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含第30天)后(续保除外),经二级或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诊断为初次罹患疾病,并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该疾病的直接或主要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四、本保险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在投保前、或保险合同生效30日(含第30天)观察期内患有疾病,并因该疾病直接或主要原因导致的身故、残疾的;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八)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残疾;
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的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
6、疾病身故,应提供经治医院出院小结、病情摘要、门急诊病历;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保险人退还本保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九条合同的终止
1、保险人自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即终止。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身故或全残保险事故,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非保险事故而身故的,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人可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4、初次罹患疾病:指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首次出现的临床症状或者首次确诊,经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初次诊断的疾病。
5、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同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