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有、周平安、周**、周对因与被告洛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通汽**司)、被告天安保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公司)、被告程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逸通汽**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被告焦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被告程小*的委托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4月17日19时,原告父亲周**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获轵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孟州市**文化宫门口时,与头北尾南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停放的程**驾驶的豫C66589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C6180挂号华骏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相撞。造成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程**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周**负主要责任。程**所驾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有交强险。周**受伤后,花费大量医疗费用。其突然死亡给儿女们造成沉重影响。事故发生后,车主通过交警部门给付原告方一万元。对于具体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现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4184.18元(已扣除车主给付的10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3851元。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逸通汽**司庭审中辩称:同意合理赔偿。
被告焦作**公司庭审中辩称:1、原告诉求不清楚,保险公司不是本案侵权人,且原告诉求中没有对公司提出特别诉求,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原告要求赔偿范围、数额有些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程小丰庭审中辩称:1、车辆停放在路右边,该没有责任。2、原告之父今年78岁、无驾驶证、无劳动能力,不应赔偿误工费。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焦作**公司是否应在交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焦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495.95元、、护理费4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营养费60元、丧葬费12408元、死亡赔偿金2403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63566.9元,扣除程**已付10000元,应赔偿5356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承担990元,被告程小*承担66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程小*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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