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建议会计实务

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开始选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加快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不仅是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需要,也是我国银行体系最终走向市场化的需要。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完善的存款保险机构重在制度设计。

一、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广义上每个国家都拥有存款保险制度。即使没有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当一个国家爆发大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时,政府也会采取救援措施,这实际是一种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而我们反复提到的存款保险则指的是一种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已经成为当今各国金融安全的三道重要防线。

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早在1829年,美国即从纽约州开始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形成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体系。美国早期的存款保险实践并不成功,一些州先后建立的保险机构最后均以运营失败告终。直到1930年,整个美国银行业面临危机,国会开始讨论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从1930~1933年,美国大约有9000家银行宣布破产,使得公众纷纷对银行失去信心,开始担忧自己存款的安全性。在巨大的危机压力下,美国于1934年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正式确立联邦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秩序

选择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数量越来越多,这使得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它究竟会给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以及中国是否需要选择或者在什么时候构建存款保险体系。

1.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提高银行业的信誉。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当参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难以维持时,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以及稳定金融体系而设立保险基金,代替存款机构向存款人支付法定金额的保险金。就大额储户而言,他们很可能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手段去了解自己的存款银行;而对小额储户来讲,他们往往没有能力对一个银行的信誉、实力和经营状况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小额存款账户数量众多,虽然每个账户资金有限,却可能是储户的终生积蓄。各国首先考虑小额储户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见表1)。

4.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强化金融监管,减轻监管机构和公众的负担。按照职能划分,各国存款保险可分为单一职能和复合职能两类。所谓单一职能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只有筹措资金分散存款风险的职能,而复合职能则是指除了具有分散存款风险的职能之外,还兼具金融监管职能。就复合职能的存款保险机构而言,通过对投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他们从事风险较大的经营活动或者非法业务,存款保险机构就可以对其进行风险提示或者勒令整改,使得银行监管网络更为严密。

三、存款保险制度也会存在各类问题

存款保险制度并非十全十美。尽管运行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能够给一个国家带来种种便利,但是也必须正视其消极影响。以美国为例,在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初40年中,几乎没有大的金融机构发生倒闭,存款保险仿佛已经成为阻碍银行危机的低成本良方。但是,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储蓄贷款公司的破产却打破了这种幻想,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反思,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发挥它们在金融安全网中的作用。

为了从实证上寻找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体系稳定之间的关系,经济学家们大量借助计量经济学方法,并从中发现两类事实:一是存款保险体系的设计特征能够影响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和市场纪律,二是制度环境的优劣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成败至关重要。制度环境的缺陷不仅会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起破坏作用,甚至还会阻碍一国的金融发展。相反,一个国家的收入水平越高、制度环境越完美,就越容易把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好,使之发挥更大效用。总而言之,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不当或者制度环境缺陷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包括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以及委托-代理等诸多问题。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容易诱发银行和公众的道德风险。对银行来说,由于存款保险机构会为经营失败承担责任,最终给予存款者以补偿,因此金融机构就会产生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冲动,而且只会享受这一活动的高收益却不必担心背后的危害性。对公众来说,存款保险可能使他们失去关心银行业绩和安全性的兴趣,甚至使资不抵债的银行也能够继续吸收存款,从而使金融市场的效率总体下降。

第二,当金融机构可以选择自愿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并且费率统一时,就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感觉他们没有必要参加存款保险,而经营不善的银行却感觉到存款保险极富吸引力。最后,存款保险体系只剩下劣质银行,直接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构成威胁。

第三,当存款保险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并且缺乏相应的外部监督时,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存款保险制度广泛联系纳税人和存款人、存款保险机构以及投保银行等多方利益,其中存款保险机构既是管理者也是代理人,完全可能将自身利益置于纳税人和存款人之上,既不愿意对投保银行严密考察,也不愿及时关闭其中没有清偿能力者,并且最终把成本转嫁到纳税人或存款人身上。

因此,当我国考虑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时候,务必要在包括完善银行监管在内的制度环境建设上下功夫,务必要在慎重选择存款保险体系的各类设计参数上下功夫。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在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存款保险制度(见五版表1),去伪存真。

四、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仍有许多障碍有待克服

1.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是大势所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2006年发布的“十一五”规划纲要第三十三章第四节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2007年,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被纳入议事日程。这充分表明我国政府下决心从全额承保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中走出来。有证据表明,20世纪末期以来,在处理各类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过程中,我国实际存在以政府信用为担保、以人民银行再贷款为主要支撑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既不利于提高公众对金融的信心,也不利于金融机构实现公平竞争,而且还会对正常的银行退出机制起阻碍作用。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首先,前文已经提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选择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并且将其视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其次,一些十分重要的经济实体和国际组织已经就建立或者如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出自己的主张。1995年7月,欧盟开始实施《存款保险方案指令》,要求所有成员国向有资格的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2001年9月,国际清算银行发布《建立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指引》最终稿,为考虑建立或者修改现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200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对各国实践的调研和总结,提出了《存款保险制度最优实践原则》,已经成为评估或者设计存款保险制度的参考标准。再次,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涌入我国开展经营活动。在国际上,这些分支机构通常是由所在国提供存款保险,但是我们还缺乏这样的制度,继续仅对国内银行实行隐性保险,显然有失公平。

我国银行业改革已经进入全面深化和推进阶段,不但对问题国有银行进行了财务重组,而且也推行了以完善银行公司治理为核心的深层次改革;不但涉及各类商业银行,而且也涉及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特别是工、中、建、交四家大型银行海外成功上市以后,它们更加需要一个完备的市场化环境,更加需要一个完善的金融安全网,存款保险迟早要纳入议事日程。

2.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具备很多条件,涉及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银行的管理水平、法律制度基础、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以及政府的干预程度诸多方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该是一劳永逸,否则很难避免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不但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且还会威胁金融安全。

首先,我国在法律制度环境上仍有缺陷。目前,我国用于金融机构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以及《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然而,《公司法》和《破产法》没有考虑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很难在金融机构破产方面派上用场。《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应用于实际工作中还有待细化。与此同时,我国也缺乏权威的银行评估机构和识别量化银行风险的技术。评估机构能够对银行的资产变化、支付能力、信用状况进行合理的评价,通过向社会公布投保银行的信用等级,不但有利于存款人合理选择银行,而且也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针对不同银行评级制定不同费率,很大程度避免了金融机构因过分追求收益、忽略风险控制而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

存款保险基金需要经过长期积累才能达到一定规模,具备赔付能力。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例,它要求保险基金的储备率达到1.25%的水平,即基金的规模要占到投保存款总量的1.25%。由于存款保险基金规模庞大,仅仅依赖银行保费收入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需要国家财政适度出资来解决这一负担。

五、正确选择和设计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参数

1.强制加入和浮动费率应成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特征

2.保险限额可以高于国际通行水平,并且随经济变化而调整

4.政府性质存款保险机构优于私人性质存款保险公司

5.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迫切需要配套改革

在我国筹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制度环境建设等配套改革,为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创造有利条件。这其中既包括法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的完善,也包括监管制度和银行公司治理的完善。\

第三,要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质量。在建立存款保险机制之前,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十分重要。通过控制银行的高风险投资,可以抵消由道德风险带来的不良后果。当前,银行监管部门既要注意强化资本金监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科学发展,又要发展与业务创新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手段,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全面提高自身效益。第四,要切实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本质上讲,如果银行缺乏明晰的产权结构、完善的公司治理,任何形式的存款保险制度都很难杜绝银行风险和危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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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行储蓄存款保险条例银行储蓄存款保险条例—银行储蓄存款保险条例是中国政府为保障储户利益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规定,银行储蓄存款在银行破产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时,储户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这一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储户的权https://www.xyz.cn/toptag/yinhangchuxucunkuanbaoxiantiaoli-546276.html
3.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这是利率市场化改革框架中,推出的又一重要制度。从放开贷款利率,到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只剩下临门一脚。 存款保险制度5月1日起实施 最高赔付50万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https://money.163.com/special/depositinsurance/
4.银行存款保险是什么?存款保险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银行发生风险时,由国家设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向存款人支付赔偿金,以避免或减轻存款人的损失。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金融机构多种多样,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防止因银行...http://finance.cqtresearch.com/caijingxinwen/2023/0423/201651.html
5.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年内出台根据央行最新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已经突破了16万亿元大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再次提上日程。近日有消息传出,银监会正加速制定计划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储户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免受损失,但存款保险制度具体推出的时间却仍未确定。但不少专家预计,这一制度有望在年内建立。 http://www.jscj.com/jscj/62/20060512084526.php
6.美国存款保险制度2、美国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存款保险制度,用以降低银行的逆向选择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不利影响。由于参保银行相比未参保银行有更好的竞争优势,目前大部分存款机构,包括国民银行、州注册银行、住房储蓄银行、储蓄协会、外国银行在美分支机构都加入了存款保险。制度优势1、健全的立法护佑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https://m.huize.com/study/studytag/word-19250.html
7.存款保险条例下月起施行50万以下存款全赔民生但得知银行理财产品可能亏损而银行不会兜底后,她表示可能不会再继续投钱买银行理财产品。 这一变化正是业界提到的“打破理财刚性兑付”。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市民会对“银行理财产品不是储蓄存款”有新的认识。市民在银行购买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到期可能会实现收益,也可能因为运作不善出现亏损,这都是正常现象。https://www.icswb.com/h/151/20150401/4321.html
1.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存款保险条例》答记者问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http://www.changyuan.gov.cn/sitesources/cyxrmzf/page_pc/hdjl/hygq/articlec43bb6e3c5804a819d37e6a01f46e7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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