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提升:从理念到行动的重大转变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谭中和
高位阶立法正当其时
记者:《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强调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主要亮点体现在哪里?有哪些重要意义?
谭中和:《条例》开篇在总则中就明确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这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从理念到行动的重大转变,可以说是《条例》的最大亮点。
长期以来,社会保险经办一直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是从服务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开始,历经“先试点再全面推开”“先职工再居民”“先城镇再农村”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的过程,社保经办工作的重心在社会保障改革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
制度试点改革的初期,社保经办工作的重心是“依法扩面和依法征缴”,那时的社保经办主要是向企业和职工宣传解释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和“应缴尽缴”。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之所以在较短时期内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实现全民覆盖目标,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大力推进扩面征缴,将实现扩面目标作为各级经办机构的头等工作是分不开的。
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和持续稳定的参保,各级经办机构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力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个不少、一个不落”。在我国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人力资源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以及就业形势多样化、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要精准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是一项非常了不起的工程。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夯实了群众基础。此后,广大群众特别是城乡居民即把社会保险作为自己的应有权益和权利。其中,社会保险经办功不可没。可以说,没有“扩面参保”“全民登记计划”及“基金应收尽收”等具体行动,再好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都很难取得应有成效。
新的历史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共同富裕成为老百姓的期盼,也理所当然成为党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在此背景下,公平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依法依规维护好保障好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就成为新时期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强调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正当其时。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社会制度,尤其是在保障特殊群体在共同富裕道路上不掉队方面发挥着“兜底”作用。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基本健全稳定并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经办机构的工作重心也就应当转向依法维护好公民和单位的社会保障权益方面。
单位和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既包含《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法人和公民应享有的社会保险经济、物质的和社会的待遇等权利,也包含法人和公民应当依法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权利和义务,体现社会保险统筹共济、共建共享和共治,以及“量力而为、尽力而行”、“责任清晰”“共同分担”原则。经办机构就应该将这些政策具体融入到为参保单位和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收缴保费、办理关系转接、核定计算待遇,以及将待遇和服务派送到单位和个人之中。
明确经办流程便民利民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社保经办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体系”,实行税务部门征缴社保费改革、成立国家医疗保障局,以及鼓励商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保经办的重要部署。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律的重要体制机制安排。《条例》明确要求具体的经办事项缩短时限、减免有关材料,明确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分散在不同部门和机构的社保经办业务尽快实现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一处认证、全网共用。
让特殊人群尽享社保暖阳
记者:《条例》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您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日前,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标志着我国社保经办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迈上新台阶。《条例》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何意义?有何立法亮点?对此,记者近日采访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范围。
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记者:作为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对社保经办服务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有何意义?
范围:《条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在社保经办领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条例》对于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便利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坚持依法行政,提升社保经办的法治化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条例》在规范经办服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立法层次,改变此前低位阶、零散规范的形式,制定统一的社保经办行政法规;二是规范经办程序,对社保登记、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明确经办过程中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如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行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等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社保经办服务便利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条例》出台之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社保经办的主要规范依据,从规范及其实践来看,经办“管理”重于“服务”,而《条例》第一条明确将“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作为立法目的,第四章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和管理”,服务与管理并重,“服务”在前,“管理”在后。
第三,坚持安全、可持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支付的财务基础,基金安全影响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条例》强化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待遇核定以及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强化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记者:《条例》有哪些立法亮点?
二是明确经办机构职责。《条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登记和转移、信息记录和保管、待遇核定和发放等职责。这进一步体现社保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群众权益的直接守护者、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的职责定位。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对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骗取社保基金支出,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保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等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各地应该如何将《条例》立法精神落实到具体经办工作中?
范围:《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为了落实好《条例》精神,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加快社保法治化建设
记者:如何做好《条例》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
记者:对于社保法治化建设,您还有什么建议?
范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工作,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口结构变化,我国应该加快社保法治化建设,巩固重大改革成果,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性、规范性和体系性,在法治轨道上做好以下工作:
第二,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就业结构及就业群体特征发生重大变化,传统的符合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劳动者数量减少,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不断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保权益保障还存在不足,面临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对现行社保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
第三,积极应对人口结构改变对社保制度提出的挑战。我国现行社保制度采取现收现付模式,该模式依赖于人口结构的总体稳定。当前,我国人口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老龄化、少子化不断加剧,未来社保制度将面临收支失衡压力,对此应该要加大应对政策的研究和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