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30周岁,无吸烟嗜好,他为自己投保10万元保额的太平丰登两全保险(分红型)2006,交费至60周岁,年交保费2820元。陈先生可以享受的保险利益有:·60周岁时,一次性领取10万元,以及累积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作为退休后的养老金。·30周岁至60周岁期间若不幸身故,其家人可以获得身故保险金:10万元+身故当时的累积年度红利+终了红利。
一、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二、满期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5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4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二、满期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红利分配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第十条受益人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失踪处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一款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八条减额交清保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七条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保险合同的终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三十一条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