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王某等16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跟团游活动,每人缴纳旅游费1198元。
5月2日,旅游大巴在高速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王某死亡、其他乘客受伤。
事故认定旅游大巴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事故后,旅游大巴公司共赔偿死者王某家属85万元,赔偿其他13名受害者97274.6元。
02
旅行社私吞意外险保费遭法院判赔
旅行前,旅行社告知游客,需要购买意外险,3天的行程保费15元,保额30万。
王某及其他13名游客将保费统一交给了旅行社,但旅行社未帮其投保。
事故发生后,游客才知道意外险并未投保成功。于是,游客集体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因过错导致的赔付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付13名游客54万元。
03
旅行社申请旅责险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旅行社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但,这个保险公司并不是游客本想购买却未购买的意外险保险公司,而是旅行社责任险(以下简称"旅责险)的保险公司。
没错,旅行社给自己投保了一份旅责险。你可能会认为,“哎,保险公司对自己保险意识还挺强哈”,但其实,真相是:这保险是强制投保的。
这份旅责险保障责任为: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300万元
旅行社认为自己在提供旅行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给游客造成损失,本起事故中的54万元损失均应受旅责险保障。
申请理赔后,遭到保险公司拒赔。于是,旅行社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旅责险保险公司认为:
旅行社虽买了旅责险,但该事故赔偿并不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
事故的责任方是旅游大巴方,且已经进行赔偿,旅行社既未承担损害责任,也未承担赔偿责任。
且旅行社主张的损失是由自己忘交保费导致的,并不是旅行过程中,因旅行社的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
本案受害者的损失已从责任方旅游大巴方获赔,受害者并未要求旅行社在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经判决,旅行社支付14位受害者合计54万元的赔偿款,并不是基于旅行社责任险因发生保险事故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基于受害者已按约交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旅行社未予投保。
是旅行社自身过错,导致受害者丧失获得意外险赔偿的权利,对此旅行社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并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范围,所以不应由保险公司理赔,该责任只能由过错方旅行社自行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旅行社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04
思考
整个案件其实就是旅行社收取了游客的意外险保费,却没有投保,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害无法获得意外险保障。
但此事故责任又属于汽车公司,旅行社并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者索取因旅行社忘记投保行为造成的合同等价损失,旅行社就此向保险公司进行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诉求并不成立。
因为这个忘记投保的行为带来的损失并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内,旅行社想以此转移风险的行为非常不恰当。
对于旅行社来说,完全就是因小失大。如果当时旅行社收取游客保费后,进行了投保,现在也不至于遭此局面。
对于游客来讲,如果出发前向旅行社交了保费,要记得索要个人险保单,以免忘记实际投保,或者自己进行投保,也能最大可能地避免诉讼。
一般旅行社为了抵御自身风险,会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游客进行旅行前会再投保旅游意外险,这两种保险在理赔时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旅行时,旅游意外险由旅行社代收保费给客户投保的,一定要记得拿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