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4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4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百万如
意行两全保险(2024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二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对于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对于五十六周岁以上、六十二周岁以下的被保
险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
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的160%给付;
2.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
或全残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给付;
3.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全残的,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
计利息)的120%给付。
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二)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2024版)利益条款(第一页)
险人于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
责任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扣除已给付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
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可选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投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
内不得变更。
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作为行人在道路上步行(不含轮滑、滑板车、平衡车等行走状态)或在骑行自行
车(含共享单车)期间被机动车碰撞而发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因该交通事故
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
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全残,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一款的
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上述基本保险责任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步行及骑行交通意外伤害全残保险金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