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结构调整之关键在于修复发展中量与质的失衡。经济发展失衡的代表特征莫过于金融服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困局。故此,金融科学化和制度化深度融合经济发展成为新常态中调整和发展的核心议题,而作为金融三大支柱之一的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政府服务等重要领域既存在缺位的问题,也存在错位的问题。
巨灾理论研究
气候变化引发自然灾害频度和强度呈上升趋势,加之社会财富规模的巨幅增加和关联效应,严重自然灾害已经成为对社会危害极高的传染病害,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构成重大威胁,在局部区域也是致贫返贫的成因。研究表明我国灾害防控体系仍然存在三个薄弱方面,即各类灾害的防控基础设施有限,社会的灾害防控意识和组织体系滞后,阻断和延缓次生灾害链发展的保险抗灾体系严重缺位和错位,以至于原发自然灾害通过次生灾害链复制发酵放大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矛盾之一。
在巨灾保险制度范畴内,专项研究工作通过对灾害特性的深度研究,在五个方面取得了成果。
1、专项研究确定了巨灾风险的定义,即巨灾风险由两个纬度的风险构成,一次自然灾害事件可能造成区域性财产的集体损失和广泛的人身伤害,同时,直接受灾主体可能因此引发其上下游关联主体遭受关联性损失。
2、保险意义上的受灾主体得到了界定,即受灾主体必须具备财务属性,因此,巨灾保险制度范畴内的受灾主体包括个人家庭、企业集体、政府。
3、灾害的传染性质理论,即原发自然灾害可以通过次生灾害链形成巨大的灾害传染体系,故此,灾害理论专项研究论证了巨灾保险制度是阻断次生灾害链、防御灾害广泛传染渗透、提升社会治理结构的关键机制。
4、灾害的转嫁现象,随着灾害强度的提升,个人家庭、企业集体、政府等主体之间的责任界线会变得模糊,直至极度严重灾害发生时消失,由此可以认识到,严重自然灾害的主要损失主体是政府,而政府财政涉灾预算的核心矛盾是“无灾不能用、有灾不够用”,因此,严重自然灾害对财政涉灾预算刚性和平衡构成重大危害,继而影响财政管理、政府服务、社会治理,也可能进一步引发财政、财务、经济、金融、民生的矛盾。
5、专项研究揭示了在巨灾保险制度范畴内严重自然灾害损失的不可分割性,即在严重灾区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已经没有区别。
巨灾保险制度公共政策研究
根据灾害特性的专项理论研究,瑞再联合了金融、保险、财政等领域的权威智库、专家、学者,针对灾害特性的五个方面,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指示精神和需求内涵,进行了为期两年的公共政策深度研究,出版了《指数保险与国家灾害救助体系改革》、《构建以保险为PPP平台之财政风险抗灾体系》等一系列巨灾风险理论和公共政策研究报告。
当前,巨灾保险制度迫切需要破解的主要矛盾是政府财政涉灾预算重大缺口的风险,也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由来已久的主要矛盾,既是长久以来财政涉灾预算的难题,也在经济新常态下引发社会治理结构矛盾的困境。因此,巨灾保险融合财政涉灾预算改革成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此课题的理论研究和公共政策探索已经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支持和依据。
当前,巨灾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是巨灾保险认知的错位。体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有悖保险基本原理和会计准则的去保险化概念和提法。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所谓的保费盈利准备金或者保费准备金的提法,即:如果保单没有发生赔付,原应收保费扣除所谓的基本费用和所谓的微利,计提所谓的保费盈利准备金;或者保单启期时对应收保费计提甚至高达70%的所谓保费准备金。如此的话,应收保费中基于保险大数法则和精算的风险保费就被否定了,而风险保费是保险合同合法性的核心基础。而此类保费准备金也有悖保险公司会计准则以及一系列法规。这类认知错位的挑战阻碍了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
巨灾保险制度的试点实践
“黑龙江省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方案
瑞再根据黑龙江省委指示精神,应邀配合省财政厅就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议题,结合财政涉灾预算改革和破解灾害致贫返贫等政府优先任务,进行了长达2年的系统化调研。在此基础上,黑龙江省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强调“探索建立农业巨灾指数保险,利用杠杆撬动作用,放大各级政府财政救灾资金规模,提高政府救灾能力”。据此,在省财政厅的领导下,在省气象局、省防汛办、省保监局、省农委、省民政厅等机构的支持下,瑞再联合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集合瑞再全球技术和市场资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设计了“黑龙江省农业财政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方案。
广东省“财政风险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方案
瑞再根据广东省委指示精神,受邀加入了“广东省人民政府与瑞士金融机构合作项目”,受命调研和设计适合广东省省情的巨灾保险制度。瑞再研究建议广东省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矛盾为自然灾害构成的财政风险。据此,广东省财政厅报请省政府批准优先启动了“财政风险巨灾指数保险”试点工作。瑞再联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省政府确定的十个试点地市政府设计了“财政风险巨灾指数保险”试点方案。
前景展望
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践表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巨灾保险的三个具备财务属性的被保险主体——个人家庭、企业集体、政府,对灾害、次生灾害链、保险、巨灾保险等关键概念的认知或多或少存在缺位和错位的问题。因此,相对应的保险产品的市场化很弱。特别是针对个人家庭的保险市场化需要经过较为长期的认知转变过程,而研究和实践表明政府对此的介入不符合客观规律。何况在严重灾害情况下,个人家庭的灾害财务负担会转嫁给政府。
有鉴于此,政府履行灾难救助和灾后重建所面临的财政风险成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理论研究、政策探索、试点实践已经为巨灾保险融合财政涉灾预算改革的应用和推广打下来良好基础。但是,巨灾保险在经济发展、社会生活、政府管理领域的广泛落实面临的巨大挑战是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对保险认知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