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案例中,起因是市民周某因业务需要,向平安银行重庆分行申请了一台POS机。
后来,由于该POS机上一笔业务的刷卡交易出现问题,没有转入指定账户,周某与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工作人员陈某取得联系,并告知其上述情况。
陈某也怀疑对方是骗子,便与客户一起到派出所报案。后来,周某以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工作人员向其提供诈骗号码,对其损失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赔偿损失6612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平安银行重庆分行赔偿周某39602.40元。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渝中区法院认为,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经济交往中的风险,当事人均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故而发生民事侵权后,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平安银行重庆分行作为POS机交易的委托划款方,其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周某基于对银行机构的信任,与400-637-XXXX号码进行联系并进行了转账操作,平安银行重庆分行在此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且因其过错给周某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对于明显有违生活常理的异常操作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过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对周某的损失酌情划分承担比例。
案例2:夫妻一方负债双方应该共同偿还
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陈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光大银行重庆分行与陈某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陈某提供贷款用于购买商品房,并与陈某、周某签订《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以购买的商品房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后陈某未按照合同预定履行还款义务,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周某共同履行还款义务,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判决,陈某、周某支付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未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自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次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罚息,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30%计算的复利;陈某、周某支付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律师费3090.86元;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对陈某、周某共有的涉案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谈到该案的典型意义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虽然《个人贷款合同》是以陈某的名义签订的,但是周某作为陈某的配偶,知晓该贷款事宜,并且同意以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且无证据显示陈某与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陈某、周某约定各自财产独立且独立偿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光大银行重庆分行知晓该约定。
故涉案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某、周某共同偿还。这对日常经济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债务,这种情况下该如何主张权利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保险事故争议焦点
在马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重庆易奥建筑特种专业工程有限公司为马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限额60万元),附加短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限额2万元。
保险期间内,马某在易奥公司项目工地上发生意外伤害,造成重度智力障碍,属2级伤残,四肢瘫属4级伤残的保险事故,共花费医疗费62246.38元。
事故发生后,马某请求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赔偿。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以是否属于意外伤害无法确定为由,未予赔偿。马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太平洋财保重庆分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62万元。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给付马某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4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共计56万元。
对于这则案例的典型意义,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分配保险事故发生原因的举证责任,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此以外,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上述案件中,马某举示了证据材料,证明保险关系成立、保险事故发生经过,已经履行了初步举证义务,而太平洋产险重庆分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用以反驳马某的证明目的,更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属于意外伤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需要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原基本事故过程,排除明显违背生活常理和推理逻辑的可能,即可认为完成了初步举证义务。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不属于约定的责任范围,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信用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高发
渝中区人民法院在通报金融类案件审理情况时,还分析了金融类案件的主要特征以及反映出的典型问题。
2016年,渝中区人民法院金融类案件的受理数量继续呈井喷式增长态势,收案和结案数量均创历年最高。其中新受理案件11820件,同比大幅上升226.25%;其中审结案件11085件,同比上升232.68%。在新收金融类案件中,信用卡纠纷7813件,占收案总数的66.1%,增长307.7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3474件,增长157.72%。
金融类案件集中高发,经济影响作用明显。2016年,渝中区人民法院新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案件持续上涨,占金融类案件收案数的95.49%,呈现集中高发态势。其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转型伴随的金融成本提高、低端行业利润降低,导致资金压力持续增大,偿债能力下降。
渝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在业务上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业务审查不够严谨,如未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婚姻关系,导致合同并非被告本人签字,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存在困难。
二是担保手续存有瑕疵,例如同一抵押物上存在数笔抵押担保,存在超额抵押的情况。
三是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如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方式约定不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