际操作的难度很大。部分积累制要考虑到两种模式的平衡,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的比例、短期长期的运营的平衡,抚养比与自我负担率,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实际的制度设计难度较大。
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度值得一提。瑞典的名义账户是建立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即收入关联养老金,其不需要转制成本就能达到私有化的目标,是一种将现收现付与既定供款相结合的创新制度。雇主职工的缴费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缴费记录则保留于名义账户中,并以一定的利息率进行积累,用于决定该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名义账户模式由名义账户和积累账户组成,雇主雇员分别承担工资的9.25%,职工工资的16%进入名义账户,2.5%进入积累账户,名义账户中的基金与工资同步增长,由公共投资基金进行管理,财务模式为现收现付,而积累账户则由个人自行选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实账运行,从而不存在转制成本的问题。达到退休年龄,个人账户上的积累额转为年金发放。
另外一个部分积累模式是中国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实行的是纯税制,养老保险制度与工作挂钩,企业承担了社会责任,包揽员工的养老问题。而80年经过国有企业改革,养老保险实施现收现付模式。而到90年代后期,受人口老龄化影响,1997年我国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的财务模式,与名义账户不同的是,个人账户实行基金积累制。由于社保转制成本大,个人账户空账运转严重,职工的缴费用于当期退休人员的给付,并没有实际积累起来。中国的五险缴费比例很高,养老保险缴费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职工缴纳工资总额的8%,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费进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个人缴纳本人工资的2%,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纳职工工资总额的6%,其中30%进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是全市统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社会统筹。2015年全国社保基金预算数据显示,社保基金收入提出财政补贴,“亏空”将达到5117.65亿元。
四、理论阐述
在理论层面上,供给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德斯坦指出,在现收现付制下,由于人们预期到退休后能从基金中得到养老金,所以在职期间倾向于多消费而少储蓄,养老金替代了储蓄资产,即“资产替代效应”。这会使得个人的储蓄率下降。他强调了储蓄的重要性,认为美国的老年、遗属、残障保险由于存在资产替代效应从而对储蓄起到了“挤出效应”。同时,他发现在提前退休问题上,若人们对未来养老金有着较好的预期,为了提前退休,人们会增加储蓄,从而产生“引致退休效应”,从而对储蓄有“挤进效应”。由于美国的“资产替代效应”大于其“引致退休效应”,其私人储蓄下降了30%―50%,从而会影响资本的积累,导致产出降低。因此,费尔德斯坦指出,要使得个人储蓄率有所上升,需采取基金积累制。
五、建议
1、关于筹集模式,在过渡阶段,可以适当做大统筹,做小个人账户。之后在逐步缩小统筹,做大个人账户
2、发展企业年金
此外,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国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有三支柱: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一支柱方面,已经进行了很多改革,且第一支柱的缴费比例很高。建议将更多的份额放入第二支柱。企业年金是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承担能力和经济状况自愿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年金是完全积累模式,因此缴费完全进入个人账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通过多方面的养老渠道,保障退休职工的老年生活,企业年金可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获得收益。但目前企业年金实施不力,因为不是强制性的养老保险,企业倾向于选择不缴费。相较于国外企业年金享受的税收优惠,即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不需缴税,而职工缴纳的部分以及投资运营的收益直到退休是才领取,中国的企业年金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所以进程缓慢,且多见于垄断性行业,不具有公平性。
建议将第一支柱的模式设为社会统筹,而将个人账户部分放到第二支柱实行,促进第二支柱即企业年金的发展,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从而提高雇主缴纳企业年金的积极性,真正意义上的实行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多方面发展。
3、加大政府财政投入
中国养老保险巨大基金缺口的形成原因,即政府没有承担保险从现收现付转账积累制的转制成本,因此个人账户中的养老金被用来支付当期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此缺口不断扩大,个人账户空账运转,实际是一种现收现付模式。政府应适当承担基金的缺口,并加大财政投入,从而保障养老基金的平稳运行。
4、名义账户制
(一)从法律层面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如果过多的使用行政干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会丧失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弱化监管力度。因此必须建立操作性强、权威性强的监管法律法规。因此,要从法律层面上保障社会保险监管,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二)强化内部监控,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进行完善要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就必须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进行完善。因此我国必须对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基金和养老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完善。首先,要做到收支分离、各负其责。其次,要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要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的专户,并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中介服务制度和精算制度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精算制度,将社会保险基金维系在一个合理的规模,同时也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合理的流动性、效益性和安全性。精算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微观监督价值,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的中介服务制度和精算制度。
(四)拓宽监督渠道,对社会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减少和杜绝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必须发挥社会舆论、企业团体和工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批评监督权,并且将批评监督权赋予广大的参保劳动者。当前我国的社会监督机构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督功能,因此必须首先在法律层面上保障社会团体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经办机构享有批评监督权。而且还要具体的规定社会团体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方式。其次还要规定参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和征缴也享有控告、检举、批评、调查、查询的权利。与此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银行业务的协作
通过对社会保险性质进行分析,政策性金融和社会保险基金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应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与银行业务的协作。
(一)政策性银行与社会保险有着相同的性质社会保险和政策银行都是由国家发起的,其基础是国家信用。社会保险和政策性银行都由财政来负担无偿拨付资金的责任,社会保险的资本金是由国家定期补充的。政府对财政赤字进行弥补的,首选对象就是社会保险基金,国家可以通过预算拨款、税收优惠的方式来复负担社会保险。企业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成本之中,在税收方面对其进行减免。
(二)由国家立法,来保障社会保险运作由国家立法来规定社会保险的发放和收缴方式,并且进行强制实施。社会保险与普通商业性保险最大的不同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其目的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业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结语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对策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近年来我国各地社保部门虽然在监督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基金安全情况也有所好转,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监管部门协调机制不健全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内控机制有待加强
(三)监管人员的素质难以满足监管要求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为了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应该尽快建立一套以劳动社会保障厅为主,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共同参与的监督系统,形成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及社会保险机构共同监督的格局,各部门合理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营及结余的监督检查,将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提高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化。建立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各级社会保险监管机构、运营机构、征收及发放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自我约束,权责分明,严格惩处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不法行为,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严厉打击贪污、腐败现象,切实维护基金的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监管体系
(三)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风险越来越高,这就对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要求。由于社保基金监管是一项复杂、庞大的工作,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要求监管人员具备财务、税务、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目前,针对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我们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定期学习,参加培训、考试,采取学习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法律、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另外,还要注重对监管人员人生观、世界观的正确引导,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增强抗腐防变的能力,打造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团队。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政府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披露制度,通过媒体、报刊等方式定期披露社保信息,确保公开、透明,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征纳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我国可以针对社会基金管理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定,明确规定监管机构、监管方式,采用何种周期、何种标准。同时,我们可以将监管信息与信息管理系统相结合,及时、准确记录资金的缴纳、支出及个人账户管理,实现全国各地监管信息的共享,提高基金管理的科学化。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
1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2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途径的优化方式
[1]张勇.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5.
[2]陈美.制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因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5(32):32-33.
根据吕祖善省长对省审计厅报送信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当地商业银行少计利息问题值得重视”的批示(祖善第1234号)要求,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使我省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受损失,经研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对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实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养老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从年1月1日至今的执行情况。
2.医疗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从年1月1日至今的执行情况。
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及利息收入情况。
4.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安排情况。
5.收入户(包括国库收入过渡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情况。
二、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先由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进行自查,各市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抽查及检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省里负责对全省的抽查工作。
三、检查要求
1.**年1月31日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567号)(见附件3)、《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8号)(见附件4)、《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浙财社字〔**〕86号)及“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浙财会〔**〕2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包括整改意见)及《社会保险基金存款优惠利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表》(表格附后)分别上报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2.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年2月底前,完成对所属各县(市、区)的抽查工作,并将市本级及所属各县(市、区)调查表汇总后连同各县(市、区)的自查报告及基层表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3.**年3月底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市本级及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存款补息情况表》汇总后连同基层表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
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以较快速度逐年增长,据我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报告,2013年末,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总额47727亿元。①社会保险基金的快速增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在社会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了社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瞒报少缴和欺诈冒领的诸多案件,而且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也没收到很好的效果。这些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意义重大。
1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监管制度是以行政监督为核心、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保基金监督模式。现阶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司专司行政监督工作,地方社保基金的征收、投资运营和支付由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内部的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保基金的财务收支状况。社会监督一般包括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和社会舆论监督等对社会保险基的收支情况和管理运作等进行有效地监督。
2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2.1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
近年来,社保基金的整体安全水平不断提升,基金违规现象和涉案金额逐渐减少;相应的监管机制还有待完善,法律法规也不规范。比如,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社保基金运营的管理监督机构,社保费统一征收的执行机构至今未达成共识,造成了处理问题的无规可循,对社会保险的监督缺乏法律的效力。
2.2监管机制不健全
目前,国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主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地方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在现阶段的社保基金监管领域,这种管理者与监督者合二为一的现象极为普遍。其后果是使得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扮演行政监督的“裁判员”和负责基金运营的“运动员”,两种角色之间不存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关系。
2.3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难
2013年,各级政府财政专户存款40311亿元,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2427亿元,暂付款2993亿元,债券投资116亿元,委托运营595亿元,协议存款1285亿元。②从投资模式来分析,社会保险基金大都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而由于近年来银行的低利率,使社会保险基金面临空前的保值增值压力。而要放松投资限制,扩大增值空间,势必难以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和治理。同时,地方政府对社会结余基金的盲目投资,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挪用和浪费。
2.4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下,缺乏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人们无法通过其他渠道了解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和投资情况。这种缺乏市场化的监督制衡,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挤占挪用、违规投资,效率低下。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会监督缺乏应有作为,严重缺位。
3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对策
3.1构建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体系是规范基金监管行为的基本依据。一方面,从立法角度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规范性,基于《社会保险法》和基金运营流程,构建转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专业法律体系。另一方面,逐步深化对单项法规的研究,以制度形式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的工作模式,严格监管制度,构建全过程监管的流程和工作机制,旨在为社会基金监管活动有效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增强监管能力,从而提高社会基金监管活动的规范性,提高监管效率,保障社保基金的合法化运行。
3.2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监管模式
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问题就是行政部门权责不清,关系不明。可在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中引入竞争机制,运营和投资由市场化的民营机构负责,使行政性管理和投资运营管理相分离,防止基金盲目投资,政府制定政策,明确规则,对基金运作实行有效地监督。
3.3提高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现阶段,国内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社保基金应该提升投资收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否则将难以应对未来的老龄化问题。随着基金规模的扩大,应选择更能保证增值的渠道,基金入市称为大势所趋。这就要求监管模式也应该按照社保基金发展方向做出优化调整。
3.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注释:
[1]王国维,张飞,王曦.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
[2]温雪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研究[J].人力资源.
[3]田建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现状、问题、与措施[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7(4).
[4]黄莉.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制的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09.
课题项目: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研合作课题(课题编号:JRSHZ-2014-02020)。
目前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封闭式”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一家自收、自支、自管;二是社会保险计划应由多部门协同共管,实行“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管理模式。上述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第七十四条,即“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而第二种观点主要是基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考虑,主张通过多部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这笔“养命钱”万无一失。权衡两种方案利弊得失,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第一,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缺口往往要由政府一般财政预算收入弥补。由于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承担,所以一旦出现收不抵支,政府都要用一般预算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收入)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社会保险津贴的按时足额发放。可以说,财政是社会保险计划最终的资金担保人。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除了美国的社会保险计划财务收支是完全的自求平衡外,其他国家要么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计划一定比例或定额补贴(如日本、德国、英国、意大利等),要么财政用一般预算收入弥补社会保险计划赤字(如法国、丹麦、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等)。我国情况也是如此,绝大多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是其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财政(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2006年各级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助为1035.1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的补助多达774亿元。从这个角度看,如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完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只充当“补窟窿”角色,那么财政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对称,而且在这种“不可控”的局面下,今后这种“补窟窿”的义务很可能成为财政的沉重负担。
关键词: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本文为2013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研究》研究课题(课题编号:JRS-2013-2021)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河北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3日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一)构建适合河北省情况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河北省现在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其背景既不同于西部省份落后的经济环境,也不同于东部沿海省份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所以在建立社保基金监管模式时不可照搬其他省份的式,而应该立足河北省自身情况。河北省是中部崛起的省份之一,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一方面市场失灵的现象大量出现,监管力度势必要加强;另一方面河北省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还不发达,市场主体还不够成熟,政府中管理经济的结构自身的经验和技术与监管社保基金的要求之间还有差距,这就决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需求:一是防范基金风险,保证基金安全,对生活保障的需求;二是满足促进经济增长、促进经济体制转型等方面的需求。
(二)进一步完善河北省社保基金法规。努力改善执法环境,加快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推动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针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实际情况,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制定出台包括所有险种在内的举报奖励制度。为切实规范全省社保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有必要加快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步伐,健全社保基金监管法制体系。规范基金征收、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明确法律责任,确立监管主体,设定处罚权,增强执法效率。以对社保基金实施有效监管,确保基金监管朝着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发展。
关键词: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指数化策略,问题,中国
根据有效市场假设,在定价有效率的市场中,“市场组合”(即那些由整个市场的全部金融资产组成的投资组合)对每单位风险提供了最高的收益水平,因而在特性上与市场组合相似的资产组合能够捕获市场的定价效率,而如果采取那些试图取得优于市场表现的策略,除了幸运之外,不可能取得彻底成功。指数化策略是以这样一种理论为基础通过复制特定的市场指数而实施的一种消极的投资组合策略。虽然评价指数化策略的好坏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国外学者在这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是,指数基金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盛行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我们应该考虑如下问题:既然我们一直强调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应该多元化,应该利用适合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特点的一切投资工具和投资策略,以确保其保值增值,那么,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可以运用指数化策略呢中国的金融市场还不成熟,指数化策略基本上还没有在中国的基金运作实践中起到真正的运用,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人市也还处于酝酿和试验阶段,这些因素又会对指数化策略的运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文通过分析养老基金指数化策略的依据、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回答了这些问题。
1、指数化策略适用子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理论依据
1.1指数化策略的优点
一般来说,实行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管理者并不试图用基本分析方法来区分价值高估或低估的股票,也不试图利用技术分析方法预测股市的变化并由此来构造投资组合,在预测投资回报方面也不做任何努力,他们唯一的目标是根据基准指数来设计投资组合并获得该指数的投资回报率。与积极的投资策略相比,指数化策略至少具有以下优点:
(1)可能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投资回报。从理论上讲,如果市场是相当有效的,那么,对于积极的管理者来说获得额外回报将是很困难的,而且他们得因此支付更高的费用和成本。因为,与积极管理的养老基金相比,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一般倾向于进行更小的交易量,佣金、手续费(含保管费和转让费)、执行成本(含市场冲击成本和市场同步成本)和机会成本都可能较低,这使得其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缴纳的有关税收也少得多,因而投资回报可能更高。有研究表明,指数基金的成本费用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相比,每年约低0.83到2.72个百分点。在控制了影响支出的一些因素后,也有研究发现,指数基金的成本每年大约低30-40个基点:”。如果把指数基金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的投资业绩历史记录相比较,同样可以发现积极管理的基金并不占优势。例如,尽管美国的指数基金落后于市场指数回报率近40个基点,但大多数积极管理的基金同样被证实落后于与他们标准相同的市场指数,而且平均水平比市场指数回报率落后得更多,达110个基点。而且,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倾向于追求长期收益,投资回报相对来说也比较稳定。
1.2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基本特征决定了指数化策略的适用性
我们知道,指数化策略需要大额资金,因为,市场指数为了反映市场的定价效率与整体走势必须包括大量证券,资金数额太小根本就无法复制市场指数;指数化策略需要可用于长期投资的资金,因为,指数化策略倾向于较少的交易,倾向于避免市场的短期波动而追求比较稳定的可观的长期收益。此外,指数化策略有利于抑制市场过分投机带来的波动,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这有利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指数化策略比较适合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这就为指数化策略成为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之一提供了重要依据。
2、指数化策略可能存在的问题
2.1扭曲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的价格
许多研究者十分担心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会盲目购买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因为,养老基金的资本数额十分庞大,如果1只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在1个既定指数上投入了100亿元,而一种证券以0.5%的权重进入了这一指数,那么该养老基金就必须购买0.5亿元的这种证券。反之,若一种公司证券被从指数中剔除,该养老基金将不得不出售该公司证券。有人认为,养老基金的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基准指数中所包含的证券的价格被明显扭曲,或者基准指数所包含证券的价值被人为提高或贬低,因而会降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2.2恶化公司治理
一些研究者批评运用指数化策略的养老基金经理不关心上市公司股东和经理之间的委托—问题,称这些养老基金是公司治理的搭便车者,因为其他人在这方面付出了努力。他们认为,如果一家企业因为对经理的不恰当激励而导致了现金流的减少,一个积极的投资组合经理还有机会夺取公司的控制权,改变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获取更多的现金流,并在一定程度上从由此带来的股票价格上涨中受益。我们认为,这些情况的存在以及参与此类活动的投机者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然而,虽然我们可以将公司治理的失败看作是对市场有效性的破坏,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常逻辑是给予股东投票的权利而不是投票的义务,所以任何投资者都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有不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此外,积极的基金管理者对公司治理的过分参与也有可能会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者的决策,从而使原有的问题进一步恶化。
2.3降低市场有效性
运用指数化策略曲养老基金还因为不参与证券投机,不预测未来的投资回报,不购买“贬值”证券等行为而受到批评。从理论上讲,如果整个经济转向了指数基金,市场有效性毫无疑问会急剧恶化,问题也将会恶化。然而,在一个无数经济人竞争市场投机利润的世界里,接近市场有效性的状态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指数基金是有益的。指数基金的优点是与投机者之间的竞争程度有关的,这种竞争将使得通过积极管理很难获得超额回报。如果在一个国家里有“太少”的投机者和太多的指数投资者,那么,通过积极管理获得的投资回报率将大大超过指数的回报率。然而,实际情况是,在任何国家里都是投机者远远多于指数投资者。
2.4强化基金产业的集中
3、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将面临4个主要问题:第一,较低的市场有效性使得人们怀疑指数化策略在中国运用的理论基础;第二,养老社会保险基金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指数化策略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乏流动性的证券市场导致的较大的运行错误,将影响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获得预期回报;第四,政府能够做些什么来帮助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运用指数化策略
(1)较低的市场有效性的影响。最近几年的有些研究表明:与OECD国家的基金状况相比,刚出现基金的国家的基金价格演变存在着显著差异。新兴市场被认为有更高的违规性,更高的长期回报,更高的交易成本和更大的可预测性mo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中国的市场有效性整体上比较差,对积极管理的经理来说就很有可能在基金管理过程中获取额外收益。
关于这个问题,认为,要看市场缺乏有效性的原因。理论上认为,在中国,可能导致较低的市场有效性的因素主要有:第一,信息的取得。较差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发达的信息产业潜在地说明了中国的信息可获得性较差。第二,人力资本。较差的人力资本暗示了只有很少的资金人能够在可观察到的价格水平上果断避免错误。第三,交易成本。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常常会产生高额交易成本,因此,看起来某一统计水平上的市场有效性被打破,实际并不是一个获利机会。然而,如果这些因素在导致较低的市场有效性方面起作用,它并不一定说明积极的管理就一定是较好的选择。积极管理同样将因信息不充分、金融工具缺乏而受损。如果由于高交易成本而形成市场无效率,这种无效率对积极管理者也不是获利机会。关键是,在中国,投资者与基金经理之间的委托—问题更为严重,金融法律制度还很不成熟,对金融部门的监管受到很大的限制,这只会使指数化策略更有吸引力。
(2)如何运用指数化策略。信奉指数化策略的投资者认为,金融市场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人们很难提前预测,通过积极预测单个证券的回报来获取额外收益只不过是一种幻想,最好的选择是被动地模拟市场变化。为了最好地模拟市场、分散风险,就应该选取特定的市场指数,建立指数化资产组合。由于指数化策略的运用者更注重长期的盈利目标,一般不过多地考虑市场的短期波动,交易仅仅在股票发行、合并等情况发生时才进行。此外,与积极管理的基金经理对未来回报不做任何许诺不同,指数化策略的运用者一般允诺获取公众可观察得到的市场指数回报率。可见,指数化的投资组合也就是一个被动地获取等同于市场指数的回报的资产组合。然而指数化策略的运作并不像一般人想像得那么简单。只有高明的基金经理才能很好地运用指数化策略获取近似于市场指数的回报。
在确定基准指数后,接着要考虑的问题是用何种方法来复制该指数。很显然,最简单的方法是“全复制法”,即按照权重比例购买基准指数中的全部证券,构造复制性投资组合(RepeatingPortfolio,使得基金持有的资产组合与基准指数完全一致,因而将获得与基准指数相同的回报率,同时面临支付交易成本的风险。“全复制法”的优势在于:因为包含了基准指数中的全部证券而显得比较容易操作,也减少了不断更新组合以寻求再平衡的需要。但是,由于兼并、破产、股票分割、发放股利、新股上市、股票回购等事件的发生会使所使用的权重发生变化,因而在这些情况下还是需要进行调整以避免投资组合价值的不连续变化。然而,许多国家的市场指数都有设计缺陷,其中最常见的一个问题是市场指数中包含高度不流动的证券(这一点在中国十分明显)。当一个市场指数包含有过多的非流动性证券时,这一市场指数通常将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此时,“全复制”的投资组合将由于对整个指数进行交易时面临的较大的交易成本而导致较大的运行错误(与市场影响成本和跟踪误差有关)。
运用指数化策略的第3个方法是运用指数期货。由于与构造并维持分散的投资组合相比,运用指数期货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和托管费用,降低市场冲击成本,所以,指数期货在养老基金投资中可以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养老保险基金经理可以通过购买或出售指数期货修改投资组合的B值(购买指数期货会提高投资组合的B值,出售会降低e值)从而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利用套头交易防止不利的股价波动;可以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还可以创造投资组合保险。
概括以上分析,我们认为:
第一,当组成基准指数的证券的流动性满足在整个指数的基础上进行低成本程序化交易的要求时,“全复制”是可行的。对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来说,“全复制”对分析和计算能力的要求也是最低的。
第二,当基准指数中含有较多的非流动性证券时,有代表性的复制性投资组合策略能够起作用;然而,它在分析和计算方面的要求相当复杂。
第三,当流动性指数期货市场存在时,合成指数基金常常是比较好的选择。在成熟的市场上,其交易成本比较低,监管和行政成本也都比较低。另一方面,运用指数期货将放弃运用“全复制法”可享有的某些权利,如贷出证券收入。
第四,当基准指数含有不成比例的非流动性成份时,指数期货和指数期权尤其具有吸引力。但由于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巨大规模,应用将受到限制。
在中国,由于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现代金融经济方面的技术还比较落后,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十分不发达,运用指数化策略的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全复制,指数基金与指数构成相同。但如果能从指数构成中有效地剔除不成比例的非流动性证券,效果可能更好。如果适当地发展流动性高的指数期货期权市场,实施全复制策略的养老基金运用指数期货/期权还可以获取高额边际收益。当然,指数化策略还可以用来构造一种可以保证投资回报率的金融产品变体,而这正是中国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部分(具有确定收益的特性)所需要的。
基金每周收益率根据《中国证券报》各基金每周一的净值公告计算而来,并根据《中国证券报》上同期刊登的新股配售公告采用以下方法对新股配售的影响进行剔除:根据新股发行配售和上市的实际日期,在发行日到上市日之间的配售成本按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将上市日当日的成交均价与资金成本之间的差作为新股配售带来的超额收益。在各基金的当期收益率计算中从期末净资产值中扣除这一部分添加的资产。在下一个时期的期初,这一部分新增的资产看成是基金中新添加的份额,因为这一部分资产价值实际上已经加入到了基金的净资产值中,它是一笔暂时不可流动的资产。本文每一时期的分析结果都使用这一扣除新股配售影响之后的收益率序列。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邓大松主任认为,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都是采取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的,在这种单一制模式下,中央政府统一制定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多数都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则根据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社会服务,中央政府对其中许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分散或化解社会保障风险。从我国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加强监管的角度来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都是今后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认为,社会保险基金中诸多弊端与立法欠缺有密切关系,因此需要尽快制定一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其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法律关系是立法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首先是社保费征缴中的法律关系。谁是征缴的主体,需要在法律中明确,目前社保费的征缴和管理由两个部门分别承担的现状可能会导致权力、职责的不明确,应该在法律上统一到一个部门上来。其次是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要规范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在征缴和监管中的基本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导致的后果,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再次是基金管理运营的法律关系。在征收与运营管理方面,应该设立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原则。在投资方面,应对投资主体的资格、投资比例、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等等作出明确规定,规范从业行为。此外,在法律关系中还涉及独立的监管机构地位问题,完全有必要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本文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