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兼业代理合同》的通知

公布日期:1999-05-27施行日期:1999-05-2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国寿发[1999]69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05-27

施行日期1999-05-27

发布部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为规范我系统保险兼业代理行为,防范保险经营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保监发〔1999〕31号文)的要求,总公司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兼业代理合同》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开办兼业代理业务的,均按此合同文本格式签订兼业代理合同。

二、公司名称统一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地)

____县(区)分(支)公司(营业部)。

三、全系统统一编号,格式见附件。

四、代理合同由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格式见附件(纸张均采用A4纸)。

六、银行、邮政系统的兼业代理合同可直接与县(区)级机构签订。根据《保险法》规定,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业务,对此必须向有关兼业代理机构予以说明。

七、根据保监发〔1999〕68号文件的精神,只与一家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合同的兼业代理机构。这次原则上对其代理资格不作要求。

附件1:合同编码格式

附件1:合同编码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副省级城市分公司:

-------------------------------------|||||||||||||||||||-------------------------------------第第第第一二三四段段段段

第一段:类别代码,共2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第一位Z——代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第二位J——代表“兼业代理人”

第二段:年限代码,共4位,与合同签订时公历计年相符。

第三段:所在地代码,共6位,按照GB/T2260—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

第四段:合同流水号,共6位。

附件2:合同编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年月日

被代理人名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

账号:

代理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本代理合同。

总则

第三条代理地域范围

(一)乙方代理地域范围为乙方或乙方分支机构所负责的区域。

(二)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进行调整。

第四条代理保险产品名称(险种名称):

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如需增减代理险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本合同内以书面形式进行险种增减变更。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甲方权利。

(二)定期结算保险费。

(三)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甲方义务

(一)负责为乙方申领和换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

(二)负责为乙方提供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按时支付代理手续费。

(五)负责为乙方开办保险业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单证等。

(六)负责为乙方开办业务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二)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三)有反映客户要求和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第八条乙方义务

(一)负责销售保险产品和代收保险费等工作。

(二)须按《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合法开展业务,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改善投保环境,并接受甲方对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配合甲方做好保险宣传工作,并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正确引导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参加保险,为保户做好安全保障和保密工作。

(四)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有义务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作相应登记后及时通报甲方。

(六)应积极配合甲方主动收集出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或事故调查。

(七)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代理期限

第九条本合同期限为年,到期时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年。

保险费划缴期限和方式

第十条保险费结算期限为月(或天)(节假日顺延),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将代理保险费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代理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按照保险监管部门规定,按不同的险种标准分别执行。具体如下:险种名称手续费标准

第十二条甲方收到保险费后天内(节假日顺延),将代理手续费划缴乙方,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方式按财务制度执行。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三条若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丧失代理人资格或不符合代理人条件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五条解除、终止本合同时,应:

(一)清收(缴)所有单证、宣传资料;

(二)结清保险费和代理手续费;

(三)清收(缴)甲方为乙方申办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等有关证件;

(四)办理其他需要移交的事项。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实务手续;违反本合同规定,以及因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

第二十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委托乙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代理合同、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当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遵守有关规定的原则立即协商修改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上报保险监管部门一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甲方为乙方申领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释义非卖单式:指不具有固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保险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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