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国寿鑫享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2024版)解读
正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一、保险合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四、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五、投资组合账户
本公司设立投资组合账户(A)和投资组合账户(B),并根据各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策略确定相应的资产配置。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一个或两个投资组合账户。
六、初始费用和持续奖励
投保人交纳的每笔保险费,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本公司可按照保险费的交纳方式设置不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
七、投资组合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和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账户(A)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0%,对应的日利率为0.005479%。投资组合账户(B)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0%,对应的日利率为0%。
八、投资组合账户转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投保人可申请将本合同的某个投资组合账户价值的部分或全部金额转移至本合同项下其他投资组合账户。
九、结算利息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本公司在每个结算日或投资组合账户注销时对投资组合账户进行结算。
十、投资组合账户价值的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按照分配比例分配至相应投资组合账户,各投资组合账户价值按分配金额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等额增加。
十一、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领取方式
本合同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得早于被保险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或六十周岁的生日,不得晚于被保险人一百周岁的生日。
十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养老年金、失能护理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失能护理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
十三、领取标准表的调整和适用
本保险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和失能护理保险金领取标准表是不确定的,本公司可适时调整养老年金领取标准表和失能护理保险金领取标准表。
十四、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期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交付或按年、按月交纳保险费。
十五、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以及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六、现金价值
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或失能护理保险金前,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本合同第一保单年度至第五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等于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