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行期间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服务机构的医生确认必须在境外进行必要治疗的,我们将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含地铁、高铁、轻轨)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含公交、出租车)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残疾,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风险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我们将依照约定并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赔偿:(一)火灾、爆炸。(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的,我们将依照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我们将按照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住院,我公司按约定赔付住院津贴,总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参加自驾游而驾驶或乘坐自驾车期间因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将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境外旅游期间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绑架或非法拘禁,我们将依照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遭绑架或非法拘禁的天数计算赔偿。
境外旅行期间被保险人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而致遗失或意外损坏,我们将依照约定赔偿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一)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二)交通事故;(三)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和地震;(四)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如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服务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一间普通酒店以便其休养,并按约定负责承担酒店房间费用。(每日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且每次事件该项目最高上限为人民币6,500元,最多不超过4日。)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突发急性病、紧急医疗转运或遭遇身故而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并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我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
当被保险人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途中(不包括移民)且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国家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其返程,负责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费用。
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并完全且直接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并按约定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